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
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一、允许比例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比例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允许全额扣除、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年月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016最新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税率[2016新税法]
2016最新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税率[2016新税法]2016最新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税率[2016新税法]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各自是怎样的?分别如何计算?范围是什么?下面小编为你详细的介绍。
企业所得税税率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一)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利息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汇总(最新最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汇总(最新最全)一、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原则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人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 相哭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人直接相关。
4. 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 合理性原则,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扣除项目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实际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K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二,企业的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三,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街,不得重复扣除。
1.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企业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D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人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42讲_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知识点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结】税会差异——广告和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项目会计税法总体原则据实扣除限额扣除广告宣传费据实扣除营业收入×15%,特殊行业:化饮药30%,烟草0业务招待费据实扣除营业收入×0.5%或发生额×60%关键点——关键点:三作五不作营业收入差异后续处理——广告宣传费以后年限可以结转扣除【总结】税会差异——手续费、佣金项目会计税法总体原则据实扣除限额扣除对象要求——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支付标准——15%、10%、5%支付要求——一般转帐,个人现金其它——两特殊:发行证券的佣金、手续费;代理行业进成本三段法所得税计算套路图(三)工资薪金及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保险费1、工资薪金总体:税会基本无差异,但注意未发放不可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照5条原则进行把握;【提示1】一般为成本费用开支,福利部门人员由福利费开支。
【提示2】属于国企,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应对客观题)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保险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企业所得总额中予以扣除的各项费用和支出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内容,这些扣除项目包括一般性的费用扣除、生产性的费用扣除以及特殊的费用扣除。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逐一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一般性的费用扣除1.销售费用扣除:包括广告费、宣传费、市场推广费用等与销售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必须与企业的销售行为相关,并且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2.管理费用扣除:包括行政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与企业正常管理活动有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必须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相关,并且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3.财务费用扣除: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手续费用等与企业融资和资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必须与企业的融资和资金运作行为相关,并且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二、生产性的费用扣除1.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指企业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且是按照规定进行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2.设备购置费用扣除:指企业为购买和更新生产设备所发生的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用于购买和更新生产设备,并且是按照规定进行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3.新技术装备升级改造费用扣除:指企业为升级改造现有技术装备所发生的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用于升级改造现有技术装备,并且是按照规定进行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三、特殊的费用扣除1.坏账损失扣除:指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导致企业发生的损失。
这些损失必须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并且是经过合理的核实和确认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2.长期资产折旧扣除:指企业购置和使用长期资产所发生的折旧费用。
这些费用必须是按照规定进行计算和确认的,并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惩罚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当年度实践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职工人为据实扣除加计100%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人为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手艺先进型效劳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职工福利费14% 职工教育经费2.5%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8%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条》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告白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履行)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据实扣除练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辨别为人为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人为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人为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贩卖或业务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当年贩卖(业务)收入;化装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如下: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工资薪金总额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8% 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2.5%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有效凭证。
此外,对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可以根据合理政策依据进行扣除。
对于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根据工资薪金总额的14%和2.5%进行扣除。
对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则可以全额扣除。
最后,对于职工工会经费,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扣除,但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企业在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将实际发生的费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对于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同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签订分摊协议的情况下,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范围内进行扣除。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土地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A.企业厂区内公共绿化用地B.公园内附设照相馆使用的土地C.生产企业使用海关部门的免税土地D.公安部门无偿使用铁路企业的应税土地【答案】 D2、下列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说法,错误的是()。
A.将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停车场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B.将办公楼安装的分体式空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C.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D.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答案】 B3、下列关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B.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不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都要在中国纳税D.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答案】 D4、下列项目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可能出现纳税调减的是()。
A.捐赠支出B.业务招待费支出C.税收滞纳金D.非保险企业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答案】 A5、通过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创造一项相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叫()。
A.成本法B.市场法C.收益法D.估值法【答案】 A6、2019年4月,某汽车制造厂销售小轿车30辆,汽缸容量为2200毫升,出厂每辆不含税售价120000元,款项已到,存入银行。
则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企业销售小轿车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3600000元,销项税额为468000元B.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应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C.如果企业将同样的小轿车对外投资,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会计上无需确认收入D.如果企业将同样的小轿车对外投资,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答案】 C7、下列土地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扣税标准2016年
扣税标准2016年2016年的扣税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对于每一位纳税人来说,了解税收政策和扣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详细介绍2016年的扣税标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和相关规定。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2016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2016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每月3500元,这意味着纳税人的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2016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2016年的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不同级别的税率适用于不同档次的纳税人,高收入者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款,而低收入者则享受更低的税率。
除了个人所得税之外,2016年还对一些特定的收入和福利进行了调整和规定。
比如,对于股息、红利所得以及稿酬所得,都有相应的纳税规定。
此外,对于个人的奖金、奖励和福利待遇,也有相应的税收政策。
另外,2016年还对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扣除进行了一些调整。
比如,对于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方面的支出,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和扣除政策,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总的来说,2016年的扣税标准在继承和发展以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税率、特定收入和福利、减免和扣除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和规定,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国家财政收入。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自己的收入和税收情况,遵守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信息,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违法行为和税收风险。
总之,了解2016年的扣税标准对于每一位纳税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和相关规定,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收支,遵守税法规定,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老会计人的经验)【按】2017年1月16日,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邀请北京国税老师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进行了辅导,本篇文章作为我们的学习笔记,对于部分内容进行了学习整理,受益非常多,感谢培训老师的分享,内容版权归属讲课老师所有;同时我们适当增加了一些理解的内容.记录内容难免有疏漏之处,请随时予以指正!相关问题,请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第一部分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公益股权捐赠的税务处理(财税【2016】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公益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确认转让收入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不包括其他的权益性投资,比如基金就不算股权.?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境外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股权捐赠不予适用,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三)上述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捐赠额如何确认,是否在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比例内扣除?按历史成本、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不超过12%.?接受捐赠方履行何种手续?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包括哪些资料?区分情况予以判定,比如买卖、投资等等.案例一: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用于捐赠,捐赠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取得税前扣除捐赠资格.股权计税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700万元.1.企业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8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2.税务处理:甲企业按80万元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其股权转让所得为”0”捐赠支出按80万元确认捐赠扣除限额:700*12%=84(万元)税前扣除捐赠额:80万元捐赠产生的纳税所得调整:03.结论:当股权捐赠支出按成本或按公允价值均可以全额扣除时,不会对纳税所得产生影响.案例二:接上例,假设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用于捐赠,未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而是通过市民政局.股权计税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1.企业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8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分析:由于企业股权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只通过市民政局(可能都是用于慈善事业,但是不符合规定),因此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能适用财税【2016】45号,只能适用一般政策处理.2.税务处理:?企业将股权用于捐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即分为两步:第一步,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市场,填入附表3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视同销售成本80万,实现20万转让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第二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需要按照100万确认捐赠支出;在税收上,还要看能不能扣除、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80万,税收上能够扣除100万,少扣了20万,因此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0万.如此一来,第一步调增20万、第二步调减20万,相抵为零,对所得税没有影响.总之,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管按照股权计税成本还是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重要是看捐赠能不能全额抵扣、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只要不超过、纳税人在税收上是没有增加负担的.关于这一点,可能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理解,但北京国税还是从这个逻辑上进行的认可,这一点,小编也是非常支持的.之所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股权的价值,主要是考虑到避免有的纳税人持有股权时间长、增长倍数高、按照计税成本计算的税收影响太高.?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时,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不超限额1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0万元(20-20)(三)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税收处理:参照总局的表述标准是”当时是否纳税了”.比如,有的企业用股权捐赠、且已经纳税了,这种情况不再做调整;如果没有纳税,可以比照45号文处理.二、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0号公告)(一)人身意外险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知识: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解读: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经营中发生的受益人为职工的保险支出呢?——不得抵扣.关于这一点,在2016年度之前发生的出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认为从受益人的角度是不得扣除的.但是据此也不宜推出雇主责任险是可以税前扣除(相当于认为仍有不可税前扣除).重要提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扣除!?离退休人员工资——虽然有各种原因形成的企业的支出现状,但从受益相关性的角度,仍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内退人员,如果是当期费用化发生的支出,是允许扣除的,相当于是发放的补偿支出.对于企业改制时从未分配利润转出的支出,相当于是股东承担的,不得税前扣除.?宣传关联企业产品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要看宣传产品是谁的产品?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独立纳税主体原则,如果宣传的是自身产品那么允许抵扣;如果宣传集团内其他企业产品,跟自身取得收入无关、且未收取款项,就需要做纳税调整.比如,国内汽车生产厂家,只能生产某种型号的汽车,而S和R系列是境外母公司生产,决定由大陆厂家来宣传.该企业在推广中支付了款项,没有收取相应金额,税收上就要做纳税调整.?将银行贷款转借给关联企业不收取利息(资产损失也推定为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比如母公司作为投资公司往往是亏损主体,子公司是盈利的,母公司拿着子公司的贷款去投资(使用三年,未支付利息),那么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与其取得收入无关.处理方式:1、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子公司支付利息;2、子公司已发生的利息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做纳税调整.实际处理中,第二种方式处理上更简单一些.?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职工旅游费用)——根据独立纳税主体原则,作为自然人,有些福利费支出是不能税前抵扣的;福利费能够列支的可以,福利费不能列支的不能抵扣.职工旅游支出,属于个人消费支出,能不能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不能扣除的.比如,业务招待费40%不能扣;因为业务招待里面有很大成分是个人消费的属性,我们国家是40%不允许抵扣.?重要提示:哪些是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特殊情形判定:主要是强调能够为当期或者未来带来经济利益;如酒类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签订协议,销量达到一定量的时候,经销商支付的进入超市的上架费有厂家给予报销.这个费用是经销商发生的,但是生产企业列入成本.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经销商不能够为生产厂家宣传产品,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该费用与厂家取得收入相关,是可以列支成本的.(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解读: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废止后,缺乏相应的征管对税款的保障,因此需要补充,于此对于房产等溢价高的进行关注,避免产生征管漏洞.“另有规定”:如企业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需复核四种情形: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2)、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3)、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4)、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即,满足四种情形可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资产价值.相关规定:1.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2.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10]148号三、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就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税.退税的条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2.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3.没有后续开发项目——跟以前的变化在于,以前申请退税在注销的时候,现在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这个公司没有项目了,仍然留着不注销,也可以进行退税.三、计算方法(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例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16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其中2014年—2016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016年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2014年—2016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30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万元、310万元、0万元.该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详见下表:四、报送资料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二)项目销售收入总额(三)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四)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五)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五、政策衔接上述规定自81号公告发布之日(2016年12月9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81号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8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同时废止.四、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财税【2016】101号、总局2016年第62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注释:要考虑摊销后净值的处理,并不是简单的原值,应是计税基础的表述)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什么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中含现金的如何处理?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不能含有现金等非股权(股票)对价.技术成果的范围: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loading...技术成果是否需有关部门确认?需确认.技术成果的”原值”怎样确认?——未使用:计税基础;使用过:资产净值(计税基础-摊销额),原值的在税上的表达并不是很恰当.选择性问题――如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之时,比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分五年均匀所得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也可选择适用本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为什么评估?评估机构的确认,但可能存在差异,或者不合理的情形,可能存在重新评估的考虑. 三、征管要求(一)备案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路径: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所得税涉税事项—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二)评估值调整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五、研发费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一)、研发活动新政策原政策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负面清单:?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其他;?标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以上,该收入总额需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原则上按年确定.相关规定: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税法第六条.如下活动不符合研发加计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研发费用1、前后政策对比新政策原政策(财税【2013】70号、国税发【2008】116号)1、人员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例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例举
出
扣除,但不得超过收入
、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计入计算基
一般企业的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加扣
资产的,据被扣附后基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
不得扣除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
明
明
目例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与优惠政策
9
广告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包含返聘人员)”均视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
2
国债
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准予在税前扣除。
2、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包含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有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6
工商联会员费
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
7
开办费
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8
应收
利息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管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注:金融机构代发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
职工工会经费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1.5%-2.5%计算扣除。
2、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定的费用和支出,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这些费用和支出包括个人在取得所得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损失,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稿酬所得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等。
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鼓励个人增加支出,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前扣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费用,指专业技术人员因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交通、通讯、差旅、住宿、餐饮、购买专业书刊、参加学术会议等费用。
2. 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指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职业病防护费用等。
3. 稿酬所得的费用,指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稿酬所得的应纳税额的20%。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费用,指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额的30%。
5. 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指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的20%。
以上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部分税前扣除标准,这些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可以促进个人增加支出,鼓励创新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在享受税前扣除标准的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纳税人需要认真了解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履行申报手续。
其次,纳税人需要保留相关的费用和支出的凭证,以便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提供给税务机关核查。
最后,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以免发生滞纳金和罚款。
总之,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纳税人需要认真了解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履行申报手续,保留相关的费用和支出的凭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以免发生滞纳金和罚款。
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有学问
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有学问甲公司为A市从事货物加工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甲公司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全面检查时,就职工教育经费存在的情况,依据税法和会计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分析与建议。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6〕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案例分析2016年初,甲公司将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由%调整至%。
假定甲公司2016年初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无余额。
1. 2016年:工资、薪金总额为20000万元,提取职工教育经费=20000×%=5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600万元,超过税前扣除限额=600-500=10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100万元。
年末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借方余额=600-500=100(万元)。
2. 2016年:工资、薪金总额为24000万元,提取职工教育经费=24000×%=6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300万元,加上上年结转扣除的100万元,合计税前扣除=300+100=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200万元。
年末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贷方余额=600-100-300=200(万元)。
(整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一、税前扣除基本规定二、税前扣除具体范围和标准三、不得税前扣除项目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五、资产的税务处理一、税前扣除基本规定税法和条例中对扣除的一些基本规定:1、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5、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6、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7、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8、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2016 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关扣除税法政策汇总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4.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 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 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1 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 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 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 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 本,符合上述规定的法人股东(居民企业)不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 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5〕119 号《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 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理的 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法人股东缴企业所 得税吗? 答: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 本,相当于股东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后再 向其追加投资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 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 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 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
企业保险费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保险费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成卉现在许多企业都为企业本身或者为员工购买了保险,但 购买保险的种类五花八门,如社会保险“五险”即: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商业 保险有财产保险、意外保险、责任保险等。
哪些保险费支出 是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些是不能扣除的呢?本文结 合现行政策梳理如下:_、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 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 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准予扣除。
注意事项:必须是为职工缴纳的,而不能是给其他人员 缴纳的;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很明显如果超标准的,不得税前扣 除。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企业支付的基本社会保险准予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入员工应付职工薪酬。
超过的部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不能 增值税进项抵扣,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十二、预付卡发票:购买或充值环节不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照 规定税前扣除。
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 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 理: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 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 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 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 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 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十三、个税完税发票:企业管理费列支的不得税前扣除按照《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分,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说明一览表(2016.12更新)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119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1】34号)、《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政策依据
据实
任职或受雇,合理
职工工资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
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 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 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 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 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 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 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 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 知》(国税函【2010】79号) 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最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最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2016)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政策依据职工工资据实任职或受雇,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职工福利费14%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职工教育经费2.5%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8%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凭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业务招待费(60%,5‰)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30%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同上)捐赠支出12%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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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
5%
工资总额
补充医疗保险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 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 出所形成费用 环境保护、生态保 护等专项资金 财产保险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 身安全险 其他商业保险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 赁费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 费(如上缴总机构 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 支付的租金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 支付的特许权使用 费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 所得税税款
未经核定准备金
不得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 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低于10年分摊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一般无形资产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 或清算时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 不可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
不可扣除
1% 50% 实际发生扣除; 预提不得在税前扣除 据实 按10年分摊 据实 据实 据实 视情况而定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当年担保费收入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 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 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 费用在税前扣除 票据
票据
标准明细表最全
南,也是CPA税法复习的好材料。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72号)(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 政策规定) (同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 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 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长期待摊费用
限额内可扣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 用年限分摊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34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同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5% 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据实 据实 可以扣除 不得扣除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分期扣除 据实 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工资总额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 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 外 经营租赁租入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 提折旧 合理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 (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利息支出(规定期 限内未缴足应缴资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 机构间支付利息 住房公积金 罚款、罚金和被没 收财物损失 税收滞纳金 赞助支出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 性缴款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据实 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据实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规定范围内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 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 金(保险公司)
25%
本年保费收入的25%,适用经营中央财政和地 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担保赔偿准备(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机 未到期责任准备 (中小企业信用担 煤矿企业维简费支 出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支出 交易所会员年费 交易席位费摊销 同业公会会费 信息披露费 公告费 其他
税金 咨询、诉讼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工作服饰费用 运输、装卸、包装 费等费用 印刷费 咨询费 诉讼费 邮电费 租赁费 水电费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公杂费 车船燃料费
据实 据实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 通费用 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电子设备转运费 修理费 安全防卫费 董事会费 绿化费 据实 据实 据实 据实 据实 5%(一般企业)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5%(财产保险企业) 10%(人身保险企业) 不得扣除 投资者保护基金 0.5%~5%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 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5%算限额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0%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 手续费及佣金 营业收入的0.5%~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
30% 不得扣除
捐赠支出
12%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 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 ≤0不能算限额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 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 借款) 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 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 企业间借款) 明”
利息支出(向企业 借款)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 内,其他业2倍内 (关联企业借款)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 联方的利息) 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关系)
利息支出(向自然 人借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表最全 本文以表格形式体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清晰明了。既可作为财税人员实务工作指南,也是CPA税法复习的好材料。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据实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 项) 任职或受雇,合理
职工工资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
1%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 规定范围提取
不得扣除 按比例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 (金融企业) 关注类贷款2%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 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 不超过2亿元)贷款 ——次级类贷款25% ——可疑类贷款50% —损失类贷款100%
(同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注:以上文件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 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2-64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