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案例分析
徐某、陶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
(一)案例详情
东方新天地广场系乐X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乐X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2015年3月10日与安X公司签 订《东方新天地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分包合同》,由安X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外墙保温系统施工。2016年8月15日,乐 X公司就上述工程款的结算与安X公司签订《工程款抵偿房价款协议》,约定安X公司对乐X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 由安X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徐某(即本案原告)购买乐X公司开发建设的总价为元的东方新天地广场4号楼401号商铺, 房价款与工程款相互抵销。2018年12月26日,乐X公司向徐某交付上述房产并签署《东方新天地房屋交付流转 单》。徐某于当日接收房屋,向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即维X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电费等费用。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01 04 案例分析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他人侵夺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019年1月29日,陶某就其与乐X公司、案外人瞿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至一审法院,同年4月19日双方达 成(2019)皖0302民初389号民事调解。后因乐X公司、瞿某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陶某申请执行。执 行过程中,陶某、瞿某、乐X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乐X公司以上述房产抵付陶某在调解书中享有的 全部债权,且载明案涉房产尚处于冻结查封状态。2019年10月11日,陶某与乐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9)并进行备案。2020年5月12日,陶某将上述房产租赁给案外人闫涛并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三年,该 房屋现已装修完毕且投入使用。
所有权人占有返还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是什么意思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占有⼈对⾃⼰合法占有的物所享有的返还请求权,那么它具体是什么意思呢?这项权利的⾏使有什么条件呢?下⾯由店铺⼩编为您简单介绍⼀下占有物返还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所有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是什么意思占有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这项请求权的⽬的,在于恢复占有⼈对物的占有,⽽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
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特点:此项权利的⾏使,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如占有的动产被盗抢、不动产被霸占等。
没有他⼈的积极侵夺⾏为则⽆此请求权,如借⽤⼈期限届满不返还借⽤物,遗失物被拾得⼈占有,均不能认为是侵夺占有。
享有该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不论有⽆正当原权,也不论善意还是恶意,只要是被侵害的占有⼈都享有此权。
但占有辅助⼈不能作为此项请求权的主体,只能以占有⼈的名义来⾏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此项请求权的相对⼈不限于最初的侵夺者,还包括侵夺者的概括继受⼈。
对于不具备即时取得条件的善意特定继受⼈,由于其不了解侵夺的事实,出于保护善意第三⼈和保证交易的安全的考虑,应对其已确定的占有加以保护,因⽽其不应作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使条件:第⼀、请求权⼈应为占有⼈,⾮占有⼈即使对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权源,也不能⾏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须有占有物被侵夺。
侵夺,指⾮基于占有⼈的意思⽽排除占有⼈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第三、相对⼈应为侵夺⼈。
第四、占有物仍然存在并可返还,⽅可⾏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百三⼗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四百六⼗条【权利⼈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的费⽤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占有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付善意占有⼈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出的必要费⽤。
2021法考知识点-细解物权法中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
细解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近两万字的《物权法》文本中,以“返还原物”为关键词检索,共有七处。
其中第107条与245条中,各出现两次,故共有5个有关的法条。
但凡与“返还原物”有关的条文都关系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
研习民法,由于不少同学规范意识缺乏,只要一看到请求返还原物,就认为是物权返还请求权,这是一种误读。
弄清此类问题,首先要明确如下观念:物权法中,很多情形下,均规定了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在表述时,均可称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在规范基础、权利主体、所受限制等方面有明显差异。
但通常而言,向被请求人主张返还原物,均是向现实的无权占有人主张,现实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人。
为明确观念,避免困惑,将不同条文中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分析如下:1.《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本条是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此时“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中观念交付的一种。
此处,请求返还原物的主体,根据情形不同,可能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是其他权利人(可能是他物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获得动产占有的有权占有人)。
(1)如果所有人的动产在第三人处,此时转让所有权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了乙,到期后,甲丙约定将电脑卖给丙,此时,甲可以与丙约定,将请求乙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丙代替交付。
(2)在无权处分之时,无权处分人也可能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又借给丙。
在借期到来之时,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
乙急缺资金,将此电脑卖给丁,此时,乙也可以通过向丁转让请求丙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本条是典型的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此处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权利人”仅仅指物权人,具体说可以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等以占有为前提的物权人。
【辨法析理】返还原物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辨法析理】返还原物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案由解析】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
返还原物包括返还动产和返还不动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管辖原则】返还原物纠纷根据返还物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而分别确定管辖。
1、不动产返还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不动产返还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2、动产返还纠纷,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①如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如因不当得利返还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之理解与疑问——以登记动产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切入民商辛说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之理解与疑问——以登记动产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切入民商辛说作者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立法久未明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终予规定。
但就“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似不无理解面之疑问。
辛正郁: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余年,曾任民一庭审判长,2016年3月加入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九州大学法学硕士。
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及司法解释、政策制定等工作:审结各类民事案件近千件,近20篇裁判文书(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获评年度十大民事案件、精品裁判文书;执笔或负责起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等4部司法解释,参与民法总则、物权法等法律制定、修订工作,参加近20部司法解释论证研究工作。
2006年起担任《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的编委(至2009年兼任执行编辑);在各类学术书刊中发表文章、撰稿百余篇次;为各地法院、法学院校、行业协会等授课、讲座数十次。
理解1.返还请求权物权法领域,返还请求权系得要求无权占有人或侵夺人返还其物的请求权。
权利人为所有人时,系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为占有人时,系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第1分句)。
依《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以下简称该条项)意旨,应指前者。
主要理由:(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目的,在于恢复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2)该条项规范侧重在“登记”,与“占有”无关。
2.登记立基前述,该条项所言“登记”应针对动产物权(所有权)变动是否生效本身,而非该物权变动是否具备对抗力。
故,除所有权外,其他动产物权(如担保物权)所涉“登记”之权利人,通常而言均不能援引本条以济。
3.动产进一步,在现行法框架内,容或于充备物权对抗效力而发生登记(如浮动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其他一般动产,以及备位准用动产规定的各项权利,皆应无涉。
合同解除 返还原物的规定最新
合同解除返还原物的规定最新合同解除返还原物的规定甲方(出售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乙方(购买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鉴于甲、乙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 甲方同意将原物出售给乙方。
2. 乙方已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但甲方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
3. 双方协议解除原购买合同,并约定甲方必须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或其他协议约定的物品并承担相关责任。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定:一、返还原物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当在__________天内返还乙方所支付的款项或其他协议约定的物品如有。
二、履行方式甲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在约定时间内返还原物,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证明,双方应当签署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确定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向乙方返还原物时终止。
四、不可抗力条款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返还原物的,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依法解决纠纷。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应当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
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协议的内容,在协议有效期内平等互利地履行各项义务。
如有违反协议的情况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有经营许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本协议还有其他双方共同遵守的内容。
甲方(出售方):签字或盖章:乙方(购买方):签字或盖章:。
民法典关于“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人应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权利人和相对人的范围行使请求权的主体为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
请求人应享有对占有物的本权,构成请求人对物的本权基础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债权(租赁等)。
本权应含有对物占有的权能。
例如质权人有权向无权占有人主张占有物的返还,但是抵押权不含有对物占有的权能,故抵押权人不能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占有物。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返还。
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相对人是无权占有人,不包括有权占有人。
在有权占有情形下,占有人与占有物返还请求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占有所据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
无权占有可分为初始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两种情况。
前者如拾得遗失物,后者如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
二、原物和孳息返还请求权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全部返还。
占有返还的一般原则是原物返还,现时占有人应以物的原本形态和原来使用状态返还。
孳息是原物的衍生,权利人对原物的权利,自然扩及孳息。
孳息在返还原物时一并返还。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依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均应当返还给物权人。
恶意占有人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自己无占有之权利,对占有物无收益的权利,故无收取孳息的权利。
各国和地区立法多认为恶意占有人应返还孳息。
《德国民法典》还规定,恶意占有人因过失应收取而怠于收取孳息,亦应向权利人返还价金。
善意占有人应否返还孳息,各国和地区立法存在差别。
一种立法例认为,善意占有人原则上不负担从原物上获得收益的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
物权返还请求权 判例
物权返还请求权判例
以下是一些与物权返还请求权相关的判例:
1. 胡某与张某在一份书面合同中约定,胡某以200万元购买张某的房屋。
后来,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胡某。
胡某随后向法院提起物权返还请求权诉讼。
法院判决,要求张某将房屋返还给胡某,并支付违约金。
2. 张某以600万元购买李某名下的一辆豪车,并支付了全部货款。
然而,李某未将车辆过户给张某。
张某随后向法院提出物权返还请求权诉讼。
法院判决,要求李某将车辆返还给张某,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王某将自己名下的土地出售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购款。
然而,王某后来发现自己将土地错误地出售给了李某,并向法院提起物权返还请求权诉讼。
法院判决,要求李某将土地返还给王某,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些判例主要涉及买卖合同中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无法享有相应的物权时,受损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物权,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经济赔偿。
具体的判决结果将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问: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区别?
问: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区别?
答:(1)请求权人不同。
①前者(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物权人。
②后者(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
(2)构成要件不同。
①前者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
②后者要求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无侵夺,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两年,期满甲不愿出租,乙拒不返还。
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3)被请求的对象不同。
①前者被请求的对象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②后者被请求的对象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有时,即使对有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请人把乙赶走,自己住进该房屋。
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房屋系有权占有,但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4)权利行使期限不同。
①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②后者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
(5)功能与效力不同。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具有保护的终局性。
②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但是,占有回复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不具有终局性,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终局保有占有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论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对《民法总则》第196条与《物权法》第107条关系的解释
论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对《民法总则》第196条与《物权法》第107条关系的解释张翔【摘要】《民法总则》第196条将"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由此产生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第107条之规定的关系问题.将《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叠加在《物权法》第107条之上,所表现出的失主的未经登记的遗失物返还请求权规则为:失主对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遗失物的受让人及次受让人享有前手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受让人具备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但是失主在该条所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受让人不具备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且遗失物的转让行为应具有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上述解释表明,在遗失物返还问题上,善意受让人并未享有比恶意受让人更大的法律期间利益,即出现了法律漏洞.其弥补方法有三:或是将物权请求权排斥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或是大幅度延长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或是将遗失物排斥出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47)004【总页数】9页(P49-57)【关键词】民法总则;物权法;遗失物;善意取得;诉讼时效【作者】张翔【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96条所列举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中,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第二款第三项)。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强行法性质出发,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判断应当遵循“反对解释”的逻辑方法,即法律未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据此,在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领域,依《民法总则》第196条之规定,排除了“不动产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之后,“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逻辑上即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什么
民法典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什么我们知道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现实社会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也就是⾃⼰的不动产被他⼈占有,作为物权⼈是可以要求返还的,那么关于民法典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具体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什么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的物被他⼈侵占,物权⼈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事实上的⽀配。
《民法典》第⼆百三⼗五条⽆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个⽅⾯(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回的权利答⼈为物权⼈。
⾏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他物权⼈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
⾄于占有⼈,⽆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使权利,⽽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使权利。
(2)须有他⼈⽆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
⽆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
⼀般包括两种情形:其⼀,占有⼈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占有的物是他⼈的盗窃物。
其⼆,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不返还。
(3)相对⼈须为现在的⽆权占有⼈。
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正当权源的⼈。
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即使所有⼈的占有关系因其⼈的⾏为⽽丧失,所有⼈也仅仅在此项⾏为具备侵权⾏为要件时,向该⼈请求损害赔偿,⽽不能对其⾏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其实就是指物权⼈的物被他⼈侵占,作为物权⼈来说是可以要求对⽅返还的,否则的话可以通过法律的⼿段维护⾃⾝的合法权益。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都有保护物权的功能。
但两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物权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起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
占有保护请求权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对于相同点,二者外在表现相同,都是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标的物。
其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权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
二、物权返还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
三、物权返还请求权,于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以一般诉讼程序为之,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
四、因物权返还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的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更为有力,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
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物返还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
五、物权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一年。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不足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不足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物不存在时,权利人无法行使该项请求权。
如果原物已经灭失,权利人只能要求无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其返还原物。
2.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排除妨害请求权只能适用于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的情况,而消除危险请求权只适用于尚未实际发生但有可能出现的妨害的情况。
3.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前提是特定的物遭受毁损,如果原物已经灭失,权利人无法行使该项请求权。
即使权利人能够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也可能因为修复费用过高或技术难度大等原因无法实现。
4.侵害人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在其承担了恢复原状的责任后,仍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的,权利人仍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但是,如果侵害人没有能力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权利人的损失将无法得到完全弥补。
综上所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原物不存在时权利人无法行使该项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有限、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前提条件较为苛刻以及侵害人承担的责任不以其过错为前提等方面。
因此,在实践中,权利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起诉状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起诉状XX人民法院: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所:联系电话: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所:联系电话:案由: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本案涉及原告追回被告占有的特定物,并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合法要求。
现将案情陈述如下:一、案情概述1.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xxx关系,涉及相关物品的归属问题。
二、事实述说我作为原告,详细陈述事实如下:1. 我与被告曾经xxxx。
在此期间,我购买了某个特定物品(以下简称“物品”),并提供了相应的购买证明和交易记录。
2. 根据我与被告之间的xxx关系,被告暂时占有了物品,并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归还给我。
3. 然而,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依然未将物品归还给我。
4. 多次联系被告并表达我的要求,但被告始终置若罔闻,拒不履行合同约定。
三、法律依据我作为原告,基于以下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返还原物请求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的权利。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和第51条的规定,我作为物权人有权要求返还被占有的特定物。
四、请求与事实依据基于上述情况,我作为原告,请求法院:1. 判决被告立即返还物品给我。
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证据清单以下是我作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请附上相应证据)六、法律责任与支持理由本案中,我作为原告拥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并且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归还物品。
因此,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七、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判决被告立即返还物品给我。
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XX人民法院原告:(签名)日期:(年月日)。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起诉状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起诉状原告:被告:尊敬的法官:我谨以此信向贵庭提交一份关于。
本案涉及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希望贵庭给予公正的审理。
一、案情回顾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一项合同协议,合同规定被告在特定日期内将一批原物交付给原告。
然而,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交付义务。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害方如被告违约,原告享有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
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2.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计算。
三、请求权的行使期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在被告违约后享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计算,本案中原告拥有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
四、证据链为了证明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我提供以下证据:1.合同协议: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了交付日期和原物相关的具体细节。
2.往来邮件:我保留了与被告之间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包含被告承认违约的证据。
3.付款记录:我提供了与合同相关的付款记录,证明我已履行了合同中的付款义务。
五、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我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决定:1.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原物返还给原告。
2.判决被告承担由于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法律规定赔偿相应的利息。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陈述结束我诚挚地希望贵庭能够给予本案公正、合理和及时的审理,以保护我作为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您的关注和努力。
原告: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解除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合同解除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合同解除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甲方:(名称/个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个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乙方:(名称/个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个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__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就__________事项达成协议,现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请求乙方返还原物。
一、返还原物的义务1.1 乙方应于甲方解除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履行合同的原物返还给甲方,并保证原物正常完好无损。
1.2 乙方如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返还原物,甲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二、方法和期限的约定2.1 乙方应将原物自行送至甲方的办公地点,并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
2.2 如乙方无法亲自送达,可通过快递或其他方式进行返还,具体方式和运费由乙方承担。
2.3 如在乙方返还前,甲方已支付了相关款项,乙方应返还相应的款项。
三、违约责任3.1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返还原物或未能按期返还原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2 乙方未能按时返还原物,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原物价值的__________%的迟延赔偿金,直至乙方返还原物。
四、其他4.1 本协议的任何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2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024年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研究》范文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当个人或组织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占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然而,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实际应用以及相关问题,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参考。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本概述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即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占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占者返还财产。
这一权利是民法中物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法理依据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言,适用诉讼时效的法理依据主要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律关系的稳定以及防止权利的滥用。
然而,对于返还原物的诉讼时效,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质,如财产的不可替代性、价值等,以合理确定诉讼时效的期限。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实践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异。
我国民法典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财产,如文物、艺术品等,其价值难以评估,导致诉讼时效的确定存在困难。
此外,对于长期被非法占有的财产,若适用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限,可能导致权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
五、完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建议为完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制定灵活的诉讼时效期限。
如对于文物、艺术品等特殊财产,可考虑根据其价值、稀有程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诉讼时效期限。
2. 加强对权利人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对于长期被非法占有的财产,应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限,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返还原物起诉状
返还原物起诉状原告:张三,男,19年月日生,汉族,号:X,现住:X被告:李四,男,19年月日生,汉族,号:X,现住:X原告张三因返还原物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四返还原物。
一、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原为朋友关系。
X年月日,被告李四以急需使用物品为由,向原告张三借用一辆小轿车(车型:X,车牌号:X)。
原告张三将车辆借给被告李四后,被告李四一直未归还车辆。
原告张三多次要求被告李四归还车辆,但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归还原告张三的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张三有权要求被告李四归还借用物品。
原告张三多次要求被告李四归还车辆,但被告李四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张三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四返还原物。
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四返还原告张三的小轿车(车型:X,车牌号:X);2、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1、车辆借用协议一份;2、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的通话记录;3、证人证言。
四、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信息: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审判程序:本案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六、审判委员会意见:本案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附注:本起诉状副本一份,副本日期为X年月日。
返还原物请求权研究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基础与现实意义引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财产纠纷问题。
当我们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或者误拿时,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一法律概念便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发展历程、核心观点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背景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来源于罗马法的法律概念,其基本思想是恢复物权的原状。
在当今社会,返还原物请求权已经成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着人们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成为解决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手段。
核心观点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财产的权利。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甲方(出卖方):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乙方(买受方):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这一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的基本情况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为(编号)。
合同的标的物为(标的物名称/物品编号),合同总价为(合同总价),约定的交货期为(交货期)。
第二条合同的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为(甲方身份)。
具有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如有)。
2.乙方的身份为(乙方身份)。
具有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如有)。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约定的交货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标的物出卖的交付和转移义务。
(2)如出现无法履行合同的客观原因,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如乙方逾期未支付货款或者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有权催告乙方履行负担。
(4)在乙方履行付款义务后,甲方应及时交付标的物并提供相应证明。
(5)如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无法按照约定交付或者交付后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向乙方履行相应返还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货款或其他应该支付的费用。
(2)对标的物按照约定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及时收取。
(3)如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要求解决或者返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收到甲方提供的标的物及相关证明后,应及时签署收货单并确认交付完成。
(5)因乙方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向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履行方式和期限:(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标的物,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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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134条第1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
通过查阅网上资料,加上个人对教材上物权、债权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解,我认为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保护方法,理由如下: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的客体属于物权的范围。
关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客体,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的民事权益和生活现实具体分析:
1.侵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无权占有标的物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2.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不适用返还财产责任,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不发生占有和返还问题。
作为体现知识产权载体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3.发现权包括署名权等权利,发现权人可能获得财产奖励。
侵害发现权,不一定就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
如果侵占了权利人的奖金,一般适用赔偿损失责任。
4.股权具有财产权与社员权双重性质。
股权的享有方式可能体现为债权,例如公司需要给股东分红,会形成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采用实物形式分红,公司用于分红的物或者股东分到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5.继承权的标的一般是不动产和动产,也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债权等。
侵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6.“无权占有之标的物为金钱时,应返还原物,而非偿还其价额。
金钱因存入银行或其他事由,难以辨别时,使用混合之规定。
” [4]在民法学理上货币也是物,属于动产。
侵占他人货币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如果是原货币,也是返还原物。
但货币不是一般的有体物,通常货币的
占有者为货币的所有人。
侵权人侵占他人货币的,除返还原货币属于返还原物外,一般适用赔偿损失责任。
7.支票、汇票、存单等有价证券与其所表示的财产紧密联系,它们可以转化为财产,但它们本身不等同于其所表示的财产。
有价证券丢失时一般可以挂失,挂失有效的,有价证券作废。
因为有价证券具有物质性、财产性,侵占他人有价证券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8.身份证、驾驶证、房产证、股权证、营业执照等,属于身份证件或者财产权利证书。
财产权利证书与财产紧密联系,但不等同于它所表示的财产。
身份证件和财产权利证书具有物质性、财产性,侵占身份证件或者财产证书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二、我国返还原物请求权立法的借鉴对象——德国民法的观点。
返还原物是我国物权法上的概念。
《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的第三章规定物权的保护,其中第34 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五编的题目是占有,其中第243 条前段规定: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
本条规定的“请求返还原物”与第34 条规定的“请求返还原物”用语相同。
对此应当怎样理解? 它们的内涵与相互关系如何? 因为我国《物权法》在这方面的立法技术主要是借鉴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两条规定的理解需要参考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有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理论根据:从理论上看,《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 学说汇纂) 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第一个起草委员会的主席是温德沙伊德,他是当时最孚众望的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学者,委员会的头脑人物。
《德国民法典》请求权体系的根据就是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
温德沙伊德通过剥离罗马法上的诉所内含的诉权或可诉请性因素,提出了纯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 请求权是指“法律上有权提出的请求,也即请求的权利,某人向他人要求一些东西的权利。
”温德沙伊德将对物权所包含的请求权称为对物的请求权; 而对人权所包含的请求权称为对人的请求权。
他认为这两种请求权有如下区别: ①两种请求权针对的相对人不同。
对物权是由无限多的请求权构成的,对物权人具有针对一切人的请求权; 对人权则含有针对特定人( 或特定多数人)
的请求权。
②对物权或其请求权针对的是某种消极的东西,是一项不作为。
而对人权或其请求权则可以是某种积极的或消极的东西,以一项作为或不作为为其客体。
这实际上是指这两种请求权的标的不同: 即作为与不作为。
但是温德沙伊德认为,对物的请求权也可以要求他人进行作为,获得某种积极的内容。
这主要是在对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由于这种侵害,其就转换成了要求消除侵害的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接受了温德沙伊德提出的物权请求权这一术语。
《德国民法典理由书》指出: “债权为权利人设定一项针对义务人之给付的请求权。
物权则针对物,不管作为所有权还是限制权利,均须依权利人对该物之意思,或于某方面须由该意思决定。
该权利所生之请求权,不限于针对特定人。
”由此可见,在法典起草人的观念中,物权请求权也包括温德沙伊德讲的消极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
基于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排他性、独立性、长期性、自由性的特点,为了维护所有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成为保护所有权的极其重要的救济方法。
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对于构建《德国民法典》体系具有指导意义。
《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德国学者对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既有发展,又有争论,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长期争论不休,其中对温德沙伊德讲的物权是对一切人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权有无强制实现可能性等问题争论尤为激烈。
综上所述,我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属于物权保护方法。
朱琳
法学1101
2011 01 7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