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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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篇)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范文一)

审计监督是手段,促进被审计单位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是目的,审计整改工作是确保审计监督实效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审计监督权威,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重要保障。

一、审计整改的内涵及重要性

(一)审计整改的内涵

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作出的审计决定或提出的审计建议,对其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或体制机制制度缺陷,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制定相关制度加以改进,提高管理水平的过程和结果。

(二)审计整改的重要性

一是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服务反腐倡廉。审计监督就是监督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合规有效,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尽责。通过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提出建议,可以预防和纠正很多行政行为的失范、行政权力的滥用,有力推进依法行政、阳光用权。通过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移送纪检、检察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对预防腐败、打击犯罪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有效服务反腐倡廉建设。

二是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规范管理。国家审计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通过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提出建议,可以有效发挥其“预防、揭示、抵御”三大功能,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察觉、及早预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揭示体制障碍、制度缺陷、机制扭曲和管理漏洞,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促进改革体制、规范机制、完善制度,以保障经济社会运行的质量和绩效。

三是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树立审计权威。当前审计工作“屡审屡犯”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虽然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但无疑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也影响了审计机关的权威。通过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提出建议,有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通过建章立制去避免同样的问题屡审屡犯,从而减轻审计工作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通过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树立审计的权威,扩大审计的影响。

二、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影响审计整改的因素,既有机制体制上的,也有主观和客观上的,还有审计机关的自身原因。主要表现方式为:

(一)敷衍塞责,蒙混过关。一些地方由于可用财力有限,预算保障能力较低,导致有的地方和部门单位为了日常运转的需要,发生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并且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又无新的资金来源,当审计要求整改时,无法归还原资金渠道。而被审计单位为了应付审计整改,有的采取“明一套暗一套”,如把“三公”经费虚列转嫁到会议费、项目支出等费用上来,张冠李戴;有的“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如审计整改检查时把挤占挪用的资金归位冲回,而当整改检查过后又恢复原状,与整改检查玩起“躲猫猫”。此类审计整改,不仅掩盖了审计整改的本质,而且在客观上更具隐蔽性、欺骗性,也增加了审计整改检查督办工作的难度。

(二)避重就轻,流于形式。对于审计查出的诸如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多以承诺采取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今后加强资金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但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过分强调客观原因,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避重就轻,使整改工作流于形式。对于审计查出的诸如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未实行招投标等方面的问题,由于工程已经完工,采购物品已经使用,客观上不可能再进行整改,只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规范,使整改工作流于形式,也是造成审计“屡审屡犯”的主要根源。还有的被审计单位认为只要缴纳了应缴未缴的税费,受到了处罚,就算是进行了审计整改,缺乏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深层次分析,导致只重视治标,不注重治本,没有从根本上杜绝问题发生的管用措施。

(三)督办手段不硬,缺乏刚性约束。审计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在审计整改过程中也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有时是上级的直接干预,有时是被审计单位的拖延、说情,都会影响整改工作实效,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别人得病,审计吃药”的怪象。由于审计机关缺乏诸如纪检、检察、公安等执法部门所拥有的强制性与威慑性手段,就连有些常规执法手段也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才能有效使用。比如督办整改需要相关执法部门配合,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相关部门往往以工作忙为借口,配合整改督办工作不够主动、不够积极,形式上是联合督办整改,实质上是审计机关在唱“独角戏”,既当“导演”,又当“演员”,导致审计整改实效大打折扣。

(四)重审计执法,轻追责问责。当前,由于受惯性思维的影响,重审计轻整改,重处罚轻问责的现象依然存在。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程序、审计现场管理、审计问题定性、审计处理处罚上都有严格的审理把关,并有一套细化的管理考核

机制。而关于审计整改的考核机制还比较欠缺,加之一些审计人员的执法理念有偏颇,就审计论审计,“以罚代改”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审计报告对处理处罚钉是钉、铆是铆,毫不含糊,但对如何防范发生类似问题的建议,有的显得过于笼统抽象,有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当前普遍存在追责问责不到位的问题,该移送的不移送,该处理的不处理,该问责的不问责,缺乏应有的震慑力,造成审计整改工作“雷声大,雨点小”,雨过地皮湿。

三、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审计监督是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神圣职责,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应由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按职能权限明确相应职责的审计整改领导小组,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召集人,研究解决审计执法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加强检查督办,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建立完善制度,突出顶层设计。当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整改的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整改的约束性不强。一方面,应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的处理处罚依据、处理程序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刚性约束。对拒不整改或无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出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运用行政手段追究该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责任;另一方面,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范围,并占有一定的权重。将审计整改落实指标与政府目标考核奖、企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挂钩,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权重相应扣减其奖励,辅之以经济手段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加强部门联动,提升工作合力。针对审计整改唱“独角戏”的现状,应建立起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国资、审计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政府督办部门要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作为年度重要的督办事项;审计机关应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采取审计要情专报、审计调研报告、综合分析材料等方式,报送审计预警信息,提请党政主要领导引起重视,借助领导批示之力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移送案件线索,切实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问责和查处力度,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给予处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及时移送,借助纪检机关惩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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