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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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计划
为认真贯彻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XX〕249号)和省卫生厅等四局一会《关于开展20XX职业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川卫办发[20XX]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本次专项整治以《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行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重点人群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众健康安全。
二、整治对象
本次的重点对象是:生产作业场所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和可能导致职业病、职业中毒的企业;使用高毒物品、产生有害粉尘、放射性物质的企业。结合实际,筛选和确定10家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和40家县区级监管企业。
重点企业确定的原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选定专项整治重点企业名单:
一是重点行业:以存在粉尘的煤矿、水泥等行业;
二是重点职业危害物质:二硫化碳、铅、粉尘等;
三是特殊企业:同一场所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超过10人的企业;新发现使用有毒物品,存在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不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不隔离,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其他认为需要整治的企业。
三、整治内容与方法
(一)整治主要内容:查看企业职业危害预防和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制度与工作台帐;查看作业现场的职业危害实际情况;查看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查看企业对职工的职业危害情况告知、培训、体检情况和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
(二)整治的方法:
1、明确重点企业。
2、做到“十个明确”:即明确企业基本情况、严重职业危害物质、涉及作业场所和岗位的名称及数量、岗位接触人员状况、需要治理的主要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主要治理措施、落实卫生检测时限、实施健康整治时限、报告完成整治工作时限、分级验收方式和时限。要建立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台帐,对07、08年重点企业做到“一企一档”。
3、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重点企业继续巩固和落实以下7项主要工作:一是作业场所有通风、排毒、降温、除尘等防护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有害
作业和无害作业应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要隔离;为员工正确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佩戴。二是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完成职业卫生委托监测,监测结果向职工公布。三是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四是必须与接触有毒有害的员工签订有职业危害告知的劳动合同,如实告知职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五是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XX)的要求,在存在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规范、醒目地设置职业危害及防护的警示标识。六是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知识培训,企业组织和落实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七是企业明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危害岗位作业操作规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开展演练。
4、根据需要,对具有较严重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将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分析判断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5、这次专项整治将当场出具《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告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
务。
6、整治组将对被查企业当场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可能导致职业危害或职业中毒事故、无有效防护设施的企业,整治组将立即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整治组将立即下发《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企业停止该工序生产作业,实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整治组组成
本次计划整治10家企业。整治组分别由市卫生局、安监局领导带队,共分二个组,每组整治5家企业。
第一组由市卫生局领导带队,安监、劳动保障、公安、工会、卫生派员参加。
第二组由市安监局领导带队,卫生、劳动保障、公安、工会、安监派员参加。
五、时间安排
(一)8月份,结合实际,筛选和确认10家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和40家县区级监管企业。按本方案的要求选定的专项整治重点企业名单。
(二)9月15日前,市卫生局和市安监局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告知有关整治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安排落实整治企业检测、体检计划,签订责任书。
(三)10月20日前,企业完成整治自查,排查职业危害事故隐患,重点企业必须完成检测、体检和事故隐患整改,并完成整治自查验收。
(四)10月21日—30日市卫生局会风市安监等四局一会组成联合整治组,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全面监督整治,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八)11月10日前,汇总专项整治情况,上报总结。
整治时间从10月10日起至10月20日,具体日程由各组自行安排确定。请各带队领导安排本组一名同志负责整治情况的整理和汇总,整治结束将召开整治情况汇总会议,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局执法监督科。
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这次整治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整治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执法监督科。联系电话
附件1:
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告知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和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职业病防治责任,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你单位对企业职业卫生负有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
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必须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和健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完善各项卫生防护设施,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应加强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工职业卫生知识。
4、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整治,并将整治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5、应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检验与评价工作,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
6、应当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急抢险、抢救设施。
7、应及时、如实向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
8、应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业卫生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