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在于评估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
为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
以下是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一些实施细则:一、考核内容和标准的确定1.考核内容应包括医师的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
通过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和标准,确保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2.考核标准应根据不同科室和岗位的特点进行具体细化,以及适应不同级别医院的需求。
标准应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保持与医学发展的同步性。
二、考核形式和流程的规定1.考核形式可以包括笔试、实际操作、病例讨论、技术操作演示等多种方式。
考核形式应根据不同岗位和科室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确定。
2.考核流程应包括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评分、公示等环节。
确保考核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公平。
三、考核评分和结果的处理1.考核评分应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采用百分制评分或者等级评分。
评分应有专业人员参与,评分结果应有合理的权重分配。
2.考核结果应包括及格、优秀、不及格等等级。
不及格的医师应给予相应的纠正意见和指导,并制定复核和再考核的流程。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1.考核结果应作为医师晋升、职称评定等重要的参考依据,用于评估医师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2.考核结果应与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相结合,对医师的薪酬和职业发展产生影响。
3.考核结果应做到及时公示和反馈,给予医师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同时要建立考核结果的保密机制,确保考核结果的安全和保密。
五、考核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推广1.考核结果应为医师提供个性化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机会,帮助医师提高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
2.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医师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平台。
综上所述,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内容、流程、评分和结果处理,能够有效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推动医疗机构的发展。
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根据?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那么。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视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进展。
卫医〔2008〕38号
卫医…2008‟38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管卫生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建立我市医师定期考核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主题词:卫生医师考核方案通知抄送:省卫生厅市计生委合肥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0日印发共印70份合肥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试行)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合肥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组长:陈社新(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胡国春(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寒阳(市卫生局副局长)陈守春(市卫生局副局长)李邦国(市卫生局纪委书记)市卫生局医政处、组人处、业务受理处、社妇处、卫防处、监督处、监察室等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三、考核机构及考核范围(一)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同意339个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批复‣(卫医秘[2007]952号),市一院等27家机构为我市考核机构,承担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机构按照核准的考核类别负责对本机构相应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同时承担其他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附件1)省卫生厅批准、卫生部备案后的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八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二)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设置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编制批文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卫医秘[2008]908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秘〔2008〕908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现将《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医德考评工作制度,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考评办法和措施,在开展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省纪委监察厅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医德考评一年为一个周期。
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每年ll月至次年2月组织考评。
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医师护士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XXXX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一、成立组织根据相关规定,成立XXXX医院定期考核委员会及考核专家组。
二、考核对象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在我院执业的医务人员,其注册时间满2年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为本周期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及程序(一)考核内容: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业务水平测评包括以下几种形式:l、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院及各科室根据医务人员工作情况并结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做出相应的评定。
(二)考核程序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参加考核人员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医师定期考核表》并报院考核委员会。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并报院考核委员会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的行为记录者。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
四、考核内容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
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
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 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 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 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 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 程序。一般程序考核需按照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既定程序逐项完 成,《医师定期考核表》必不可少。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3学 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 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 予,并提供由安徽省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省级继续医学 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3.国家级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学 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3 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 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 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学分凭证。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所获得的学分要求: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 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 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 以下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管理
附件1
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姓名:
医师执业机构、科室:
医师定期考核类别:
医师定期考核级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年月日
安徽省卫生厅监制
填表及归档说明
1、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医师定期
考核实行“医师个人考核档案管理制度”。
2、本档案供取得临床、口腔、公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
在执业期间首次定期考核时使用,第二次以后的定期考核仅使用《医师定期考核表》。
3、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晰。
4、封面、表1-4由本人填写,医师执业机构核准并加盖公章。
5、表内的年月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6、医师定期考核类别请填写临床、中医、口腔或者公共卫生类别。
7、医师定期考核级别请填写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8、本档案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一份存入考核机构本人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9、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内将下列材料归档:
《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行为记录表》、《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医师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或者复印件(限直接认定医师资格者);医师授予资格表原件或者复印件(限通过医考取得医师资格者);按照医师执业岗位需要,务必具备的岗位培训或者考试取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如: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母婴保健合格证)和有关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获得奖励、处罚记录等。
表4。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定稿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六)其它相关材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资质和经验;(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三)有固定的考核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有足够的考核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二)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四)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方法第八条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医师的业务水平: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临床技能等;(二)医师的工作业绩:包括诊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技术、科研教学等;(三)医师的职业道德:包括医德医风、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
第九条医师定期考核方法包括:(一)书面考试:对医师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进行考核;(二)临床技能考核:对医师的临床技能进行考核;(三)工作业绩考核:对医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四)职业道德考核: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四章考核程序与结果第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根据考核内容与方法制定考核计划;(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组织医师参加考核;(三)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四)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按期查核管理方法实行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核机构第三章查核内容第四章查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查核程序第七章查核结果第八章监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医师按期查核管理方法》和《对于成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建议(试行)》的有关规定,拟订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按期查核工作的监察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指导各地查核机构展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医师按期查核工作的监察管理,医师按期查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拜托,负责展开全国医师按期查核的平时工作。
依法获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第三条参加医师按期查核。
第四条医师按期查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查核。
第二章查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拜托切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学术集体(以下统称查核机构)肩负医师按期查核工作。
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集体可向辖区切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赞同后肩负相应范围的医师按期查核工作: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100(一)设有(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50(四)切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一定连续供给医疗预年以上; 10 防保健服务(五)拥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集体。
查核机构要成立特意的查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按期查核工作制度,第六条对查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查核结果的评定,保证查核工作规范进行。
查核委员会要由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构成。
查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按期查核的组织和实行。
申请肩负医师按期查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第七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医师按期查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赞同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建立医师按期查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拟订的医师按期查核工作制度和详细实行方案;(五)上司主管部门赞同申报的证明资料;(六)其余有关资料。
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卫医秘[2007]769号各市、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为加强对医师的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附件1)省卫生厅批准、卫生部备案后的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七章考核结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医师注册所在机构(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传真:年月曰注:本表填写一式三份,考核机构、注册机关、被考核医师所在执业机构各存一份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附件2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姓名:医师执业机构、科室:医师定期考核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级别: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填表时间:年月日安徽省卫生厅监制填表及归档说明1、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医师定期考核实行“医师个人考核档案管理制度”。
2、本档案供取得临床、口腔、公卫或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期间首次定期考核时使用,第二次以后的定期考核仅使用《医师定期考核表》。
3、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4、封面、表1-4由本人填写,医师执业机构核准并加盖公章。
5、表内的年月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6、医师定期考核类别请填写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类别。
7、医师定期考核级别请填写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8本档案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一份存入考核机构本人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9、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内将以下材料归档:《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行为记录表》、《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医师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或复印件(限直接认定医师资格者);医师授予资格表原件或复印件(限通过医考取得医师资格者);按照医师执业岗位需要,必须具备的岗位培训或考试取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如: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母婴保健合格证)和有关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获得奖励、处罚记录等。
医师执业注册单位: 年 月至行为记录(须注明时间)填写人: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注: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各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 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 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局、厅直各医疗卫⽣机构: 为加强对医师的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为,提⾼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七年⼗⽉⼗五⽇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本细则。
医学教.育搜集整理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腔和公共卫⽣。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下⼀年度2⽉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机构医师定期考核⼯作。
县级以上卫⽣⾏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作。
执业医师考试频道为⼤家推出【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课程!】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取证梦想助⼒! 第⼆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作: (⼀)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医师⼈数在50⼈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业、学术组织。
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
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根据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对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进行考核,按省卫生厅医师、护士定期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乡村医生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考核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该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七条考核委员会可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卫生院分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辖区(或指定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由乡镇卫生院(含卫生院分院)的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八条具体考核人员应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组成人员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程序进行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医疗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开展情况等。
㈡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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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和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第十二条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业务水平测评应逐步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国家建立统一定期考核题库,各省参照执行。
本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三条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第四章考核方式第十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
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
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医师定期考核的重点对象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年以内和2年以内受过卫生行政处罚或有过考核不合格记录的医师。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且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四)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考核年度的第1个季度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考核人。
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十八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建立医师执业记录制度,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有机衔接,实现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管理。
第十九条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第二十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考核机构应将其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二十三条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本机构内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第二十五条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构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方式为按报送数额比率进行抽查。
第七章考核结果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二十八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做出相应处理。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一)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十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十九)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
第三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