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2月26日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制定本意见: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和预告登记此类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登记(一)商业用房办理分割登记的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市场、办公楼等商业用房,原未按规划许可的间隔分单元办证的,可直接按原规划间隔办理分割登记。
2.原规划许可无标示间隔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分割登记:(1)房屋具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
固定界限可以是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房屋布局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独立通行权、相邻权。
(2)房屋分割符合消防要求,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小于或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我们制定了《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
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二、《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三、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市物价局房屋管理局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价〔201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五、建设单位向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穗府办〔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2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管权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2.取消采矿权出租合同审批。
3.取消石矿粘土矿季度销售情况备案。
4.取消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结果备案。
5.取消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6.取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
7.取消采矿权人防治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护应急方案备案。
8.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
9.取消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实施的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10.取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1.取消户外广告设置审查。
12.取消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前备案。
13.取消编绘出版地图试制样图备案。
14.取消非本市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本市除城市总体规划外的编制任务备案。
(二)增加的职责。
1.不动产登记。
2.地图审核。
3.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4.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5.县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
6.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7.测绘项目备案。
8.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穗价[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9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服务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共建和谐小区,大力推进我市价格诚信市场体系建设和引导房地产行业、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物权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问题的意见(一)对于在《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实施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依建设规划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配套建设的智能门禁系统,其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的建设费用应计入新建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成本;其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应计入物业服务费已包含的公共秩序维护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用。
(二)门禁卡作为智能门禁系统完整使用功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为业主免费配送一定数量,以保证小区每户的基本需要。
具体配送数量可由房地产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与业主约定。
参考《广州统计年鉴》我市2005、2006和2007年的人口和户籍统计数据,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建议为每户业主免费配送不少于4张。
(三)对于业主因遗失、损毁补购,或因生活需要在免费配送数量以外自愿另行增购门禁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服务,但可以收取门禁卡工本费。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环保、市容环卫、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一)有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颁布施行需要贯彻执行的;(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三)业主提议召开暂时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四)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情况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整理并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
第五条【物业管理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委托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造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招投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通知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预防、减少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保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通知如下:一、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基本原则前期物业管理应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投标单位参加招投标或招投标单位少于三家时,经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可采用协议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实施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在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四、招标时间尚未售房的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招投标.五、主要程序一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向物业所在地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规划许可.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2.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址和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3.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应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公告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二招标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受理、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书.建设单位凭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书在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后不允许改变招标文件;确需改变的,应经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批准.三投标投标人应当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四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依照招标书约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五评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业主代表2人,物业管理专家2人.物业管理专家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选聘并制作专家名册,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监督招标人从名册中随机选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专家.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并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业主代表由招标人随机从业主中选定;暂无业主入住的小区,由街道、居委会各派1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多数评委认为投标文件有不符合招标要求、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或可能损害业主利益的,可以否决,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签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街道应派人监督评标全过程.六中标评标委员会可推荐1名专家牵头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适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与推荐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在物业小区内显要位置公布15日.在公示期内,业主、其他投标人有异议的,由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处理;业主、其他投标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受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代理物业管理招投标业务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按本条第一款办理相关手续,接受所在地国土房管部门的监督.六、事后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中标结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书.七、合同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不超过三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且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重新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反馈.二○○七年八月六日。
广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前期物业管理应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实施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在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四、选聘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五、主要程序(一)招标1.本通知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通知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2.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配备情况等;(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4)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5)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7)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篇一: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3月1日实施)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56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8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 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8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区、特定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在镇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穗价[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10〕99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穗国房字[2013]591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591号)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2013年5月24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为当事人申报房屋租赁信息提供便利,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称市租赁所)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具体工作。
第四条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规则颁布后3个月内,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开通房屋租赁网备系统(以下简称网备系统)。
市、区租赁所应当对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网备系统使用手册以及使用培训。
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租赁双方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所在地的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或已开通网备系统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租赁双方经中介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该中介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2020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
2020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哦!20xx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穗价[2004]200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4]20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穗建规字〔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穗建规字〔2022〕9号)已印发实施,现将其配套文件《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关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4月11日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21〕6号)有关精神,支持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权属人利用项目宗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
已完成土地出让的在建项目及已建成的工业用地项目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要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再利用审批。
(二)本细则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各级政府认定或授予称号的孵化器、文化创意产业园、环保循环经济产业园、提质增效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穗建规字〔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1月22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推动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以及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第四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
广州市物业服务区域备案工作指引
广州市物业服务区域备案工作指引一、背景介绍物业服务是指对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的工作。
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管,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广州市对物业服务区域备案工作进行指引和规范,以确保物业管理的顺畅进行,维护广州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备案要求1.备案对象:所有从事物业服务的机构,包括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协会等。
2.备案范围:需要备案的是物业服务的区域范围,包括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
3.备案材料:备案机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备案申请表:填写备案机构的基本信息、备案区域等相关信息。
(2)备案证明文件:提交备案机构的企业法人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3)备案费用:缴纳备案费用,费用标准由广州市物业服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备案流程1.备案机构准备备案材料并填写备案申请表。
2.备案机构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广州市物业服务主管部门。
3.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将发放备案证书给备案机构,并将备案信息录入备案数据库。
5.备案机构需将备案证书及备案编号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备案管理1.备案更新:备案机构如需变更备案区域,须重新提交备案申请,经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
2.备案注销:备案机构如停止从事物业服务,须提前向物业服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注销,并进行相关手续。
3.备案监管: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备案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备案机构发现违规行为将进行警告、罚款、吊销备案资格等处理。
五、备案的意义1.规范管理:物业服务备案工作有助于建立规范的物业服务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广州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2.信誉评价:备案机构获得备案证书后,可以证明其从事物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提高了其在市场上的信誉度。
3.信息公示:备案机构将备案证书及备案编号在物业服务区域公示,为业主提供了相关信息,便于业主进行选择和评估。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住宅前期物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价[2013]23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2.18
【实施日期】2013.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
导价的通知
(穗价〔2013〕232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使住宅物业服务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制定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2.8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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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
政备案示范文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14]57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23
【实施日期】2014.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4〕574号)
各县级市局、各区分局: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实施工作,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附件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
一、备案依据
根据《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备案项目、备案部门。
二、备案机关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备案要求
(一)备案报送人应当如实向备案实施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报送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办理物业管理行政备案事项,备案报送人提交的报送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文字材料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提交材料目录顺序装订并编排页码;
2.表格填写及签名必须用钢笔、签字笔等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铅笔;
3.表格填写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4.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章。
(三)办理物业管理行政备案事项(附件1-6),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备案报送人应当以现场方式向备案实施机关递交书面报送材料;
2.备案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报送材料进行核对。
报送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核对其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应当在留存的复印件材料加盖核对专用章。
3.报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备案实施机关应该允许备案申请人当场更正;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实施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备案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事项书面告知书后30日内,将补正材料报送备案实施机关。
4.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实施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备案回执。
四、其他事项
(一)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以及逾期报送备案或者逾期变更备案事项的,由备案实施机关按照《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可以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备案报送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取得相关备案回执后,经备案实施机关查证属实的,备案实施机关可以撤销相关备案回执,并可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
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由备案报送人全部承担。
附件:1.物业管理行政备案项目
2.示范文本目录
附件1-1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建设单位申报)
办理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办理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收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