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增值税⼀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安全⽂明施⼯基本费费率标准(⼀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程安全⽂明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
⼆、增值税简易计税(⼀)增值税实⾏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明施⼯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程安全⽂明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明施⼯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程设计概算、施⼯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调整。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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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结束——。
川建价发〔〕最新号完整版
川建价发〔〕最新号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2018〕8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成都市等16个市、州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Array
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8年7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8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
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 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03-29 文章点击数为:1292 字号:[大][中][小]分享到: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 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一)调整计取标准。
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详附件1 )。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附件2)。
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情况”栏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的“基本费费率(%)”和“现场评价费费率(%)”测定内容。
(三)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用组成。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主要包括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喷淋系统增加费用、雾炮机增加费用、冲洗设施增加费用、施工围挡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临时硬化路面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除喷淋和喷雾外的湿法作业增加费用、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增加费用以及其他扬尘防治增加的费用等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主要包括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内容。
川建造价发【2018】804号
川建造价发〔2021〕80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的计取和评审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2013)第3.1.6条(强制性条文)“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定,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中规费的计取必须按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费用计算”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规费应按规定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的计取基础为“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定额人工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等内容套用定额项目确定,对定额项目中定额人工费的调整必须按照定额的规定进行调整,凡定额未作调整规定的,定额人工费一律不得调整。
二、投标人不按计价规定擅自调整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属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以下简称《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二)投标人未按相关规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规定中“未按相关规定”计取规费的情形。
在投标报价评审时,报价评审组经评审判定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按计价规定擅自调整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应依据《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否决其投标。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工程量清单总说明【范本模板】
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一、工程概况:1。
1工程名称:xx一期工程改扩建项目1。
2工程概况:本项目建设单位为xx,项目位于xx(xx一期工程范围规划线线内),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服务中心、体育馆及实训实验场所等.1.3工程设计单位:四川xx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1。
建筑与装饰工程:依据施工图、装修技术措施表,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栏杆、油漆、涂料、及其他工程等。
(具体项目见相关工程量清单).2。
安装工程:依据施工图,包括给排水工程、强电工程、弱电工程、普通消防工程、电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
(具体项目见相关工程量清单)。
3。
详见招标文件及施工设计图。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1。
四川xx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的《xx一期工程改扩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时间2016年5月第1版;2。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3。
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文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配套文件;5.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6。
工程相关的施工和验收规范。
7.往来函件、工作联系函及相关单位对工作联系函的回复;四、投标报价其他说明及注意事项1.其他说明:无2。
注意事项2.1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施工图、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图集等进行编制的。
2.2本工程所有项目的工作内容应包含清单计价规范所列出的工作内容(但不仅限于此),其完整的工作内容应为按照设计图纸、现行的相关施工工艺、技术规范标准、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规范等要求实施完成该项工程并达到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所有内容。
2.3如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不完整,以施工图纸和现行相关规范为准。
2.4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仅作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结算时以实际为准.2。
川建造价发 (2018)392号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附件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0%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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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标 签】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营改增,建筑业
【颁布单位】四川省建设厅
【文 号】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
【发文日期】2016-04-18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8日关联知识: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中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率(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1.工程在市区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2.工程在县城、镇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分解创新讲解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1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川建造价发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之欧阳音创编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发布日期:2019-03-29 文章点击数为:1292 字号:[大] [中] [小] 分享到: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一)调整计取标准。
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详附件1)。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附件2)。
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情况”栏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的“基本费费率(%)”和“现场评价费费率(%)”测定内容。
(三)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用组成。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主要包括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喷淋系统增加费用、雾炮机增加费用、冲洗设施增加费用、施工围挡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临时硬化路面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除喷淋和喷雾外的湿法作业增加费用、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增加费用以及其他扬尘防治增加的费用等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主要包括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内容。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03-29 文章点击数为:1292 字号:[ 大] [ 中] [ 小] 分享到:川建造价发〔2019 〕180 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 的通知》(川建发〔2018 〕16 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 〕167 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一)调整计取标准。
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川建发〔2017 〕5 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 〕392 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详附件1)。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附件2)。
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情况”栏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的“基本费费率(%)”和“现场评价费费率(%)”测定内容。
(三)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用组成。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主要包括PM10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喷淋系统增加费用、雾炮机增加费用、冲洗设施增加费用、施工围挡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临时硬化路面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除喷淋和喷雾外的湿法作业增加费用、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增加费用以及其他扬尘防治增加的费用等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主要包括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内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第一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03日川建建发[2012]415号文章点击数为:3063字号: [大] [中] [小]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2012]1号)和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中治工办〈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的通知》(川治工办[2012]2号)精神,加强建筑市场企业资质使用行为的监管,我厅决定,从2012年9月中旬开始,在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基础上,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检查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
个人或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它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三)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主要检查有无下列情况:1、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2、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3、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其配备项目管理人员;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5、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非甲供材)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6、工程款到账的资金流向不是中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筑材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筑材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2.12
•【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3.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
筑材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规定,现对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筑材料有关增值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中按建筑合同、图纸规定的施工建设区域范围可视为“建筑现场”。
二、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生产的以下建筑材料不属于预制构件,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一)在桥梁、隧道、公路、铁路等建筑工程中,用挖出的石料加工后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二)在建筑合同、图纸规定的施工建设区域开山炸石并加工成建筑工程所需碎石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三)从政府划定的河道区域采集的河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2日。
2018年度《四川省建设的工程的工程量应用清单计价定额—建筑的安装的工程费用》说明书及费用计算
2015年《某某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与费用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局部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局部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说明〔一〕分局部项工程费分局部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局部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X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2.分局部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X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1.总价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展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某某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方法》实施管理.(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与照明用电等费用.(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展二次或屡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与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5)已完工程与设备保护费:是指对已完工程与设备采取的覆盖、包裹、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的费用.(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展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本定额未列出的总价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2.单价措施项目费具体内容详各专业工程定额"措施项目〞分部.定额未列出的单价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三)其他项目费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与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与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X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展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展保管以与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四)规费规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规费包括工程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4〕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5)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照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出现上面未列的规费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五)税金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与地方教育附加.费用计算一、总价措施项目费(一)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分根本费、现场评价费两局部计取,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其口径与税金一样.1.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应足额计取,即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费率按根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根本费费率×2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根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根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根本费费率×22.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计取.3.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如下规定计取:①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与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与费率测定表》的, 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②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与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根本费费率标准计取.③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X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视管理机构也不单独进展现场评价的工程〔如总平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根本费费率标准计取.④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X围但不单独进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与测定表》测定的费率执行,总承包单位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30%.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本费费率标准一、工程在市区时1、环境保护费 0.22、文明施工费a.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2.48d.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维修工程、整体拆除工程、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房屋建筑维修加固工程. 1.143、安全施工费a.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4.59b.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2.05c.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与单独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 . 2.63d.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维修工程、整体拆除工程、房屋建筑维修加固工程.1.91e.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1.584、临时设施费a.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与单独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 3.41b.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 3.08c.维修工程、整体拆除工程、房屋建筑维修加固工程、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2.7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设置安防监控系统设施的费用, 如未设置或经现场评价不符合《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3]39号〕规定,安全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 0.75.二、工程在县城、镇时1、环境保护费 0.152、文明施工费a.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1.91b.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0.95c.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与单独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 1.34d.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维修工程、整体拆除工程、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房屋建筑维修加固工程. 0.873、安全施工费a.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3.53b.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1.58c.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与单独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 2.03 d.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维修工程、整体拆除工程、房屋建筑维修加固工程. 1.47e.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1.214、临时设施费a.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与单独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2.63b.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 2.37c.维修工程、整体拆除工程、房屋建筑维修加固工程、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2.08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设置安防监控系统设施的费用, 如未设置或经现场评价不符合《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3]39号〕规定,安全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 0.75.三、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1、环境保护费 0.122、文明施工费a.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1.47b.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0.74c.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与单独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1.03d.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维修工程、整体拆除工程、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房屋建筑维修加固工程. 0.683、安全施工费a.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2.71b.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1.21c.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与单独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 1.56d.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维修工程、整体拆除工程、房屋建筑维修加固工程. 1.13e.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0.944、临时设施费a.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与单独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 2.02b.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 1.82c.维修工程、整体拆除工程、房屋建筑维修加固工程、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1.6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设置安防监控系统设施的费用, 如未设置或经现场评价不符合《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3]39号〕规定,安全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 0.75.〔二〕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与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等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特点确定.1.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列项,按以下标准计取.2.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计算根底自主确定相应费率并计算措施项目费.3.编制竣工结算时,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进展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二、其他项目费(一)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特点确定.1.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暂列金额可按分局部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 10%~15%计取.2.编制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二)暂估价1.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2.编制投标报价时,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编制竣工结算时,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三)计日工1.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计日工项目和数量应按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计日工人工单价综合费费率按25%计算, 计日工人工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相应工种计日工人工单价+相应工种定额人工单价×25%;计日工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2.编制投标报价时,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3.编制竣工结算时,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四)总承包服务费.1.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按如下规定计算.〔1〕当招标人仅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进展施工现场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展统一汇总整理等服务时,总包服务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 1.5%左右计算.〔2〕当招标人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既进展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又要求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时,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 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给材料、设备的,按招标人供给材料、设备价值的 1%计算.2.编制投标报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给材料设备情况, 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内容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3.编制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展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三、规费(一)规费应按规定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的计取根底为"分局部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定额人工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等内容套用定额项目确定,对定额项目中定额人工费的调整必须按照定额的规定进展调整,凡定额未作调整规定的,定额人工费一律不得调整.(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规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列.〔三〕编制投标报价时,规费按投标人持有的《某某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核定标准计取,不得纳入投标竞争的X围.投标人未持有《某某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规费标准有幅度的,按规费标准下限计取.(四)编制竣工结算时,规费按承包人持有的《某某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核定的费率办理.承包人未持有《某某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规费标准有幅度的,按规费标准下限办理.《某某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没有规费标准的项目以与没有的规费项目,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与实际缴纳的金额结算. 注:规费标准中包括企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四、税金税金应按规定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分局部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项目费+规费 1.工程在市区时为 3.43%;2.工程在县城、镇时为3.37%;3.工程不在城市、县城、镇时为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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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
法》调整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
(一)附件调整
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
(三)有关说明
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
(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
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
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
(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
(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
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注:其他购进材料税率或征收率定额材料基价不调整。
(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的计算方法
1.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本通知附件《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计算,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0%进行计算。
三、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切实做好各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调整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4日
附件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
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0%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