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明代立法概况1.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原则。
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明代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指导思想。
(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2.主要立法:(1)《大明律》。
《大明律》共30卷,460条。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大诰》。
明《大诰》的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与《问刑条例》。
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代。
(4)《明会典》。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
对封建社会最后一部行政法典《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二)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1.明代刑事立法:(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为重。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表现在:首先,严惩官吏失职、渎职的行为;其次,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最后,重典惩治贪官污吏。
(3)刑罚制度的变化及残酷:明代除继续适用封建制五刑外,增设了充军刑、枷号刑,并将廷杖制度化。
(4)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2 . 明代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明朝的法律制度
者,世代延续被充军,非奉皇帝特旨,不得开释。
❖ 2)枷号 ❖ 3)廷杖 ❖ 4)凌迟刑的广泛使用
3、罪名的变化
❖ 1)奸党罪:交结朋党
❖ 2)其他:交结近侍官员
❖
大臣专擅选官
❖
上言大臣德政等
❖
以上三罪都是朱元璋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防
止皇帝被欺蒙所定的罪条。史家有谓“此乃太祖无
弊不防而设。然猜忌过甚,则刚克消亡。朝多沓沓
“重典治国”的主要方法
(1)法外用刑; 明初“四大案”: 空印案 郭桓贪污案 胡惟庸谋反案 蓝玉谋反案
(2)加重法律的处罚力度;
(二)主要的立法
❖ 1、《大明律》:终明之世,明朝后代皇帝都不敢修订《大明律》的 “律文”。
❖ 2、《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 3、《明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 ❖ (1)特别的罪名:禁游食、禁官吏下乡、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等等; ❖ (2)特别的刑罚: ❖ (3)强制宣传: “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
之流,士保容容之福。每当大事,则唯诺盈廷”,
这正是明朝政治败坏的重要根源。
四、明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 1、中央:“三法司”: ❖ 2、地方: (1)省、府、县三级; (2)“申
明亭” ❖ 3、特务机关:司礼监 东厂、西厂、内行厂 锦衣卫 ❖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 1、诉讼制度: ❖ (1)诉讼管辖制度: ❖ (2)诉讼权利之限制:①“干名犯义” ;②年龄、
❖ 2)加重处罚反逆大罪
❖ 3)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 4)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2、刑罚制度的变化
❖ 1)充军 是明代的创设。将犯罪人发往蛮荒之地做苦役。明朝的充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1.明朝的会审制度包括( A.朝审 C.秋审 B.大审 D.热审 ).
)
2.朝审制度始于(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思考题
一、名词 廷杖制度 三司会审 二、问答 1.简述明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大诰》的主要特征。 3 .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出特点。 4.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5.论述明代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 6.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建立。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1368-1644)
本章重点: 1.明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2.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 3.明代“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 法原则。 4.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明代的厂卫机构和“会审”制度。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明初的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重典治国 二、主要立法成就 (一)《大明律》 1.制定与颁行 (二)大诰的颁行 2.主要变化
《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1.吴元年的草创阶段 2.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 3.洪武二十二年的整齐阶段 4.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
《大明律》的主要变化
1.体例上,突破了唐宋律十二篇的体例传统,首创按六 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2.形式和内容上,结构更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内容更 充实; 3.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 重其重罪”的原则;
1.婚姻:禁止“中表婚”和“收继婚”;鼓励寡妇“守
(一)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不实行均田制,废除了“占田过限”之类的规 定
从法律上确认了田底权、田面权、耕种权or佃
权等各种权利。 2.其他财产所有权 强调先占原则和共有原则: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归 属方面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立法思想: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立法活动:一、《大明律》的制定明代律法意义:1、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
2、明律的编制体例展示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
(1)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2)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体例,便于寻检条文。
(3)条文简、凝练(4)图文并茂,极具实用性(5)律例并举,创一代形式法典编制体例之河二、《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三、大诰和榜文:朱元璋采辑官名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
《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对比《大明律》的特点: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3、同一犯罪,量刑较重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为处理民间细微纷争以及减少诉讼,朱元璋命令颁布了《教民榜文》四、条例编篡和修订:1、第一阶段:明中期前的单行法规时期。
条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接近于宋代的“敕”。
2、第二阶段:明中期后的条例汇编时期。
明神宗时期,刑部尚书舒华等重新辑修《问刑条例》将其附于《大明律》,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罚制度:1、充军: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
分为(1)“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2)“永远”则罚及子孙,犯罪者死亡后官府可至其家乡拘子孙一名来代替。
第12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3、迁徙刑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往千里以外的刑 罚。
4、枷号刑是给罪犯带枷示众受辱的刑罚,枷
重15~25斤。
5、刺字刑是对于侵犯公私财产犯罪的附加刑。
6、廷杖大臣。武宗时,有146人受到廷杖, 11人被杖死。明世宗嘉靖3年的大礼仪之争, 杖责大臣134人,打死16人。
此外还有赎刑、族刑等酷刑。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1、加重了对谋反、谋大逆等重罪的处罚。对谋 反罪大逆,明律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 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 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 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 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 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 官。”
明初四篇《大诰》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律 文献。朱元璋对四篇大诰非常重视,规定“一切 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 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 熟观为戒”。明初全国各类的学校都要以《大诰》 作为学生学习的教材,科举考试也从中出题。洪 武后期,还在京师举行讲读《大诰》的比赛,人 数十九万人,皆“赐钞遣还。”
4、删定《问刑条例》
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编类颁行。洪武二十五 年,刑部请求更定律条与条例不同者,朱元璋以定律不可改,不从,
将条例当作权宜之法。明初的条例有《充军条例》、《抄箚条 例》等。明成祖时,禁止随意引用“榜文条例”,司法审判依据
《大明律》。到宪宗成化年间,下令“尽除所有条例”。 明孝宗时弘治13年,因《大明律》不敷应用,于是制定《问刑条例》
对于埋藏物,归发现人所有,除古器、钟鼎等异常之物。
明代的契约制度
1、对借贷契约的规定
明律《户律》增设了“违禁取利”的条款, 规定借贷利息不能超过“月利三分”,利 息最高不能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禁止 债权人强夺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违者杖八 十。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改革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改革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和刑罚体系在当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明朝,法律制度和刑罚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改革,在司法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明代法律制度明代法律制度主要以律令为基础,律令是明朝的立法、司法和刑罚依据。
明代律令体系具有一定的统一和完备性,主要包括《大明律》、《大明鞫法式例》和《大明刑统》等。
《大明律》是明代刑法基本法典,分为刑则、刑名、刑罚等内容,其中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罪名和刑罚。
《大明鞫法式例》是明代的司法程序规范,明确了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规则。
《大明刑统》是刑法的细则,对于刑罚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进行了规定。
明朝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律令起到了很好的法律约束和规范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的权力过大、法律执行不公等,这些问题成为了后来司法改革的重点。
二、明朝的刑罚体系明代的刑罚体系相对严格,刑罚主要分为三类:死刑、杖刑和流刑。
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包括斩首、车裂、腰斩等方式。
杖刑是常见的体罚方式,包括笞、杖责等,常用于轻罪的处罚。
流刑是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作为一种间接的刑罚。
明代刑罚的严厉程度使得法律的执行和司法的公正性备受质疑。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刑罚也可能过于苛刻,造成了一些不公和滥用的现象。
三、明代的司法改革明朝的司法改革主要包括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对刑罚的改革。
在法律制度上,明代实行了严格的法官选拔和考核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专业性。
此外,还建立了科举制度,选拔出精通法律知识和具备司法能力的人才。
这些举措使得明代的司法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
在刑罚改革方面,明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轻和改革刑罚。
明朝加强了刑罚的限制和规范,明确了刑罚的执行标准和程序。
此外,还进行了实质性的改革,逐渐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减轻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
明朝的司法改革为后来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于中国的法制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
同时,这也反映出了明朝重视司法公正和法律精神的追求。
明代的法律制度[整理]
明代的法律制度特点:高度专制主义1、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刑乱世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法贵简当使人知晓,语言简明。
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
2、《大明律》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
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大诰》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
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
4、榜文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
5、条例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6、《大明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7、刑法一、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第十二讲 明朝法律制度
从《大明律》的内容看,它脱胎于唐 律,又不同于唐律。它总结了唐、宋以来, 特别是明朝建国三十处封建统治和司法镇 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 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 展、比《宋刑统》更加周密的封建法典。
朱元璋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 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 除明神宗万历十三年( 1585 )将《问刑条 例》附其后面而形成《大明律附例》外, 终明一代,《大明律》的律条通行无改。
明代还采取一些法外措施以惩治贪官 污吏。 一是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 亭,“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威”。 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宥复职的官吏,也要 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 则依律治罪。
二是设“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 袋”。据《草木子》“明祖严于吏治,凡 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 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 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 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房,各悬一 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警心”。
《大诰》的体例模仿《尚书·大诰》 (是周公东征前对臣民的训诫)。编制大 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法制宣传,用 严惩官民犯罪的具体案例,树立善与恶、 曲与直的标准,劝诫人们安分守己,奉公 守法,以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大诰》四编汇总了当时用严刑峻法 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兼有朱元璋的 “训导”,从而制定出新的法律规范。
朱元璋深知治吏在治国中的极其重要 性,也熟谙历史上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 的深刻道理。因此,他在治吏上坚言“故 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 恕”。“胡党之狱”、“郭桓贪污 案”“蓝玉案”等足以说明重典治吏的思 想和决心。
(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 结合原则 朱元璋深知礼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 用。建国之初,就鼓吹“纪纳法度为治之 本”,“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 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 治国重礼、礼法结合又是朱元璋一以贯之 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一立法原则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明初建立,元的势力以及地方好强势力都在压迫人民,朱元璋起以前看到底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
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
同时强调礼的作用,《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
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
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
二立法概况,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
朱元璋首先打下武昌,建立了吴的势力。
吴元年制订,律二百多条,吏、户、礼、兵、刑、工。
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
制定的时间可以说是六年律,颁布的时间是洪武七年。
篇目和唐律相同,条数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
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
重新修订了律条,选择了条例放入《大明律》中。
名例为首,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
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
强调律条是不可更改的,如果有人要提出来修改条文,就要把谁杀掉。
把大诰147条附在律后面。
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
特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
名例律:47条总纲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大明律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2明大诰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
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 重典治国” 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 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 “明刑弼教”。 著名理学家朱熹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 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 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 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 也。”
为革除此弊,遂有内阁的设立,作为皇帝的秘 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的公文奏章。洪武十 五年仿宋制设殿阁大学士,成祖以后改称“内 阁大学士”,又因其办事地点在皇宫内,故称 “内阁”。 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以后,六部的职权和 地位大大提高,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中央最 高一级行政机关,六部各设尚书一人,正二品, 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下置各司设郎中一 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
2、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朱元璋说: 置通政使司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 情”,“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 名官”。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 管内外奏章的机构。 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朝朝廷的议事制度。 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 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 问题的形式进行。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 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明 代除廷议外,还有“朝议”和“部议”制度。
“奸党罪”是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 奸党罪” 新增加的政治性罪名,目的是打击臣下“朋 比结党”的行为,消除对皇权的威胁。《大 明律》“吏律”中“奸党”条规定:“凡奸 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 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 不执法律,听从主司主,刑部尚书 舒化等编辑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以 后诏令及《捕盗条格》等中与刑名相关部分, 共计382条,分类附于律文之后,作为明律 正文的附注。至此,明代以律为主,以条例 为附注补充的律例合编体制确定下来。采用 律例合编体例编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 终改变了唐宋以来法典编纂的惯例,并且对 后来建立的清王朝带来直接的影响。
第十二讲明朝法律制度介绍
编纂体例采用以官职为纲,分别规定 各行政机关的职掌、沿革、事例、章程、 法令、典礼,形成宗人府1卷、吏部12卷、 户部29卷、礼部75卷、兵部41卷、刑部22 卷、工部28卷、都察院3卷、武职衙门2卷 以及通政使司、六科、大理寺、大常寺、 詹事府、光禄寺、大仆寺、鸿胪寺、国子 监、翰林院、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 上林苑监、僧司各一卷。
(4)重典惩治贪官污吏
《大明律》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 也严,官吏有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 受财达八十贯者处以绞刑。洪武十八年(1385) 郭桓贪墨案发后,明太祖以重典治之,“自六部 左右侍郎下皆死”,“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 数万人”;查出遍及全国的借用、寄存赃粮,凡 中等的富民家庭都被抄查破产;还将审判不力的 大理寺审刑司长官吴庸等司法官处以死刑。
从《大明律》的内容看,它脱胎于唐 律,又不同于唐律。它总结了唐、宋以来, 特别是明朝建国三十处封建统治和司法镇 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 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 展、比《宋刑统》更加周密的封建法典。
朱元璋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 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 除明神宗万历十三年( 1585 )将《问刑条 例》附其后面而形成《大明律附例》外, 终明一代,《大明律》的律条通行无改。
朱元璋深知治吏在治国中的极其重要 性,也熟谙历史上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 的深刻道理。因此,他在治吏上坚言“故 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 恕”。“胡党之狱”、“郭桓贪污 案”“蓝玉案”等足以说明重典治吏的思 想和决心。
(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 结合原则 朱元璋深知礼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 用。建国之初,就鼓吹“纪纳法度为治之 本”,“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 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 治国重礼、礼法结合又是朱元璋一以贯之 的立法指导思想。
《明朝的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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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律修订和实施
由地方政府与中央协调,尽力维护地方利益和中央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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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律与官制法律的关系
地方法律和官制法律的关系既有协调和较量,又有影响和超越,是一种动态的权 力版本,对中国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明朝法律实践与社会生活
明朝法律实践的特点
治安压力大而复杂,警务高度发达,民众对法律 的重视程度也超乎过去,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 治理体系。
官制法律制定与实施
针对各类问题制定了详细的官制法律,并在实施中 不断调整和修订。
明代司法制度
从官员选拔到案件决定,经过苛刻的程序与层层审 核,尽量避免误判与冤案,有其独特的特点。
明朝地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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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律种类和特点
综合了官制法律和地方惯例,以地方具体情况为基础,为全国法律制度提供了丰 富的思想和经验资源。
《明朝的法律制度》PPT 课件
# 明朝的法律制度 了解明朝法律制度,探索中华文明的法制发展历程。
明朝法律制度概述
明朝法律原则
法律思想以尚法治、惩恶扬善为核心,注重职守、权责相当,向人文主义靠拢。
经典法律文献
大明律、大明会典、太宗肃宗实录、祖训等法律文献代表了明朝法律的最高规范。
明朝官制法律与司法制度
明代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和处理
对于家庭、财产等方面的维权和治理,明朝法律 也提供了比较丰富和全面的思路和方案。
明朝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明代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明代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对后世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
明代法律思想和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发展
明代法律思想和文化价值,则为中国法律制度文化 赋予了深刻的历史观哲学价值。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
(二)明律关于惩治犯罪规定的主要特点 与唐律相比,明律在惩治犯罪方面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轻其轻者,重其重者”(“轻其所轻,重其所 重”),加重处罚反逆大罪,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 • “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是清末刑部尚书薛允升在《唐 明律合编》一书,以唐律为参照,对明律特点作的评价。 2、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 在《大明律》中增设了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 罪,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 • 3、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 (1)以《大明律》为常法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 • (2)明《大诰》惩治贪官污吏更是从严从重
• 在宋元以来“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影响下,明 代法律进一步鼓励寡妇“守节”不改嫁。守节不嫁可以 立贞节牌坊,免除差役,还可继承丈夫遗产。 • 关于继承,明代仍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 均分制。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
(二)经济法律规范 1、手工业管理制度 • 明朝建立了匠户匠籍制度。一旦编入匠籍,便世代为官 府服役,不许脱籍,没有自己经营和迁徙的自由。 2、禁榷专卖立法 • 明代盐、茶等专卖制度内容更加充实。《大明律·户律 》首次设立“盐法”条款,把盐的专卖制度纳入国家基 本法典。
• (二)会官审录制度 • 1、三司会审与圆审 • 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犯人仍翻异不服的案 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 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 。 • 2、朝审:即在秋后处决人犯前,由三法司与公、侯、 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已决在押死罪囚 犯的制度,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 3、大审 • 会审制度的特点是:(1)参与会审的官员级别相当高, 如朝审包括在京最主要的官员;(2)监察机构在会审 中起重要作用,各类会审都由监察官员参加;(3)这 些会审都只为皇帝的判决提出建议,
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明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在明朝时期,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化和发展,融合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明朝时期法律制度的起源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源于先前的唐、宋、元、明四个朝代的法律制度。
明朝建立初期,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
至洪武二年,设立了司法部门和法院,明朝的法律制度开始逐渐成型。
二、明朝时期的刑法明朝时期的刑法主要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笞刑和罚款等。
其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是死刑,而最为轻微的刑罚是罚款。
明朝时期的刑法比较严格,而且对于一些重大罪行,如杀人、强奸、盗窃等,判刑往往会比较重。
同时,明朝时期还实行了“十恶不赦”的刑罚,即杀人、放火、盗窃、抢掠、强奸、贩毒、投毒、收买盗窃、结党捣乱和谋反。
如果犯了这样的罪行,就会被判处死刑。
明朝时期的流刑主要是流放到边疆、岛屿或沙漠等差异较大的地方,但是也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流刑地方,如盛京、台湾等。
明朝流放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罪犯在本地继续犯罪,同时扩张明朝的疆域。
三、明朝时期的律法明朝的律法分为三个层次,即《大明律》、《常例》和《总例》。
其中,《大明律》是明朝的刑律典籍,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常例》是明朝的行政法律与刑法的补充材料;《总例》是明朝八旗军族遵循的刑律。
《大明律》是明朝时期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典,它采用的是“六法”、“王度”等古代法律制度。
《大明律》的主命犯法条数达到了240多条,基本涵盖了当时的各种刑事罪行。
四、明朝时期的司法制度明朝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备,大体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的司法机构是六部和三法司,六部主管文职、三法司主管刑事、审判和监狱。
地方的司法机构由省级、州级和县级三个层次组成,而县级以下的也称为司法小组或差官。
这样的层级结构,在当时的中国历史上算得上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司法制度。
除了六部和三法司以外,明朝还建立了一些特殊的司法机构,如边检、囚徒管辖和专门的贡、霆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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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文字狱
时间上分为:终身、永远。
枷号
枷号刑是让犯人戴枷受辱的一种做法。 枷号刑有一个月,两月,三月,六月,永远
五种
廷杖
• 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 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 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接执行杖 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
凌迟
• 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 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 律也产生了影响。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人罪,举用有
过官吏罪,擅离职役罪,照刷文卷失错罪等。
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 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明律·吏律》 规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 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 指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 之罪
2、明大诰
朱 元 璋 在 洪 武 十 八 年 ( 公 元 1385 年 ) 至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 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大诰》在内容上,采辑洪武年间惩治臣民 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十六 岁以上),其它都可以没官为奴。而明律对犯 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 、父、子、孙及伯叔父等。
轻其轻罪
《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 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重其
重罪”的同时明律实行“轻其所轻”的原则。 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唐律列入不孝 ,判处徒刑三年,明律仅杖八十。子孙违反教 令,唐律判处徒刑二年,明律杖一百。这体现 出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 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明大诰》直书白话:
“这文书不是吏员话,又不是秀才文,怕 不省得呵!我这般直直地说着,大的小 的都要知道,贤的愚的都要省得”
《明大诰》特点:
列举酷刑案例,肯定法外用刑的合理性;
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剁指,断手,刖足, 戴罪还职,剥皮,抽肠
量刑标准重于《大明律》; 增加《大明律》所没有的罪名; 强调重典治吏。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 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的发展和特点
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重其重罪:对直接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加重 处罚 轻其轻罪:对事关伦常教化的犯罪从轻处罚
重其重罪
• 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 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唐律对谋反
重典惩治贪官污吏
• “受赃”罪:官吏受财、坐赃至罪、事 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 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 公擅科敛、私受公侯财物、克留盗赃、 官吏听许财物 。
《大明律》:
凡官吏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 加一等,至八十贯绞;受财不枉法者,一贯以下 杖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 流三千里;凡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 ,并赃论罪,于右小臂上刺“盗官钱(粮、物) ” 三字,一贯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贯斩。监察官受 赃者,罪加二等 。
• 其三,用刑残酷。《明大诰》规定:官吏贪污,轻者罚 苦役,戍守边缰,赃满六十两银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 实草,以示警告。
3、刑罚残酷
充军刑 明律在五刑之外,将宋、元创设的充军刑进
一步制度化,作为正式的刑名。所谓充军,就 是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它是明朝除死刑 外最重的刑罚。
地理上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 沿海、附近。
第九章 明代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明代的立法概况; 明代法制的内容和特色
明朝疆域
朱元璋
• 明太祖朱元璋(11621227),明朝开国 皇帝。本名重八,又 名兴宗,字国瑞,濠 州钟离人。
第一节 明初的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
一、立法思想
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思想
《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 重典治国包括重典治吏、治民两个方面。 《明史·刑法志》:“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
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
在重典治国的同时,配合以礼义教化,二者相 辅相成。
《明史·刑法志》: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明太祖实录》:“仁义者,养民之膏粱;刑
罚者,救弊之药石也。”
3、法贵简当
• 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 网密则无大鱼,法密则无全民
二、立法活动
1、大明律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 行天下。《大明律》30卷460条,它一改唐律 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 七篇的格局。《大明律》其律文简于唐律,其 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 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会典
• 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至孝 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 行。其后,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 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 》、《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 《唐六典》。
4、问刑条例
明 孝 宗 弘 治 五 年 ( 公 元 1492 年 ) , 刑 部 删 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弘治十 三年增《问刑条例》至297条,出现律、例并 行的局面。至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将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 例》,开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明代惩贪与以往相比有许多变化
• 其一,处罚从重。《大明律·吏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 仓库钱粮,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四 十贯处斩。而元律规定三百贯才处斩。明律规定:官吏 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处绞刑。而元律一 百贯以上杖一百零七。
• 其二,实行常赦不原的原则。朱元璋洪武四年(公元 1371年)下令:凡官吏犯赃罪不赦。这成为明代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