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要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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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一节套型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三节厨房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总则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务必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与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制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通常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一致使用面积、居住空间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含墙、柱等结构构造与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者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者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者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一、 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等于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被总套数(套)除, 二、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等 千 总 套 内 使 用 而 积 ( 平 方 米 ) 被 总 建 筑 而 积 ( 平 方 米 ) 除 。
第2 . 5 . 2 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 居 室 、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跋室、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第 2 . 4 . l 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千下列规定·
一、 外开门的卫生间
l . 8 0 平方米;
二、内开门的卫生
2 . 0 0 平方米;
问三 、 外 开 门 的 厕
l . I 0 平方米;
所 四 、内开门的厕所
1 . 3 0平方米。
第 2 . 4 . 2 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 培 加 相 应 的 而 积 ,并 设 给 水 、排水设施及单 相
第三节厨房
第2 . 3 . l 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 3 .
5 0 平方米.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 4 平方米;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 .
5 0 平方米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5 . 5 0 平方米。 第 2 . 3 . 2 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 龛 )等设备或
第 2 . 6 . 3 条 利用坡质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 一 半 面 积 的 净 商 不 应 低 千 2 . I O m , 其
余部 分最低处商度不宜低于1 . 5 0 m 。
第 2 . 6 . 4 条 厨房的净商不应低千 2 . 2 0 m, 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

住宅设计要点

住宅设计要点

住宅设计要点总图部分一、建筑条件:总图、技术经济指标(住宅及配套建筑面积、各单体住宅户数)二、小区周边大市政条件:电力、弱电进线方向三、负荷估算(一)、住宅小区内配套公建,可参照院技术措施确定负荷估算标准。

(二)、住宅估算标准1、北京地区负荷估算标准可参照《北京市供电局京供计【2002】173号文件》,目前北京地区实际工程,审批标准把握通常在25~45VA/m2。

2、对于沧州、青岛这些城市的工程,一般为供电局收费、施工至住户电表箱,供电局为节省造价,负荷估算标准较低。

其他省市工程,负荷估算标准可向当地供电部门咨询。

以下列出6E1工作室所设计的各省市工程负荷估算标准:(1)、沧州:每户容量 4kW,同时系数取 0.7。

沧州皇家壹里最终负荷估算标准在19~22VA之间。

(2)、天津:50W/m2。

(3)、大同:按国标数据手册考虑,20-60W/ m2(一般户型折算到变压器2KW/户)(4)、沈阳:90 m2以下户型:6KW/户;90-150 m2户型:8KW/户;150-200 m2户型:8KW/户;(5)、威海:80 m2以下户型:4KW/户;80-120 m2户型:6KW/户;120-150 m2户型:8KW/户;150-200 m2户型:10KW/户;住宅楼的总进线和表箱电缆的用电负荷核算:采用4kW /每户折算居住户数,并以此户数确定同时使用系数。

四、开闭站设置(一)、一座位于住宅区的10kV开闭站可带配电容量:近期可带10kV配电容量:26000 kVA(变压器负荷率取50%)。

远期可带10kV配电容量:20000 kVA(变压器负荷率取65%)。

(二)根据上条及负荷估算计算结果,由供电部门确定是否需设置开闭站及设置数量。

目前北京供电部门规定小区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需设置开闭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试用稿)》)(三)开闭站建筑形式:地上独立式、箱式,建筑物内地下一层(此方式须供电局特批)。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01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术语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对于坡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所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凸窗bay-window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middle-floor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open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3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面积测绘计算以当地标准为准)4.0.2.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4.0.2.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4.0.2.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0.2.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4.0.2.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住宅设计要点(规范)

住宅设计要点(规范)

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小区3000-5000户10000-30000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道路】居住区级,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与城市支路同级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级,一般用于划分组团的道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级,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m;公建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居住区绿地】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道路绿地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完整版)《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

(完整版)《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

(完整版)《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
简介
本规范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提供指导,旨在确保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满足人们的需求,提供舒适和安全的居住环境。

规划原则
1. 安全性原则:确保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提供逃生通道、消防设施等必要设施。

2. 便利性原则:考虑住宅小区内部交通流动和设施配套,提供方便的交通连接和基础设施。

3. 绿化原则:注重住宅小区的绿化景观规划,提供公共绿地和花园,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4. 社区性原则:通过合理的规划设计,建立社区文化和交流的平台,促进居民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规划要求
1. 住宅布局:合理安排住宅建筑的布局,确保光照和通风,并
考虑隐私和安全。

2. 公共设施:规划适当数量和类型的公共设施,如公园、游乐场、健身房等,以满足居民的日常需求。

3. 道路和交通:规划合理的道路网络,确保交通流畅、安全,
并为行人和自行车提供便利。

4. 环境保护:注重住宅小区的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噪音、
污染和废弃物的产生。

5. 安全设施:提供适当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盗门窗、监控系统等,确保居民的安全。

6. 景观规划:设计美观的景观,包括花园、湖泊等,提供舒适
和宜人的生活环境。

总结
本规范旨在引导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确保提供舒适、安全和
宜居的居住环境。

合理布局住宅建筑、配套公共设施和交通网络,
并注重环境保护和社区文化建设,是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关键要素。

以上是《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完整版文档,希望能对您
有所帮助。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3.2 居住建筑《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一1999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

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 11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总则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完整版)住宅楼设计规范

(完整版)住宅楼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3 套内空间3.1 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m²;2 单人卧室为6m²;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²。

3.3 厨房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²;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4、单设便器的为1.10m²。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学习要点新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已于2011 年7月发布,2012 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编共形成条文218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5条,占29.8%。

强制性条文较2003年版增加了41条,其中有多处增加、修改的条文,将对住宅施工图设计产生重大影响,设计和审查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新增的几个基本概念【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指安装在外墙体之外与窗洞口的上下挑板结合,突出主墙面的外凸形窗体,通常也叫飘窗。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

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

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联系廊】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被取消了的几个基本概念取消了“单元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等用语。

3.规范适用范围的变化2003年版规范适用范围是“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新规范修改为“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4.强制性条文新旧规范变化情况室内环境 - 19 10 41 10 22 一般规定 - 5 2 24 2 19 给排水 - 7 7 暖通空调 5 9 4 电气 - 6 6 24 65 415.电梯选用6.4.2条:≥12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原规范: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分析:该条文与现行的 2003 年版《住宅设计规范》第 4.1.7 条“……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比较,明确了担架电梯应设置。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3.1 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m²;2 单人卧室为6m²;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²。

3.3 厨房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²;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4、单设便器的为1.10m²。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住宅设计规范图文解析

住宅设计规范图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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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策设计
3.5 套型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 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 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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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策设计
3.5 套型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 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 影净面积之和。
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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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策设计
3.6 套内使用面积 计算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卫生间、餐厅、过道、 前室、贮藏室、壁柜等 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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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要求 尧策设计
3.6 套内使用面积 计算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 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 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 建筑面积内。
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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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策设计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 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 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 卧室、起居室(厅)时, 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 低于2.10m。
尧策设计
•3.2 卧室、起居室 (厅)
•3.2.2 起居室(厅)应 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²。 3.2.3 起居室(厅)内的 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 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 开向起居室(厅)的门 的数量。起居室(厅) 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 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 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 宜大于10m²。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 计,每套应设卧室、起 居室(厅)、厨房和卫 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 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 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 于表3.1.2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大全

住宅设计规范大全

住宅设计要点第一部分住宅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一. 总平面设计1. 间距1.1 建筑平面搭接错位时,h值(净尺寸)不宜大于2.4m,以免影响采光。

2. 消防2.1 总图中应做好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面设计,注意人车分流;当消防车道下面为地下室时,结构应考虑消防车总重300KN荷载。

2.2 登高面2.2.1 登高面宜在用地红线内解决,条件限制时可利用绿化带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设硬地,并按消防车总重300KN计算。

2.2.2 当建筑物凹入处进深不大于4m(净宽)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1/4周边长度算作登高面;如凹槽宽度不大于2.5m(净宽),该宽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总长度。

2.3 消防车道2.3.1 高层建筑周围宜设环形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18m×18m 回车场。

2.3.2 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高层12m,多层9m。

2.3.3 消防车道最小宽度:登高面处6m,其它处4m。

2.3.4 消防车道的坡度:登高面≯1%,其它处≯7%。

2.3.5 消防车道距建筑物距离宜≮5m。

2.3.6 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通道。

2.3.7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3.流线设计3.1 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人车分流专用通道;当商住楼住户大堂与流量大的商业服务空间临近时,商业用房的货运出入口宜设在地下室或与大堂入口异向布置,避免人、货流交叉,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4. 附属用房4.1 总平面设计时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如入口附近)设置管理用房。

4.2 应在住宅(区)的下风向和较隐蔽处设垃圾站,其面积不宜小于6㎡,与住宅距离不宜小于10m,外部与道路相连;垃圾站地面及内壁宜贴光滑、宜清洁材料,并配置给排水设施。

4.3 箱式变电在总图中要综合考虑,不应设在入口附近,建议其与主体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m,以免影响景观和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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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要点(规范)
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小区3000-5000户10000-30000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道路用地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
地面停放场地。

【道路】
居住区级,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与城市支路同级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小区级,一般用于划分组团的道路
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组团级,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公建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居住区绿地】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道路绿地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住宅建筑套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住宅建筑套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
²)。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²/hm²)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²)与居住区用地(万m²)的比值表示。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
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3道路用地(R03)
4公共绿地(R04)
【日照】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其它→8类
【绿地】
中心绿地,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少于70%;宜采用开敞式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
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m2/人
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道路】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 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2.5m,纵坡不应大于2.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平衡用地】
用地
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绿地
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
进行计算;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道路】
外围道路不计入;
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其它用地面】
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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