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5]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
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5〕4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
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年检评估情况的通报(2014)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人社函[2014]3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情况的通报
(黑人社函〔2014〕38号)
省直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16号)精神,省厅组成4个评估小组,于2014年1月6日至24日对2013年1月1日前由省厅批准成立的76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进行了全面检查评估,现将评估结果通报如下:
黑龙江育英按摩技能培训学校等63 所学校达到继续办学的条件,其中优秀16所,良好19所,合格28所;黑龙江省阳光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6 所学校年检不合格,
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三个月,三个月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依法撤消;黑龙江龙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7 所学校自动放弃办学资质,依法撤消。
附件:1、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格名单
2、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限期整改名单
3、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撤消名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17日附件1
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格名单
一、优秀学校名单
1、黑龙江育英按摩技能培训学校
2、黑龙江汇泽职业培训学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黑财库[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黑财库〔2014〕14号)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省直各部门:为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促进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4年3月21日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代理银行集中支付与清算行为,有效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提高资金运行效率,根据省财政厅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对代理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协议及有关规定,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考评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代理银行业务代理难度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等4部分组成。
第六条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综合考评的年度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人社发[2016]88号
⿊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和计划⽣育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总局⼈⼒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局)、卫⽣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宣传⼯作。
本评审标准从印发之⽇起开始执⾏,原《⿊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社发﹝2014﹞30号)同时废⽌。
⾼级卫⽣职称考试频道为⼤家推出【2017年⾼级卫⽣职称考试课程!】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通过资格评审梦助⼒! 卫⽣系列法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参照《⼈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国⼈部发〔2004〕67号)“附件5: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中相关规定执⾏。
卫⽣系列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仍按《⿊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龙江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保发〔2010〕111号)中相关规定执⾏。
⿊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2016年12⽉21⽇ ⿊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通⽤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专业技术⼈员的能⼒与⽔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龙江省卫⽣专业技术⼈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条专业划分 在本评审标准中,卫⽣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与卫⽣学、药学、护理学五个专业。
第三条适⽤范围 ⼀、临床医学专业适⽤于在医疗卫⽣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和医学辅助技术⼯作的专业技术⼈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黑人社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7号)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黑办发[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1〕19号)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2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快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保障完善的管理服务体制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人员待遇,建立适合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和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规律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黑人社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号省直各参保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75号)的要求,为加强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管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保证基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和国家药品目录(2017版)乙类药品中的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等纳入省直医保特殊用药,实行分类管理。
二、特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其中参保人员使用曲妥珠单抗等22种靶向药品所需费用,个人先行自付30%后,其余部分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利拉鲁肽等18种药品所需费用,与其他乙类药品一样,个人先行自付20%后,其余部分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见附件)。
三、特殊用药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支付金额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四、符合特殊用药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住院、门诊特殊治疗时(含指定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曲妥珠单抗等22种靶向药品。
五、参保患者异地就医,经省医保局备案后,可享受特殊用药待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8.06
•【字号】黑人社函[2013]365号
•【施行日期】2013.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3〕365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劳发〔1999〕126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劳发〔1999〕12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方便省直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经研究决定,现确定以下149家医疗机构和32家零售药店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详见附件)。
请各定点单位认真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定点服务协议,认真履行定点机构的职责,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附件: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6日附件1
附件2。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黑人社规〔2020〕1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黑人社规〔2020〕1号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实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打破身份限制组织开展各类人员岗位聘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竞聘上岗机制,现就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已建立聘用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
二、转聘条件转聘人员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经历资历、身体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已与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一)转聘到管理岗位从事或协助开展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1年(含)以上,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岗位条件要求。
1.十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2.九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聘任十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3.八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聘任九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4.七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聘任八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5.六级至五级管理岗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二)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1.从事或协助开展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含)以上,具有相应的基本任职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竞聘岗位有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院所员额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院所员额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黑财规审〔2020〕2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院所员额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20号省直有关单位,省属科研院所:现将《省属科研院所员额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9月3日省属科研院所员额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黑发〔2018〕34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省属自然科学类科研院所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79号)要求,深入推进省属科研院所运行机制改革,落实科研院所员额制经费自主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征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属科研院所员额制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属科研院所在现有空编内实行员额制管理试点,由员额制试点单位自主统筹使用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经过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审定的省属科研院所员额制试点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员额制管理的人员主要包括: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员和聘用岗位、业务骨干人员。
第四条员额制经费按照试点单位报省委编办、省人社厅备案的,纳入员额制管理实名制人员的数量区间,分三档核定。
第一档,员额制管理实名人数小于空编数30%的,员额制经费=空编数的30%×本单位上一年度事业单位平均工资×1.3×动态调整系数。
第二档,员额制管理实名人数在空编的31%—60%,员额制经费=空编数的60%×本单位上一年度事业单位平均工资×1.2×动态调整系数。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3]2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5.15【实施日期】2013.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27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单位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现将《黑龙江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5月15日黑龙江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加大培养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工作力度,规范我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省人才智力优势,根据《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暂行)》(黑政办发〔2012〕87号)、《黑龙江省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办〔201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使用方向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建设资助、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基础设施建设的资助、人才队伍建设的资助,发放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津贴和省级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的资助。
二、资助项目内容(一)省级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建设资助省级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即利用5年时间,分3个层次打造5个国际一流、30个国内一流和500个省内一流的领军人才梯队,其中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要在第三层次的基础上培养和建设。
在培养期内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按10%比例进行淘汰。
1、资金用途。
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专项人才资助,用于梯队成员的培训和学术交流。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黑劳社发[2006]73号【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12-07【实施时间】2007-01-01【时 效 性】有效中省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7日 黑龙江省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2003]89号),结合省直工伤保险运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流动性较大或适用于全系统(行业)集中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中直、省直单位。
第三条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中省直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和管理。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批准成立机关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编制管理证; (三)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四)上年度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年度财务决算表。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确定所在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比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根据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动,要携带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用人单位年人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少缴工伤保险费用,如确有困难等特殊情况需缓缴的,可提前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待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黑财建〔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建〔2017〕12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7月13日黑龙江省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抓紧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26号)精神,切实做好清理偿还政府欠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做好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抓紧解决政府欠款问题,遏制盲目投资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从根源上整治“官赖”现象,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维持市场秩序,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一)清欠范围。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应由地方政府、部门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欠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向企业收取的应返未返的保证金。
其中: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91号)要求进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4号)要求进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05•【字号】黑财行[2007]5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7〕56号)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差旅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二、本《办法》实施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招标价格凭据报销。
如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限额凭据报销;到省内出差的住宿费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限额凭据报销。
三、各地定点饭店名单及住宿费价格,请登录“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网址“http://”。
2007年12月5日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哈尔滨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黑财行[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0号)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4年3月27日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级别│软席列车)│)││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印发你们,请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一、岗位设置方案的报批(一)事业单位将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一式3份(含审核表,见附表1),按照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申报。
(二)申报方案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2、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须提供人事任免机关的任职通知书;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前,须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沟通,核定岗位总量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双肩挑”人员的报批事业单位对确定“双肩挑”人员进行初审,填写“双肩挑”人员审批表(见附表2)一式3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按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聘用职数的审批(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首次拟聘用的“三类岗位”的总量,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十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三级聘用职数。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聘用职数报告审核后,下达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十级、工勤技能一至三级聘用职数单,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依据。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黑人保发[2010]13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0.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31号)省直各单位:现将《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系统评选表彰活动时,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活动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对省政府各部门开展的系统奖励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和规范省政府各部门的评选表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系统奖励评选范围和时间。
系统奖励是指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的行政奖励活动。
系统奖励评选范围限定在本系统内,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和有直接领导或者工作指导关系的下级政府对口部门及直属单位。
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是上述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先进工作者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劳动模范系企业的干部、工人)。
系统奖励应当定期进行。
两次奖励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年。
二、奖励比例。
先进集体的比例应当控制在全系统单位数的百分之五以内;先进工作者的比例应当控制在全系统总人数的千分之三以内。
系统总人数超过五千以上的部门,先进工作者的比例应按以下标准掌握:五千至一万人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二点五;一万至五万人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二;五万至十万人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一点五;十万至二十万人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一;三十万人以上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零点。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省直企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5]8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0.27【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87号)中省直参保单位:为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即“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依据目前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现就调整和降低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费率有关操作事宜明确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基础上降低两个费率档次(一类行业除外),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档次进行缴费,做到最大限度减轻参保单位负担。
二、降低费率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收支等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参保单位所属行业费率档次浮动标准。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参保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23•【字号】黑财规〔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6号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科研院所:现将《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8月23日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的意见》(黑发〔2023〕1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使用效能,提升省属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省属科研院所在科技自立自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及省科研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属科研机构预算管理体制变化,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属自然科学类科研院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优秀科研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围绕支撑“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聚焦破解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发展中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研业务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
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
根据专家最终评审结果,省财政厅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下达项目经费。
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项目评审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项目评审按照科学、可行、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科研业务费项目重点支持研发能力强、基础条件好、学科专业具有优势的科研团队,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具体分为A、B、C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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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
作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办[2017]3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的通知
(黑财办〔2017〕35号)
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
为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顺利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61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按照“渠道清楚、方法简明、不重不漏”和尽量避免资金重复往来划拨的原则,现制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部门事项的操作办法及工作流程如下:
一、操作中需明晰的相关事宜
(一)改革准备期。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点为2014年10月1日,自制度改革时点起至正式实施改革时点之间为改革准备期。
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改革准备期的截止时点原则上统一为2017年9月30日(各单位实际准备期结算截止时间、开始缴费和省社保局发放统筹内项目养老金时间,以经省社保局确认时间为准,下同)。
自2017年10月起,各单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单位不再发放统筹内项目退休费,改由省社保局发放。
各单位主管部门分两个时间段分别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指标(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提出申请,下同),财政部门依据各部门申请对应两个时间段分别操作:一是改革准备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二是2017年10月至12月制度实施后。
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上述两个时间段的申请一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提交时间最晚不超过9月20日,如未按时提交申请影响缴费和发放,由主管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
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先行汇总申请追加所属单位10月至12月缴费预算指标、调整统筹外项目退休费预算指标,提交申请时间最晚不超过9月20日,以确保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按时发放退休人员待遇;待结算结束后,再申请追加、调整所属单位准备期补缴费用相关经费预算指标,提交申请时间最晚不超过11月底,届时未完成结算工作的待2018年再提出申请。
(二)财政负担比例。
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
费,已经发放或已经安排的统筹内外项目退休费等各项经费中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在准备期结算、制度实施后追加或调整预算指标、填报相关汇总表时,均按照以下规则计算或填列: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全部由财政负担;非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以下简称“非全额单位”)由财政按比例负担,财政负担比例为财政部门提供的按照2014年至2016年三年该单位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含行政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占总支出确定的平均比例;实行财政定额、定项补助等特殊补助政策的单位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政负担比例为0%,所需资金从现有财政补助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中调剂解决,财政不再额外追加预算指标。
上述财政负担比例,仅在准备期结算及年底前追加缴费预算指标时使用,以后年度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规定执行。
(三)统筹内和统筹外项目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统筹内项目”退休费是指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由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外项目”退休费,是指统筹内项目提高标准部分和各级政府自行增加的项目,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统筹内项目和统筹外项目退休费的具体项目名称和金额依据《2017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通知单》进行确认。
统筹内项目退休费由省社保局负责发放;统筹外项目退休费,全额单位由单位缴拨给省社保局代发,非全额单位由单位自行发放。
二、准备期结算工作操作流程
(一)省社保局出具相关要件和报告
由省社保局负责按单位进行准备期结算,结算结束后将《2014年10月-2017年9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基金结算通知单》和《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