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刑事案件

合集下载

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判决,并作出相应的刑事判决书。

这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个人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正和法制力度。

下面将围绕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进行详细阐述。

一、判决书的基本结构一审刑事判决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标题:写明法院名称、法院地址、判决书编号等。

2.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信息、指控罪名、起诉书罪名、经过等。

3.证据的确认:列举认定罪名所依据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4.关键事实的确认: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包括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必要的要件。

5.指控罪名的认定:法院确认被告人是否构成某一具体罪名,并说明其相关法律条款。

6.对被告人的判决:向被告人宣告的刑事判决内容,包括具体的刑罚种类和刑期。

7.结语:对本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进行总结,并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诉或履行判决等。

二、判决书范文的特点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结构清晰:范文清晰明了,依照一定的结构编排,容易阅读和理解。

2.语言规范:判决书语言规范,用词准确,没有错别字或语病。

3.逻辑有序:范文逻辑清晰,表达严密,推理有序。

4.法律依据明确:范文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判决,罪名认定合法有效。

5.事实依据充分:范文列举了丰富的证据,认定事实依据充分。

综上所述,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作为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编写判决书时,需要保证其结构清晰、语言规范、逻辑有序、法律依据明确,以及事实依据充分,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权利。

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所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可分为:(1)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

(2)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3)第一审自诉刑事案件判决书。

(4)第一审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5)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判决书。

(6)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7)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

按照判决是否确定被告人有罪,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又可分为两大类:一审有罪判决书和一审无罪判决书。

审判实践中,用得最多的是有罪判决书,本节只介绍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

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

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__人民法院”。

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XX)X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XX,男,19XX年*月*日生,X族,XX县人,农民,住**县XX乡黑豆涧村,19XX年XX 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X,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于19XX年*月*日以被告人文X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XX及其辩护人代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起字(19XX) 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XX于19XX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X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X佃打死,被告人文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XX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

文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XX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XX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X *酗酒后到其大哥文X训家闹事,被文X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XX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X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X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X训。

其堂兄文X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X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XX, 被文XX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X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XX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X进、张X茂、徐X朵、张X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XX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X X 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X增、张X站、张X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X永、路X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XX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XX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X佃的血型一致;XX县公安局法院对文X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X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有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在案作证。

一审刑事判决书名词解释

一审刑事判决书名词解释

一审刑事判决书名词解释
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文书。

下面是一些相关名词的解释:
1.刑事诉讼程序: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判决等环节。

2.被告人:被控告犯有刑事罪行的个人。

3.罪行:指被告人所涉嫌犯下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被定义为犯罪。

4.审理:法院针对刑事案件进行的调查、研究、辩论和判断的过程。

5.判决文书: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决定的书面文件,包含了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等内容。

通过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制定,可以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审理和量刑,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拓展上,一审
刑事判决书的结果通常可以进行上诉,相关当事人可以在上诉阶段对判决结果进行申诉,以便获得更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宜中刑一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光辉,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丰城市荣塘镇马口行政村染坊村民小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晓辉,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宜检刑诉〔20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易千、伍根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辉及本院指定辩护人蔡晓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辉与堂嫂熊香珍(40岁)保持暧昧关系十余年,后因家人极力反对,熊香珍遂决定与杨光辉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

2004年10月20日晚熊香珍打电话给杨光辉,要其次日上午8点到拖船镇赣江渡口对面的沙滩上见面。

杨以为熊约其幽会,次日晨便先行赶到约定的地点。

1小时后,熊香珍怀抱外孙女黄茜(1岁)亦赶到。

见面后,熊香珍抱着黄茜同杨光辉走到泉港镇鹏洲村委月坊村民小组旁的经济林南侧沙滩处。

后熊香珍向杨提出断绝两人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随即发生争执。

熊香珍拿取杨光辉的自行车链锁砸杨。

杨即夺过锁,朝熊香珍头上连砸一、二十下,将熊砸昏,继而又用链锁紧勒熊香珍脖子,致其死亡。

后见熊的外孙女黄茜在地上哭,杨光辉又用锁将黄砸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香珍系机械性窒息死亡,黄茜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前述事实,有被告人杨光辉的供述,证人杨学辉等人的证言、物证提取笔录、凶杀现场方位图、现场摄影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光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光辉辩称,他不是故意杀人,他杀死熊香珍和黄茜是被迫的。

何震、王斌、王文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震、王斌、王文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震、王斌、王文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48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明娟孙晓东张斯琪【审理法官】王明娟孙晓东张斯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敖汉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秀伟;敖汉旗富华乳业有限公司;李玥霞【当事人】敖汉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秀伟敖汉旗富华乳业有限公司李玥霞【当事人-个人】徐秀伟李玥霞【当事人-公司】敖汉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富华乳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敖汉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秀伟;敖汉旗富华乳业有限公司;李玥霞【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富华乳业公司与上诉人宏图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服务协议》,借用宏图房地产公司资质以宏图房地产公司名义开发涉案小区房屋对外销售,被上诉人购买房屋并缴纳了包含契税、住宅维修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后宏图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为被上诉人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其再次缴纳契税、住宅维修金的事实清楚。

被上诉人与宏图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各种款项收取票据上的公章均系宏图房地产公司,被上诉人作为一般消费者,难以知晓宏图房地产公司、富华乳业公司、李玥霞之间的内部关系,其有理由相信上述费用收取方为宏图房地产公司,故对重复缴纳的相关费用,其要求宏图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判。

【权责关键词】量刑建议鉴定意见轻伤轻微伤陪审有期徒刑证据确实、充分质证初犯居住地缓刑考验期拘留取保候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何震、王斌、王文明和张某2(另案处理)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庆祥烧烤店外因故与赵某、张某1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造成赵某、张某1、张某2受伤的后果。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刑事一审判决书案号: [案号]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名称]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辩护人: [辩护人姓名]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名称]审判长: [审判长姓名]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人民陪审员: [陪审员姓名]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本案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

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与辩护人 [辩护人姓名] 到庭参加了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经过充分审理,现向原审法院提出如下一审判决:一、案件事实及证据1. [案件事实一]根据证人 [证人姓名] 的证言,其证言真实可信,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法庭认为该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之行为构成了 [指控罪名] 的犯罪事实。

2. [案件事实二]根据物证 [物证名称] 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法庭认定该物证与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之行为有直接关联。

因此,法庭认定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在案件中承担了一定责任。

二、法律适用和判决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犯罪的认定和判决需要依据的法律适用如下:1. [法律条款一]根据法律条款 [法律条款一],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在案件中犯下了 [指控罪名] 的罪行,因此被认定为 [指控罪名] 罪犯。

2. [法律条款二]根据法律条款 [法律条款二],法庭对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的刑罚情况进行判断。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法律适用和案件事实,并依据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原审法院对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犯有 [指控罪名] 罪,应依法惩处。

2. 依照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刑罚。

3. 对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所犯犯罪所得的追缴、扣押物品的处理,依法予以没收或追缴。

4. 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有上诉权,并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2023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2023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20xx 刑事一审判决书法院名称:XX市人民法院案件名称:XX盗窃案案号:(20xx)XX刑初XX号被告人: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xx年3月1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万元。

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在20xx年12月至20xx年2月期间,先后在XX市XX区、XX区、XX区等多处商场、超市、公交车站等地,采用铁锤砸车窗、钥匙开锁等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X万元。

经审查,本案有如下证据:1.被害人陈述,证明被盗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等;2.证人证言,证明目击被告人盗窃行为的情况;3.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4.鉴定意见,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5.书证,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前科等情况。

量刑情节:被告人XX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可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

二、被告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人民陪审员:XXX,XXX日期:20xx年6月9日书记员:XXX。

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包括哪些内容?

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包括哪些内容?

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包括哪些内容?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正文部分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

尾部尾部是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包括交待上诉权和上诉审法院在主文之后的说明、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判决的决定日期和书记员署名。

▲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包括哪些内容?▲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格式内容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⒈标题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

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中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⒉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

如:“[年度]×刑初字第×号”。

⒊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

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

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

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辩护人一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XX)XX刑初字第XX号
被告人:XXX
公诉机关:XXX
辩护人:XXX
审判庭:XXX
审判员:XXX
执行员:XXX
审判程序:
一审开庭审理
本案公开审理,公诉人XX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
应当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依法宣读了起诉书、辩护意见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解、证据等材料。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XXX罪,查明被告人XXX因XXX原因对XXX实施了XXX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应当以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XXX的辩护意见,认为XXX是XXX原因所致,并请求将XXX减轻到XXX。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XXX所犯的罪名成立,但经对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犯罪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可对其作出轻判。

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XXX罪罪名成立,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XX年;
二、被告人XXX的行为已造成XXX损失,应赔偿XXX元;
三、依法应当对被告人XXX所犯的罪行作出公告,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年XX月XX日。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第一审刑事判决书(XXXX)XX字第XX号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XXXXXXXXXXXXXXXX。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XXXX年XX月XX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辩护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XXX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XXXX年XX月以来,被告人XXX多次在广州市XXX区XXX路XXX号XXX房,将从他人处购得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XXX、XXX等多人,共得赃款人民币XXXX元。

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广州市XXX区XXX路XX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XXX、XXX的证言,证明其向被告人XXX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事实。

2.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XXX就是贩卖毒品给XXX、XXX的人。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XXX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XXX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X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XXX元,应当予以追缴。

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所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可分为:(1)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

(2)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3)第一审自诉刑事案件判决书。

(4)第一审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5)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判决书。

(6)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7)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

按照判决是否确定被告人有罪,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又可分为两大类:一审有罪判决书和一审无罪判决书。

审判实践中,用得最多的是有罪判决书,本节只介绍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

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

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男,25岁,汉族,出生地×省×县,高中文化,农民,住×省×县×镇×村。

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年2月20日被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在××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故意杀人罪,于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周×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因失恋,产生自杀之念,为制造轰动效应,流窜××市,寻找作案机会。

20××年2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混入××市火车站南侧站台,在火车进站之机,将被害人陈×推向列车,致被害人与列车相撞并被轧在车下,造成多处创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辩护人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在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从轻惩处。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精选5篇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精选5篇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了本案。

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

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二、被告人______……(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

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

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相信大家对于法律案件诉讼时提到的第一审判决都有所耳闻。

但大多数朋友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第一审判决书的格式和内容包含些什么?该如何书写呢?接下来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格式内容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⒈标题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

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中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⒉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

如:“[年度]×刑初字第×号”。

⒊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

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

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

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辩护人一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

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
内容。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在一审法庭经过审理后作出
的判决决定。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理由
部分应当写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主要事实,包括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经过及其犯罪的主客观方
面等内容。

二、证据的认定
刑事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证据的认定。

因此第一审判决书中必须
详细地论述证据所涉及的内容和结论,评估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之间
的关联性,明确证据的认定基础,分析证据的真伪性和有效性,确保
判决有据可依。

三、罪名的认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罪名认定也是第一审判决书必备的内
容之一。

在论述罪名过程中,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有关证
据对罪名做出具体的适用和认定。

四、刑事责任的认定
第一审判决书内容还应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认定,具体
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作案故意、过失等情况,以及具体适用哪种
类型的刑罚等。

该部分的判定需要结合刑法的规定和判例以综合判断。

五、最终判决
第一审判决书中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判决结果,即宣告犯
罪嫌疑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情况。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审判人员来说,编写一份符合规范的刑事判
决书,除了要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以外,还需要扎实的基础功夫,全
面而且细致,注重事实、证据的客观性,合理而且精准,重在忠实反映案件真相。

只有真正遵循司法正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陈丹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丹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丹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桂08民终6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香妙苏洁平黄钰雄【审理法官】陈香妙苏洁平黄钰雄【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莫海燕【当事人】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莫海燕【当事人-个人】莫海燕【当事人-公司】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戴华荣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李畅崇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廖江剑广西万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华荣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李畅崇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廖江剑广西万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华荣李畅崇廖江剑【代理律所】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广西万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基层人民法院【原告】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莫海燕【被告】陈丹【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鑫盛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时间及违约金数额应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权责关键词】书证并处罚金缴纳国家工作人员审判委员会陪审有期徒刑证据确实、充分质证明知指定管辖缓刑考验期拘留保证金取保候审决定逮捕【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桂东电力集团委托贺州市八步区交通局作为业主单位,主持修建一条从八步区步头至南乡××公路,由桂东电力集团负责投资,八步区交通局则负责招投标和工程管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格式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格式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格式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格式(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适用范围和作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从内容上看,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适用于四种结果: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有罪判决;二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它包括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被告人根本就未实施犯罪行为两种情况,对此理论上称之为“绝对无罪”;三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无罪判决理论上称之为“存疑无罪”;四是对因不满16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判决书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点:1、有利于惩罚犯罪,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3、有利于减少上诉和申诉。

(二)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写法1、首部的写法2、正文的写法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正文包括事实、证据和理由。

事实由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三部分组成。

首先,控辩双方的意见,概述一下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要点及有关证据。

其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应当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使用的方法、手段、犯罪的情节以及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证据一定要写得具体、充分。

书写证据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列举证据时,不仅要写出有什么证据,还要写明有哪一方面的证据。

第二,在写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证据的连锁性,使多方面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第三,应当把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写清楚。

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模板

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模板

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模板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首部:xxx人民法院(需标明省,市,区)(正中)刑事判决书(正中)(xxxx立案年度)x 刑初字第x号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何时因何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现在何处) 辩护人:xxx(姓名),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为律师的情形)【2、辩护人为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xxx(姓名),xxx(工作单位),xxx(职务)3、被告人的监、如果是指定辩护人,亲友的情形:xxx(姓名),xxx(职务),xxx(与被告人的关系)4护人的,在称谓上为“指定辩护人”】【注:一案有几个被告人并各有辩护人的,应分别写在各被告人的下一行,不要集中列】诉讼代理人:xxx(姓名),xxx(所在单位)(案件由来)公诉: 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起诉的罪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1、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注:控方意见和辩方意见要分两个自然段分别表述,以示民主和平等)3、判决确认的事实(法律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依法确已构成犯罪的事实。

)4、认定事实的证据(另起一段,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一定要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并阐明采信证据的理由。

)理由:1、针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做出法律上的判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杨杰、阎天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16-01-05浏览:35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浙绍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杰。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阎天。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启兵。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才辉。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权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湖北省安陆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慧娈,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文虎,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伟俊,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化名“刘瑶瑶”)。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哲瑜,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李某甲、吴某、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琳英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因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5月至9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先后与王红宇合作成为安徽富鑫融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鑫公司”)的居间商,招募业务员虚构第三方女性身份,到婚恋网站以谈恋爱、交友的名义结交单身男性为好友,通过QQ聊天博取对方信任后,以普通投资者身份向对方推荐国际原油期货,诱骗被害人王某甲、徐某、张某等人到“富鑫公司”非法搭建的“ISA”平台投资。

后由“富鑫公司”副总经理江庆丰通过“人工报价”功能,修改后台交易数据,人为造成客户亏损,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徐某、张某等人资金。

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参与骗取人民币208828.69元,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均参与骗取人民币7623284.3元。

二、被告人吴某、李某乙分别经高贝贝(另案处理)招募成为武汉福景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及业务员。

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乙经被告人吴某指导诈骗技巧后,以化名“刘瑶瑶”的单身女性身份在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门洪伟,以谈恋爱为名骗取门洪伟的信任,诱骗门洪伟到“富鑫公司”非法搭建的“ISA”平台投资国际原油期货。

被告人吴某以理财顾问的名义为门洪伟开户、发送投资建议。

后由“富鑫公司”副总经理江庆丰通过“人工报价”功能,修改后台交易数据,人为造成被害人门洪伟亏损共计人民币130010元。

综上,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均参与骗取人民币7623284.3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骗取人民币208828.69元,被告人吴某、李某乙均参与骗取人民币130010元。

被告人李某乙于同年11月1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于同年12月16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2015年5月2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才辉、杨杰、阎天、吴启兵分别于同年5月28日到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小华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李某甲、吴某、李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李某乙参与诈骗数额巨大。

被告人吴某、李某乙系从犯;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有自首情节。

提请对各被告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杰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具体如下:1、起诉书指控杨杰涉嫌参与诈骗的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开始在六安共同经营六安分公司(居间号8009),但2014年7月,杨杰已离开六安,到安庆独立营运另一家公司,对于分开后,8009居间号内产生的交易,杨杰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杨杰才开始认识到交易平台有问题,从而认定其主观上有诈骗故意,但指控的犯罪金额起算时间却为2014年6月,起诉书指控自相矛盾。

再次,鲍凤所制作的电子账册与在案被害人郑某、金某的陈述、银行账记录反映的情况相矛盾,存在记录错误,真实性存疑,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最后,本案大部分被害人未报案且缺乏相应陈述、银行账记录,认定杨杰诈骗金额的证据不足。

2、杨杰如下量刑情节。

(1)杨杰属从犯。

本案属于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杨杰通过自己的判断,推测ISA平台存在异常,且杨杰未参与平台搭建,对客户资金流入个人银行卡不知情,所谓六安、安庆分公司也系王红宇出资成立。

杨杰的获利也低于富鑫公司的部门经理,应认定为从犯。

(2)杨杰系自首,又系初犯。

综上,请求对杨杰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从轻处罚。

被告人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指控的犯罪金额认定不当。

具体包括六安、安庆公司的诈骗所得应分开计算;犯罪金额应以2014年8月底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发觉平台数据异常为起算点;电子账册不具备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应认定为从犯。

具体理由同杨杰辩护人所提出的意见。

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李某甲无罪,理由如下:1、本案审判程序存有瑕疵。

与本案指控事实相关的同案犯王红宇、张宁的供述、客户开户资料、出入金明细、汇潮支付明细等,均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但上述证据未搜集于本案卷宗中,且因本案与被告人王红宇等人诈骗案分案处理,导致无法对同案犯进行对质,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

2、李某甲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现无证据证明李某甲与王红宇进行过共谋,且无证据证明李某甲对于客户资金流入个人账户、江庆丰调控数据、代理商的利润为客户反头寸等知情。

且无证据证明ISA平台为虚假平台。

此外,证明李某甲招募业务员通过婚恋网站以交友方式开发客户的证据不足,证明数据调控及调控与客户损失之间因果关系、具体金额的证据不足。

3、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有误。

假设修改人工报价导致客户亏损的事实的成立,那么诈骗金额应按照修改人工报价后对应的客户损失金额来认定,而不应笼统的按照入金减去出金来计算。

此外,鉴于ISA平台出入金自由,因富鑫公司人员被抓导致客户存留在平台内的资金无法出金,系因意外事件造成的出金障碍,该部分资金应从犯罪总额中扣除。

在庭审后,李某甲通过辩护人提交了认罪悔过书,并表示愿意退回违法所得。

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意见: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其对人工报价并不知情,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所得少。

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李某乙无罪,理由如下:1、李某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其对于景源公司ISA平台数据可人工调控造成客户亏损并不知情,在公司有正规办公场所、人员,且客户出入金自由、有赚有亏的情况下,其有理由相信ISA 投资平台是真实的。

2、其虽然使用了不当的营销手段拉客户,但门洪伟注册、操作等均由吴某指导,且李某乙未分得客户亏损的钱款。

3、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证据不足。

现无直接证据证明平台数据被人为修改、修改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客户损失金额不能等同于诈骗金额。

4、李某乙系从犯,且能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

综上,请求法庭对李某乙做出无罪判决,即使认定李某乙构成诈骗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5月至9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先后与王红宇合作成为安徽富鑫融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鑫公司”)的居间商,招募业务员虚构第三方女性身份,到婚恋网站以谈恋爱、交友的名义结交单身男性为好友,通过QQ聊天博取对方信任后,以普通投资者身份向对方推荐国际原油期货,诱骗被害人王某甲、徐某、张某等人到“富鑫公司”非法搭建的“ISA”平台投资。

后由“富鑫公司”副总经理江庆丰通过“人工报价”功能,修改后台交易数据,人为造成客户亏损,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徐某、张某等人资金。

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参与骗取人民币208828.69元,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均参与骗取人民币7623284.3元。

二、被告人吴某、李某乙分别经高贝贝(另案处理)招募成为武汉福景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及业务员。

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乙经被告人吴启华指导诈骗技巧后,以化名“刘瑶瑶”的单身女性身份在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门洪伟,以谈恋爱为名骗取门洪伟的信任,诱骗门洪伟到“富鑫公司”非法搭建的“ISA”平台投资国际原油期货。

被告人吴某以理财顾问的名义为门洪伟开户、发送投资建议。

后由“富鑫公司”副总经理江庆丰通过“人工报价”功能,修改后台交易数据,人为造成被害人门洪伟亏损共计人民币130010元。

综上,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均参与骗取人民币7623284.3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骗取人民币208828.69元,被告人吴某、李某乙均参与骗取人民币130010元。

被告人李某乙于同年11月1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于同年12月16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2015年5月2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才辉、杨杰、阎天、吴启兵分别于同年5月28日到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小华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庭审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208828.6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综合证据1、被告人江庆丰的供述,证明:我记得富鑫公司下有五个居间商,包括8001李毅、8005陈家乐、8009杨杰、8010高贝贝,此外还有李某甲、吴启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