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商主体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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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主体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主体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主体条件:二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3)
2、意思条件: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 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企业法4)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合伙法18)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之责任承担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 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法57)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 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 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法58)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规定 一般只有依照商法规定履行了一定的程序, 如商业方面的登记,才能成为商事主体。 (二)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权利义务 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三)实施商行为 (传统商法上的客观方面 的要求) (四)以实施商行为为其经常性职业(传统商 法上主观方面的要求)
于是,李某到工商局登记,将协议上交后, 登记为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从2000 年10月到2001年2月,李某和张某每个月都 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张某从中分得赢利3 万元。2001年5月,李某不慎购进一批质量 有问题的牛肉,两天造成100多人中毒,为 此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10万元。 李某让张某承担一部分,张某不同意,说自 己未经营饭店,是房屋出租人,李某将自己 登记为合伙人未经过其同意而无效。故中毒 事故与己无关。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起诉到 法院。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商事主体的定义、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事主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商事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法律人格: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商事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商事主体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

四、商事主体的设立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2. 具备法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法定资本。

3. 设立文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设立文件,包括章程、合伙协议等。

4. 设立登记:商事主体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五、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1)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财产;(4)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等活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2)依法纳税;(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依法进行环境保护。

六、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1.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2. 财政税务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

3. 工商质检管理:工商行政质检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等进行监督管理。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商事主体法律规定(3篇)

商事主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运营者,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界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商事主体法律规定的全面阐述。

一、商事主体的定义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事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

2. 法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3. 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独立主体地位:商事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平等主体地位: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非法干预。

3.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商事主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签订合同、承担合同义务。

三、商事主体的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合法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合法目的:商事主体的设立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以非法目的设立。

3. 合法程序: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名称预先核准、工商登记等。

四、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 财产权:商事主体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 经营权:商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商业活动,包括生产、销售、服务等。

- 知识产权:商事主体享有其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

2.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 诚信经营:商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 承担社会责任:商事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

五、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如违反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第三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主体

三、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
(一)对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二)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三)对于外国人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四)对于特殊身份者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1、公职人员 2、失权者(罪犯、破产者)
第三节 商个人
• 一、商个人的概念 • 依法取得商主体资格的公民个人即为商个
人。 • 二、对商个人的民商法调整 • 1.须经特殊登记程序而产生,并依据登记
• (二)新型的商法人 • 1、股份合作企业 • 2、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三、 商法人与公益法人的区别 • 1.设立目的不同。 • 2.成立的基础不同。 • 3.设立准则不同。 • 4.法律形式不同。 • 5.权利能力不同。
第六节 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
• 一、商中间人 • (一)商中间人的概念 • (二)商中间人的类型 • 1.代理商 • (1)代理商的概念、特点 • 第一,代理商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之委托 • 第二,代理商的行为具有营利性 • 第三,代理商不以显名为必要 • 第四,代理商须受商事习惯之约束
取得特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未履 行登记手续的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 2.公民一旦取得商主体资格,就必须适用 对营利性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特别法 规则。
三、商个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 (1)自然人是自然存在的一个独立的生命体;而商 个人是一个法律拟制体,在表现形式上不仅包括 自然人,还包括家庭、个人独资企业、农村承包 经营户。
别。
• 五、商主体的分类
• (一)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 (三)大商人与小商人
• 第二节 商主体人格要素与商事能力
• 一、商主体法律人格要素 • (一)法律人格要素概说 • (二)公司法律人格要素

论商主体的构成要件

论商主体的构成要件

(3)市场指向性:营业必须是通过参与竞争而向市场 提供产品与服务的活动,其外向是可以辨别的或者是 显示于外的。 (4)有偿性:营业活动是通过法律行为的成立而进行 的,从而须有“获取报酬的目的”。 (5)科学性、艺术性及自由职业性。营业必须是经济 领域里的活动,即艺术或科学活动,或者其成果主要 是与人身相关的自由职业。
二要件说
1.实质要件:
① 具备商事能力:指商事主体依据法规实 施特定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并承
1.实质要件:商事营业的 经营
担相应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其核心是商
主体的营业能力。
2.程序要件Biblioteka 登记② 长期营业性: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目的
是谋求投资利润,获取资本价值的增大。
③ 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指拥有一定的商号、 字号,直接对自己的经营行为享受权利、 履行义务及承担法律责任。
论商主体的构成要件
商主体界定
• 界定标准: ① 主观主义: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商法典》第一条“本法
典所称的商人,指经营营业的人”。 ② 客观主义:以法国为代表,《法国商法典》第一条“从事
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人。” ③ 折中主义:以日本为代表,《日本商法》第四条“本法所
称商人,指以自己名义,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以店铺或 其他类似设施出售物品为业者,或经营矿业者,虽然不以 实施商行为为业,也视为商人。” 结论:均以商主体与商行为作为商法规范的基础。但商主体 的具体构成上却千差万别。
2.经济自由权不应受登记的限制。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民的私人所有权,意味 着私人所有权依其个人意愿处分其财产,包括进行企业投资和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这并不需要获得法律的授权,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不是特权,而是每个 人均享有的经济自由权,不需要通过登记注册取得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所称商业活动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流通活动。

第三条民事法律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典。

第四条本法典所称商业信誉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的诚信、守信、信誉等美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愿合作和协商,维护商业信誉,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商事主体第六条商事主体是指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产生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

第八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经营风险。

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公示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商事主体因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商业合同第十一条商业合同是指订立的以交换货物或者服务为目的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二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公开等原则,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必要的合法审查和确认,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进行,并应当及时履行。

第十五条商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自身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商品流通第十七条商品流通是指厂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商事主体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易、流通和销售的活动。

第十八条商品的营销应当遵守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真实宣传等原则,禁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当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条商品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守市场价格原则,禁止垄断定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二章商主体

第二章商主体

(二)商个人特征
1.商个人身份具有双重性; 2.商个人的资格具有法定性; 3.商个人行为具有营利性; 4.商个人的责任具有无限性
(三)分类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 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 体。
(五)形式商人和非形式商人
1.划分标准:主要针对公司形式的商事 主体,看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定。
2.形式商人主要是各种资合公司,这种 公司从成立起便是商人;非形式的则是 各种人合公司,因其本质上是一种合伙 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注 册商人或任意注册商人。
第二节 商主体的类别
一、商法人 二、商个人 三、商合伙 四、商中间人 五、商辅助人
1.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人)
2.广义的商主体:不仅包括商人,还包括其他 组织。
3.狭义的商主体指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以核准 登记为范围,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个人和组 织
(二)商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行为(具备商事能力) 2.从事商法规定的商事行为 3.须持续从事某一商事行为。(营业) 在一般意义上,营业行为应具备三个要素:一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美国合伙制企业法分类
普通合伙(GP)(General Partnership ) 有限责任合伙(LLP) (Limited Liability
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 伙人。

商法学上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上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上)》
第一编 商法总论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商法总论
第四章 商主体与商行为
第四章 商主体与商行为
第一节 商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事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 三、商主体的分类 四、我国的商事主体(商人)类型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主体的概念 1、概念: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
1.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
的营利性营业行为。
2.单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
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三、 商行为的分类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这是依据商行为确认标准和条件所作的分类。这一分类 在采取折衷商法主义和商行为法主义的国家中具有重要 的意义。
三、商主体的分类
(三)大商人与小商人 这是某些大陆法国家商法实践依据商主体是否规范地
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机构和从事管理和经营活动 进行的分类。 1.大商人。又称“完全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商 行为作为其营业范围,并根据法定商业登记的程序和 条件进行商业登记而设立的商事主体。 2.小商人。又称“不完全商人”,是指从事商法规定 的某些商行为的当事人,依商业登记法的特别规定经 登记而设立的商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主体的特征 商人作为商法上的行为主体,除应具备民法中有关民
事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 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1.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2.商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3.商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经商业登记而 取得 4.商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 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商法总论重点总结归纳知识讲解

商法总论重点总结归纳知识讲解

商法商法上的商,是指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商行为),由四种要素构成:1.经登记的商主体2. 以盈利为目的3. 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 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营业商法概念:指调整商人在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概念: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从商法的调整对象特征: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2. 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

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3. 规范的技术性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

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意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

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4. 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5. 含有公法化因素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

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6. 规范的可借鉴性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商法的地位和渊源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对象,特征1. 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2. 是商事主体基于盈利动机而建立的3. 存在在反复进行的营业活动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比较1. 主体上:前者是商法人、后者是自然人2. 客体上:前者的客体一般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后者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3. 目的上: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一般以满足主题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4. 对价关系上:前者完全受市场操控,后者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基本上由价值决定5. 交易形式:前者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后者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6. 交易方式上:前者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后者仅有现货交易7. 交易种类:前者种类繁多,后者简单几种8. 功能上:前者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后者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

商法第版 第二章 商主体

商法第版 第二章 商主体
15
第二节
商法人
16
一、商法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分析
? (一)商法人的概念 ?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
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 (二)商法人概念的法律分析 1. 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是通过意思行为创立的,而
不是自然形成的。 2. 商法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包括实
? (一)以商人为中心的传统商法的缺陷
? 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所导致的理论缺陷主要为二个方面。 1. 传统的商人是一个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在表现形式、
权利属性方面含有许多自然人的特征。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 经济规模的扩大,以自然人形态出现的商事主体已远远不符合 现代经营主体形态。这样便形成了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主体与法 律上的商人人格之间的差异和矛盾。 2. 传统的商人,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所有人,他在财产关系上 是雇员的对立物。商人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形态,造成了经济 生活中不同阶层之间的对立,在观念上催化了社会矛盾。而现 代商事经营主体,相当一部分已经是众多社会成员的复合体。 因此,依然将传统商人作为法律上的一种特殊阶层,显然也不 符合现实社会关系的变化。
是狭义上的概念,它仅仅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 行为的人。
8
? (二)商主体的特征
1. 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 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 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 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其次,能力 的范围是有限的,即以国家授权的经营许可为其权利 能力和其行为能力之范围界定。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或称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和自由
登记商人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事主体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事主体

续前页:
形式商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因采取
资合公司的特定形态而当然属于商人的商 主体类型。(资合公司包括股份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属于完备商人) 表见商人:指原本不属于商主体,没有正 确地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事实上却以商 人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应被视为 商人。(法律规定表见商人是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利益及交易的安全。)
理解公司人格的本质及意义


在法律上,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从经济学角度看,公司人格是作为公司各 方利益主体尤其是债权人与股东之间进行 利益平衡的机制而存在的。“法人与其说 是一件事物,毋宁更近于一种方法”。 公司人格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
二、商事能力
(一)概念
商事能力:指商主体从事商事营业所
应具备的资格,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 力和责任能力。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比较
区别 主体 时间 目的 取得 产生 内容
民事能力
二元主体 始于出生、成立
商事能力
三元主体 有能力实施行为时
生计、家计
自然取得
营利
创制取得
不同能力异时产生
不同主体相同
三种能力同时产生
不同主体互异
(二)商事能力的内容
1.商事权利能力
商人人格的取得关键看是否满足法定要件:
1.拥有商事企业; 2.有商业名称; 3.依法置备了商业帐簿; 4.履行了商业登记手续。
(特别:对于非登记的“必然商人”的认定, 有时需要借助于商事惯例。)
课堂讨论:请通过下面的法律条文分析 商事人格的意义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 产予以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 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合伙企业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 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商法学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第二章 商事主体

【本章前沿问题】 关于商事主体的划分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
限制的理论根据如何?
第二章 商事主体Biblioteka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主体有根本的认 识,对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主体的分 类和商事能力有较为深入的掌握,进而理解商 事主体制度是整个商法的根底制度。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深入地讲解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 对商事主体的产生背景和各国关于商事主体的 立法进行一般性的介绍,使学生清晰地了解商 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联 系与区别,对商事主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 和掌握。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 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 常业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者 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第三节 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 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
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商法概论总论【2】商人

商法概论总论【2】商人

自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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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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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外)
第二讲 商人
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 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不 过,各国商主体立法差异较大。我国目前尚 无基于法律规定的商主体定义。在法学界, 关于商主体的概念,也是莫衷一是。
一、法律主体与商主体
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
2014年的《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 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特征: 第一,以自己的名义 第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 第三,费用使用权(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
办理行纪事务,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其产生的 权利义务也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委托人承担最后 交易结果)
第四,职业性的行纪行为,因此行纪商的身份 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
代理商、居间商和行纪商的区别
行为方式 行为名义
• 事隔不久,小麦价格暴涨,被告以没有 书面合同为由否认此买卖。原告认为买 卖协议已达成,被告是毁约,应当赔偿 损失。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标的物的 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须有书面合同, 这项买卖的标的显然超过了500美元, 应当以书面协议为准。
• 但该法典又规定,在商人之间的书面合同 只要有类似备忘录的文件即可成立,且不 必当事人签字,除非收件人在10天内对来 函内容提出异议。
•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该农场主是不是商人? 如是,这个电话协议加备忘录即构成了买 卖合同,农场主的行为是毁约。如农场主 不是商人,该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则不具 备,合同未成立,农场主就不存在毁约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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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稳定性:商业名称通常不得更改,更改须符 合法定程序
5.公示性:商业名称通常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或产生对抗效力
6.唯一性:一个商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业名称
(三)商业名称的功能
1.是商主体人格的外观标志 2.具有识别功能 3.是商誉的载体 4.表明商主体的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用
(一)商业名称选用的原则 1.商业名称真实主义:商业名称必须与业主的
2.经济学关注的是企业的动态形态,即从投入 到产出的过程;商法学关注的是企业的 静态 形式,即资本与利润的归属问题。
(二)企业的性质
1.企业属客体范畴,而非主体,作为一个财产 组织体,受商主体的管领及支配,不具有人 格。
2.企业表现为一种抽象的综合体,企业作为整 体与构成企业的具体财产不同。
3.企业并非为商人所全部拥有所有权,因为企 业中含有债务因素。
思考:我国是否应当允许商业名称单独 转让?
? 两种立法态度: (1)不得单独转让,即商业名称只能与营业
资产一并转让或在营业废止时转让。 (2)可以单独转让,商业名称可以单独转让,
无须与营业资产一并转让。
? 讨论:哪一种立法态度更合理?
?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1.财产权说 2.人身权说 3.人身权兼财产权说
(二)商业名称权的特征
1.区域性:商业名称权具有地域限制 2.排他性:商业名称权具有排斥他人使
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的效力
? 注意:我国企业名称权的排他效力要受到 地域和行业的限制,是否合理?
3.可转让性:权利人可将其商业名称转 让给他人
(一)企业的概念
? 经济学的定义:企业是指一定的物力与人力 相结合,有生产经营的计划性和风险性的财 产组织体。
? 商法学的定义:企业是指为实现营业目的而 为商人所管领并支配的人力与物力相结合的 综合性财产组织体。
理解:
1.经济学中的企业是一个生产单元,经济学关 注的是企业的“效益”及“利润最大化”; 商法中的企业是权利的客体,商法关注的是 “物有所属”、“利有所属”。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 一并抵押。
第二节 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概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指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的名称,又称为商人名称。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商人性:商业名称是商人标识自己的名称
2.专用性:商业名称只能由商业名称权人使用
3.区分性:商业名称是商人之间相互区分的标 志性符号
3.商事企业财产构成或具有集合性与可变动性,通常 在商业账簿上得以体现。
(四)企业的意义
1.企业是商人人格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 2.企业是商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工具。 3.企业代表了商人的具体经营特点和规模。 4.企业是商人对外负债清偿的担保。
二、企业的转让与处分
(一)商事企业的转让
? 概念:商事企业的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企业 作为一体,出卖给他人的商事法律行为。
2.商业名称的结构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或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指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 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实施办法第11条) ?法定情形下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或行业部分。
3.企业名称的区分性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6条 ? 《实施办法》第31条
4.禁止使用的商业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9条
5.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选用的限制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14条
三、商业名称权
(一)概念和性质 ? 商业名称权:指权利人对商业名称依法拥有
的专有权和使用权。
? 在我国,商业名称权人可以是 商法人,也可 以是合伙人,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业主。
第四章 商主体的构成要件
?商事人格是一种营业性人格,因此,需 要诸多条件的支持,这就是所谓的 市场 准入原则的集中体现。这些条件既是商 主体的成立与存续要件,也是保护债权 人利益的现实屏障。一般来说,商事人 格要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商事企 业、商业名称、商业帐簿与商业登记。
第一节 商事企业
一、商事企业概述
? 意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比构成企业的单个财产具 有更大的价值,因此不使已有企业解体而转让转让 对各个利益相关者及国民经济均有利。
? 商法奉行商事企业自由转让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商事企业的转让可能涉及垄断问题,因此 反垄断法可能对其有所限制或禁止。
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 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企业财产的构成
1.动态财产与静态财产 ? 分类标准:构成企业的财产性质 ? 动态财产:人力及无形财产。 ? 静态财产:有形资产部分,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2.积极意义的财产与消极意义的财产
? 分类标准:资产负债表上记载位置的不同 ? 前者: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部分,又称为所有
者权益。 ? 后者: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部分,又称为负债。
姓名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符合的均不 予承认,而且无法转让或继承。
2.商业名称自由主义:法律对商业名称的选用 原则上不加限制。
? 商业名称选用原则的发展趋势是自由主义
? 我国原则上采取商业名称自由主义,同时也 存在一些限制性规定。
(二)我国关于商业名称选用称登记管理规定》 ?2004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二)商事企业的继承
?指当商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该 商事企业(营业)。
(三)商事企业担保
?指以企业整体作为偿债的担保,通常为抵押。
? 《担保法》 34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
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 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 其他财产。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 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 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 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 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 所购企业法人 予以 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 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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