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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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9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9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抓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与综合监管力度,建立科学、有效、协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98号)精神,现将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行政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有人员变动,请各有关部门及时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责任│项目│职责内容│分管│处室│责任人││部门│││领导│负责人││├──┼──┼──────────────────────────────┼───┼───┼───┤│市│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徐国宝│郑得军│陈慧平││安├──┼──────────────────────────────┼───┼───┼───┤│监│ 2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批│顾亮余│陈慧平│陈慧平││局││准证书的颁发(报省批)。

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备注

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备注

一、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说明:
(一)“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国家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表中备注栏数字表示:
1表示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3号《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

2表示列入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199号《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3表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公告2008年第1
号《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

4表示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包括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09年第23号《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5表示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公布,2020年1月1日施行)中需立即淘汰的产品。

6表示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

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

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

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宁波市未纳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涉危企业)。

涉及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工业燃料等企业还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要求。

2 术语和定义2.1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包括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经鉴定分类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2.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其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的装置、设施或场所。

2.3涉危企业未纳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或在其他生产环节中经常使用危险化学品,涉及混合加工、化学反应、喷涂、电镀、金属热处理、电子加工、机械加工、环保处理、染整、清洗、制冷等生产作业的工业企业。

2.4作业区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装卸等作业活动的场所。

2.5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 1 -厂房内使用(仓库内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根据物品性质及其数量,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详见附录A1、A2。

2.6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7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8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9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10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爆炸危险场所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事故风险,须采取防爆措施的场所。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29号
为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将两公约管制的有毒化学品纳入国家监管范围,根据我国作为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现在执行《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基础上,增补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凡进口或出口《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中化学品的,应按《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程序,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本公告自2005年7月10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主题词:环保有毒化学品严格限制目录公告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和不带储存经营三种。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企业。

市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条第(二)、(三)的经营许可证审查(加油站首次申请除外),其它有需要委托的情况实行“一事一委托”。

第六条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甬政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7日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号)精神,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完成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试点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齐抓共管。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死角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细化要求、整改到位。

(三)坚持科学预防。

加快安全科技创新,积极推动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建设智慧安监,推进危险岗位“机器换人”,提升产业安全发展水平,进一步强化本质安全。

(四)坚持系统治理。

完善政府治理、行业治理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

二、工作目标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压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合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20
•【字号】甬政发[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甬政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文件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1年10月以前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

经过清理,下列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因主要内容与行政强制法内容相抵触或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等,决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20年2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纵深推进,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宁波,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2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将《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广播电视、通信、电力、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六条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警报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某地区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某地区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某地区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危化目录序号品名别名CAS号备注1 2 氨液氨;氨气7664-41-7有毒气体《总局首批重点监管》2 49 苯纯苯71-43-2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总局首批重点监管》3 51 苯胺氨基苯62-53-3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总局首批重点监管》4 60 苯酚酚;石炭酸108-95-2《总局首批重点监管》5 96 苯乙烯[稳定的] 乙烯苯100-42-5 《总局首批重点监管》- 1 -6 137 丙酮二甲基酮67-64-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7 144 丙烯醛[稳定的] 烯丙醛;败脂醛107-02-8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总局首批重点监管》8 145 丙烯酸[稳定的] 79-10-7《总局首批重点监管》9 150 丙烯酸乙酯[稳定的] 140-88-5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0 154 丙烯酰胺79-06-1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2 193 碘甲烷甲基碘74-88-4《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3 199 碘酸钾7758-05-6 氧化性固体,类别214 204 碘酸钠7681-55-2 氧化性固体,类别215 217 叠氮化钠三氮化钠26628-22-8剧毒《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6 236 2-丁酮丁酮;乙基甲基酮;甲乙酮78-93-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7 379 2,5-二甲基-2,5-双(苯甲酰过氧)己烷2,5-二甲基-2,5-双-(过氧化苯甲酰)己烷2618-77-1 有机过氧化物,B型20 479 二甲醚甲醚115-10-6 《总局首批重点监管》21 494 二硫化碳75-15-0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 3 -《总局首批重点监管》22 541 二氯甲烷亚甲基氯;甲撑氯75-09-2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3 557 1,2-二氯乙烷乙撑二氯;亚乙基二氯;1,2-二氯化乙烯107-06-2《美国危险指数前100》《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4 568 2,3-二氢-2,2-二甲基苯并呋喃-7-基-N-甲基氨基甲酸酯克百威1563-66-2剧毒1农业禁用25 586 1,2-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528-29-0《美国危险指数前100》26 593 2,4-二硝基苯酚[含水≥15%]1-羟基-2,4-二硝基苯51-28-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7 635 N,N'-二亚硝基五亚甲发泡剂H 101-25-7 总局第二批重点监管基四胺[减敏的]28 639 二氧化硫亚硫酸酐7446-09-5有毒气体《总局首批重点监管》29 756 氟化氢[无水] 7664-39-3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总局首批重点监管》30 798 高氯酸7601-90-3 氧化性液体,类别1、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31 813 高锰酸钾过锰酸钾;灰锰氧7722-64-7氧化性固体,类别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2 835 汞水银7439-97-6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5 -33 865 过氧苯甲酸叔丁酯614-45-9 总局第二重点监管34 874 过氧化二苯甲酰94-36-0 总局第二批重点监管35 883 过氧化二异丙苯二枯基过氧化物;硫化剂DCP80-43-3 [52%<含量≤100%]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37 891 过氧化甲基乙基酮[有效氧含量≤10%,含A型稀释剂≥55%]1338-23-4总局第二批重点监管38 898 过氧化钠双氧化钠;二氧化钠1313-60-6氧化性固体,类别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40 903 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7722-84-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41 926 过乙酸过醋酸;过氧乙酸;79-21-0 《总局首批重点监管》乙酰过氧化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42 979 1,2-环氧丙烷氧化丙烯;甲基环氧乙烷75-56-9《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总局首批重点监管》43 981 环氧乙烷氧化乙烯75-21-8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总局首批重点监管》44 1014 甲苯甲基苯;苯基甲烷108-88-3《总局首批重点监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45 1015 甲苯-2,4-二异氰酸酯2,4-二异氰酸甲苯酯;2,4-TDI584-84-9《总局首批重点监管》46 1022 甲醇木醇;木精67-56-1《总局首批重点监管》- 7 -47 1126 甲基磺酰氯氯化硫酰甲烷;甲烷磺酰氯124-63-0剧毒48 1148 甲基叔丁基醚2-甲氧基-2-甲基丙烷;MTBE1634-04-4 《总局首批重点监管》49 1173 甲醛溶液福尔马林溶液50-00-0《美国危险指数前100》50 1188 甲烷74-82-8 《总局首批重点监管》51 1203 钾金属钾7440-09-7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52 1233 金属钛粉[干的] 7440-32-6 自燃固体,类别153 1289 硫化氢7783-06-4《总局首批重点监管》54 1290 硫磺硫7704-34-9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55 1302 硫酸7664-93-9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56 1311 硫酸二甲酯硫酸甲酯77-78-1《总局首批重点监管》57 1314 硫酸汞硫酸高汞7783-35-9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61 1375 六亚甲基四胺六甲撑四胺;乌洛托品100-97-0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62 1377 铝粉7429-90-5 7429-90-5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2)无涂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63 1391 1-氯-2,3-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3-氯-1,2-环氧丙烷106-89-8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总局首批重点监管》- 9 -64 1414 氯苯一氯化苯108-90-7 《总局首批重点监管》65 1464 氯化汞氯化高汞;二氯化汞;升汞7487-94-7剧毒《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69 1493 氯化亚砜亚硫酰二氯;二氯氧化硫;亚硫酰氯7719-09-7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70 1535 氯酸钠7775-09-9氧化性固体,类别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总局第二批重点监管72 1549 2-氯乙醇乙撑氯醇;氯乙醇107-07-3剧毒73 1551 氯乙酸氯醋酸;一氯醋酸79-11-8《美国危险指数前100》74 1570 煤气有毒气体75 1572 镁7439-95-4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76 1573 镁合金[片状、带状或条状,含镁>50%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77 1582 钠金属钠7440-23-5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78 1600 2,2'-偶氮二异丁腈发泡剂N;ADIN;2-甲基丙腈78-67-1 总局第二批重点监管79 1601 哌啶六氢吡啶;氮己环110-89-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80 1605 硼氢化钾氢硼化钾13762-51-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 11 -物,类别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81 1630 汽油86290-81-5《总局首批重点监管》82 1648 氢氢气1333-74-0 《总局首批重点监管》83 1653 氢化钙7789-78-8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84 1661 氢化钠7646-69-7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85 1686 氰化钾山奈钾151-50-8剧毒《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86 1688 氰化钠山奈143-33-9 剧毒《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总局首批重点监管》《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87 1698 氰化金钾14263-59-3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88 1700 氰化亚铜544-92-3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91 1852 三氯甲烷氯仿67-66-3《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总局首批重点监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92 1858 三氯氧磷氧氯化磷;氯化磷酰;磷酰氯;三氯化磷酰;10025-87-3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13 -磷酰三氯95 1866 三氯乙烯79-01-6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96 1912 三氧化二砷白砒;砒霜;亚砷酸酐1327-53-3剧毒《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农业禁用(属砷类)97 1913 三氧化铬[无水] 铬酸酐1333-82-0氧化性固体,类别1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98 1915 三乙胺121-44-8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99 1923 三正丁胺三丁胺102-82-9 剧毒100 2056 四氯化碳四氯甲烷56-23-5《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01 2064 四氯乙烯全氯乙烯127-18-4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02 2107 碳化钙电石75-20-7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103 2117 羰基硫硫化碳酰463-58-1有毒气体104 2142 五硫化二磷五硫化磷1314-80-3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05 2231 4-硝基苯胺对硝基苯胺;1-氨基-4-硝基苯100-01-6《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 15 -有毒化学品目录》106 2266 4-硝基甲苯对硝基甲苯99-99-0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07 2267 硝基甲烷75-52-5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08 2284 硝基乙烷79-24-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09 2285 硝酸7697-37-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10 2286硝酸铵[含可燃物>0.2%,包括以碳计算的任何有机物,但不包括任何其它添加剂]6484-52-2爆炸物,1.1项《总局首批重点监管》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禁运)111 2294 硝酸钙10124-37-5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12 2303 硝酸钾7757-79-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13 2304 硝酸镧10099-59-9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14 2309 硝酸镁10377-60-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15 2311 硝酸钠7631-99-4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16 2319 硝酸铅10099-74-8氧化性固体,类别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农业禁用(属铅类)117 2321 硝酸铯7789-18-6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18 2324 硝酸铈铵16774-21-3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19 2327 硝酸锶10042-76-9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20 2330 硝酸铜10031-43-3 氧化性固体,类别2121 2331 硝酸锌7779-88-6氧化性固体,类别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22 2340 硝酸银7761-88-8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7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23 2358 锌粉7440-66-6 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24 2411 溴甲烷甲基溴74-83-9 有毒气体125 2419 溴酸钾7758-01-2 氧化性固体,类别1 126 2492 亚硝酸钠7632-00-0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27 2507 盐酸氢氯酸7647-01-0《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475 氯化氢[无水]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禁运)128 2533 氧化汞一氧化汞;黄降汞;红降汞21908-53-2剧毒《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农业禁用(汞制剂)129 2548 液化石油气石油气[液化的] 68476-85-7 《总局首批重点监管》130 2559 一氧化氮10102-43-9 有毒气体131 2563 一氧化碳630-08-0《总局首批重点监管》133 2625 乙醚二乙基醚60-29-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总局第二批重点监管134 2627 乙醛75-07-0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总局首批重点监管》135 2629 乙炔电石气74-86-2 《总局首批重点监管》136 2634 乙酸酐醋酸酐108-24-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9 -137 2635 乙酸汞乙酸高汞;醋酸汞1600-27-7剧毒《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38 2650 乙酸乙烯酯[稳定的] 乙烯基乙酸酯;醋酸乙烯酯108-05-4《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总局首批重点监管》139 2651 乙酸乙酯醋酸乙酯141-78-6 《总局首批重点监管》140 2815 重铬酸铵红矾铵7789-09-5氧化性固体,类别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41 2817 重铬酸钾红矾钾7778-50-9氧化性固体,类别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42 2820 重铬酸钠红矾钠10588-01-9氧化性固体,类别2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43 1608 硼氢化钠氢硼化钠16940-66-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21 -4.余杭区禁止部分序号危化目录序号品名别名CAS号备注1 4 5-氨基-3-苯基-1-[双(N,N-二甲基氨基氧膦基)]-1,2,4-三唑[含量>20%]威菌磷1031-47-6 剧毒2 11 2-氨基苯胂酸邻氨基苯胂酸2045-00-3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3 12 3-氨基苯胂酸间氨基苯胂酸2038-72-4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4 13 4-氨基苯胂酸对氨基苯胂酸98-50-0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5 14 4-氨基苯胂酸钠对氨基苯胂酸钠127-85-5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6 20 3-氨基丙烯烯丙胺107-11-9剧毒《总局首批重点监管》7 23 氨基化钙氨基钙23321-74-6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8 24 氨基化锂氨基锂7782-89-0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9 31 4-氨基联苯对氨基联苯;对苯基苯胺92-67-1《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0 40 八氟异丁烯全氟异丁烯;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382-21-8剧毒《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23 -丙烯11 41 八甲基焦磷酰胺八甲磷152-16-9 剧毒12 42 1,3,4,5,6,7,8,8-八氯-1,3,3a,4,7,7a-六氢-4,7-甲撑异苯并呋喃[含量>1%]八氯六氢亚甲基苯并呋喃;碳氯灵297-78-9剧毒1农业禁用13 43 1,2,4,5,6,7,8,8-八氯-2,3,3a,4,7,7a-六氢-4,7-亚甲基茚氯丹57-74-9《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4 44 八氯莰烯毒杀芬8001-35-2《斯德哥尔摩公约》《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农业禁用15 45 八溴联苯27858-07-7 《鹿特丹公约》16 46 白磷黄磷12185-10-3 自燃固体,类别117 47 钡金属钡7440-39-3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18 48 钡合金自燃固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19 71 苯基硫醇苯硫酚;巯基苯;硫代苯酚108-98-5 剧毒20 72 苯基氢氧化汞氢氧化苯汞100-57-2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1 74 苯基溴化镁[浸在乙醚中的]100-58-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22 80 苯甲酸汞安息香酸汞583-15-3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3 88 苯胂化二氯二氯化苯胂;二氯696-28-6 剧毒- 25 -苯胂《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农业禁用(属砷类)24 89 苯胂酸98-05-5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农业禁用(属砷类)25 116 丙二酸铊丙二酸亚铊2757-18-8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6 120 丙基胂酸丙胂酸107-34-6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7 121 丙腈乙基氰107-12-0剧毒《美国危险指数前100》28 123 2-丙炔-1-醇丙炔醇;炔丙醇107-19-7 剧毒《美国危险指数前100》29 138 丙酮氰醇丙酮合氰化氢;2-羟基异丁腈;氰丙醇75-86-5剧毒《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总局首批重点监管》30 140 丙烯115-07-1 《总局首批重点监管》31 141 2-丙烯-1-醇烯丙醇;蒜醇;乙烯甲醇107-18-6剧毒《美国危险指数前100》32 143 2-丙烯腈[稳定的] 丙烯腈;乙烯基氰;氰基乙烯107-13-1《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总局首批重点监管》33 155 丙烯亚胺2-甲基氮丙啶;2-甲基乙撑亚胺;丙撑亚胺75-55-8剧毒《美国危险指数前100》34 158 草酸汞3444-13-1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 27 -有毒化学品目录》35 159 超氧化钾12030-88-5氧化性固体,类别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36 160 超氧化钠12034-12-7氧化性固体,类别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37 162 次氯酸钡[含有效氯>22%]13477-10-6 氧化性固体,类别238 163 次氯酸钙7778-54-3 氧化性固体,类别239 165 次氯酸锂13840-33-0 氧化性固体,类别240 169 醋酸三丁基锡56-36-0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41 171 单过氧马来酸叔丁酯[含量>52%]单过氧马来酸叔丁酯[含1931-62-0有机过氧化物,B型量≤52%,含A型稀释剂≥48%]42 173 氮化锂26134-62-3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43 178 碲化镉1306-25-8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44 188 碘化钾汞碘化汞钾7783-33-7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45 190 碘化亚汞一碘化汞15385-57-6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46 194 碘酸7782-68-5 氧化性固体,类别247 195 碘酸铵13446-09-8 氧化性固体,类别248 196 碘酸钡10567-69-8 氧化性固体,类别249 197 碘酸钙碘钙石7789-80-2 氧化性固体,类别2- 29 -50 198 碘酸镉7790-81-0氧化性固体,类别251 200 碘酸钾合一碘酸碘酸氢钾;重碘酸钾13455-24-8 氧化性固体,类别252 201 碘酸钾合二碘酸氧化性固体,类别253 202 碘酸锂13765-03-2 氧化性固体,类别254 203 碘酸锰25659-29-4 氧化性固体,类别255 205 碘酸铅25659-31-8氧化性固体,类别256 206 碘酸锶13470-01-4 氧化性固体,类别257 207 碘酸铁29515-61-5 氧化性固体,类别258 208 碘酸锌7790-37-6 氧化性固体,类别259 209 碘酸银7783-97-3 氧化性固体,类别260 216 叠氮化钡叠氮钡18810-58-7 爆炸物,1.1项61 218 叠氮化铅[含水或水加乙13424-46-9 爆炸物,1.1项醇≥20%] 1农业禁用(属铅类)62 223 1,3-丁二烯[稳定的] 联乙烯106-99-0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总局首批重点监管》63 241 3-丁烯-2-酮甲基乙烯基酮;丁烯酮78-94-4剧毒《美国危险指数前100》64 258 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毒鼠硅;氯硅宁;硅灭鼠29025-67-0剧毒1农业禁用65 261 对壬基酚104-40-5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66 272 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 《斯德哥尔摩公约》67 273 多氯二苯并呋喃PCDFs 《斯德哥尔摩公约》68 274 多氯联苯PCBs 《斯德哥尔摩公约》69 275 多氯三联苯61788-33-8 《鹿特丹公约》- 31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70 278 蒽醌-1-胂酸蒽醌-α-胂酸《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71 281 二-(2-苯氧乙基)过氧重碳酸酯[85%<含量≤100%]二-(2-苯氧乙基)过氧重碳酸酯[含量≤85%,含水≥15%]41935-39-1 有机过氧化物,B型72 283 二-(2-甲基苯甲酰)过氧化物[含量≤87%]过氧化二-(2-甲基苯甲酰)3034-79-5有机过氧化物,B型73 2951,1-二-(叔丁基过氧)-3,3,5-三甲基环己6731-36-8有机过氧化物,B型烷[90%<含量≤100%1,1-二-(叔丁基过氧)-3,3,5-三甲基环己烷[57%<含量≤90%,含A型稀释剂≥10%]1,1-二-(叔丁基过氧)-3,3,5-三甲基环己烷[含量≤77%,含B型稀释剂≥23%]1,1-二-(叔丁基过氧)-3,3,5-三甲基环己烷[含量≤90%,含A型稀释剂≥10%]74 299 1,1-二-(叔丁基过氧)环1,1-双-(过氧化叔3006-86-8 有机过氧化物,B型- 33 -己烷丁基)环己烷75 306 2,4-二氨基甲苯甲苯-2,4-二胺;2,4-甲苯二胺95-80-7《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76 313 二苯基胺氯胂吩吡嗪化氯;亚当氏气578-94-9《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77 316 二苯基汞二苯汞587-85-9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78 319 二苯基氯胂氯化二苯胂712-48-1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79 320 二苯基镁555-54-4自燃固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80 321 2-(二苯基乙酰基)-2,3-2-(2,2-二苯基乙82-66-6 剧毒二氢-1,3-茚二酮酰基)-1,3-茚满二酮;敌鼠81 327 二碘化苯胂苯基二碘胂6380-34-3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农业禁用(属砷类)82 328 二碘化汞碘化汞;碘化高汞;红色碘化汞7774-29-0《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农业禁用(汞制剂)83 333 二丁基氧化锡氧化二丁基锡818-08-6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84 334 S,S´-(1,4-二噁烷2,3-二基)O,O,O´,O´-四乙基双(二硫代磷酸酯)敌噁磷78-34-2《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85 339 1,3-二氟丙-2-醇(Ⅰ)与鼠甘伏;甘氟8065-71-2 剧毒- 35 -1-氯-3-氟丙-2-醇(Ⅱ)的混合物1农业禁用86 340 二氟化氧一氧化二氟7783-41-7 剧毒87 352 二甲氨基甲酰氯79-44-7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88 353 4-二甲氨基偶氮苯-4'-胂酸锆试剂622-68-4《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农业禁用(属砷类)89 354 二甲胺[无水]二甲胺溶液124-40-3《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总局首批重点监管》《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90 367 O,O-二甲基-O-(2-甲氧甲酰基-1-甲基)乙烯基磷酸酯[含量>5%]甲基-3-[(二甲氧基磷酰基)氧代]-2-丁烯酸酯;速灭磷7786-34-7 剧毒91 376 2,5-二甲基-2,5-二(叔丁基过氧)-3-己烷1068-27-5 有机过氧化物,B型92 380 2,5-二甲基-2,5-双-(过氧化叔丁基)-3-己炔1068-27-5 有机过氧化物,B型93 385 二甲基-4-(甲基硫代)苯基磷酸酯甲硫磷3254-63-5 剧毒94 391 O,O-二甲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甲基对硫磷298-00-0《鹿特丹公约》《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农业禁用95 393 (E)-O,O-二甲基-O-[1-甲基-2-(二甲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含量3-二甲氧基磷氧基-N,N-二甲基异丁烯酰胺;百治磷141-66-2 剧毒- 37 ->25%]96 394 O,O-二甲基-O-[1-甲基-2-(甲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含量>0.5%]久效磷6923-22-4剧毒《鹿特丹公约》《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农业禁用97 395 O,O-二甲基-O-[1-甲基-2氯-2-(二乙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2-氯-3-(二乙氨基)-1-甲基-3-氧代-1-丙烯二甲基磷酸酯;磷胺13171-21-6《鹿特丹公约》《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农业禁用98 410 N,N-二甲基氨基乙腈2-(二甲氨基)乙腈926-64-7 剧毒99 434 O,O-二甲基-对硝基苯基磷酸酯甲基对氧磷950-35-6 剧毒100 461 1,1-二甲基肼二甲基肼[不对57-14-7 剧毒称];N,N-二甲基肼《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01 462 1,2-二甲基肼二甲基肼[对称] 540-73-8剧毒《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02 463 O,O'-二甲基硫代磷酰氯二甲基硫代磷酰氯2524-03-0 剧毒103 466 二甲基镁2999-74-8自燃固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104 468 二甲基胂酸钠卡可酸钠124-65-2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农业禁用(属砷类)105 475 二甲基锌544-97-8自燃液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39 -106 480 二甲胂酸二甲次胂酸;二甲基胂酸;卡可地酸;卡可酸75-60-5《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农业禁用(属砷类)107 481 马钱子碱57-24-9 剧毒108 486 二甲氧基马钱子碱番木鳖碱357-57-3 剧毒109 525 1,3-二氯丙烯542-75-6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10 532 二氯硅烷4109-96-0 有毒气体111 534 二氯化硫10545-99-0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12 535 二氯化乙基铝乙基二氯化铝563-43-9自燃液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113 540 α,α-二氯甲苯二氯化苄;二氯甲基苯;苄叉二氯98-87-3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14 542 3,3’-二氯联苯胺91-94-1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15 556 1,1-二氯乙烷乙叉二氯75-34-3《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16 558 1,1-二氯乙烯偏二氯乙烯;乙烯叉二氯75-35-4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17 562 二氯异氰尿酸2782-57-2 氧化性固体,类别2118 572 2,6-二噻-1,3,5,7-四氮三环-[3,3,1,1,3,7]癸烷-2,2,6,6-四氧化物毒鼠强80-12-6剧毒1农业禁用119 583 4,6-二硝基-2-氨基苯酚苦氨酸;二硝基氨基苯酚96-91-3 爆炸物,1.1项120 584 4,6-二硝基-2-氨基苯酚锆苦氨酸锆63868-82-6 爆炸物,1.3项- 41 -121 585 4,6-二硝基-2-氨基苯酚钠苦氨酸钠831-52-7爆炸物,1.3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22 587 1,3-二硝基苯间二硝基苯99-65-0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23 588 1,4-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100-25-4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24 592 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二硝基苯酚溶液25550-58-7爆炸物,1.1项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25 594 2,5-二硝基苯酚[含水≥15%]329-71-5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26 595 2,6-二硝基苯酚[含水≥15%]573-56-8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27 596 二硝基苯酚碱金属盐[干的或含水<15%]二硝基酚碱金属盐爆炸物,1.3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28 597 2,4-二硝基苯酚钠1011-73-0爆炸物,1.3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29 606 二硝基甘脲55510-04-8 爆炸物,1.1项130 607 2,4-二硝基甲苯121-14-2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31 608 2,6-二硝基甲苯606-20-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32 609 二硝基间苯二酚519-44-8爆炸品,类别1爆炸物,1.1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33 613 4,6-二硝基邻甲苯酚钠2312-76-7爆炸物,1.3项134 614 二硝基邻甲苯酚钠爆炸物,1.3项135 616 1,5-二硝基萘605-71-0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36 617 1,8-二硝基萘602-38-0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43 -137 621 二硝基重氮苯酚[按质量含水或乙醇和水的混合物不低于40%]重氮二硝基苯酚4682-03-5 爆炸物,1.1项138 630 1,2-二溴乙烷乙撑二溴;二溴化乙烯106-93-4《鹿特丹公约》《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农业禁用139 633 二亚硝基苯25550-55-4 爆炸物,1.3项140 643 二氧化碳和环氧乙烷混合物二氧化碳和氧化乙烯混合物有毒气体141 648S-[2-(二乙氨基)乙基]-O,O-二乙基硫赶磷酸酯胺吸磷78-53-5 剧毒《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42 649 N-二乙氨基乙基氯2-氯乙基二乙胺100-35-6 剧毒143 651 二乙二醇二硝酸酯[含不二甘醇二硝酸酯693-21-0 爆炸物,1.1项挥发、不溶于水的减敏剂≥25%]144 654 O,O-二乙基-N-(1,3-二硫戊环-2-亚基)磷酰胺[含量>15%]2-(二乙氧基磷酰亚氨基)-1,3-二硫戊环;硫环磷947-02-4剧毒1农业禁用145 655 O,O-二乙基-N-(4-甲基-1,3-二硫戊环-2-亚基)磷酰胺[含量>5%]二乙基(4-甲基-1,3-二硫戊环-2-叉氨基)磷酸酯;地胺磷950-10-7 剧毒146 656 O,O-二乙基-N-1,3-二噻丁环-2-亚基磷酰胺丁硫环磷21548-32-3 剧毒147 658O,O-二乙基-O-(2-乙硫基乙基)硫代磷酸酯与O,O-二乙基-S-(2-乙硫内吸磷8065-48-3剧毒《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45 -基乙基)硫代磷酸酯的混合物[含量>3%]1农业禁用148 660 O,O-二乙基-O-(4-甲基香豆素基-7)硫代磷酸酯扑杀磷299-45-6 剧毒149 661 O,O-二乙基-O-(4-硝基苯基)磷酸酯对氧磷311-45-5剧毒150 662 O,O-二乙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含量>4%]对硫磷56-38-2剧毒《鹿特丹公约》《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农业禁用151 665O,O-二乙基-O-[2-氯-1-(2,4-二氯苯基)乙烯2-氯-1-(2,4-二氯苯基)乙烯基二乙470-90-6剧毒基]磷酸酯[含量>20%] 基磷酸酯;毒虫畏152 667 O,O-二乙基-O-2-吡嗪基硫代磷酸酯[含量>5%]虫线磷297-97-2 剧毒153 672 O,O-二乙基-S-(2-乙硫基乙基)二硫代磷酸酯[含量>15%]乙拌磷298-04-4剧毒154 673O,O-二乙基-S-(4-甲基亚磺酰基苯基)硫代磷酸酯[含量>4%]丰索磷115-90-2 剧毒155 675 O,O-二乙基-S-(对硝基苯基)硫代磷酸硫代磷酸-O,O-二乙基-S-(4-硝基苯基)酯3270-86-8 剧毒156 676 O,O-二乙基-S-(乙硫基甲基)二硫代磷酸酯甲拌磷298-02-2剧毒1农业禁用- 47 -157 677 O,O-二乙基-S-(异丙基氨基甲酰甲基)二硫代磷酸酯[含量>15%]发硫磷2275-18-5 剧毒158 679 O,O-二乙基-S-氯甲基二硫代磷酸酯[含量>15%]氯甲硫磷24934-91-6剧毒159 680 O,O-二乙基-S-叔丁基硫甲基二硫代磷酸酯特丁硫磷13071-79-9剧毒1农业禁用160 692 二乙基汞二乙汞627-44-1剧毒《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农业禁用(汞制剂)161 696 二乙基镁557-18-6自燃固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162 698 二乙基锌557-20-0自燃液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163 724 发烟硝酸52583-42-3氧化性液体,类别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164 729 呋喃氧杂茂110-00-9 《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65 732 氟7782-41-4剧毒《美国危险指数前100》166 747 氟化镉7790-79-6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67 749 氟化汞二氟化汞7783-39-3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农业禁用(汞制剂)168 755 氟化铅二氟化铅7783-46-2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 49 -学品目录》1农业禁用(属铅类)169 773 氟硼酸镉14486-19-2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70 774 氟硼酸铅13814-96-5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1农业禁用(属铅类)171 780 氟乙酸氟醋酸144-49-0 剧毒172 783 氟乙酸甲酯453-18-9 剧毒173 784 氟乙酸钠氟醋酸钠62-74-8 剧毒174 788 氟乙酰胺640-19-7剧毒《鹿特丹公约》1农业禁用175 789钙金属钙粉金属钙钙粉7440-70-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

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甬质特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质特发〔2017〕21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市特检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策部署,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质特发〔2017〕9号)、《市质监局开展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试点工作方案》(甬质特发〔2016〕12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3月17日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9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质特发〔2017〕9号)、《市质监局开展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试点工作方案》(甬质特发〔2016〕121号),推进危险化学品产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下同)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部署要求,以危险化学品产品和相关特种设备为重点,坚持齐抓共管,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预防,坚持系统治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危险化学品产品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制机制,努力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化工区禁止部分、非化工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 说明1.1(地域范围)《目录》适用宁波市整个行政区域,不适用属于交通部门主管的港口码头区域。

宁波市现有6个化工园区和6个化工集中区(详见附表1,以下统称为化工区),化工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统称为非化工区。

1.2(适用对象)《目录》适用宁波市内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店面零售、加油站除外)、使用等安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适用于上述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

1.3(适用环节)《目录》适用上述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环节,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

2 总则2.1(责任体系)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把握目标和问题两个导向,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五项原则。

各区(县、市)、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深化市、区两级安全生产“1+X”领导组织体系建设,规范运行,提升成效。

2.2(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并与奖惩挂钩。

2.3(信用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和披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记录,做到失信惩戒。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甬政办发[2013]185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市是华东地区重要石油化工基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安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9日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2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对各地、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一)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力量、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根据本地实际,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集聚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安全保障设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创新,构建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事故防范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及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及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及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甬政办发[2012]164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及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是华东地区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和液体化学品集散地,是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数量大、品种多、安全风险高。

近年来,通过专项治理、联合执法、追究偷盗刑责、建立黑名单制度、群众举报奖励、先进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行为得到初步遏制。

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具有流动性、偷盗及非法买卖具有隐蔽性和随机性,加上外来车辆数量较多等因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为切实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秩序,有效遏制偷盗、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于2012年8月至9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及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及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窝点得到切实清除,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危险化学品偷盗、非法买卖案件得到严厉查处,违法人员得到应有惩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工作措施得到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得到加强,为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打下重要基础。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08•【字号】甬政发[2003]103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3]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月八日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伤亡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横向协调,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及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组织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的实施;(四)开展技术指导和区域的互救,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区域联防救援工作;(五)开展对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七)组织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急救援调查研究工作,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0年9月2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22年12月23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创业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甬政告[2004]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02
【实施日期】2004.08.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甬政告[2004]4号)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均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下列区域内通行:
(一)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
(二)各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
(三)三级以下山区公路(指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
(四)常洪隧道、镇海甬江隧道;
(五)市公安局划定的其他道路。

市区中心城区是指:高速公路经世纪大道、329国道、北外环路、江北大道、新星路、机场公路形成的封闭圈内(不包括该封闭圈道路)。

各县(市)、区中心城区的范围由市公安局划定后另行公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甬政发[2003]12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11.06【实施日期】2003.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意见(甬政发[2003]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宁波是华东地区的重化工业基地,近年来随着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的日益增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船也明显增加。

据统计,全市现有经营资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38家,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达725辆,运输船舶38条。

与此同时,来自外省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也不断增加。

目前仅在宁波港务区域日均出入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约400辆。

针对这一现状,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翻车、泄漏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由于道路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与交通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长效管理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和到位,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仍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我市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尽快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联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领导责任,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落实各。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1-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和不带储存经营三种。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企业。

市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条第(二)、(三)的经营许可证审查(加油站首次申请除外),其它有需要委托的情况实行“一事一委托”。

第六条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

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

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由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部分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则(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仓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仓储)、使用许可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适用本《目录》。

(二)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五项原则。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地、各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四)依法从严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禁止设立风险不可控项目。

危险化学品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应设立在化工园区内,且应符合该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但为社会提供直接、便捷服务的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低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依法根据规划确定。

石化、化工等含有机合成反应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进入宁波石化区和北仑、大榭等经认定的化工园区,逐步引导非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入化工园区。

除现有装置改建、扩建、主体化工项目配套和产业循环利用需求外,加强论证涉及光气、氯的新建项目并从严控制。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切实提高生产装置本质安全水平。

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规定全面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还应装备安全仪表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进行SIL等级评定,并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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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化工区禁止部分、非化工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 说明1.1(地域范围)《目录》适用宁波市整个行政区域,不适用属于交通部门主管的港口码头区域。

宁波市现有6个化工园区和6个化工集中区(详见附表1,以下统称为化工区),化工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统称为非化工区。

1.2(适用对象)《目录》适用宁波市内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店面零售、加油站除外)、使用等安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适用于上述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

1.3(适用环节)《目录》适用上述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环节,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

2 总则2.1(责任体系)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把握目标和问题两个导向,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五项原则。

各区(县、市)、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深化市、区两级安全生产“1+X”领导组织体系建设,规范运行,提升成效。

2.2(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并与奖惩挂钩。

2.3(信用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和披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记录,做到失信惩戒。

各部门共享失信信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2.4(规划要求)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化工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2.5(安全准入)充分利用行政审批手段,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企业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从紧从严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批。

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探索实施发改、经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海洋、安监、气象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制度。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进入规划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建化工项目应设在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的化工园区。

研究推行招商引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审核把关。

2.6(本质安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切实提高本质安全度。

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还应装备安全仪表系统。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每3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辨识分析化工装置安全风险。

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安全监测监控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先进控制系统(APC),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化工区要在重点企业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PSM)等先进管理方法。

2.7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全员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档案,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闭环治理,落实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

企业应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电子公告牌,并向社会公开。

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并落实风险管控责任。

2.8(责任保险)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落实省政府有关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建立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2.9(定置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应按标准要求规范实施危险化学品定置存放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齐全、有效,实现危险化学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转。

2.10(标准化)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严格标准化考评,提升标准化考评质量,强化标准化“回头看”,建立标准化达标企业摘牌淘汰机制,加强监管、执法、许可联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1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指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加大对在役管道占压的清理和整改的力度。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各管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设施巡查和隐患排查力度,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处置能力。

2.12(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管控流向、完善申报手续。

2.13(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建设应急管理指挥平台,提供决策、信息、联络等方面的应急救援支持保障。

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消防部队在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

按照合理布局、专业施救的原则,鼓励、支持和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企业应急处置卡编制工作,加强安全风险的评估与识别,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切实提升企业一线作业员工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2.14(宣传教育)倡导化工区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

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推广体验式、参与式、互动式宣教模式。

2.15(社会化服务)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培育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引导和激发危险化学品企业服务需求,鼓励危险化学品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引入“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安全生产服务竞争性选择机制,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引导大型龙头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加大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力度,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化工区实施企业在特殊作业、开停车和试生产等环节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把关等服务,解决重点环节事故频发、高发的问题。

3 化工区禁止部分3.1《目录》中“化工区禁止部分”为化工区内企业禁止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但允许开展该部分危险化学品的试剂经营,试剂经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实行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配送。

如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按照规定执行。

3.2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均应当设立在化工区内,且产业方向应当符合该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化工区的详细规划。

奉化、余姚、慈溪、象山、宁海等6个化工集中区,原则上只用于当地非化工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不再新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项目。

3.3化工区内禁止设立风险不可控项目,严控涉及光气、氯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等项目,限制精细化工项目。

实施光气、液氯、氰化氢、丙烯腈、环氧乙烷等高毒、易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总量控制,涉及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和设施应位于化工区内,除现有装置改建、主体化工项目配套和产业循环利用需求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涉及光气、氯、氰化氢、丙烯腈、环氧乙烷等的新建项目。

除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外不再审批涉及液氯生产项目,除宁波大榭开发区外不再审批涉及光气的生产项目,除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不再审批涉及氰化氢的生产项目。

精细化工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3.4 加强化工区安全风险管控。

每3年开展一次化工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提出有效降低区域安全风险的政策措施。

3.5以物理隔离方式实行化工区的封闭化管理,暂时无法实施物理隔离的,以电子监控方式实施半封闭化管理。

3.6 化工区应积极推进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和医疗救助“五个一体化”管理,利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手段,建立园区安全监控中心,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执法检查的高效联动。

3.7 完善化工区水、电、汽、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应急救援设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专业化共建共享。

4 非化工区限制和控制部分4.1 非化工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只允许进行《目录》中“非化工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允许开展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试剂经营。

试剂经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实行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配送。

4.2 全面开展非化工区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

继续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和不符合安全发展规划的化工企业搬迁关闭或转产工作。

5 附则5.1 《目录》所述的生产,指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的生产。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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