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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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公司假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节假日管理,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假期包括: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员工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

第三条:各种假期是国家与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和照顾,是以不影响生产和工作为前提的。各单位(或部门——下同)领导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好员工休假并做好员工工作,避免节假日休假人数比例失调而影响工作。

第四条:员工休假时间的安排应兼顾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不能够满足本人休假意愿时,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不得擅自行事,或将不良情绪带到生产工作中去。

第二章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员工请假时,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到行政办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回公司后,先在部门销假,然后到行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依据规定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员工无论请何种假别,都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销假手续。各种请、销假手续和考勤记录作为核算员工薪酬的依据由行政办劳资员处妥善保管。

每月考勤日终了,各车间、部门汇总本部门员工请假情况,并填制《请假汇总表》,报公司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核实统计请假情况。

第七条:请假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不准超越权限批假。假期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必须到行政办办理请销假审核手续。

公司中层领导请假需经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办理请销假手续。然后报行政办备案。

第八条:员工请假,必须按批准时间如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必须于假期未满前向所在单位来电讲明续假理由,经单位领导报行政办批准后方可执行。未补假或续假未批准而擅自超假不归的,依据规定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员工请假,必须如实申请,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享受该假的一切待遇,其休假时间改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十条:法定节日假

1、元旦、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法定节日全体员工可享受1天的带薪休假。

2、、十一、春节法定节日员工可享受3天的带薪休假。

3、过肉孜节的少数民族员工可享受1天带薪休假,过古尔邦节的少数民族员工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参照自治区通知进行具体安排);

4、“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工资照发;对因工作需要正常上班者,不增发工资,可安排调休。

5、节假日期间因工作、生产需要、公司安排员工上班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节假日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一条:公休假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及厂区地理位置,公司实行每月五天公休日制。

(二)公司外省籍员工(父母亲及配偶属外省户籍的)根据自愿的原则,每月可休三天,另两天可攒假集中休息,作为探亲假使用。

(三)公司本省籍员工(父母亲及配偶属本省户籍的)根据自愿的原则,每月可休三天或四天,另两天或一天可攒假集中休息,作为探亲假使用。

(四)员工公休由车间根据本车间的生产、工作实际合理安排。

(五)当月休五天或四天公休的员工原则上两次休完。

(六)公休日遇法定假日依法顺延。

第十二条:探亲假

一、条件、范围与期限

(一)、根据本公司的生产实际,实行员工集中攒休探亲假制度(即:每月的五天公休假只休三天,另两天集中攒在一起作为探亲假)。

(二)、凡在公司所属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年度出勤满290天的员工。

(三)未婚员工与父母隔省分居两地(父母属外省区户籍),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允许每年集中攒假20天,探望父母。

(三)未婚员工与父母属本省但隔地区分居两地(父母属本省外地区户籍),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允许每年集中集攒假15天,探望父母。

(四)已婚员工与配偶隔省分居两地(配偶属外省区户籍),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允许每年集中攒假20天,探望配偶。

(五)已婚员工与配偶属本省但隔地区分居两地(配偶属本省外地区户籍),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允许每年集中攒假15天,探望配偶。

(六)已婚员工与配偶同居本地,但与父母隔省分居两地(父母

属外省区户籍),不能利用公休假同父母团聚的,允许每二年集中攒假20天,探望父母。

(七)已婚员工与配偶同居一地,但与父母隔地区分居两地(父母属本省外地区户籍),不能利用公休假同父母团聚的,允许每二年集中攒假15天,探望父母。

(八)员工与父母及配偶户籍同属本地的,允许每年集攒10天假期休息(不享报销路费待遇)。

(九)员工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

(十)职工亲属来公司探视,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来公司探视,否则公司不予接待。亲属来公司后必须到保卫科登记,并到派出所办理暂停证。

(十一)亲属来公司探视居住不得超过30天(有双职工住房的职工亲属,特殊情况需延长居住期,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兄弟姐妹来公司探视居住不得超过15天,朋友同学来公司探视居住不得超过3天。

(十二)、“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一个白天。

(十三)、探亲假含往返路程时间。

(十四)、探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

(十五)各车间、部门依据本部门标配的职工人数,在一年的12个月中平均安排休探亲假人数,不得集中安排。

(十六)公司驻库各办公室人员休探亲假规定参照《劳动法》相关条款执行。

二、不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1)临时工;

(2)实习生、见习生;

(3)高薪聘用的协议工资人员的假期按与之签订的合同执行。

三、探亲假有关薪资和交通费待遇

(1)符合探亲条件的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级别领导,经批准探亲后,可报销往返飞机经济舱票或火车票和公共汽车票,如乘坐飞机超标或乘坐出租车,按照标准机票和汽车票额度报销。

(2)符合探亲条件的段长以上级别领导(含段长)经批准探亲后,可报销往返硬卧火车票和汽车票。

(3)符合探亲条件的其他员工经批准探亲后,可报销往返硬座火车票和汽车票。

(4)探亲路程按照档案记载的父母及配偶户籍所在地区间标准计算。

(5)往返机票和车票均按直达距离计算,如交通费用超出本级别规定标准,超出费用自理。

(6)如乘座交通工具标准低于本人应享受标准,报销时可按本人应享受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7)探亲假期间按正常工资发放。

4、其他规定

(1)员工在集攒假期后确因工作需要,又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探亲,也可让其亲属来公司探望员工,可按规定报销亲属一人往返路费,冲消员工集攒的探亲假。

(2)员工探亲假应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员工探亲时间安排表》顺序执行。

(3)员工未到探亲期限而提前休假,按照事假对待,达到探亲条件一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发上次事假期间扣发的事假工资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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