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近年来,行政管理越来越严格,行政执法也成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是,行政执法若不加以监管和检查,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违法行为等问题,因此,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概念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机关的行为、程序、结果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它包括监督对象、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要素。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依据1.宪法规定宪法规定了行政执法必须服从法律、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程序行政法规和程序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范围、权力、义务和职责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起到指导作用。
3.法律的监督程序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监督程序,有利于处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纠纷和错误。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目的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过程中,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尊重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
2.规范执法机关的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迫使执法机关规范自己的行为,抑制行政执法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
3.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及时纠正和改正执法机关的错误和不良行为,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效率,增强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主体1.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
比如,制定和实施执法程序、绘制执法纪律、加强内部培训等。
2.司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否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是否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3.社会监督与政策建议社会监督和政策建议是重要的行政执法监督监督主体。
公众的监督能促进政府的执法公正与监察力度,通过政策提案、听证会、舆情监测等方式,让政府更加贴近民心。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6.20•【文号】司发通[2001]066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2001年6月20日司发通〔2001〕0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四)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五)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七)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八)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九)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一)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二)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三)仲裁登记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四)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法情况。
第六条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二)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三)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调查;(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核;(五)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机关和个人提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建议;(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
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
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
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
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背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仍然存在挑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必须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应当建立。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公开机制予以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度概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环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和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一)监督检查机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环境监督检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监督环境监督检查结果是否合法、合理;3.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5.监督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6.监督行政复议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三)监督检查范围监督检查范围应当包括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执法行为,以及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管理、督促、协助行政执法的行为。
(四)结果公布监督检查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进行报告,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单位监督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和效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执法单位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对外公开监督管理的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三)权责一致原则:行政执法单位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
(四)权威公正原则:监督管理机构对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应当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保证对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监督管理的主体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由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监督组成。
(一)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人员配备、经费使用、行政审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二)内部监督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对本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社会各界:社会各界通过法定程序,可以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申诉、控告、信访等渠道。
四、监督管理的方式监督管理主要通过定期检查、临时抽查、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定期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定期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检查,包括对执法活动、人员配备、经费使用等方面的检查。
(二)临时抽查: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临时抽查,以确认其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
(三)投诉举报: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投诉举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五、监督管理的内容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等内容。
(一)执法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执法权限和程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规范进行的根本保障,有助于提高政府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下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制度设置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应当以法律为基础,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律规定将其明确化、细致化,从而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立法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经过广泛的社会讨论和专家评议,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执法行为记录、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置等,形成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体系。
其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组织机构方面的作用凸显。
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例如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察部门、综合监督机构等,用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独立行使监督和检查的职能,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及时评估和警示。
同时,为了增加监督力度,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还可以与其他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形成合力监督的局面。
再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监督方式上需多元化。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综合运用现场检查、抽查、投诉举报、监视录音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真实的监督。
通过现场检查可以直观反映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规定;通过抽查可以提高随机性和公正性;通过投诉举报可以及时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通过监视录音可以确保执法过程的真实性。
这些监督方式相辅相成,有助于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最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结果处理上要及时有效。
一旦发现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当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警告。
对于监督机构无力解决的问题,可以启动上级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程序,甚至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和受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紧密依靠群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系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等。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系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执行职责,并有一定奖惩权限的政府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计划。
政府机构的领导干部必须熟悉和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运用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部署,制定由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具体明确的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实施措施,将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对新分配、新调入和新招聘的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四)清正廉洁,不谋私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发布日期:xx-11-2214:0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
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指外部监督和检查两大部分。
外部监督主要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法制、媒体、公众等主体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要求市直各相关处室和下级发展改革部门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工作检查和自身检查。
第二条外部监督主要指以下内容(一)市、县、区人大和政协提出涉及行政法规的提案。
(二)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的工作检查。
(三)媒体对行政执法工作符合事实的报道。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检查主要指以下内容(一)包括行政执法工作各方面内容的综合检查。
(二)针对某一项工作的专项检查。
(三)按时间段或前期工作计划的常规检查。
(四)对行政执法任一方面工作的突击检查。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窗口和人员进行民意调查。
第四条上级或同级纪检、监察和市(县、市、区)发改委为检查监督的受理机关,发改委政策法规处(科)和监察室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别负责行政执法违法投诉举报、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纪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由法制部门负责处理:(一)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在行政执法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或不当的。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被受理的,对其投诉举报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投诉由纪检部门负责进行处理:(一)反映有关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二)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向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喝、拿、卡、要的。
(四)其他违纪情形。
第七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
对于举报人非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人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记录。
第八条举报投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投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66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1.06.20【实施日期】2001.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2001年6月20日司发通〔2001〕0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四)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五)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七)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八)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九)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一)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二)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三)仲裁登记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四)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法情况。
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办法
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办法单位:海港区城乡建设局海港区城乡建设局对行政权力委托相对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局各执法科室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建设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建设领域管理事项职权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二)区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区城乡建设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等,对有关行使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在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第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简易程序)送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
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处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4、罚没款情况;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4、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①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②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③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④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⑤发现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报局长室研究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是指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保障行政执法依法、公正、公平、文明,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执法行为依法合规。
内部监督可通过巡查、检查、考核等方式进行。
2. 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媒体、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通过举报、申诉、投诉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监督信息。
行政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及时处理相关监督信息。
3. 独立监督机构:建立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估。
该机构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核、监察、调查等,并对监督结果进行公开和通报。
4. 法律诉讼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满意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查来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同时,也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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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指对政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是指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或独立的行政监察机构。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独立、高效、透明。
第二章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第五条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的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包括执法人员的资格、权限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包括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结果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理、合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真实的原则,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有权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料和信息,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审查、调查、处置等工作流程,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高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日常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特殊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特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点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投诉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接收、调查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考试祝福语】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政令统一,保证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有关举报、控告,发现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及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认真接受市人大、市政府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
四、制定并严格执行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加强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二)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四)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五)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五、被监督检查的机关、组织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和明显不当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即停止行政执法活动或逐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二)对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变更并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若因违反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按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撤销或纠正;(四)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五)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履行;七、不具备基本执法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单位或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针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出现,不仅有助于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提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效果和水平,而且也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清洁环境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意义、制度的内容和实施策略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意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作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察机制进行制定的。
这个监督机制的主要意义在于,可以通过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成功实施。
进一步地,这个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规范执法,防止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和非法行为出现,更好地守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存与发展。
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两个方面。
1、法律制度层面首先,在法律制度层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的要求进行制定: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流程和步骤,界定了各个部门的职责,规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实践操作。
2、实践操作层面其次,在实践操作层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执法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条件、执法依据、执法方式进行监督;对执法人员的资格、执法行为等进行检查。
(2)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质量的评估: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质量进行评估,以此来改进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追究责任和问责: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问责,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社会监督与制约的力度。
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实施策略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周口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城市管理系统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XX市行政执法监察检查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单位(含受委托执法的单位,下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活动。
第三条城管系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施行,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领导本市城管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城区各执法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城区各执法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检查职权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所属城区各执法分局、其所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编制部门核定的职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职权包括:(一)审核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资格,颁发《行政执法证》、《城建监察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三)督促被监督检查机关、组织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四)责令被监督检查机关、组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六)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纠纷;(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持有《XX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配备的专职或兼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依照证件载明的监督范围和发证机关的授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doc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2-20执行日期:1996-12-20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七条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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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
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
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
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
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
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
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1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要明确各执法科室的责任,各执法科室要把执法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工作人员,保证执法任务的落实。
15、切实加快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人大、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卫生行政的工作目标之中,并将执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6、每年11月份,对全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检,推进卫生法制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