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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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营业管理知识点

用电营业管理知识点

用电营业管理知识点第一篇:用电营业管理知识点一.抄表管理1.抄表的定义:供电公司抄表人员定期抄录客户电能计量表计的数据简称抄表。

2.抄表周期:抄表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有的供电所对农村客户每两月抄一次表。

除定为月末24时抄表的客户外,对其他客户均由供电营业部门的抄表人员按期前往客户处抄表。

3.抄表方式:①手工抄表;②普通抄表机抄表;③远红外抄表机抄表;④远采集抄;⑤低压载波集抄;⑥远程遥测抄表;⑦委托专业性抄表公司代理抄表。

4.抄表员应掌握的基本知识:①电能表容量的配置:电能表的额定电压是根据电网供电电压确定的,如220V,380V,10KV,35KV等,其额定电流按客户用电负荷电流合理配置。

②互感器的作用:电压互感器是一种电压变换装置,有电压变换和隔离两重作用,它将高压回路或低压回路的高电压转变为低电压(一般为100V),供给仪表和继电保护装置实现测量、计量、保护等作用。

电流互感器是一种电流变换装置,有电流变换和隔离两重作用,它将高压回路或低压回路的大电流转变为低压小电流(一般为5A),供给仪表和继电保护装置实现测量、计量、保护等作用。

实际测量时,为了更好的与仪表量程匹配,也有将5A以下小电流变换为大电流(5A)的互感器。

互感器具有隔离高电压,扩大电能表量程的作用,将大电源,高电压转换成小电流,低电压的设备。

③电能表倍率的计算:电能表倍率=TV变比*TA变比;④电能表误差计算:计量装置影响电量的正确计算,主要有错误接线,计度器故障,电能表失压和倍率错误等;⑤变压器损耗电量的计算:高供高量,高供低量;⑥线路损失电量的计算:△P=3I*I*LRt*0.001。

5.运行中电能表检查的内容:①检查电能表外壳是否完好;②检查封签;③检查电能表的安装;④检查电能表的运行情况。

二.核算管理1.①电价:是电能价值的货币表现,是电力商品价格的总称。

它由电能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②电能成本:为生产,经营电能时所有的物质消耗支出和劳动报酬构成的特殊的经济范畴称为电能成本;③固定费用:与设备容量有关,与产量无关的费用;④变动费用:与产量有关,与设备容量无关的费用;⑤上网电价:发电厂向电网经营企业输送电能的价格;⑥销售电价:指供电公司经营的电网向电力客户销售电电能的价格;⑦抄见电量:是根据电力客户电能表所指示的数据计算的电量;⑧结算电量:是电力企业电费管理部门与电力客户最终结算电费的电量。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规则是针对电力企业的管理规定,它是规范供电企业运作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供应安全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规章制度、用电申请、用电范围、用电工程建设、供电服务、收费标准等方面详细解释供电营业规则。

一、规章制度供电企业应该建立每一个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应当包括通电方式、电流限制、电能计量和监控等方面。

同时,供电企业应当有一个较好的工作纪律和管理机制,能够保证工作流程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用电申请1.电力用户应在用电申请书上详细填写自己的用电计划及用电对象等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审核用电计划,并根据电网条件、用电对象、用电地点等要素确定供电方案,并告知用户。

3.用户应该在前期实施前向供电企业缴纳有关费用,包括线路接入、计量设备采购等费用。

同时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明确用电交点、用电负荷等情况。

三、用电范围1.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电力市场开放要求,满足用户用电需求。

2.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电网接纳能力和本地区用电需求,制定供电计划,并监测电网运行情况,保证用户用电质量。

四、用电工程建设1.用电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电网技术标准,为用户提供具有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的电力服务。

2.用电工程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供电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用电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供电服务1.供电企业应该提供优质的服务,回应用户的各种用电需求,及时处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2.供电企业应当在用户用电分析、用电优化、用电效果评估等方面给予指导。

3.供电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用电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收费标准1.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或者当地政府发布的建议价格规定的价格收取用电费用。

2.供电企业应当依据实际用电情况对用户进行合理的价格调整。

3.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有关用电收费信息,并告知用户如何理解收费明细,如何维护自身的用电权益。

供电营业规则 (2)

供电营业规则 (2)

供电营业规则1. 引言供电营业规则是为了确保电力供应充足、安全可靠、公平合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而制定的管理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供电企业提供的供电服务,并受电力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督。

2. 用户接入与用电服务2.1 用电接入1.用户用电接入需按照电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申请,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

供电企业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电力系统的输配能力进行接入审核。

2.用户接入电网后,需遵守供电企业关于设备使用、装接修改等的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如需添加或修改用电设备,用户应提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

2.2 用电服务1.供电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用电服务。

2.供电企业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如因供电企业的原因导致停电或停电频繁,供电企业将负责相应的损失赔偿和服务索赔。

3.用户对供电设备进行操作、维护时,应遵循供电企业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确保用电安全。

3. 电费计价与缴纳3.1 电费计价1.电费计价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定价规定执行。

2.供电企业将根据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进行合理的电费计算,并将电费计算方式、计价规则向用户公示。

3.2 电费缴纳1.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按时缴纳应付的电费。

供电企业将提供多种缴费方式供用户选择,如网银、手机支付、银行柜台等。

2.用户缴费后,供电企业将及时提供电费缴纳凭证,并将电费缴纳情况纳入用户档案。

4. 用电监测与节能管理4.1 用电监测1.供电企业将对用户的用电情况进行监测和数据采集。

用户需配合供电企业进行用电数据的采集和监测工作。

2.供电企业将与用户共享用电数据,以便用户了解自身的用电情况,从而采取有效的节电措施。

4.2 节能管理1.供电企业将向用户提供节能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用户改善用电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2.用户也应当积极采取节电措施,合理利用电力资源,保护环境,减少能源浪费。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1996年10月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1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l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l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 该类

供电营业规则 该类

供电营业规则该类一、供电服务范围为保障广大用户的用电需求,供电服务范围涵盖城市、农村及特殊场所。

我们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用户正常生活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用电登记与接入1. 用户在新建、改建或迁移用电时,需向供电公司办理用电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2. 供电公司将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制定合理的供电方案,并安排接入电力设备。

3. 用户接入电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力安全标准,确保用电安全可靠。

三、电费缴纳1. 用户应按时缴纳电费,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缴费机等方式进行缴费。

2. 供电公司将提供电费查询服务,方便用户及时了解电费情况。

3. 对于拖欠电费的用户,供电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催缴,并有权暂停供电服务。

四、用电安全1. 用户使用电器设备时,应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使用过载电器或损坏的电线电缆。

2.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改变用电负荷。

3. 发现电力设备异常或电线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等待专业人员处理。

五、用电报装与报修1. 用户在新建、改建或迁移用电时,需向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报装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2. 用户在发现电力设备故障或用电异常时,可向供电公司报修,供电公司将及时派人处理问题。

六、用电咨询与投诉1. 用户在用电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供电公司咨询,我们将尽快解答。

2. 对于供电服务不满意的用户,可向供电公司投诉,我们将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

七、用电节约与环保1. 用户应合理使用电力,避免浪费,提倡节约用电。

2. 用户应遵守国家环保法规,不得擅自排放污水、废弃物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八、用电安全知识宣传供电公司将定期开展用电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用户对用电安全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

我们愿意为每一位用户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干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干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干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l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

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

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营业规则版

供电营业规则版

供电营业规则版供电营业规则是指电力公司为保障供电质量、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规范电力交易行为等目的而制定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是电力公司对外供电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同时也是电力用户接受电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电力需求的不断增长,供电营业规则也日趋完善和规范化,下面将详细介绍“供电营业规则版”。

一、基本内容供电营业规则版主要包括供电服务、供电质量、供电安全、电费缴纳等方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供电服务方面:电力公司应当及时响应用户用电需求,提供可靠、高效的供电服务,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和稳定。

2、供电质量方面:电力公司应当保障供电设施运行正常,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要确保用户所使用的电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供电安全方面:电力公司应当加强对供电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及时排除各类隐患,确保供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电费缴纳方面: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公司的要求及时缴纳电费,确保供电公司能够维持良好的发展和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

二、重点内容供电营业规则版中还有一些重点内容需要重点强调,下面将详细介绍:1、电力公司在供电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供电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

2、电力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确保公平竞争,保障用户的合法利益,促进电力市场有效运行。

3、电力用户应当及时缴纳电费,同时也可以向电力公司提出合理的用电需求、用电建议和用电投诉,使电力公司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4、电力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管,防范各种市场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以上就是供电营业规则版的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行都是为了提高供电服务的质量和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

三、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供电营业规则版,电力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实施方案:1、加强对供电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及时排除各类隐患,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价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电服务市场化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规定有关供电营业管理、服务回应和用电服务及安全保障等具体事项。

一、定义1. 用户:指有合法用电权且已安装电能表的供电企业客户。

2. 工商业用户:指用于工商业生产或服务的用户,主要为企业单位或个体户等。

3. 居民用户:指非居住用户,主要为家庭等。

4. 消除网络损耗:指对电力系统采取的能量消耗管理措施,利用消除网络损耗技术等手段,改善变电站、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能量消耗率,降低系统运行成本,提高电能质量和系统效率,减轻环境污染。

二、供电营业管理1. 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应对用户及其领导、中介及各类商业实体等不得有利益输送行为,不准以任何名义要求、收取、接受用户及其领导、中介及各类商业实体的财物。

2. 供电企业及其各供电营业单位应严格履行营业承诺,严格以规定形式向用户发放营业凭证和上网单,持续摸底电价,妥善处理用户与电能表押金、电费缴纳等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办理。

3.供电企业及其各供电营业单位应建立“开灯要求催缴未归零电费”制度,在各营业点向用户及其领导、中介及各类商业实体发放发票等收费凭证时,应告知其未归零的电费由于工商业用户要求加力缴纳,提醒其及时缴纳未归零的电费和电能表押金等,以免影响用电。

三、服务回应1.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要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及时正确答复、处理用户投诉、咨询和报修等,积极沟通、共同解决,确保用户save-happy;服务,以提高客户满意度。

2.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价条例》定价、发票、管理费用等有关规定,根据用户要求提供电价申报、发票开具、电费分摊计算等服务,并提供发票认证查询服务。

3.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应将电费缴纳当作主要工作内容,积极倡导用户实名登记开户,为用户量身定制银行自动缴费、售电缴费、网上缴费等不同形式的电费支付服务,及时筹办、投入用电结算缴费设备,通过收付款行业协会运营的银行收付款服务,实现全行业网上缴费功能。

供电营业规则解读

供电营业规则解读

供电营业规则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供电营业规则》那些事儿!
你想想看啊,这供电就好比是我们生活的血液,没了它可不行!比如说,大夏天的,你正吹着空调吃着西瓜,突然停电了,那得多难受啊!这供电营业规则啊,就是来保障我们能稳定用上电的重要准则呢!
首先,它规定了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像是一场游戏,得有规则,大家才能玩得开心、公平嘛!比如说,供电企业要保证供电的质量和可靠性,不能随随便便就停电啦!而用户呢,也要按时交电费,不能耍赖皮哟!这不跟咱和朋友约好了出去玩,都得守时一样嘛。

然后呢,对于用电的计量、计费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你说要是计量不准确,那用户不就亏大啦?就好比你去买东西,售货员给你算错了账,那你能乐意?
还有哦,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故障抢修、停电通知什么的,规则里也都有要求。

这可太重要啦!要是突然停电了也不通知一声,那我们可就抓瞎了!就好像你要出门,结果家人没告诉你钥匙放哪儿了,你得多着急啊。

咱再说说违规的后果吧。

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则,那肯定是要受到处罚的呀!这就好像你在马路上不遵守交通规则,交警叔叔肯定得找你麻烦呀!
总之,这供电营业规则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呢!我们都得好好了解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我们自己的权益呀!我觉得呀,这规则真的特别重要,大家可得重视起来,不然到时候吃亏的可就是我们自己啦!就这么说定了,快去看看这规则到底都讲了啥!。

电力工业部关于供电营业规则

电力工业部关于供电营业规则

电力工业部关于供电营业规则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颁布日期:1996-10-08 执行日期:1996-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自199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一九九六年十月八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的用是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用户暂缓办理。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第二十四条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知识讲解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知识讲解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令第八号《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电源特性、类型及管理关系的总称,与供用电合同种类相对应,一般可分为以下五种:1、高压供电;2、低压供电;3、临时供电;4、趸售供电;5、委托转供电。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一般应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它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条)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发电厂或水电站不得对外受理用电申请和供电营业。

当采用发电厂或水电站直配供电方式时,必须由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当地供电企业受理用户各种用电业务手续和装表、计量、收费。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独立电源:1、与其它电源无联系而独立存在的电源;2、两个电源之间有较弱联系,但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因此而导致另一个电源同时损坏,如不在同一输电线路上的两个变电站提供的电源,或由两个电源供电且有多台变压器并列运行的变电站不同母线上供电的电源,也可提供给用户作为保安电源。

第七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在突然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重要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具有上述负荷的用户,统称为重要用户。

重要用户的用电应设置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第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而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主供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维持供电而设置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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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计算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

退补
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基本电费计算
2、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

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欠费违约金
3、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

违约用电及罚款
4、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高价低接):补交差额电费、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罚款、时间不确定的按三个月计算
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私自增容):⑴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补交私增设备容量基本电费、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⑵其他用户: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超过计划用电的):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 元、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

(擅自使用已暂停或启用封存的变压器):
⑴两部制电价用户:补交擅自使用或封存的变压器基本电费、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⑵其他用户: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

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窃电行为;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窃电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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