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籍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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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籍调查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引用标准

GB 12763-91 海洋调查规范

GB 12327-1998 海道测量规范

CH 5003-1994 地籍测量规范

GB 12319-1998 中国海图图式

GB/T 17796-1999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

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 总则

3.1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3.2 内容

海籍是指国家为实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海籍调查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查清每一宗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海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

海籍调查分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初始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前进行,变更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批准前进行。

3.3 调查成果的法律效力

海籍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并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3.4 调查单元

海籍调查的单元是一宗海。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一个用海单元称为一宗海。同一权属不同用海类型的用海单元应独立分宗。

3.5 海籍编号

3.5.1 海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年份、宗两级编号,具体格式为登记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字母代码(按照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加年份和四位数序号。

3.5.2 同年份的宗级编号按时间由"000l"号开始顺序编号。

3.5.3 同宗海被两幅以上海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海籍编号。

3.6 实施单位

海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负责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或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的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7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在本省范围内实施。

3.8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4 海域使用分类

4.1 分类依据

海域使用分类以海域用途为主要依据。

4.2 分类体系

根据海域用途的差异,海域使用分为9个一级类,25个二级类。

分类体系见附录1。

5 初始海籍调查

5.1 准备

5.1.1 确定工作底图

选用海军航保部门出版的海图、国家测绘部门绘制的地形图作为海籍调查的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的比例尺可选为1:5000~1:50000,若资料条件许可,可采用更大比例尺;近岸海域比例尺宜采用1:5000,开发敏感区域和有争议的区域比例尺可采用1:1000或更大。

5.1.2 确定范围

在工作底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与海域使用现状相衔接。

5.1.3 准备资料

a)经过初审的海域使用申报材料;

b)现有的海籍资料;

c)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海图、航摄资料;

d)海域使用现状调查资料;

e)海籍调查通知书;

f)其他有关资料。

5.1.4 技术设计

根据申请用海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海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

5.1.5 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图册,置备海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5.2 权属核查

权属核查是对宗海界址及海域使用申请人、海域使用权人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5.2.1 制定海籍编号

根据3.5规定,调查前对宗海给以海籍预编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海籍编号。5.2.2 指界通知

以当面送达或邮送海籍调查通知书的方式,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和相关海域使用权人按时到场指界。

5.2.3 现场调查核实

核实相邻宗海的海域使用权人、海籍编号和实际用途等。

5.2.4 宗海界址的界定

5.2.4.1 一般要求

5.2.4.1.1 宗海界址的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生产活动,有利于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5.2.4.1.2 宗海界址的界定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群众性强的工作,要充分体现界定技术和测量技术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2.4.1.3 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避免毗连宗海的相互穿插和干扰,节约水面,防止海域使用权争议和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

5.2.4.1.4 针对开发行为的排他性及安全开发的需要而设置必要的海域使用安全区。界定的宗海范围一般包括项目实际占用的海域以及该项目周边不准他人占用或干扰的安全区。

5.2.4.2 渔业用海

5.2.4.2.1 由防波堤围成的渔港用海,参照5.2.4.3.1的方法进行界定。

5.2.4.2.2 无防波堤圈围的渔港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内界址线为码头两侧天然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的连线;

b)外、侧界址线为与下列区域叠置后的最外缘相切的顺岸直线和垂岸直线:

·港内锚地;

·引桥、引堤、码头向周围外扩50m形成的区域。

5.2.4.2.3 单独的筏式养殖用海,以最外缘的筏脚(架)连线向四周扩展20-30m连线为界;互为连片的筏式养殖区,每个业主用海以与其相邻业主台筏之水域中线为界。相邻筏之间为公共航道的,公共航道的界定以最大不超过桩架连线为准。

5.2.4.2.4 单独的网箱养殖用海,以箱体外缘桩脚(架)连线向四周扩展20-30m连线为界;互为连片的网箱养殖区,每个业主用海以与其相邻业主网箱之水域中线为界。相邻网箱为公共航道的,公共航道的界定以最大不超过桩架连线为准。

5.2.4.2.5 围塘养殖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内界址线为围海前的海岸线或人工岸线;

b)外、侧界址线为人工堤坝基床外缘线。

5.2.4.2.6 养殖取水口用海,以抽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m的圆弧为界。

5.2.4.2.7 以废船、堆石、人工块体及其它投弃物形成的人工渔礁用海,以被投弃的海底人工礁体外缘顶点的连线为界。

5.2.4.2.8 依靠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在滩涂、河口浅滩利用水泥板、石板、堆石、竹木等固着基的增殖用海,以固着基分布外缘顶点的连线为界。

5.2.4.2.9 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的人工管养用海,原则上依申请范围界定,但须经抽样核准。

5.2.5.2.10 定置网中的插网、樯张网等占用海域,按其实际占用范围界定。

5.2.4.3 交通运输用海

5.2.4.3.1 由防波堤(外堤)或防浪板等设施围成的港口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内界址线为码头两侧天然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的连线;

b)外、侧界址线为防波堤基床或防浪板三角锥、堆石外缘顶点的连线。

5.2.4.3.2 无防波堤或防浪板等设施圈围,而有顺岸码头、突堤、墩式码头、浮动码头等的港口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内界址线为码头两侧天然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的连线;

b)外、侧界址线与下列区域叠置后的最外缘相切的顺岸直线和垂岸直线:

·调头区;

·引桥、引堤、码头向周围外扩50m形成的区域;

·设有泊位或邻近泊位的码头边沿外扩最大靠泊船只长度五倍距离形成的区域。

5.2.4.3.3输油栈桥及危险品栈桥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外界址线为栈桥终端向深水区外扩最大靠泊船只长度三至四倍距离的连线;

b)侧界址线为桥墩基床外缘外扩100m的连线;

c)内界址线为栈桥起点的海岸线。

5.2.4.3.4 多个顺岸码头或突堤之间水域狭窄时,其安全区范围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可视具体条件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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