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年政府采购的实施及特点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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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实施条例

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2023年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市场发展现状

2023年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市场发展现状

2023年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市场发展现状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是当今国内市场中较为重要、高度竞争的行业。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政府机关为满足其所需,通过规定的采购程序、方式和条件,向社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行为。

由于政府采购金额巨大,且具有重要性和公共性,因此其市场发展情况备受关注。

市场现状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也获得了许多机遇和挑战。

截至目前,政府采购已经成为我国最具潜力的采购市场之一,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竞标和代理。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额已达8.97万亿元,相比于2018年的6.71万亿元,增长了33%。

但人民群众一些利益失衡问题也如影随形。

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其透明度、公正性、效率等方面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比较常见的就是高质量复印品、虚假纸质文件、无厂家授权器材等。

运营商收“保价费”、“顾问费”等也公开在了网上,成为了备受诟病的问题。

发展趋势鉴于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市场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其未来发展的趋势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总体来看,行业发展的三大趋势如下:1.信息化:在全球数字化浪潮下,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不得不跟进与利用数字技术进行信息化建设,以实现规范、透明、高效的采购流程及代理服务。

2.竞争性:随着市场参与者增多,市场竞争愈加激烈,求生、求发展的企业不得不具有多元化业务,强化自身供应链管理能力,以持续创新提升服务品质和服务水平,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3.聚合化:通过资源聚集、业务拓展等方式,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的企业已逐步实现流程效率的优化和规模的扩张。

未来驱动企业由单独经营向资源聚集化、人才集成化、业务转型多元化的模式转化。

总结总体来讲,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但相关规则亟待建立,企业自身也需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合规政策、制度及标准,以建立透明、公正、规范的市场秩序。

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也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的竞争性和压力,不断提高服务品质和服务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政府采购几种采购方式对比

政府采购几种采购方式对比

询价采购方式本法第三十二条对询价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作出了规定,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立法目的询价采购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这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

询价就是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应至少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

这种方法,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并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在实践中,政府采购业务很多是通过询价采购方式,但对询价采购操作却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通常是将一些可以招标或者规格标准不统一的货物也实行询价采购方式,这里有制度规定不完善的地方,也有钻政策空子搞种种舞弊行为的现象。

所以,必须要严格加以规范。

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规定的含义主要是,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执行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是,该条适用情形与其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不尽一致,本条所提的适用情形原则上应该一并考虑,并且适用于询价的产品,主要是指复印纸、饭店服务等类似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立法目的明确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政府采购业务培训(2019年度)

政府采购业务培训(2019年度)

???实质响应采购文件可视为质量服务相等
二、政府采购原则与理念
原则:三公一诚
公开透明:透明度,指定媒体信息披露制度。 公平:利害关系回避;禁止串通投标;市场统一;规则统
一。 公正:非歧视性、非排他性、廉洁。 诚实信用:诚信招标、诚信投标、诚信履约、诚信评审。
理念:
物有所值:物品用处和它的价值很相符。 3E:经济(Economy)、有效(Effectiveness)、高效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库[2016]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1月
1日 )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规定 《财库〔2018〕2号》 关于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 2016]205号》 关于政府采购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财库[200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财库[2011]181号》(2012.1.1)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规定 《财库[2014]6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财库[2017]141号 其他等相关规定(焦作市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点)
第二讲: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政采法规制度体系的基础
一、政府采购基本概念、目的、特点
一、何谓政府采购?何谓采购?何谓货物?何谓工程?何谓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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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1 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 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 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 件规 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 平 台。 4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 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行 政处罚,以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 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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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 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 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 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 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 , 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 的 一大举措。 具体的三项治理措施为: 1 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 、 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依 据经 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2 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2012 年社科院的相关报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凸显了 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的高价问题。针对实践中因协议供货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 价 格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中央 单位集中采购中已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 3 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 节职责 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 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 具 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提 出了五项规定: 1 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应 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 将 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2 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 将招 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3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 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 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我局编制了《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9月27日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上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实施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二)采购人采购以下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目录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源自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用于标明目录项目与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一)货物类项目50万元;(二)服务类项目50万元;(三)工程类项目10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政府采购知识点总结

政府采购知识点总结

政府采购知识点总结一、政府采购概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构为履行行政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而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不仅是政府机构日常运转和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手段,也是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合理性,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政府采购体制建设的核心是要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法律。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对象、采购程序、公开透明、评标和监督等。

三、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主体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部门、机构、组织等。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中央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具有公共财政支出职能的机构。

政府采购主体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原则,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程序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操作流程和规则。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需求确认、招标投标、评审定标、合同签订、履约监督等环节。

需求确认阶段主要包括编制采购方案、明确需求、确定采购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等。

招标投标阶段主要包括发布采购公告、发出邀标书、接收投标文件、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供应商等。

评审定标阶段主要包括公开评标、确认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等。

履约监督阶段主要包括合同履行监督、质量监督、价格监督、信用监督等。

政府采购程序的严密性和透明度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五、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文件,是政府采购主体与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包括合同约定内容、履约标准、履约期限、价格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探讨霍志俊(交通部海事局, 北京100736)[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 思路和措施[ 摘要] 本文针对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对如何贯彻《政府采购法》,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具体工作思路, 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以期对同类型工作有所启迪。

[ 中图分类号] F233 [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05 - 9016 (2003) 09 - 11 - 03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 就是指各级政府为了行政或公众服务, 以法定方式、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从各国实行政府采购和我国进行政府采购试点的情况看, 实行政府采购一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节省采购开支; 二是保证采购对像的质量, 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能购买到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从而更好地保障政府机关行使职能; 三是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的实施; 四是促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 强化支出管理; 五是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制度, 作为制度创新, 政府采购制度不仅可以节省大笔资金, 更可以作为反腐倡廉的利器, 对于有效抑制腐败, 遏制政府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损公肥私等丑恶行为, 净化政府形象, 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从1996 年开始施行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试点, 并根据采购规范的需要, 适时出台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

这种采购制度试点是在不完全改变过去采购体制的情况下, 将一些大宗的、通用的物资集中由某一部门统一采购, 以形成较大的批量, 既保证采购货物的质量, 降低采购成本, 同时防止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

虽然我国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 采购规模不大, 但这项工作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试点工作有效推进, 规章制度逐步完善, 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每年大幅度增长, 发展势头良好。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2019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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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2019篇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意见稿)《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比版12345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2019年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释-优秀word范文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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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线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政府网在线访谈。

我是主持人刘燕。

今天我们为大家邀请到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政府网直播间,跟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回答您关心的热点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法》从201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12年后制定《条例》是出于哪些考虑?《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刘昆]作为政府的具体施政行为之一,政府采购横跨行政和市场两大领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最直接的体现。

也正是这个原因,一直以来,政府采购都备受关注。

从财政管理层面来看,政府采购制度是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

自201X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1X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X年的16000多亿元。

同时,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完善是个长期的过程,与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不小差距。

政府采购无论是在结果评价还是活动规范上,都尚未达到制度的预期目标。

主要体现在"规范"与"效率"目标尚未实现、高价采购与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并存、监管需要与监管能力出现新的矛盾、采购扶持政策与公平竞争原则难于平衡等,特别是近年来媒体反映的"豪华采购"、"高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政府采购制度的改进与创新

政府采购制度的改进与创新

政府采购制度的改进与创新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制度,通过政府采购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政府效能提升,保障公共利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和创新已经成为了当前热点话题。

本文将探讨政府采购制度的改进与创新。

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采购主要是由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采购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制度的缺点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效率低,缺乏竞争和透明度,容易导致腐败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府采购也逐渐走向市场化、法制化和专业化。

1998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的重要里程碑,涉及国家活动经费、国有企业和器材运用等方面,明确了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和采购范围等具体内容。

此后,政府采购体系、信息化建设、监管等方面都不断得到完善和创新。

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经有了不少进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1.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政府采购一直是公共资源的分配和运用,应该具有透明度和公开性,但是现实中政府采购的程序、结果、原因等信息都不够透明和公开,导致公众难以了解采购情况,容易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结果。

2.采购程序不规范政府采购的程序应该具有规范性和标准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采购流程并未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例如,不招标或者公开招标不符合标准,导致采购效率低下,采购成本高昂。

3. 容易导致贪污和腐败政府采购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利益,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的采购流程容易导致贪污和腐败问题的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也会给政府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的改进与创新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具体措施如下:1.推行全流程透明化政府部门应该把政府采购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全部公开,让公众可以了解采购情况,在采购流程中增加审查环节,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形成有效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财库〔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4年4月24日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需求管理第三章订购程序第四章首购程序第五章研发合同管理第六章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支持应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

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第三条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采购法》实施问题与对策建议

《政府采购法》实施问题与对策建议

·法律实施论坛·天津法学Tianjin Legal Science2019年第4期总第140期No.4General No.140《政府采购法》实施问题与对策建议王丛虎,陈鹏(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摘要:随着我国形势的变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挑战和冲突,为了清晰而全面地理清问题,可以从《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环境、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和实施效果四个维度展开分析。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的内容已无法适应实施环境的变化,实施主体的范围界定不清、权责界限模糊,实施依据之间存在互相冲突导致“依法打架”,实施效果仍有待提高。

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就要让《政府采购法》的内容顺应环境,让采购主体权责清晰,并让《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有效衔接,进而实现《政府采购法》的“三公”原则和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实施;问题分析;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28X(2019)04-0005-08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治理工具之一,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的国情发生了巨大变化。

《政府采购法》虽然出台了《实施细则》,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许多内容与当下的实际环境已出现脱节现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与政策效果的实现。

因此,需要对《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展开研究。

一、法律实施与《政府采购法》实施界定(一)法律实施的内涵与外延法律实施,直接的理解就是指法律实施主体将已有的法律文本在现实活动中付诸实践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

有学者辨析了法律运行、法律实施、法律执行的关系,指出法律运行包含了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全过程,属于法律实施的上位概念,而法律执行仅指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属于法律实施的下位概念[1]。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是如何定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欧洲,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

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

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业组织,讨论研究政府采购问题。

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

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化,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政府采购最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开放地区。

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把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研究。

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市先行试点。

1998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

1999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制度。

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程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的总称。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依照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制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所谓采购方式是指企业在采购中运用的方法和形式的总称。

从企业采购的实践来看,经常采用的采购方式主要有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

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是由需方提出采购招标条件和合同条件,由许多供应商同时投标报价。

通过招标,需方能够获得价格更为合理、条件更为优惠的物资供应。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也称竞争性招标,又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工具发布招标公告,凡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后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1.公开招标的优点(1)公平。

公开招标使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者都可以在公平竞争环境下,享有得标的权利与机会。

(2).价格合理。

基于公开竞争,各投标者凭其实力争取合约,而不是由认为或特别限制规定售价,价格比较合理。

而且公开招标,各投标者自由竞争,招标者可以获得最具竞争力的价格。

(3)改进品质。

因公开投标,各竞争投标的产品规格或施工方法不一,可以使招标者了解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促进其品质的提高。

(4).减少徇私舞弊。

各项资料公开,办理人员难以徇私舞弊,更可以避免人情关系的影响,减少作业困扰。

(5).了解来源。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可以获得更多投标者的报价,扩大供应来源。

2.公开招标的缺点(1).采购费用较高。

公开登报、招标文件制作和印刷,以及开标场所布置等,均需要花费大量财力与人力;如果发生中标无效,则费用更大。

(2).手续繁琐。

从招标文件设计到签约,每个阶段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准备,并且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不允许发生差错,否则会造成纠纷。

(3).可能产生串通投标。

凡金额较大的投标项目,投标者之间可能串通投标,作不实报价或任意提高报价,给投标者造成困扰和损失。

(4).可能造成抢标。

各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及适用范围

各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及适用范围

各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及适用范围摘要:一、采购方式的分类二、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购正文:采购是企业或组织获取所需商品和服务的重要环节,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对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各种采购方式进行梳理,帮助读者了解其适用范围及优缺点,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一、采购方式的分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采购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公开招标:公开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以竞争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2.邀请招标:针对特定供应商发送邀请,进行竞争性投标。

3.竞争性谈判:在多家供应商之间展开谈判,最终选定最优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因特殊原因,只能向一家供应商采购。

5.询价采购:向多家供应商询价,选取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

二、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1.公开招标适用范围:大规模、金额较高的采购项目。

优点:透明度高、竞争激烈,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

缺点:采购周期较长、程序复杂,可能导致优质供应商流失。

2.邀请招标适用范围:具有一定规模和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

优点:针对性强,有利于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缺点:竞争程度较低,可能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效应。

3.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技术复杂、难以确定供应商的采购项目。

优点:充分沟通,有利于双方达成共识和共赢。

缺点:谈判过程可能消耗较多时间和精力。

4.单一来源采购适用范围:紧急采购、唯一供应商等情况。

优点:采购过程简化,节省时间和成本。

缺点:缺乏竞争,可能无法确保采购质量。

5.询价采购适用范围:商品规格、品质较为标准化的小型项目。

优点:采购过程简单、高效,降低采购成本。

缺点:供应商选择范围有限,可能错过优质供应商。

总之,各种采购方式各有特点和适用范围,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项目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以实现采购目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1日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上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要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及协议供货程序,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及价格优势,切实提升采购效率和效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推动电子化政府采购。

积极探索电子卖场(协议和定点采购)等采购新业态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200万元,州市级120万元,县级100万元。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财库〔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决定从2019年10月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

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

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对抽取的北京、辽宁、山东、广东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

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本次检查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

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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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政府采购的实施及特点
实施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
由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细则还没有出台,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看,值得注意的就是对本国货物的界定问题,《政府采购法》没有界定何为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只是说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其二,是对政府采购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界定,法中将各级财政部门定位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其他部门也可以依法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

这种监督体制可以说是一种过渡的阶段。

但是从以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是多元的和各司其职的,有许多政府部门现在正在参与政府采购的管理。

其三,是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限定排除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选择,也确定了集中采购机构仅为采购人的代理人。

另外也说明集中代理机构只在中央、省一级和设区的市及自治州设立。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下几种
在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关直属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依附于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关的集中采购机构
财政部门另设集中采购机构
由一级政府出面另行结合现有的机构组建集中采购机构
因此,针对厂商来说在集中采购模式下,必须熟悉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组成背景以及采购办法。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的集中采购情况大多数是各级政府委托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部门的集中采购比较杂乱,如在中央各部委中除了海关、税务总局利用自己部门的采购中心进行部门集中采购以外,其它部委大多通过中介机构如中国国际招标公司、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中国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对外进行招标。

其四,是对政府采购流程的界定,政府采购以后的基本流程,与以前的分散采购与自行采购相比较,最大的改变就是财政资金的统一出口问题。

从已推行政府采购的地区来看,支付采购资金的主要方式是由财政直接支付
给供应商,由财政直接列支,而以前主要是预算资金层层下拨,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这就大大节约了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重要部委系统的采购现状及特点
水利部政府采购现状
水利部采购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项目采购与办公需要采购。

项目采购方面,重大项目都将会成立项目办公室,其下设的技术管理处一般进行总体设计和提出需求,项目办公室报批国务院,再委托专业的招投标公司进行招投标,财务处进行资金运作。

办公需要采购方面,金额较低的,按照年度预算,把采购需求上报信息中心,由水利部信息中心提交水利部办公厅批准后,自主购买。

金额较大的,由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各司、局级事业单位的采购需求,提交给水利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再报批国务院,由国务院核准后,再下达到水利部信息中心,由信息化处统一负责招标。

农业部政府采购现状
农业部采购模式主要是金农工程采购与办公需要采购。

金农工程采购方面,一般是由国家发改委要求农业部进行规划,然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家计委进行审批立项,再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中计、国投以及中电进行集中采购招标。

办公需要采购方面,各司局年度报了预算的,把采购需求上报信息中心,由农业部信息中心提交农业部财务司审核后,由发展规划司批准,不超过50万的,由信息中心自行采购。

超过50万的,由农业部信息中心找第三方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权的机构,负责统一招标采购。

交通部政府采购现状
交通部采购模式主要是项目采购与办公需要零星采购。

项目采购方面,交通部中央机关90以上采用项目立项,进行招标采购。

由综合规划司提出各个司局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的采购需求,报财务司进行批准,然后由财务司委托信息中心进行采购招标,信息中心对较小的项目自己进行
招标,较大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进行招标。

办公需要采购方面,按照年度预算,把采购需求上报信息中心,由交通部信息中心提交交通部财务司批准后,由信息中心统一负责招标采购。

铁道部政府采购现状
铁道部类产品采购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项目采购与办公需要采购
项目采购方面,重大项目都由铁道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总体规划,其办公室报批国务院,再委托专业的招投标公司进行招投标,信息技术中心进行相关的事务配合。

办公需要采购方面,按照年度预算,把采购需求上报信息技术中心,由铁道部信息中心提交铁道部办公厅批准后,自主购买或者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负责招标采购。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政府采购现状
自2019年开始,不论何种采购都要经政府采购中心。

办公需要和小型项目经过部内采购中心,大型项目通过国管局政府采购中心。

对于办公需要和小型项目,各司局将各自需求报给通信信息中心,通信信息中心汇总需求后交办公室审批,转国管局政府采购办,批复后,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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