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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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953-1978 土 地 农 民 私 有 向 土 地 集 体 所 有、集体经营的过渡时期
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确实激发了农民的生产 积极性,但是由于战争导致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
的缺乏、小块土地所有制对提高生产的限制,为了 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劳动力、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 急需整合,自 1953 年起,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 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 章程》为指导,我国进行了土地合作化运动,先后经 历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和高级农业合作社,逐 步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由 单纯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向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 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 出现与确立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 平,并在当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集体享有土地 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户享有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极 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 生产力,独立的农地使用权,使农民可以根据气候、 农作物生长情况、市场供需要求等因素做出自己的 决定,有利于农户自主灵活地安排劳动力和劳动时 间,提高农民收入,符合农业生产的规律,保证了农 业生产的产量。目前我国实行的这种以家庭承包经 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特定历史 时期,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稳定了农村经济关系。
1958 年至 1977 年,新中国通过对农业生产资 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使得农民个体 私有的土地逐步改造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集体经 营,最终确立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制。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 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耕畜、农具等生 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公社所有。公 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由于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耕畜等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中, 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农民丧失土地的私人 所有权而由集体统一经营生产,此时土地的自由经 营、买卖、出租已经没有实施的权属基础,农村土地
进入新世纪,我国城市经济飞速发展,而农村 经济却一直发展缓慢。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 工,参与到城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建设中来,无力耕 作而导致农地闲置。加之,对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 现代化的要求,农村土地急需通过科学合法的流转 制度达到对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为农业规模化产业 化生产奠定基础。
一、1949-1952 土地农民私有、 自由经营、自 由流转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以《共同纲领》和 1950 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指导方针,我国进行 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 制,土地分给农民私人所有,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至 1952 年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结束,农民私人 所有土地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为新中国经 济恢复奠定了基础,为工业化生产开辟了道路。此 阶段农民对土地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可以自由进行 农业生产经营和流转。1950 年 6 月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土地改 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 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1953 年至 1956 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的 基础上,实行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基本的做 法是,允许社员保有小块自留土地,其余土地必须 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集体经营,社员依 其入社土地的数量及质量获取收益。
1956 年至 1957 年,农村土地所有权由私人所 有无偿归集体所有,土地由高级社集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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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Nhomakorabea
也失去了自由流转的可能。 三、1978 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的 确 认
和实行,流转经历禁止、限制和法律规范阶段 1978 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始创了包产到户的
制度,从而迎来了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新时期。党 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1983 年中共中央颁 发的《关于引发农村经济政策的基本问题的通知》, 使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在全国得到普遍的实行,掀 起了全国农业生产的新高潮,是党针对农村生产关 系做出的及时调整。1993 年《宪法修正案》第六条 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 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 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此次将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为建立新的农 村经营体制提供了宪法依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政策;土地法规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5-0032-03
回顾我国土地政策的变革,从新中国成立之初 的土地革命至如今农业发展的新阶段,中间历经土 地农民私人所有向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 过渡,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共三个阶段。伴 随土地所有权经营权的变革,土地的流转也经历了 农民私人所有土地时期的自由流转,过渡到土地集 体所有时期禁止流转、限制流转,到现在法律规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阶段。
第 33 卷 第 5 期 2012 年 5 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Soc.Sci)
Vol. 33 No.5 May 20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沿革
庞晶晶
(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 300134)
摘 要:耕地既关系着农村人口的生存保障,又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粮食安全。 因此,每个国家都十分重 视土地政策、土地法规的制定。 从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政策的实行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开展,土地 所有权经历农民私有到集体所有的改变,土地使用权则经历农民自由经营、集体经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 三个阶段。 不同时期,政策、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如禁止、限制及合理规范,在 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业生产,当然其滞后性对农村经济发展也带来消极影响。
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确实激发了农民的生产 积极性,但是由于战争导致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
的缺乏、小块土地所有制对提高生产的限制,为了 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劳动力、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 急需整合,自 1953 年起,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 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 章程》为指导,我国进行了土地合作化运动,先后经 历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和高级农业合作社,逐 步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由 单纯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向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 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 出现与确立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 平,并在当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集体享有土地 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户享有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极 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 生产力,独立的农地使用权,使农民可以根据气候、 农作物生长情况、市场供需要求等因素做出自己的 决定,有利于农户自主灵活地安排劳动力和劳动时 间,提高农民收入,符合农业生产的规律,保证了农 业生产的产量。目前我国实行的这种以家庭承包经 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特定历史 时期,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稳定了农村经济关系。
1958 年至 1977 年,新中国通过对农业生产资 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使得农民个体 私有的土地逐步改造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集体经 营,最终确立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制。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 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耕畜、农具等生 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公社所有。公 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由于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耕畜等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中, 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农民丧失土地的私人 所有权而由集体统一经营生产,此时土地的自由经 营、买卖、出租已经没有实施的权属基础,农村土地
进入新世纪,我国城市经济飞速发展,而农村 经济却一直发展缓慢。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 工,参与到城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建设中来,无力耕 作而导致农地闲置。加之,对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 现代化的要求,农村土地急需通过科学合法的流转 制度达到对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为农业规模化产业 化生产奠定基础。
一、1949-1952 土地农民私有、 自由经营、自 由流转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以《共同纲领》和 1950 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指导方针,我国进行 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 制,土地分给农民私人所有,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至 1952 年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结束,农民私人 所有土地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为新中国经 济恢复奠定了基础,为工业化生产开辟了道路。此 阶段农民对土地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可以自由进行 农业生产经营和流转。1950 年 6 月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土地改 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 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1953 年至 1956 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的 基础上,实行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基本的做 法是,允许社员保有小块自留土地,其余土地必须 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集体经营,社员依 其入社土地的数量及质量获取收益。
1956 年至 1957 年,农村土地所有权由私人所 有无偿归集体所有,土地由高级社集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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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Nhomakorabea
也失去了自由流转的可能。 三、1978 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的 确 认
和实行,流转经历禁止、限制和法律规范阶段 1978 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始创了包产到户的
制度,从而迎来了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新时期。党 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1983 年中共中央颁 发的《关于引发农村经济政策的基本问题的通知》, 使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在全国得到普遍的实行,掀 起了全国农业生产的新高潮,是党针对农村生产关 系做出的及时调整。1993 年《宪法修正案》第六条 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 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 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此次将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为建立新的农 村经营体制提供了宪法依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政策;土地法规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5-0032-03
回顾我国土地政策的变革,从新中国成立之初 的土地革命至如今农业发展的新阶段,中间历经土 地农民私人所有向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 过渡,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共三个阶段。伴 随土地所有权经营权的变革,土地的流转也经历了 农民私人所有土地时期的自由流转,过渡到土地集 体所有时期禁止流转、限制流转,到现在法律规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阶段。
第 33 卷 第 5 期 2012 年 5 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Soc.Sci)
Vol. 33 No.5 May 20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沿革
庞晶晶
(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 300134)
摘 要:耕地既关系着农村人口的生存保障,又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粮食安全。 因此,每个国家都十分重 视土地政策、土地法规的制定。 从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政策的实行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开展,土地 所有权经历农民私有到集体所有的改变,土地使用权则经历农民自由经营、集体经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 三个阶段。 不同时期,政策、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如禁止、限制及合理规范,在 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业生产,当然其滞后性对农村经济发展也带来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