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银行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护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分类银行卡收单业务按照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线下收单和线上收单。
1.线下收单:指商户通过POS终端或移动支付设备等终端设备接受持卡人刷卡、插卡、挥卡等方式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2.线上收单:指商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移动应用等线上渠道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三、业务准入与退出管理1. 业务准入商户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合法注册的公司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安全、交易安全等;•申请并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核发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经营许可证。
2. 业务退出商户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商户出现违规行为,损害持卡人和银行利益的;•商户主动申请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
四、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1. 业务监管监管机构对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户的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的查验;•商户是否按照规定储存和处理持卡人信息;•商户的交易记录、结算信息等的审核。
2. 风险防控银行卡收单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故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商户风险评估和分类,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加强商户交易数据的持久化储存和安全保护;•定期对商户的POS终端和支付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争议解决与投诉处理当持卡人或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或投诉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银行卡收单机构设立专门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处理持卡人或商户的投诉事宜;•持卡人或商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相关监管机构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或芯片)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包括但不限于POS(销售点)终端、电话支付终端、自助支付终端、读卡装置。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具备收单业务资质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非金融机构未取得有关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不得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二)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三)保护持卡人信息和资金安全;(四)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市场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第六条收单机构应从事全部收单核心业务,不得将任何一项收单核心业务外包。
收单核心业务是指:(一)特约商户实名制审核、审批和签约;(二)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三)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四)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五)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六)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 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5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接受银行卡支付的商户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1. 商户资质要求:商户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经营资质,对应的业务范围需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相符。
2. 商户进件审核: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商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商户资质和风险评估。
3. 商户合同签署: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收单设备和软件:商户需要配备符合标准的收单设备和软件,并按时升级。
5. 交易结算:商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则进行交易结算。
6. 安全防范:商户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交易风险和信息泄露。
7. 交易清算:银行卡收单机构负责与相关银行进行清算结算。
8. 技术支持:银行卡收单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商户的顺利开展业务。
9. 风险控制:银行卡收单机构为商户提供风险监控和控制工具,防范交易风险。
10. 监管要求:银行卡收单机构需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管理和报备。
上述内容为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国家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商户和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银行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编号: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相关定义 (4)第三章组织职责 (6)第四章工作程序 (7)第五章特约商户管理 (8)第六章收单设备管理 (13)第七章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14)第八章风险管理 (15)第九章监督管理 (16)第十章罚则 (16)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18)第十二章附则 (19)附件: (20)附件1.《分行申请独立开展收单业务审批表》 (21)附件2.《银行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 (22)附件3.《银行特约商户协议书》 (26)附件4.《法人授权委托书》 (33)附件5.《银行特约商户装机确认单》 (34)附件6.《银行特约商户回访检查表》 (36)附件7.《银行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书》 (37)附件8.《收单设备出入库登记簿》 (38)附件9.《退货调账申请表》 (40)附件10.《疑似风险信息调查处理表》 (41)附件11.《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业务培训确认书》 (42)附件12.《档案调阅登记簿》 (43)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发展,加强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优化电子支付受理环境,加强风险防范,提高经营效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支付指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
第一章相关定义第三条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一)特约商户,是指与本行签订协议,可受理本行银行卡、银联卡、国际卡等购物消费并同意用银行账户进行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
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收单机构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规则》等银联业务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通过本行POSP系统转接,向签约商户提供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终端机具(含POS、EPOS等)和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总分支行。
第二章部门和机构职责第四条总行存款经营部、计划财务部、科技开发部、分行以及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行应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并建立相应的业务工作机制。
(一)总行存款经营部工作职责1、负责起草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开办拓展、运行管理、风险防范和操作流程等相关指导性文件;2、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指导,督促分支行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计划,协调解决业务推广和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3、负责根据支行业务需要拓展和完善银行卡收单业务功能;4、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终端设备等选型入围;5、负责做好与中国银联的联系协调工作;6、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差错处理工作。
(二)总行计划财务部工作职责负责集中处理银行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工作。
(三)总行科技开发部工作职责1、负责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技术支持;2、负责协调处理银行卡收单业务运行中技术故障和异常状况;3、负责配合银联解决其相关系统方面的问题。
(四)分行工作职责1、协助和代理总行做好辖内支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各项管理、服务和监督等工作。
2、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银行卡受理市场第三方服务工作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外委托商户拓展、内容服务、渠道拓展、品牌推广、联合营销、客户服务等收单非核心服务;3、负责受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的备案以及商户入网注册、信息修改、退网注销等信息录入;4、负责督促支行建立健全银行卡收单业务运行和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5、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差错处理,提供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数据统计报表;6、负责督促支行进行银行卡收单业务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等。
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三条我行收单业务实行“直联模式,联网通用,规模与质量并重”的经营管理原则,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我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第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内设客户管理岗、设备管理岗和风险控制岗。
客户管理岗岗位职责:(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五)负责机具程序、密钥的安装;(六)在接收到电子银行部的调单通知后进行调单处理;(七)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逐条附说明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适用围)凡在中华人民国境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资格认定)营业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基本原则)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业务环节)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份示例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刷卡机、移动支付终端等设备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转账、取款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客户身份验证、风险提示、资金清算等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二章业务准入与退出第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设施,并注册在金融监管部门。
第六条新机构申请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核,有权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其符合准入条件。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备手续,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业务数据和报告。
第九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排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业务运营与管理第十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做好业务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一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商户档案,包括商户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交易记录等。
第十二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防止洗钱、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资金,并保障相关交易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质量抽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杭银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32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发卡行为,保障持卡人及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了《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各发卡银行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各发卡银行要认真对照《办法》的规定,对相关的银行卡发卡业务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全面梳理,与《办法》相冲突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和完善。
二、各发卡银行要切实履行客户尽职调查职责,严格识别单位和个人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
要充分借助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等多种手段核实相关个人的身份信息。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要持续识别持卡人身份,更新持卡人信息资料。
要结合目前已在开展的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对存量银行卡账户身份信息进行梳理和核实,切实落实账户实名制。
三、各发卡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和个人代理办理借记卡业务的管理。
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尽快制定代理办理借记卡激活操作规程,并尽快向各自总行报告,在《办法》实施前完成发卡系统有关代理办理借记卡激活控制功能的改造。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1)
附件1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收单机构管理第七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应注明非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处理系统情况、管理及经办人员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及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二)从事收单业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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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收单机构管理第七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应注明非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处理系统情况、管理及经办人员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及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二)从事收单业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九条未取得收单业务资质的非金融机构不得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
第十条收单机构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发展商户、POS机布放和维护、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不得跨省开展收单业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的区域范围应与有权部门批准其展业的范围一致。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可以直联或间联模式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
鼓励收单机构选择直联模式。
本办法所称直联模式是指银行卡受理机具直接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的模式;间联模式是指银行卡受理机具经银行机构行内业务系统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的模式。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根据与特约商户签订的协议提供收单服务,取得收单收益,并承担收单责任。
第十四条收单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卡交易业务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即T+2)完成资金清算,并向特约商户提供相应的交易明细。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收单机构应当定期与特约商户进行账务核对。
对于特约商户的长、短款账务调整申请应当按协议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每年至少应对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的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对于新签约商户、出售易变现商品商户,以及发生过可疑交易、涉嫌欺诈交易或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等不良行为的高风险商户,应提高现场检查频率。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开展对特约商户交易的非现场监测,发现以下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一)信用卡交易占商户交易的比例明显偏大;(二)频繁出现金额为千元整数倍的交易;(三)长期闲臵的POS机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短期内POS 机交易明显增加;(四)正常使用的POS机原因不明地出现极小金额的刷卡结算;(五)收单账户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六)收单账户支取现金数额、频率及用途与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七)收单账户资金收付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业务特点等明显不符;(八)POS机绑定电话号码发生变化;(九)其他商户交易异常情况。
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收单机构要按规定进行反洗钱报送。
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行为的,收单机构可暂停其银行卡交易。
对确有受理伪卡、盗录信息、欺诈、套现等违法行为的商户,应立即终止其银行卡交易,将相关信息报送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称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落实专人受理持卡人、特约商户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下列事项:(一)开办新的收单业务品种及布放新型银行卡受理机具;(二)收单业务外包情况;(三)发生重大银行卡犯罪案件及重大风险事件;(四)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求报送的银行卡交易数据;(五)其他涉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特约商户管理第十九条特约商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境内依法设立,合法经营;(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三)确有使用银行卡结算需要;(四)能遵守银行卡结算相关规定。
已列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风险商户,2年内不得发展为特约商户。
第二十条收单机构应建立对特约商户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核实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并填写《银行卡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
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收单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协议内容必须包括:收单服务的终止条件、受理机具的使用要求、账户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交易凭证的管理、各类风险损失情况下经济责任的承担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无论采用直联或间联模式发展商户,收单机构均应在遵守规定或约定费率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银行卡结算手续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原则上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对确因情况特殊,需要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应关闭该商户的信用卡受理功能。
第二十四条收单机构在与特约商户签约后,不论采用直联还是间联模式,均应及时在中国银联商户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商户登记系统)按户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
登记信息主要包括:特约商户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费率标准、商户状态、收单机构名称等。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收单机构调查核实并拟同意入网的特约商户,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对于采用直联模式的,收单机构应及时将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连同《银行卡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一式两联的《银行卡特约商户入网登记表》一并提交银联分公司。
银联分公司应在受理收单机构递交的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并与商户登记系统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查是否重复入网、是否为风险商户、商户类别码是否正确等情况。
对符合入网条件的,银联分公司在《银行卡特约商户入网登记表》上签章后,将其中一联返还收单机构。
同时,在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开通该POS 机的交易功能。
对不符合入网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及时将商户资料退还收单机构。
对于采用间联模式的,收单机构应收集齐全商户资料存档,在行内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该POS机的交易功能。
收单机构应按月将新发展的间联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户清单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提交银联分公司备案。
商户清单应注明收单机构代码、商户名称、商户编码、营业执照号码等要素。
第二十六条对经审核同意入网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及时为其安装POS机。
第二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交易功能管理。
对消费撤销、退货、消费调整等交易功能开放,要从严控制并加强监测。
第二十八条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时,应对其收银、财务等人员开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风险教育。
入网后,收单机构每半年至少对特约商户开展一次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特约商户入网后,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规定受理、审查并正确办理银行卡结算;(二)按约定费率标准支付结算手续费;(三)妥善保管银行卡交易单据,保管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1年。
(四)妥善保管、使用银联标识牌、POS机等;(五)不得从事或协助从事信用卡套现行为;(六)配合收单机构做好查询、调取交易单据及有关差错调整等工作,接受并配合收单机构的银行卡业务检查和年检;(七)对银行卡结算中获取的银行卡卡号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八)其他规定或约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条特约商户名称、负责人、地址、营业执照、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和传真号码)、收单账户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收单机构报告。
收单机构应及时在商户登记系统变更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特约商户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收单机构。
入网未满3个月的原则上不得变更,1年内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
特约商户变更收单机构的,应先与原收单机构解除收单协议,办妥机具缴回等手续,然后再与新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布放机具。
第三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对特约商户进行一次年检。
年检时,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进行一次核实;对特约商户POS机有否移机使用、机具有否被改装或加装盗录设备情况以及收银员操作技能等开展现场检查。
收单机构应将商户年检情况记录在案,并在商户登记系统中予以注明。
收单机构对身份资料虚假、已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已转业或已歇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特约商户,以及已发生过可疑交易、涉嫌欺诈交易或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等不良行为的特约商户,应列为年检不合格商户,并与其解除收单协议,撤除所布放POS机。
因风险事件而造成年检不合格的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应录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三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对所有签约商户建立商户信息档案,主要包括商户入网申请资料、商户信息变化、商户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商户培训情况、商户年检记录及POS机管理情况等资料。
第四章受理机具管理第三十四条收单机构布放的银行卡受理机具应当联网通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的标准,并通过中国银联银行卡检测中心的检测。
对已实现联网通用且通过中国银联银行卡检测中心检测,但尚无统一终端规范的电话POS,收单机构应谨慎选择使用,并向特约商户作出说明和风险提示。
第三十五条已入网的特约商户因原收单机构无法满足其特色服务需求,要求其他收单机构另行布放专门的银行卡受理机具的,该机具只能受理特色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