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关于改制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关于改制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关于改制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职工持股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加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威海市内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条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另设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八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各级体改部门是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各级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团办)是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第十条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公司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一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二)注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三)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四)有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名称统一使用"××市××公司职工持股会"字样;(五)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六)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需经股东会同意。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公司特制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工等。

三、持股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采取股票期权和股票激励两种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激励是指公司直接以股份形式奖励给员工。

四、持股对象。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全体员工,但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等。

五、持股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为一定的年限,具体期限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职务等因素确定。

六、激励机制。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行权、额外奖励等。

七、退出机制。

员工持股计划的退出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离职、退休、公司业绩不佳等情况。

员工在退出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放弃持股或按照规定的程序转让持股。

八、风险提示。

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公司业绩风险等。

公司将在计划实施前向员工进行风险提示,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九、监督管理。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平、公正、合法。

十、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即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遵守,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下载更多管理工具,尽在.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增强企业的凝聚办,规范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的组织及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持股会招纳会员的范围为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和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

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均可成为持股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第六条持股会的会员出资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继承,可依本办法在企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持股会会员按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按其投入到公司的资本额,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持股会的设立第十条设立持股会的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无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三)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由工会牵头组成的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负责如下事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二)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三)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由职工按规定提出个人出资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四)办理持股会筹办期间的其它有关事宜。

企业员工职工工人持股会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职工工人持股会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企业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本办法根据公司经营层与员工持股方案、公司员工持股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政策、第一章第一条所有购股员工均为员工持股会的会员。

公司工会下设员工持股会(以下简称员工持股会)管理的员工股权,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在公司工作满半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员工;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合资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员工持股会(工会)的股权:公司以外的法人股东单位的员工;公司非全资企业及联营单位的员工;公司雇用的临时工;脱离公司人员(指调离、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者);第二章股金来源第三条1、2、员工持股会以工会名义专项贷款资金;3、第三章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工会出资为300万元,占公司总股份的37.5%。

第五条工会股份总额为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在300万股总股本中,基本股占100万股,预留股占200 万股。

第六条注册成立工会的日期确定为员工持股会的基准日。

第七条在基准日之前,凡在公司注册并工作半年以上的所有员工,均有资格参与派股分配;在基准日之后,满半年以上的和职务升迁的员工可按相应的标准派股(职务升迁的员工,依职务级别标准派股),股份来源于预留股。

第八条第一个级别第二个级别第三个级别第四个级别第五个级别第九条员工如果放弃现金认购权,视同放弃其全部应得股权。

放弃认购的股权不得私自转让,由员工持股会统一掌握安排。

第十条员工超过一年未认购,由员工持股会收回其认购权,股份由员工持股会统一掌握,重新分配。

员工放弃认购权后,再重新要求认购股份,按新进员工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会会员出资根据自身情况自愿认购。

如果愿意多购,可根据会员出资认购的剩余情况,由员工持股会决定是否予以追加。

第十二条为了使经营者与员工持股会其他会员在利益上保持一致,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都必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出资认购。

上海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

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沪工总基[1998]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职工持股会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含义)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设立职工持股会旨在建立职工同公司的产权纽带关系,使职工的劳动者和所有者身份有机结合,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公司凝聚力;同时促进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公司资产重组,塑造多元投资主体,增强资产经营活力。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所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权利义务)职工持股会按所占有公司的股份额代表全体会员行使股东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所投入职工持股会餐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和通过职工持股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利。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所持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并通过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组织和管理)工会是职工持股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工会在组织筹建职工持股会的同时应当参与原公司(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协商确定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七条(原则)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坚持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必须坚持多元化原则,不宜采用单纯由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股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本公司以外的投资。

职工持股会会员仅限于本公司在册职工。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

第八条(设立和管理费用)设立和管理职工持股会日常事务所必要的人员编制、费用和场地应当由公司负责提供〈具体事项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理事会的活动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并接受会员的审议监督。

企业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本办法根据公司经营层与员工持股方案、公司员工持股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而制定。

第一章会贾资:恪第一条所有购股员工均为员工持股会的会员。

公司工会下设员工持股会(以下简称员工持股会)管理的员工股权,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在公司工作满半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员工;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合资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关系疋■丄木公司屯外涙人忑;—条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员工持股会(工会)的股权:公司以外的法人股东单位的员工;公司非全资企业及联营单位的员工;公司雇用的临时工;脱离公司人员(指调离、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者);根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胸买和持有木公司股为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股金来源第三条艮工吐权削贵佥朮源:1、会忑我阻金丄「一我认屹:2、员工持股会以工会名义专项贷款资金;3、公忑制公“「法诘贷‘第三章认期丿2丄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工会出资为300万元,占公司总股份的37.5%。

第五条工会股份总额为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在300万股总股本中,基本股占100万股,预留股占200万股。

第六条注册成立工会的日期确定为员工持股会的基准日。

第七条在基准日之前,凡在公司注册并工作半年以上的所有员工, 均有资格参与派股分配;在基准日之后,满半年以上的和职务升迁的员工可按相应的标准派股(职务升迁的员工,依职务级别标准派股),股份来源于预留股。

第八条会闪按罔位贡默井为七个类刖,第一个级别蚩出托、门浑二级第二个级别副心护「级第三个级别if声二槪心技术骨「荻第四个级别部J副汪皿潑第五个级别怦直员工级第九条员工如果放弃现金认购权,视同放弃其全部应得股权。

放弃认购的股权不得私自转让,由员工持股会统一掌握安排。

第十条员工超过一年未认购,由员工持股会收回其认购权,股份由员工持股会统一掌握,重新分配。

员工放弃认购权后,再重新要求认购股份,按新进员工相关规定办理。

企业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本办法根据公司经营层与员工持股方案、公司员工持股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而第一章第一条所有购股员工均为员工持股会的会员。

公司工会下设员工持股会(以下简称员工持股会)管理的员工股权,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在公司工作满半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员工;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合资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关系仍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员工持股会(工会)的股权:公司以外的法人股东单位的员工;公司非全资企业及联营单位的员工;公司雇用的临时工;脱离公司人员(指调离、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者);第二章股金来源第三条1、2、员工持股会以工会名义专项贷款资金;3、第三章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工会出资为300万元,占公司总股份的37.5%。

第五条工会股份总额为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在300万股总股本中,基本股占100万股,预留股占200 万股。

第六条注册成立工会的日期确定为员工持股会的基准日。

第七条在基准日之前,凡在公司注册并工作半年以上的所有员工,均有资格参与派股分配;在基准日之后,满半年以上的和职务升迁的员工可按相应的标准派股(职务升迁的员工,依职务级别标准派股),股份来源于预留股。

第八条第一个级别第二个级别第三个级别第四个级别第五个级别第九条员工如果放弃现金认购权,视同放弃其全部应得股权。

放弃认购的股权不得私自转让,由员工持股会统一掌握安排。

第十条员工超过一年未认购,由员工持股会收回其认购权,股份由员工持股会统一掌握,重新分配。

员工放弃认购权后,再重新要求认购股份,按新进员工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会会员出资根据自身情况自愿认购。

如果愿意多购,可根据会员出资认购的剩余情况,由员工持股会决定是否予以追加。

第十二条为了使经营者与员工持股会其他会员在利益上保持一致,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都必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出资认购。

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制度

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制度

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制度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制度是指企业为了鼓励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采取一定的制度和措施,建立职工持股会,以便让职工与企业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下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试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经济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职工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

然而,目前大多数企业都还没有建立职工持股会,导致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认同感不够强,对企业的发展也没有什么积极性。

而且,职工持股可以化被动为主动,让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因此,建立职工持股会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试行机制职工持股会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机制,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运行体系。

企业应该为职工持股会规定一些基本的运行原则和管理办法,包括职工持股投资的比例、职工持股风险管理、职工持股权益的行使等。

此外,企业还应该设立职工持股管理部门,负责职工持股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试行措施为了能够更好地推动企业职工持股会的实施,企业应该采取一些有力措施。

首先,企业可以依据职工参与程度与持股比例相关制定分红政策,提高职工利益。

其次,企业可以根据不同职位设置不同权限,给予职工更多的决策和管理权利。

最后,企业应该为职工提供系统的股权转让和购买机制,确保职工的持股费用和股权价值稳步增长。

四、试行效果职工持股会的实施可以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增加企业的创新意识和竞争力。

首先,职工持股可以促进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其次,职工持股可以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

最后,职工持股可以减少管理层和职工之间的隔阂,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总之,试行企业职工持股会是企业与职工之间合作共赢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全体职工的参与和创新,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是一个十分值得探究和推广的机制。

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资料

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资料

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职工持股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有的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防震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条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八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宇航局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团办)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第十条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会员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一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二)注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三)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四)有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名称统一使用“北京××××××××公司职工持股会”字样;(五)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六)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需经股东会同意。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有关要求,规范公司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资产流失。

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前,必需由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员工持股改革试点资格。

防止没有试点资格就进行员工持股改革。

第三条公司下属企业申请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公司外部市场。

(五)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企业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doc

企业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doc

企业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1企业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本办法根据公司经营层与员工持股方案、公司员工持股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第一章第一条所有购股员工均为员工持股会的会员。

公司工会下设员工持股会(以下简称员工持股会)管理的员工股权,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在公司工作满半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员工;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合资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关系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员工持股会(工会)的股权:公司以外的法人股东单位的员工;公司非全资企业及联营单位的员工;公司雇用的临时工;脱离公司人员(指调离、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者);第二章股金来源第三条1、2、员工持股会以工会名义专项贷款资金;3、第三章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工会出资为300万元,占公司总股份的37.5%。

第五条工会股份总额为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在300万股总股本中,基本股占100万股,预留股占200 万股。

第六条注册成立工会的日期确定为员工持股会的基准日。

第七条在基准日之前,凡在公司注册并工作半年以上的所有员工,均有资格参与派股分配;在基准日之后,满半年以上的和职务升迁的员工可按相应的标准派股(职务升迁的员工,依职务级别标准派股),股份来源于预留股。

第八条第一个级别第二个级别第三个级别第四个级别部门副第五个级别第九条员工如果放弃现金认购权,视同放弃其全部应得股权。

放弃认购的股权不得私自转让,由员工持股会统一掌握安排。

第十条员工超过一年未认购,由员工持股会收回其认购权,股份由员工持股会统一掌握,重新分配。

员工放弃认购权后,再重新要求认购股份,按新进员工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会会员出资根据自身情况自愿认购。

如果愿意多购,可根据会员出资认购的剩余情况,由员工持股会决定是否予以追加。

第十二条为了使经营者与员工持股会其他会员在利益上保持一致,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都必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出资认购。

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职工持股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有的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防震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条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八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宇航局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团办)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19•【字号】陕政发[1997]28号•【施行日期】1997.06.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7]28号1997年6月1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司职工持股会是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作的有益探索。

各地方、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反映、解决出现的问题,使这一工作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健康发展。

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步伐,规范公司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促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隶属公司工会、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代表内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内部职工股(以下简称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条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六条职工股持有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职工股持有人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权益。

第八条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投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浙政〔1998〕1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6.30【实施日期】1998.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98]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形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公司股份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形成完善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股份设置第五条内部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第六条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总体要求,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二)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本方法按照公司经营层与职员持股方案、公司职员持股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而制定。

第一章会员资格第一条所有购股职员均为职员持股会的会员。

公司工会下设职员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员持股会)治理的职员股权,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在公司工作满半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员;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合资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职员持股会(工会)的股权:公司以外的法人股东单位的职员;公司非全资企业及联营单位的职员;公司雇用的临时工;脱离公司人员(指调离、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股金来源第三条职员股权的资金来源:1、会员以现金方式认购;2、职员持股会以工会名义专项贷款资金;3、会员向公司合法借贷。

第三章认购方法第四条按照公司章程,工会出资为300万元,占公司总股份的37.5%。

第五条工会股份总额为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在300万股总股本中,差不多股占100万股,预留股占200 万股。

第六条注册成立工会的日期确定为职员持股会的基准日。

第七条在基准日之前,凡在公司注册并工作半年以上的所有职员,均有资格参与派股分配;在基准日之后,满半年以上的和职务升迁的职员可按相应的标准派股(职务升迁的职员,依职务级别标准派股),股份来源于预留股。

第八条会员按岗位奉献分为七个类别:第一个级别董事长、总经理级第二个级别副总经理级第三个级别部门经理、核心技术骨干级第四个级别部门副经理级第五个级别一般职员级第九条职员如果舍弃现金认购权,视同舍弃其全部应得股权。

舍弃认购的股权不得私自转让,由职员持股会统一把握安排。

第十条职员超过一年未认购,由职员持股会收回其认购权,股份由职员持股会统一把握,重新分配。

职员舍弃认购权后,再重新要求认购股份,按新进职员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

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

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本办法依据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188号文件《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及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而制定,以具体规定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一章职工持股会出资的发行范围第一条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持股会出资,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一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合资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自原xx贸易公司注册之日(1993年3月2日)起,直接从公司离退休的职工。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本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出资:本公司以外的法人股东单位的职工;本公司非全资企业及联营单位的职工;公司雇用的临时工;本公司下岗职工、被辞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或视同停薪留职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职工持股会出资的发行和认购第三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职工持股会出资占7%,为84万元。

第四条公司职工持股会出资,分为四个类别发行:董事长、总经理每人可认购6——8万元;董事、副总经理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每人可认购5——6万元;公司科级干部(含副科)、公司监事、持股会理事每人可认购4——5万元;一般业务人员每人可认购2——3万元;会员认购出资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出资由职工个人根据自身情况和所任职务自愿购买。

如果愿意多购,可根据职工持股会出资认购的剩余情况由职工持股会决定是否予以追加。

第六条职工所任职务被提升,提升职工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如果愿意增持出资,可从职工持股会持有的接受会员转让的出资中解决。

第七条公司发起设立时,职工持股会出资同其他发起人股份一样每股按面值认购,并需在指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以现金交足股款,到期不交者视为弃权。

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制度

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制度

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的企业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创新。

职工持股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之一,旨在实现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和共同受益。

本文将探讨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制度,包括制度背景、试点企业的特点和实施效果。

一、制度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国有企业的众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不佳。

此外,许多国有企业还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比如公司治理不规范、管理分层不清、人员流动性差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制度。

二、试点企业的特点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制度旨在通过职工持股,激发企业内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制度的具体特点如下:1.股权激励:企业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股份分配给职工,以此激励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2.发展共享:职工持股会让职工们成为公司的股东,共享公司发展带来的福利和收益。

3.企业治理:职工持股会可以提高公司内部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

4.风险防范:职工持股会还可以减少公司对外融资的依赖,从而减少外部融资风险。

3、实施效果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具体来说,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增加经济效益:通过职工持股会,企业员工投入更多的精力和热情,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2.解决管理问题:职工持股会的实施,缩小了企业内部的管理差距,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加强企业文化:职工持股会的实施,增强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凝聚力和信任度,提升了企业文化的发展。

4.降低融资成本:职工持股会的实施,减少了企业的对外融资需求,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制度对于企业、职工和社会都具有积极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沪工总基[1998]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职工持股会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含义)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设立职工持股会旨在建立职工同公司的产权纽带关系,使职工的劳动者和所有者身份有机结合,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公司凝聚力;同时促进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公司资产重组,塑造多元投资主体,增强资产经营活力。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所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权利义务)职工持股会按所占有公司的股份额代表全体会员行使股东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所投入职工持股会餐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和通过职工持股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利。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所持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并通过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组织和管理)工会是职工持股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工会在组织筹建职工持股会的同时应当参与原公司(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协商确定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七条(原则)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坚持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必须坚持多元化原则,不宜采用单纯由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股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本公司以外的投资。

职工持股会会员仅限于本公司在册职工。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

第八条(设立和管理费用)设立和管理职工持股会日常事务所必要的人员编制、费用和场地应当由公司负责提供〈具体事项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理事会的活动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并接受会员的审议监督。

第二章设立第九条(条件)公司(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二〉、有符合要求的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三〉、有一定的职工人数。

第十条(会员资格)职工持股会会员应当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册职工。

第十一条(会员人数)职工持股会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0人,不低于公司在册职工总数的80%。

第十二条(职工持股会股份来源)职工持股会认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公司(企业)在股权设计时,设定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为职工持股会认购;〈二〉公司增配股时认购新股和股东配股余额;〈三〉公司其他股东协议转让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四〉其他合法途径形成的股份。

第十三条(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组成:〈一〉职工出资;〈二〉公司〈企业)可分配工资〈奖金〉结余折股形成;〈三〉公司〈企业〉提取部分公益金〈福利基金〉折股形成;〈四〉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司未分配利润折股形成;〈五〉通过公司划出专项资金贷给职工持股会,贷款本息在日后公司分红中扣除;〈六〉其他经国资办产权界定为非国有资产的可支配资产折股形成;〈七〉职工持股会在设立的当年,由原公司〈企业〉向职工持股会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会员死亡、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和兑现。

职工持股会对该项资金可以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八〉经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公司成立的第二年度职工持股会所得公司红利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在特殊情况下会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和兑现。

该项资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当年所得红利的5%,具体比例由职工持股会章程确定,当该项资金达到持股会资金总额的5%时不得再提取。

〈九〉公司成立后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持股会专项资金(具体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专项用于在特殊情况下会员的股权转让和兑现。

〈十〉以上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形成的职工持股会资金应当按照一定的岗位.工龄、技能和贡献系数结合会员出资额的相应比例,以贴补或增配的方式全部转化为每一个职工的所持份额〈具体方案根据改制时实际情况并由公司〈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十一〉以上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形成的职工持股会资金为职工持股会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计入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的股份。

经审批部门批准,持股会解散时该项资金由会员大会决定或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一〉、国有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根据国务院91第二章设立第九条(条件)公司(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二〉、有符合要求的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三〉、有一定的职工人数。

第十条(会员资格〉职工持股会会员应当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册职工。

第十一条(会员人数)职工持股会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0人,不低于公司在册职工总数的80%。

第十二条(职工持股会股份来源〉职工持股会认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公司(企业)在股权设计时,设定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为职工持股会认购;(二)公司增配股时认购新股和股东配股余额;〈三)公司其他股东协议转让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四)其他合法途径形成的股份。

第十三条〈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组成:〈一〉职工出资;〈二〉公司〈企业)可分配工资〈奖金〉结余折股形成;〈三〉公司〈企业〉提取部分公益金〈福利基金〉折股形成;(四)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司未分配利润折股形成;〈五〉通过公司划出专项资金贷给职工持股会,贷款本息在日后公司分红中扣除;(六〉其他经国资办产权界定为非国有资产的可支配资产折股形成;(七〉职工持股会在设立的当年,由原公司〈企业〉向职工持股会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会员死亡、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和兑现。

职工持股会对该项资金可以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八)经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公司成立的第二年度职工持股会所得公司红利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在特殊情况下会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和兑现。

该项资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当年所得红利的5%,具体比例由职工持股会章程确定,当该项资金达到持股会资金总额的5%时不得再提取。

〈九〉公司成立后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持股会专项资金(具体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专项用于在特殊情况下会员的股权转让和兑现。

〈十〉以上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形成的职工持股会资金应当按照一定的岗位.工龄、技能和贡献系数结合会员出资额的相应比例,以贴补或增配的方式全部转化为每一个职工的所持份额〈具体方案根据改制时实际情况并由公司〈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十一)以上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形成的职工持股会资金为职工持股会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计入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的股份。

经审批部门批准,持股会解散时该项资金由会员大会决定或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一〉、国有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根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市国资办确认;(二〉、原公司(企业)中非生产用资产一般以原帐面值评估作价入股;〈三)、原公司(企业)中的坏帐、呆帐和不实资产部分,可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办和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调整公司〈企业)的资本金;〈四)、在国家和职工持股会两方投资组建的公司内,经评估原公司〈企业〉资本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企业〉改制时仍按评估前账面值进行政制,折股人账。

职工持股会对评估增值部分享有收益权,不享有所有权;(五)、经评估确认原公司〈企业)净资产为负值的,经双方协商,该部分负债可作挂帐处理,公司(企业)可按照总资产进行改制,新组建的公司对该部分负债不承担责任。

该负债由原公司(企业〉出资者承担。

第十五条(股权设置〉职工持股会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根据公司情况而定,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总股本的10%。

通过国资转让形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根据公司〈企业〉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转让价格可以低于评估后净资产值,若职工持股会是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应不低于总额的50%。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宜实行“经营者群体持股”。

第十六条〈筹建程序〉公司〈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先形成筹建方案,经酝酿成熟,并经审批部门认可后方可开展其他工作。

职工持股会筹建方案必须经公司(企业〉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审批部门认可不得擅自向职工筹集资金。

第十七条〈审批部门)上海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程序)〈一)、公司〈企业〉向所属授权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公司〈企业)工会向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提出组建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二)、公司〈企业)所属的授权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审核并提出意见;〈三〉、国资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有关手续;(四)、上海市总工会对符合设立职工持股会条件的公司〈企业)工会出具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批文。

第十九条(申报材料)公司(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向市总工会申报以下文件:〈一〉、职工持股会筹建方案、职工持股会章程〈草)、公司章程(草);〈二)、原公司〈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筹建方案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决议应由原公司〈企业〉工会代章,新建公司可由上级工会批准的工会筹备组承担职工持股会的筹建事宜);〈三)、原公司〈企业〉资产评估证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分别需有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证明和产权界定证明;(四)由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程序和内容等事项出具的经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五〉、原公司〈企业)所属授权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的初审意见;(六〉、其他有关文件和说明。

公司成立的同时应当将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通过章程的决议〈由持股会理事会代章)、理事会成员名单和所选派的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以及公司章程上报备案。

职工持股会增资扩股时必须将方案向市总工会上报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筹建方案)职工持股会筹建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建立职工持股会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二)职工持股会资金总额和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三)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四)职工持股会内部股权设计;(五〉职工捋股会资金募集原则和方式;〈六〉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利;(七〉原公司(企业)的当年经营状况和改制后公司的投资或经营规划;(八〉职工持股会筹备组成员;(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