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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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全面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全面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隧安全运营.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第九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第十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一、农村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二、国省干线公路: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2 —第十二条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3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九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 4 —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第二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县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5 —市(州、地)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省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市(州、地)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第二十二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二十三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6 —第二十四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七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二十八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7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由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备案.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第二十九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六章隧道检查与检修第三十条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第三十一条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检查频度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8 —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报厅;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检查,监督管养单位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告报厅.第三十二条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9 —和应急检查.其中,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通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消防及救援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按1次/1~3日进行.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的维修,可按1次/年进行.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可按1次/3~5年进行.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月报表.第三十三条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齐全;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第七章桥隧养护工程管理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10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方案,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三十五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市(州、地)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以上的破坏,其病害处治工程由管养单位根据监管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监管单位验收;其中,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实施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厅备案.第三十七条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检修中发现的故障,按规范须立即排除的应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有计划地安排维修.第三十八条对纳入养护年度计划需要加固、改造的桥梁或需要进行病害处治的隧道,管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大桥、特大桥的加固、改造,要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三十九条当桥梁加固、改造资金达到或超过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投资的60%(中、小桥达到50%)时,设计单位应将加固、改造方案和拆除重建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桥梁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 J22-2008)、《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JTG/T J23-2008)的规定,隧道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T H12-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的规定.—11 —第四十一条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及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应由批准机关会同业主单位和管养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桥隧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桥梁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二类.第四十三条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和隧道土建结构及机电设施设备采购等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因抢险需要,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含有确定被委托人的条件和议事规则的书面决定文件.第四十四条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照国家、省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隧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行;桥隧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断交施工的桥隧养护工程应报厅批准,断交信息应及时按《交通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规定报交通部备案.第四十六条桥隧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12 —。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与普通国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或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制定。

第四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高速集团”)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细化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目标和业务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下称“省公路中心”)具体承担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细化制定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目标和业务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依据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养高速公路路段的养护工程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安排。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除中央或省级资金外,其余由市、县级财政筹措安排。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六条养护工程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具体分类细目见附录。

第七条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受委托负责管养的养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预防养护制度并开展预防养护,根据养护需求和决策组织实施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

公路养护公司预防性养护实施细则范本

公路养护公司预防性养护实施细则范本

公路养护公司预防性养护实施细则范本一、引言公路养护是确保道路安全和保养道路正常使用的重要工作。

预防性养护是公路养护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提前对道路进行检修、维护和改进,有效延长道路使用寿命,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和通行效率。

为了规范公司的预防性养护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明确公路养护公司预防性养护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确保预防性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原则:2.1 全员参与:公司所有员工都应参与到预防性养护工作中,发挥自己的作用;2.2 提前预防:预防性养护要提前进行,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2.3 统一标准:预防性养护工作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质量的一致性;2.4 高效率:预防性养护工作要高效率进行,减少对交通的影响,确保道路的通行畅顺;2.5 不断改进:预防性养护工作要不断改进和创新,提高养护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三、预防性养护的内容和方法1. 预防性养护的内容:1.1 路面病害修复:对路面的裂缝、坑洞等病害进行及时修复,防止病害扩大和传播;1.2 路面保养:对路面进行适时养护,维持路面的平整度和驾驶的舒适性;1.3 桥梁养护:对公路桥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桥梁的安全可靠;1.4 设施维护:对路灯、护栏、标志等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1.5 绿化养护:对路旁的绿化景观进行养护和维护,美化道路环境。

2. 预防性养护的方法:2.1 巡查检测:定期对道路进行巡查检测,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2.2 维护修复:对已发现的病害和损坏进行及时维护和修复,防止问题扩大;2.3 定期养护:按照规定的周期对道路进行定期养护,维持道路的良好状态;2.4 使用先进技术:采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5 数据分析:根据养护工作的数据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四、养护责任和流程1. 养护责任:1.1 管理层:公司的管理层负责制定和监督预防性养护的工作计划和目标;1.2 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部门的预防性养护计划;1.3 员工:所有员工对预防性养护工作都负有责任,每个人都应积极参与并发挥自己的作用。

20.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作业人员、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机械设备、车辆运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保障通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高速公路路域范围内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

缺陷责任期内的公路,在尾工或缺陷施工作业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高速公路养护是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等基础设施设备的保养与维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其中沥青路面养护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按其施工时间长短分为长期养护作业(定点作业时间大于24h)、短期养护作业(定点作业时间大于4h且不超过24h)、临时养护作业(定点作业时间大于30mim且不超过4h)和移动养护作业(连续移动或停留时间不超过30min)。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

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负责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作业实施的管理。

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六条管护队负责监督检查养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养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施工方案、安全保障保通方案、应急预案、施工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经公司审核批准(若有必要,召开一路三方联勤会议审议),报【高速交警、路政执法等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等长期养护作业需报【高速交警、路政执法等部门】进行批准,并提前15个工作日通过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一) 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1.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重点管理;2.非收费国、省干线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3.非收费国、省干线小修保养工程、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大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县级养护工程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4.经营性收费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负责管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

公路养护公司预防性养护实施细则

公路养护公司预防性养护实施细则

公路养护公司预防性养护实施细则
以下是公路养护公司预防性养护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
1. 预防性养护目标:通过定期检查和维修,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提高道路安全性能。

2. 预防性养护周期:根据公路使用情况和交通流量,制定合理的养护周期,一般为每年进行一次养护。

3. 预防性养护项目:包括路面修复、裂缝封填、路面重新铺设、防水处理、路肩修整、标线刷新等。

4. 养护方案制定:根据公路养护需求和预算,制定详细的养护方案,包括工作内容、时间安排、人员配置等。

5. 养护设备和材料:公路养护公司需要配备充足的养护设备和材料,包括路面修补机械、封填材料、刷漆剂等。

6. 养护作业流程:养护公司按照预防性养护方案,组织人员和设备到指定路段进行养护作业,确保作业质量和进度。

7. 质量监督和评估:养护公司应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8. 安全保障措施:养护公司在养护作业中要注意安全,确保施工人员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9. 数据统计和分析:养护公司对养护作业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评估养护效果,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10. 公众宣传与参与:养护公司要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宣传工作,引导公众参与养护工作,增加公路养护意识。

以上是公路养护公司预防性养护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具体实施细节还需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公路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路养护公司预防性养护实施细则(5篇)

公路养护公司预防性养护实施细则(5篇)

公路养护公司预防性养护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预防性养护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养护方针,实现科学化、规范化、节约型、效益型养路的工作目标,确保路况质量的稳定,延长道路的使用周期。

为进一步贯彻好____部公路养护方针,挖掘养护潜力,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道路条件,按照“养好公路、降低成本”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____机构预防性养护是在公路还未发生损坏前或产生轻微病害尚未破损前,采取前瞻性、预见性的手段和有效的养护措施,把公路病害及造成病害的因素发现在先、处治在前。

防止病害发展的一种____管理行为。

预防性养护是养护工作的根本,规范化养护是预防性养护的保证。

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预防性养护,要建立预防性养护的长效机制,健全各项制度,层层落实预防性养护的责任,保证预防性养护工作的落实。

为确保公路预防性养护有序的开展,确保____措施落实到位,公司成立预防养护领导小组,____结构如下:组长:郑三省副组长:温勇生、揭林生、曾利民成员:赖海宁、钟小英、许永辉、谢小瑛、____霞、李继华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养护科,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

三、预防性养护的各项准备工作1、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公路情况:公司对所辖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以徒步检查为主),对检查出的病害,根据其分布范围及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统计(按公路技术评定标准jtgh20—所列路面病害类型),确定路面病害出现的性质,建立公路病害基础数据库。

在日常养护生产中,加强巡查,观察公路病害发展情况,不断更新基础数据库。

2、依据数据库,确定实施路段适合于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的损坏类型及严重程度包括:(1)轻微的龟裂;(2)接缝料损坏;(3)轻微的错台。

对照公路病害基础数据库,选择出适合进行预防性养护的实施路段。

3、预防性养护实施措施适用范围⑴桥涵构造物经常清理排水沟,疏导涵洞,特别是土边沟的,要经常清理水沟杂物,确保排水畅通。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安全组织机构第一条参加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养护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简称参建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

须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

第二条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三条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五条参建单位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二施工安全管理第六条公司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和养护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分工负责。

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第九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工作,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养护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严格按规定设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保障交通控制区的车辆安全顺利通过。

(一)警告区警告区长度不得少于16M,警告区内每隔一定距离应设置相关标志。

第一警告标志到下一个标志间距不得超过3M,其余标志的间距在1M—3M之间,警告区内设置前方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禁止超车标志、前方车道变窄标志、禁止通行标志等;封闭路段时,还应设置双向通行标志、禁止停车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农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

农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

农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农村公路养护是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经济和农民出行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农村公路养护的实施细则至关重要,可以保证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提高农村交通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下面将从农村公路养护的目标、内容、实施步骤和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目标1.保证农村公路的平整和驾驶舒适性;2.保持农村公路的洁净和卫生;3.保证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

二、内容1.路面修补:对农村公路的路面破损进行修补,包括补洞、铺设新的路面等;2.路肩清理:保持农村公路的路肩干净整洁,避免杂草和垃圾的堆积;3.排水设施维护:保证农村公路排水设施的畅通,及时清理堵塞;4.标志标线保养:定期检修农村公路上的标志标线,保证其清晰可见,提高道路通行的安全性;5.道路绿化:栽种绿化植物,保护农村公路两侧的环境,改善农村公路的美观程度。

三、实施步骤1.规划: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的规划方案,明确养护目标、内容和时间计划等;2.实施:按照规划方案,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包括路面修补、路肩清理、排水设施维护、标志标线保养和道路绿化等;3.监督: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体制,对养护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4.评估:定期评估农村公路养护的效果,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

四、管理体制1.建立科学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责;2.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养护技术和管理水平;3.加强养护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和管理,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4.加强与乡镇村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合作,形成多部门合力,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的整体效果。

综上所述,农村公路养护的实施细则是保证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提高农民出行条件的重要依据。

通过明确养护目标、内容、实施步骤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细节,可以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进行,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与普通国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或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制定。

第四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高速集团”)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细化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目标和业务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下称“省公路中心”)具体承担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细化制定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目标和业务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依据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养高速公路路段的养护工程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安排。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除中央或省级资金外,其余由市、县级财政筹措安排。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六条养护工程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具体分类细目见附录。

第七条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受委托负责管养的养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预防养护制度并开展预防养护,根据养护需求和决策组织实施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

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村公路是连接农村和城市的重要交通通道,对于保障农民的出行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资金和技术的限制,村公
路的养护管理往往无法得到有效地实施,影响了其正常使用和发展。

因此,制定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是当前亟
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
首先,应该建立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确保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协调性和连续性。

同时,要加强对村公路养护管理
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服务
意识。

二、建立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村公路养护计划和方案
四、加强对村公路养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五、建立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机制
为了保证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视、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村公路养护管理进行监督。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六、加强宣传和群众参与
总之,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民的出行
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
领导,确保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

同时,广大农民要积极参与,支持养护
工作,共同构建良好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善农民的出行条件,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X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XX省高速公路XX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21)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21)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XX省交通运输厅负XX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XX省公路局负XX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XX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XX市(州、地XX县(XX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XX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XX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XX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管理行为,提高公路运营效率,维护公路安全,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管理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专供机动车行驶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等。

第三条公路管理条例所称的公路管理,是指对公路进行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监管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公路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公路通行畅顺、安全有序,确保交通运输的正常进行,提高人民群众的出行效率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公路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五条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各类公路的布局和建设。

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社会需求、经济发展和资源利用等因素,科学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环境评估、土地征收、规划审批等程序,确保建设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效益导向,提高工程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三章公路维护与养护管理第九条公路维护和养护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保障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公路维护和养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保持公路的平整、洁净、无障碍。

第十一条公路维护和养护应当注重防治交通事故和道路塌陷等安全隐患,确保公路安全稳定。

第四章公路运营与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公路运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路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公路运营者应当提供及时、准确的交通信息,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交通指导。

第十四条公路运营应当积极推广电子收费和智能交通系统,提高通行效率。

第五章公路监管与处罚管理第十五条公路监管应当加强对公路运营和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保障公众权益的维护和实现。

第十七条对违法违规行为,公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公路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公路安全与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公路安全是公路管理的首要任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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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团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和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以适应我团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及《农四师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团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团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方针,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完善我团公路管理体制。

第3条公路养护的目的和任务(一)确保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二)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三)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四)对原有通连的砂石路段按xxx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改建、新建或扩建,逐步提高通连公路的等级。

第四条团公路养护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行专业养护与社会养护相结合的原则(即:沥青路、混凝土实行专业养护,砂石路面、沥青路、混凝土路的路肩、边坡、边沟由所辖各连队、各单位自行组织义务投劳养护)。

第五条公路的社会养护以义务工形式,由团分段给各连队、各单位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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