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船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水上交通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见度不良时,在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上海海事局所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各分支局和东海海巡执法总队负责本辖区内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区域联防、果断处置为原则。
第五条能见度不良期间的交通管制工作实行区域化管理,实施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由各区域负责单位决定并发布。
吴淞VTS覆盖区及附近水域由吴淞海事局负责。
洋山VTS 覆盖区海域由洋山港海事局负责。
黄浦江水域(107灯浮上游)由黄浦海事局负责(或杨浦、黄浦、闵行实行轮值制度)。
实施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时,区域负责单位应向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备,并通报各相关分支局。
跨区域联防由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指挥。
第二章通航标准第六条黄浦江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 000 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能见距离小于100 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七条长江上海段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 海里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1000 米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能见距离小于500 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当北槽航道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未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禁止驶入北槽航道,已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谨慎航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与吴淞VTS保持联系。
除挖泥船以外,正在施工的船舶应停止作业让出航道。
当北槽航道能见距离大于500米小于1000米时,挖泥船应谨慎作业;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停止作业。
第八条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中国海事局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二 类 船 长 有 效 适 任 证 书 , 等 同 于
《 资格证明》。
珠 三角 实施船舶 大气排 放控 制
请 引航 的 除 外 :连 续航 行 不 超 过 6
个 小 时 ,该船 船 长应持 有 《 资格 证 明 》;连 续航 行6 至1 2 个 小 时 ,该船
月1 7 日经第8 次部务会议通过 ,决定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 罚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
许 可条件规 定》 《 海上滚装船 舶安全 监 督管理规定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高 速 客船安全 管理规 则》 《 老 旧运输船 舶 管理规定 》及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船
《 意 见 》规 定 ,在 排放 控 制 区 内航
行 、停 泊 、作 业的 船舶 使 用低硫 燃 油 ,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 国家
船龄 1 5 年 以上 国际航行散 货船 ,应作 为优先检 查 目标船 舶 ;未接 受专项检 查 的油改散 型的散 货船不受检查 窗 口
6 月1 2 日,中国海事局印发 《 特
指 出,申 请 从事海 员外派业务 的企业
应缴存备 用金 ,缴存标 准为1 m万元人 民 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 函形式缴
船长及至 少一名驾驶 员应持有 《 资 格证 明 》;连 续航行 1 2 个 小时 以
上 ,该 船 船 长及 至 少二名 驾 驶 员应
存 。从事海 员外 派业务 的企业拒绝承 担 或无力承担 突发事件责任 时 。可 以
办 法规 定 ,海 船 在 内 河 水 域 航 行
《 关 于进 一 步 加强 海 员外 派 备 用金 管 理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 5 月2 6 日,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关 于进 一步加强海 员外 派备 用金 管理 有 关事项的通知 》,以进一 步规 范海 员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航道)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 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第六条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
第七条船舶通常应从深水航道端部驶进或驶出,若从深水航道两侧驶进或驶出,则应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从两侧驶进或驶出深水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9 频道向吴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 中心)报告动态:(一)船舶上行经过3 号、4 号灯浮时;(二)船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三)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
第九条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 节,且不得滞航。
长兴高潮前4 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 小时内,上行船舶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 节,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 节,并与前船保持1 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不免除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航速低于10 节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潮前2 小时到低潮后1 小时进入深水航道。
第十条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 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沪海安全[2009]657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海安全〔2009〕65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的要求,制定《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强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要求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递交审核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符合证明、符合证明年度签注以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保持有效。
第六条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并取得有效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应向主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2.17•【文号】海船舶〔2010〕629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提高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滞留境外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海船舶﹝2010﹞629号2010年1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提高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能力,保障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技术状况的总体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在境外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发生下列情形所导致的各种报告、调查、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等行为:(一)检查官在检查报告行动栏填写标示滞留的行动代码或签发其它法律文书告知船舶被滞留的;(二)检查官明确告知拟滞留船舶但尚未完全采取上述措施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办法对船舶境外滞留事件的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和处理登记船舶境外滞留事宜。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船级社”)和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建立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机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船舶境外滞留处理过程中的报告、调查、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工作。
第二章应急处理第五条当发生第二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时,海事管理机构、船级社、公司及当事船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并有效履行下述职责:(一)船长应就检查官提出的滞留缺陷和法律依据逐条核实。
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特定航线船舶的航行安全,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8〕2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拟或航行长江经特定航线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以下简称特定航线船舶)。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交通服务吴淞VTS、洋山VTS为船舶提供航行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等服务。
吴淞VTS 与洋山VTS的分界线为31°00′00″纬度线,分界线以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吴淞VTS 提供,分界线以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洋山VTS提供。
第五条航运公司航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符合证明”,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船员熟悉长江上海段、长江口及洋山水域,包括航道、航标布设、水深、水流、避航区、水上水下碍航物等。
第六条特定航线船舶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取得“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批注。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的船员。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按照《特定航线船舶附加检验实施标准》要求配备集装箱系固手册,开航前按系固手册的指导进行配载和绑扎。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最新、有效、足够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七条船员内河船员应按照《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签注船员培训、考试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航线签注后,方可在特定航线船舶上任职。
第八条备案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备案。
备案前应当申请安全检查,该检查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特定航线船舶每12个月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办理备案手续。
船舶备案时需交验以下材料:(一)船舶国籍证书;(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三)经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批注“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四)公司“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五)与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的专线气象服务协议书;(六)安全检查记录簿。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篇: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安全资料;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隐患;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和资料。
第三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4、船舶应急预案;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资料:1、船舶基本情况台帐;2、船舶证书登记台帐;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5、船舶航海图书台帐;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帐;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帐;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1.22
•【文号】海船规函〔2024〕115号
•【施行日期】2024.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
施指南》的通知
海船规函〔2024〕11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全面履行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规则,进一步规范实施《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令主管机关满意”等自由裁量条款,现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1月22日。
海上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海上船舶安全,保障船舶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船舶航行、作业、停泊的各类船舶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海上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船舶安全责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对本船舶的安全负责,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船舶安全技术要求第六条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适航性。
第七条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八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四、船员安全培训第九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熟悉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船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船舶安全检查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定期组织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确保船舶安全。
六、应急处置第十三条船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七、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4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导言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就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作一详细介绍。
一、船舶出海前的准备工作1. 船舶登记和审查:所有准备出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完成船舶登记手续,并接受相关机构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船舶的适航性,船员的资质和训练情况,船舶的安全设备等。
2. 船舶检验和维护: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各项设备符合要求。
特别是船舶的动力系统,船舶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经过仔细检查。
3. 船员培训和训练:船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训练,包括船舶安全操作知识,紧急情况应对措施等。
并且船员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执照和证书。
4. 船舶物资的准备: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航行所需的物资,包括足够的燃油,淡水,食品等。
并且对于危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5. 航行计划的制定:船舶在出海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航线选择,预计航行时间,天气条件的考虑等。
船舶还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航行计划并接受审查。
二、船舶出海航行中的安全管理1. 船舶运行监控:船舶出海后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并进行实时监控。
船舶的动力系统,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正常工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处理。
2. 驾驶员的技术监控:船舶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能够熟练掌握船舶的操纵技术。
执照和证书必须符合要求,并且驾驶员必须接受定期检查和培训。
3. 航行安全设备的使用:船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航行安全设备,包括航行灯光,声音信号,雷达,GPS等。
并且这些设备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和维护。
4. 天气条件的监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天气条件,尤其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航行。
必要时船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减速航行,改变航线或者停靠港口等。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
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船员[2017]300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
知
(海船员〔2017〕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江海联运发展,现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6月12日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保障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系指《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定义的船舶。
第四条。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2018年1月15号实施各轮船长、驾驶员:你们好!随着长江经济带的快速发展,长江上海段通航密度持续增大,通航资源日趋紧张,为进一步优化航路规划,高效利用现有航道资源、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水域通航效率,上海海事局对原《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的《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1月15号实行,有效期5年。
参见附件。
请各轮抓紧时间组织学习,保存并反馈学习记录给本轮海务主管,并严格遵照执行。
今年上海辖区内的FSC、PSC都会将本次“两个规定、一个办法”的学习、宣贯、执行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请各轮船长务必高度重视。
下面是本次修订的主要部分,须特别注意:一、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1.将原“大小船分道”修改为“大小型船舶分流”;大小型船舶的分类界线由1600总吨调整为3000总吨;注意:我公司船名种类载货吨尺度总吨国扬17油船309588×141996国扬67油船430597.2×15 2952国扬77油船413096×142745国扬118油船4492100×152997国扬128油船347491×142230国扬178油船449299.9×15.22997国扬268油船96553×9499国扬296油船92853×9496千岛油888油船94353×9498划归为小型船,航法有变化。
除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外,其他航道也允许小型船舶航行,但小型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不应妨碍大型船舶的正常航行,并尽可能靠右航行。
2.当其他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避免妨碍其安全通行:(1)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2)最大宽度大于32.5米的集装箱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3)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上海海事局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海事局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游艇业的安全、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具体地理位置见附件一)内游艇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游艇的检验、登记和备案第四条游艇应当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有关游艇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游艇检验证书。
第五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第六条船籍港为上海港,且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游艇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游艇所有人也可以委托游艇俱乐部向主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船籍港为其他港口的、且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可以参照本条要求向主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游艇备案登记时,游艇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填具《游艇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一)游艇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游艇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情形);(三)游艇俱乐部的营业执照、游艇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游艇俱乐部申请的情形);(四)游艇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五)游艇检验证书;(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操作证》;(七)游艇所有人与所属游艇俱乐部的管理协议(适用于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八)码头或泊位租赁协议(需附平面泊位布置图);(九)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主管机关收到游艇的备案材料后,于20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出具《游艇备案证明书》(见附件三);否则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路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避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时,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海船检[2008]274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06.20
【实施日期】2008.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08]274号 2008年6月20日)
上海、江苏、长江海事局,各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
现发布《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根据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中国船级社上海、南京、武汉分社和上海市船舶检验处、江苏省船舶检验局为该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述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
特此通知。
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和支持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结合长江口至上海洋山港航线特殊地理环境与水文气象条件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拟或航行长江经特定航线至上海洋山港的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以下简称“特定航线船舶”)。
“特定航线”是指上海外高桥至上海洋山港之间的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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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特定航线船舶的航行安全,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8〕2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或航行长江经特定航线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以下简称特定航线船舶)。
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交通服务
吴淞VTS、洋山VTS为船舶提供航行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等服务。
吴淞VTS与洋山VTS的分界线为31°00′00″纬度线,分界线以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吴淞VTS提供,分界线以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洋山VTS提供。
第五条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符合证明”,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船员熟悉长江上海段、长江口及洋山水域,包括航道、航标布设、水深、水流、避航区、水上水下碍航物等。
第六条特定航线船舶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取得“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批注。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的船员。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按照《特定航线船舶附加检验实施标准》要求配备集装箱系固手册,开航前按系固手册的指导进行配载和绑扎。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最新、有效、足够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七条船员
内河船员应按照《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签注船员培训、考试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航线签注后,方可在特定航线船舶上任职。
第八条备案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备案。
备案前应当申请安全检查,该检查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特定航线船舶每12个月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办理备案手续。
船舶备案时需交验以下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经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批注“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船舶检验证书簿;
(四)公司“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与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的专线气象服务协议书;
(六)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九条船舶签证
特定航线船舶在申请出口签证时须满足适航的水文气象条件,并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七条要求的材料、船长开航前声明及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提供的开航前适航的水文气象信息。
第十条航行、停泊
离码头前,及时向吴淞VTS、洋山VTS报告。
保持安全航速,保持正规了望,保持VHF守听。
尽可能选择缓流时靠离泊作业、通过东海大桥。
符合特定航线适航水文气象条件并严格遵守长江上海段和洋山深水港区有关通航的管理规定及报告制规定。
如发生主机故障、舵机故障、船体进水、船舶倾斜、碰撞、搁浅、火灾、人员落水、液体泄漏、走锚等险情或事故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在主管机关划定的待泊锚地内锚泊。
第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定义
“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是指2008年5月31日前建造完工并持有内河A级航区适航证书的集装箱船舶。
特定航线船舶适航水文气象条件:实测有义波高不大于2.5米,蒲氏风级不大于6级。
洋山深水港供特定航线船舶的锚地为30°36′″N 122°02′″E,30°37′″N
122°00′″E,30°37′″N 122°00′″E,30°36′″N 122°02′″E四点连线内水域。
“特定航线”是指上海外高桥至上海洋山深水港之间的航线,航线推荐如下:
外高桥沿岸航道—52号灯浮—圆圆沙警戒区—南槽航道上段—九段警戒区—九段灯船—南支航道—南支灯船—南支航道延伸段—A0灯浮,经虎啸蛇岛以北—洋山港主航道—洋山深水港,其中5000DWT以下的船舶可选择穿越东海大桥2号通航孔到洋山深水港。
第十二条施行
本办法由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