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电作业绝缘鞋(靴)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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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電作業絕緣鞋(靴)通用技術條件
前言
《帶電作業絕緣鞋(靴)通用技術條件》是根據原電力工業部1995年電力行業標準計畫項目(技綜[1995]15號文)的安排制定的。

本標準起草時,主要依據GB12011、GB12015、LD63等標準。

通過本標準的貫徹實施,對加強帶電作業勞動防護用品的品質監督、品質管制,提高產品品質,確保使用者安全有重要意義。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生產廠家所生產的帶電作業絕緣鞋(靴)等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本標準由原電力工業部提出,全國帶電作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湖北省電力工業局、國家電力公司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胡北省鄂南電力勞保鞋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昌榮、周光明、楊肇成、周榮金、黃自貴、馮蔣發。

本標準由全國帶電作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目次
前言
1 範圍
2 引用標準
3 定義
4 產品分類
5 技術要求
6 試驗方法
7 檢驗規則
8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9 使用要求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帶電作業絕緣鞋(靴)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電力行業及其他行業電氣工作人員帶電作業時用作輔助安全用具的絕緣鞋(靴)。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

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

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18—74 布面膠鞋
GB 319—74 膠面膠鞋
GB 528—82 硫化橡膠拉伸性能的測定
GB 531—89 橡膠邵氏A型硬度試驗方法
GB 532—82 硫化橡膠與織物粘著強度的測定
GB 1689—89 硫化橡膠耐磨性能的測定
GB 2828—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度及抽樣表
GB 2829—87 週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度及抽樣表
GB 2941—82 橡膠試樣停放和試驗的標準溫度、濕度和時間
GB 3293—87 中國鞋號及鞋楦系統
GB/T 3903.1~5—94 鞋類通用檢驗方法
GB 12011—89 絕緣皮鞋
GB 12015—89 低壓絕緣膠鞋
GB 12016—89 絕緣鞋(靴)絕緣性能試驗方法
GB 14286—93 帶電作業術語
LD 63—94 高壓絕緣膠鞋(靴)
QB 1002~1005—90 中國鞋類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除符合GB/T 14286規定外,還包括預防性試驗的定義(routine test),即指為確保使用安全,對絕緣鞋(靴)的電氣絕緣性能所進行的定期檢查(一般指以6個月為時限的檢驗)。

4 產品分類
4.1 按系統電壓分類
4.1.1 3~10kV(工頻)絕緣鞋(靴)。

4.1.2 0.4kV(工頻)以下絕緣鞋(布面、皮面、膠面)。

4.2 按材質分類
4.2.1 布面絕緣鞋。

4.2.2 皮面絕緣鞋。

4.2.3 膠面絕緣鞋(靴)。

5 技術要求
5.1 對鞋號和鞋楦的要求
此項要求應符合GB3293規定。

5.2 電壓0.4kV(工頻)以下絕緣鞋的性能
5.2.1 電氣絕緣性能見表1。

表1 0.4kV(工頻)以下的絕緣鞋電氣絕緣性能
5.2.2 物理機械性能見表2。

其他技術指標根據材質不同分別按GB318、GB319、GB12011、GB/T3903.1~5、LD63、GB12015、QB1002~1005標準執行。

表2 0.4kV(工頻)以下的絕緣鞋物理機械性能
5.3 3~10kV(工頻)絕緣鞋(靴)的性能
5.3.1 電氣性能見表3。

表3 3~10kV(工頻)的絕緣鞋(靴)電氣性能
5.3.2 物理機械性能見表4,其他指標按GB319、GB528、GB531、GB532、GB1689、GB2941標準執行。

表4 3~10kV(工頻)絕緣鞋(靴)物理機械性能
5.4 外觀品質
5.4.1 布面絕緣鞋應符合GB318規定。

5.4.2 皮面絕緣鞋應符合GB/T3903.5規定。

5.4.3 膠面絕緣鞋(靴)應符合GB319規定。

5.5 其他要求
5.5.1 本行業絕緣鞋(靴)宜用平跟。

5.5.2 外底應有防滑花紋。

6 試驗方法
6.1 電氣絕緣性能試驗
該試驗按GB12016(皮鞋按GB12011)規定進行。

6.2 橡膠物理機械性能試驗
6.2.1 橡膠試樣的試驗條件按GB2941規定進行。

6.2.2 橡膠拉伸性能按GB528規定進行。

6.2.3 耐磨性能試驗按GB/T3903.2和GB1689規定進行。

6.2.4 橡膠邵氏A硬度試驗按GB531規定進行。

6.2.5 圍條與鞋幫粘附強度試驗按GB532規定進行。

6.2.6 鞋幫與鞋底剝離強度試驗按GBT3903.3規定進行。

6.2.7 耐折性能試驗按GB/T3903.1規定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型式檢驗
7.1.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試驗:
7.1.1.1 新產品、轉廠試製定型鑒定;
7.1.1.2 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變化,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7.1.1.3 停產6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7.1.1.4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一次型式試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7.1.1.5 國家質檢機構提出型式試驗要求時。

7.1.2 型式試驗項目、判別水準、不合格分類及不合格品質水準(RQL)按表5進行。

7.1.3 樣品抽樣及判別要求如下。

樣品抽樣見表6,檢驗判別見表7。

7.2 出廠檢驗
由生產廠質檢部門自檢。

7.2.1 外觀檢查
按GB/T3903.5逐雙檢查。

7.2.2 電氣絕緣試驗
0.4kV(工頻)以下絕緣鞋的電氣絕緣性能符合表1的規定者為合格;3~10kV(工頻)絕緣鞋(靴)的電氣絕緣性能符合表3規定者為合格,不符合規定者為不合格產品。

表5 型式試驗項目、判別水準、不合格分類及不合格品質水準(含布面、皮面、膠面)表6 樣品抽樣
表7 物理機械性能判別表(含布面、皮面、膠面)
7.3 預防性試驗
7.3.1 各種絕緣鞋(靴)只能在規定電壓範圍內作為輔助安全用具使用。

為確保使用安全,預防性檢驗週期不應超過6個月。

7.3.2 預防性檢驗只作電氣絕緣性能試驗,要求見表1、表3。

8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誌
8.1.1 每只鞋應有絕緣標誌和安監證。

8.1.2 鞋的包裝還應有規格型號、生產廠家、生產年月、產品標準號、許可證編號、絕緣性能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

8.2 包裝
8.2.1 每雙鞋用塑膠袋或紙盒包裝。

上面應有標準代號、製造廠名稱及位址、產品名稱、規格、鞋號、生產日期、商標等字樣。

8.2.2 大包裝應用紙板箱捆紮牢固,箱上應有標準代號、製造廠名稱及位址、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商標、生產日期、箱號、尺寸、體積等。

8.3 運輸
運輸過程中嚴禁與油、酸、堿和其他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

8.4 貯存
8.4.1 場所
存放地應乾燥通風,堆放時離開地面和牆壁20cm以上,離開一切發熱體1m以上,嚴禁與油、酸、堿或其他腐蝕性物品存放在一起。

8.4.2 期限
一般為18個月(自出廠日算起),超過18個月,須按預防性檢驗要求逐只檢驗電氣絕緣性能,符合本標準規定方可使用。

9 使用要求
9.1 絕緣鞋(靴)只能在規定工作電壓範圍內作為輔助安全用具使用,應用場所要求見表8。

穿用絕緣鞋(靴)工作必須嚴格遵循電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表8 使用要求
富士康科技集團職業健康安全資訊港
9.2 絕緣鞋(靴)凡有破損、鞋底防滑齒磨平、外底磨透露出絕緣層或預防性檢驗不合格時,均不得再作絕緣鞋使用。

9.3 穿用絕緣鞋(靴)應避免接觸銳器,防止機械損傷,同時還應避免接觸高溫油、酸、堿和腐蝕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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