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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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

政备案示范文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14]57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23

【实施日期】2014.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4〕574号)

各县级市局、各区分局: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实施工作,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附件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

一、备案依据

根据《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备案项目、备案部门。

二、备案机关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备案要求

(一)备案报送人应当如实向备案实施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报送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办理物业管理行政备案事项,备案报送人提交的报送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文字材料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提交材料目录顺序装订并编排页码;

2.表格填写及签名必须用钢笔、签字笔等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铅笔;

3.表格填写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4.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章。

(三)办理物业管理行政备案事项(附件1-6),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备案报送人应当以现场方式向备案实施机关递交书面报送材料;

2.备案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报送材料进行核对。报送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核对其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应当在留存的复印件材料加盖核对专用章。

3.报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备案实施机关应该允许备案申请人当场更正;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实施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备案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事项书面告知书后30日内,将补正材料报送备案实施机关。

4.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实施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备案回执。

四、其他事项

(一)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以及逾期报送备案或者逾期变更备案事项的,由备案实施机关按照《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可以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备案报送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取得相关备案回执后,经备案实施机关查证属实的,备案实施机关可以撤销相关备案回执,并可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由备案报送人全部承担。

附件:1.物业管理行政备案项目

2.示范文本目录

附件1-1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建设单位申报)

办理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办理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收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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