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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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几点看法
摘要:在很多人看来,法官高坐公堂,手握法搥,威风无比。但事实上,法官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法官职业保障正面临着不少难题。特别是对于处在第一线的执行法官来讲,职业安全保障尤为缺失。从目前发生的广西梧州泼硫酸事件,福建晋江妨害公务事件来看,受害者均为执行法官,执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问题的解决已迫在眉睫。本文试图从执行法官的角度来探索职业安全保障问题,以期对今后执行法官的安全保障有所助益。
《法官法》总则第4条中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了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一、危害法官职业安全的表现形式
执行作为法院保障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通常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这从大部分法院系统80%的信访问题均是针对执行环节,即可窥见一斑。在当事人矛盾激烈或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执行法官的人身权不断受到损害。
有关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阻碍法官履行职务行为的事件也呈上升态势,法官承受着越来越大的职业压力和风险。
侵害执行法官人身权主要表现在侵犯人身安全和名誉权。
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执行现场遭遇暴力抗法被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殴打,伤害。在本辖区的统计中,即曾有5位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过程中受到当事人或亲属采用剪刀、马刀、石头等方式进行威胁、殴打。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法官为平息事态而进行劝解时,有些当事人趁劝解,纠缠
时有意将怨气发泄到法官身上。三是到办公场所威胁法官,有些当事人对执行不满,到法院、法官办公室,以言语或电话方式对法官的人身安全进行恐吓、侮辱、加害。四是到执行法官家中无理取闹。部分基层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的场所已经蔓延至家庭生活,基层辖区范围小,执行法官的住所极为容易被当事人探知,有的当事人直接跑到法官的家中去无理取闹,不仅侵犯了法官的人身安全,甚至连法官家属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给执行法官造成较大的职业压力。
侵害基层法官名誉权相对于人身安全发生更为频繁,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电子信息形式,恶意对执行法官进行人身侮辱。有些当事人探知法官的手机号码后,以发送诅咒短信、辱骂短信的形式,对执行法官肆意谩骂,进行人身攻击。部分当事人更拿法官的家属大做文章,随意抹黑。二是以信件形式。有些当事人恶意告状诬陷法官。这些当事人当自己的目的(往往是非法目的)达不到时,仅凭他个人的主观臆断,到处写信诬告,乱上访,乱投诉,说什么某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严重影响法官的正常工作、生活。三是以辱骂形式干扰法官正常生活。有些当事人无休止地来法官办公室进行吵闹或没完没了地乱打电话进行骚扰,使法官在精神上受到摧残。
二、危害执行法官职业安全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权威未能有效建立,法律约束力不足。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职责的权利,法院也必须通过独立的审判和执行树立起法律权威,才能对部分无知群众进行有效约束,然而受现行司法体制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各级法院的人事权现阶段主控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
障依赖于地方政府。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没有司法部门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机制与经费保障机制,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与交流等都受到地方相关部门不同程度的制约,甚至基本上由地方党政部门全盘掌握,在部分地方官员眼里,法院就是地方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法院独立审判必须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会受到行政权力的过问及地方保护的负面影响,带上浓浓的行政色彩,导致法院在群众心目的地位不高,法律权威无法有效建立,部分当事人对法没有畏惧、崇尚的心理,反而产生蔑视心态,法治信仰缺失,无法从精神层面上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约束。特别是部分被执行人在被法院拘留后,因行政干预被释放后,容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出现法院无用论,法律无用论的错误舆论导向,民不尚法,则法官的安全保障无从谈起。
(二)待遇保障不到位,精英法官流失,低素质法官充斥,司法形象不佳。
《世界司法独立宣言》明确指出:“法官的薪金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与他的地位、尊严、职务、责任相适应。”我国的《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也作出了规定,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意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成了大众化的职业,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官的职业收入大都与公务员水平持平,法官的职业保障与一般公务员无异,甚至在不少地方还赶不上一般行政部门。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高于其它职业,而在收入方面却低于其它职业,两者的反差极易造成法官心理的不平衡。不少精英法官因法院待遇太低而转行去当律师等社会工作者,造成人才流失。其次,待遇保障不到位导致法官群体在社会上没有职业尊荣
感可言,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也造成部分法官浑浑噩噩度日子的现象发生。
作为法院的直接构成者和案件直接承载者,若法官素质低下,办案能力不高,和解艺术差,社会矛盾不仅无法及时有效化解,而且有可能越积越烈,最终发生危害法官职业安全的情况。其次,此类法官因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法律释明工作基本无法做到位,所以自然就会倾向于采取粗线条的执行方法,而粗线条的执行方式最容易激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再者,法官代表着法院的基本精神,法官的不廉洁、不自律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心里蔑视,造成法律信仰的缺失,没有了敬仰,伤害将随之而来。而且执行法官出外执行经验不足,在自我保护意识上存在缺失,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或遇到人身安全侵害都无法有效的保护自己安全,也是造成侵害法官职业安全事件上升的原因之一。
(三)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法官职业安全无法保障的问题前面,不能老把问题的责任归咎于法官,导致这样的结果当事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我国基层法院特别是郊县或比较偏僻的地方的法官接触的当事人普遍法律意识比较低:他们中不乏法盲,言行举止无不表现出对法庭、法官的害怕,并不明白法官的做法是否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或对其有益,如在泉州妨害公务案中,执行法官的初衷只是为了引导双方进行案件和解,然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对法院工作存在天然的抵触心理,一见到法院即担心被采取强制措施,继而在错误想法的引导下,作为了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情;他们中也不乏刁民,无视法律,完全不遵守法律规定,甚至随意侮辱法官或动手打人。在如此一群几乎没有法律常识的当事人面前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