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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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
作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办[2017]3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的通知
(黑财办〔2017〕35号)
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
为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顺利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61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按照“渠道清楚、方法简明、不重不漏”和尽量避免资金重复往来划拨的原则,现制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部门事项的操作办法及工作流程如下:
一、操作中需明晰的相关事宜
(一)改革准备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点为2014年10月1日,自制度改革时点起至正式实施改革时点之间为改革准备期。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改革准备期的截止时点原则上统一为2017年9月30日(各单位实际准备期结算截止时间、开始缴费和省社保局发放统筹内项目养老金时间,以经省社保局确认时间为准,下同)。自2017年10月起,各单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单位不再发放统筹内项目退休费,改由省社保局发放。
各单位主管部门分两个时间段分别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指标(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提出申请,下同),财政部门依据各部门申请对应两个时间段分别操作:一是改革准备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二是2017年10月至12月制度实施后。
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上述两个时间段的申请一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提交时间最晚不超过9月20日,如未按时提交申请影响缴费和发放,由主管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先行汇总申请追加所属单位10月至12月缴费预算指标、调整统筹外项目退休费预算指标,提交申请时间最晚不超过9月20日,以确保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按时发放退休人员待遇;待结算结束后,再申请追加、调整所属单位准备期补缴费用相关经费预算指标,提交申请时间最晚不超过11月底,届时未完成结算工作的待2018年再提出申请。
(二)财政负担比例。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
费,已经发放或已经安排的统筹内外项目退休费等各项经费中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在准备期结算、制度实施后追加或调整预算指标、填报相关汇总表时,均按照以下规则计算或填列: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全部由财政负担;非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以下简称“非全额单位”)由财政按比例负担,财政负担比例为财政部门提供的按照2014年至2016年三年该单位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含行政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占总支出确定的平均比例;实行财政定额、定项补助等特殊补助政策的单位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政负担比例为0%,所需资金从现有财政补助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中调剂解决,财政不再额外追加预算指标。上述财政负担比例,仅在准备期结算及年底前追加缴费预算指标时使用,以后年度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规定执行。
(三)统筹内和统筹外项目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统筹内项目”退休费是指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由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外项目”退休费,是指统筹内项目提高标准部分和各级政府自行增加的项目,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统筹内项目和统筹外项目退休费的具体项目名称和金额依据《2017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通知单》进行确认。统筹内项目退休费由省社保局负责发放;统筹外项目退休费,全额单位由单位缴拨给省社保局代发,非全额单位由单位自行发放。
二、准备期结算工作操作流程
(一)省社保局出具相关要件和报告
由省社保局负责按单位进行准备期结算,结算结束后将《2014年10月-2017年9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基金结算通知单》和《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