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商主体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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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的概念
? 经济学的定义:企业是指一定的物力与人力 相结合,有生产经营的计划性和风险性的财 产组织体。
? 商法学的定义:企业是指为实现营业目的而 为商人所管领并支配的人力与物力相结合的 综合性财产组织体。
理解:
1.经济学中的企业是一个生产单元,经济学关 注的是企业的“效益”及“利润最大化”; 商法中的企业是权利的客体,商法关注的是 “物有所属”、“利有所属”。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 一并抵押。
第二节 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概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指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的名称,又称为商人名称。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商人性:商业名称是商人标识自己的名称
2.专用性:商业名称只能由商业名称权人使用
3.区分性:商业名称是商人之间相互区分的标 志性符号
姓名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符合的均不 予承认,而且无法转让或继承。
2.商业名称自由主义:法律对商业名称的选用 原则上不加限制。
? 商业名称选用原则的发展趋势是自由主义
? 我国原则上采取商业名称自由主义,同时也 存在一些限制性规定。
(二)我国关于商业名称选用的规定
1.法律依据
?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04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意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比构成企业的单个财产具 有更大的价值,因此不使已有企业解体而转让转让 对各个利益相关者及国民经济均有利。
? 商法奉行商事企业自由转让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商事企业的转让可能涉及垄断问题,因此 反垄断法可能对其有所限制或禁止。
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 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商事企业的继承
?指当商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该 商事企业(营业)。
(三)商事企业担保
?指以企业整体作为偿债的担保,通常为抵押。
? 《担保法》 34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
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 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 其他财产。
3.商事企业财产构成或具有集合性与可变动性,通常 在商业账簿上得以体现。
(四)企业的意义
1.企业是商人人格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 2.企业是商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工具。 3.企业代表了商人的具体经营特点和规模。 4.企业是商人对外负债清偿的担保。
二、企业的转让与处分
(一)商事企业的转让
? 概念:商事企业的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企业 作为一体,出卖给他人的商事法律行为。
4.稳定性:商业名称通常不得更改,更改须符 合法定程序
5.公示性:商业名称通常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或产生对抗效力
6.唯一性:一个商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业名称
(三)商业名称的功能
1.是商主体人格的外观标志 2.具有识别功能 3.是商誉的载体 4.表明商主体的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用
(一)商业名称选用的原则 1.商业名称真实主义:商业名称必须与业主的
2.商业名称的结构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或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指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 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实施办法第11条) ?法定情形下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或行业部分。
பைடு நூலகம்.企业名称的区分性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6条 ? 《实施办法》第31条
(三)企业财产的构成
1.动态财产与静态财产 ? 分类标准:构成企业的财产性质 ? 动态财产:人力及无形财产。 ? 静态财产:有形资产部分,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2.积极意义的财产与消极意义的财产
? 分类标准:资产负债表上记载位置的不同 ? 前者: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部分,又称为所有
者权益。 ? 后者: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部分,又称为负债。
2.经济学关注的是企业的动态形态,即从投入 到产出的过程;商法学关注的是企业的 静态 形式,即资本与利润的归属问题。
(二)企业的性质
1.企业属客体范畴,而非主体,作为一个财产 组织体,受商主体的管领及支配,不具有人 格。
2.企业表现为一种抽象的综合体,企业作为整 体与构成企业的具体财产不同。
3.企业并非为商人所全部拥有所有权,因为企 业中含有债务因素。
第四章 商主体的构成要件
?商事人格是一种营业性人格,因此,需 要诸多条件的支持,这就是所谓的 市场 准入原则的集中体现。这些条件既是商 主体的成立与存续要件,也是保护债权 人利益的现实屏障。一般来说,商事人 格要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商事企 业、商业名称、商业帐簿与商业登记。
第一节 商事企业
一、商事企业概述
?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1.财产权说 2.人身权说 3.人身权兼财产权说
(二)商业名称权的特征
1.区域性:商业名称权具有地域限制 2.排他性:商业名称权具有排斥他人使
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的效力
? 注意:我国企业名称权的排他效力要受到 地域和行业的限制,是否合理?
3.可转让性:权利人可将其商业名称转 让给他人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 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 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 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 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 所购企业法人 予以 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 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思考:我国是否应当允许商业名称单独 转让?
? 两种立法态度: (1)不得单独转让,即商业名称只能与营业
资产一并转让或在营业废止时转让。 (2)可以单独转让,商业名称可以单独转让,
无须与营业资产一并转让。
? 讨论:哪一种立法态度更合理?
4.禁止使用的商业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9条
5.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选用的限制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14条
三、商业名称权
(一)概念和性质 ? 商业名称权:指权利人对商业名称依法拥有
的专有权和使用权。
? 在我国,商业名称权人可以是 商法人,也可 以是合伙人,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业主。
? 经济学的定义:企业是指一定的物力与人力 相结合,有生产经营的计划性和风险性的财 产组织体。
? 商法学的定义:企业是指为实现营业目的而 为商人所管领并支配的人力与物力相结合的 综合性财产组织体。
理解:
1.经济学中的企业是一个生产单元,经济学关 注的是企业的“效益”及“利润最大化”; 商法中的企业是权利的客体,商法关注的是 “物有所属”、“利有所属”。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 一并抵押。
第二节 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概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指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的名称,又称为商人名称。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商人性:商业名称是商人标识自己的名称
2.专用性:商业名称只能由商业名称权人使用
3.区分性:商业名称是商人之间相互区分的标 志性符号
姓名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符合的均不 予承认,而且无法转让或继承。
2.商业名称自由主义:法律对商业名称的选用 原则上不加限制。
? 商业名称选用原则的发展趋势是自由主义
? 我国原则上采取商业名称自由主义,同时也 存在一些限制性规定。
(二)我国关于商业名称选用的规定
1.法律依据
?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04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意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比构成企业的单个财产具 有更大的价值,因此不使已有企业解体而转让转让 对各个利益相关者及国民经济均有利。
? 商法奉行商事企业自由转让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商事企业的转让可能涉及垄断问题,因此 反垄断法可能对其有所限制或禁止。
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 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商事企业的继承
?指当商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该 商事企业(营业)。
(三)商事企业担保
?指以企业整体作为偿债的担保,通常为抵押。
? 《担保法》 34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
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 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 其他财产。
3.商事企业财产构成或具有集合性与可变动性,通常 在商业账簿上得以体现。
(四)企业的意义
1.企业是商人人格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 2.企业是商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工具。 3.企业代表了商人的具体经营特点和规模。 4.企业是商人对外负债清偿的担保。
二、企业的转让与处分
(一)商事企业的转让
? 概念:商事企业的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企业 作为一体,出卖给他人的商事法律行为。
4.稳定性:商业名称通常不得更改,更改须符 合法定程序
5.公示性:商业名称通常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或产生对抗效力
6.唯一性:一个商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业名称
(三)商业名称的功能
1.是商主体人格的外观标志 2.具有识别功能 3.是商誉的载体 4.表明商主体的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用
(一)商业名称选用的原则 1.商业名称真实主义:商业名称必须与业主的
2.商业名称的结构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或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指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 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实施办法第11条) ?法定情形下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或行业部分。
பைடு நூலகம்.企业名称的区分性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6条 ? 《实施办法》第31条
(三)企业财产的构成
1.动态财产与静态财产 ? 分类标准:构成企业的财产性质 ? 动态财产:人力及无形财产。 ? 静态财产:有形资产部分,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2.积极意义的财产与消极意义的财产
? 分类标准:资产负债表上记载位置的不同 ? 前者: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部分,又称为所有
者权益。 ? 后者: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部分,又称为负债。
2.经济学关注的是企业的动态形态,即从投入 到产出的过程;商法学关注的是企业的 静态 形式,即资本与利润的归属问题。
(二)企业的性质
1.企业属客体范畴,而非主体,作为一个财产 组织体,受商主体的管领及支配,不具有人 格。
2.企业表现为一种抽象的综合体,企业作为整 体与构成企业的具体财产不同。
3.企业并非为商人所全部拥有所有权,因为企 业中含有债务因素。
第四章 商主体的构成要件
?商事人格是一种营业性人格,因此,需 要诸多条件的支持,这就是所谓的 市场 准入原则的集中体现。这些条件既是商 主体的成立与存续要件,也是保护债权 人利益的现实屏障。一般来说,商事人 格要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商事企 业、商业名称、商业帐簿与商业登记。
第一节 商事企业
一、商事企业概述
?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1.财产权说 2.人身权说 3.人身权兼财产权说
(二)商业名称权的特征
1.区域性:商业名称权具有地域限制 2.排他性:商业名称权具有排斥他人使
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的效力
? 注意:我国企业名称权的排他效力要受到 地域和行业的限制,是否合理?
3.可转让性:权利人可将其商业名称转 让给他人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 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 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 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 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 所购企业法人 予以 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 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思考:我国是否应当允许商业名称单独 转让?
? 两种立法态度: (1)不得单独转让,即商业名称只能与营业
资产一并转让或在营业废止时转让。 (2)可以单独转让,商业名称可以单独转让,
无须与营业资产一并转让。
? 讨论:哪一种立法态度更合理?
4.禁止使用的商业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9条
5.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选用的限制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14条
三、商业名称权
(一)概念和性质 ? 商业名称权:指权利人对商业名称依法拥有
的专有权和使用权。
? 在我国,商业名称权人可以是 商法人,也可 以是合伙人,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