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设备标准和修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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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线路设备标准和修理要求
第一节线路平面
第3.1.1条在线路直线地段,两股钢轨顶面应位于同一水平。在线路曲线地段,应根据曲线半径和实测行车速度,在外股钢轨合理设置超高(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线路宜按旅客的舒适条件进行检算和调整超高值)。超高按下列公式计算:
H = 11.8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υj=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式中H——超高(mm);
υj——平均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N i——一昼夜各类列车次数(列);
Q i——各类列车质量(t);
υi——实测各类列车速度(km/h)。
按上式算出后,对未被平衡欠超高和未被平衡过超高分别按下列公式检算:
H c=11.8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 H
H g=H - 11.8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式中H——实设超高(mm);
H c——未被平衡欠超高(mm);
H g——未被平衡过超高(mm);
υmax——线路允许速度(km/h);
υH——货物列车平均行车速度(km/h)。
未被平衡欠超高不应大于75 mm,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90 mm,但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线路个别特殊情况下已设置的90(不含)~110 mm的欠超高可暂时保留,但应逐步改造;未被平衡过超高不应大于30mm,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50mm,允许速度大于160km/h线路的个别特殊情况下不应大于70 mm。
实设超高在满足上述条件下,货物列车较多时,宜减小H g,旅客列车较多时宜减小H c。
有砟轨道实设最大超高,在单线上不得大于125 mm,在双线上不得大于150 mm。无砟轨道实设最大超高不得大于175mm。
第3.1.2条如行车条件有较大变化,或曲线发生木枕压切、混凝土枕挡肩破损、钢轨不正常磨耗等情况,应根据实测行车速度和实际牵引质量,重新计算和调整超高。
第3.1.3条两线路中心距离在5 m以下的曲线地段,内侧曲线超高不得小于外侧曲线超高的一半,否则,必须根据计算加宽两线的中心距离。
第3.1.4条曲线超高顺坡。
一、曲线超高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顺完,允许速度大于160 km/h的线路,超高必须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顺完;允许速
度大于120 km/h的线路,顺坡坡度不应大于1/(10υmax);允
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线路,顺坡坡度不应大于1/(9υmax)。
允许速度不大于160 km/h的线路,如缓和曲线长度不足,顺坡可延至直线上;允许速度为120(不含)~160km/h
线路,在直线上顺坡坡度不应大于1/(10υmax ),在直线上顺
坡的超高不应大于8 mm;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线路,在直线上顺坡坡度不应大于1/(9υmax ) ,在直线上顺坡的超高,有缓和曲线时不应大于15 mm、无缓和曲线时不应大于
25 mm。
在困难条件下,可适当加大顺坡坡度,但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线路不应大于1/(8υmax );其他线路不应大于
1/(7υmax),且不得大于2‰。
二、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应满足表
3.1.4的规定,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特殊困难地段不
应短于25 m。允许速度不大于120km/h的线路在极个别情况
下不足25 m时,可在直线部分设置不短于25 m的相等超高段。如设置相等超高段困难,可在直线部分从较大超高向较
小超高均匀顺坡。
圆曲线或夹直线最小长度表3.1.4
线路允许速度(km/h)200 160 140 120 100 80
圆曲线或夹直线最小长
度(m)一
般
140 130 110 80 60 50
困
100 80 70 50 40 30
难
三、反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应满足表
3.1.4的规定,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特殊困难地段不
应短于25 m。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线路在极个别情
况下不足25 m时,正线不应短于20 m,站线不应短于10 m;困难条件下可按不大于1/(7υmax)顺坡,特殊困难条件下超高
顺坡可延伸至圆曲线上,但圆曲线始终点的未被平衡欠超高
不得超过第3.1.1条的规定。
四、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线路在特殊条件下的
超高顺坡,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但不得大
于2‰。
五、同一条曲线实设欠超高、超高顺坡率、夹直线长度(含曲线与道岔夹直线)3个技术参数,一般不应采用2个
及以上的困难条件限值。
第3.1.5条圆曲线最小长度应满足表3.1.4的规定,
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25 m。
相邻两线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时,如受圆曲线最小
长度限制,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线路,可不设缓和曲线,但圆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表3.1.5规定的数值。困难条件
下的圆曲线最小半径,160 km/h≥υmax>140 km/h时不得小
于8000 m ,140 km/h≥υmax>120 km/h时不得小于6000 m。
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可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
径(m)表3.1.5
线路允许速度(km/h)160 140 120 100 80
可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
12000 10000 5000 4000 3000 半径
相邻两线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时,若受曲线偏角限制难于采用表3.1.4规定的圆曲线最小长度标准,允许速度
不大于160km/h的线路,可采用较短的圆曲线长度,但不得
短于25 m。
第3.1.6条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不得采用复曲线;其他线路不宜采用复曲线,在个别特殊困难情况下
可保留复曲线。复曲线两圆曲线的曲率差大于表3.1.6规定
的数值时,应设置中间缓和曲线。中间缓和曲线的长度应根
据计算确定,不得短于20 m。复曲线每个圆曲线的长度不得
短于50 m,其超高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超高向较小
超高均匀顺坡。
复曲线可不设中间缓和曲线的两圆曲线的最大曲率差表
3.1.6
线路允许速度(km/h)120 100 80
可不设中间缓和曲线的两圆曲
1/4000 1/2000 1/1000 线的最大曲率差
第3.1.7条线路设备大修时,缓和曲线及两曲线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