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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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明代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明代的立法概况; 明代法制的内容和特色
明朝疆域
朱元璋
• 明太祖朱元璋(11621227),明朝开国 皇帝。本名重八,又 名兴宗,字国瑞,濠 州钟离人。
第一节 明初的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
一、立法思想
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思想
《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 重典治国包括重典治吏、治民两个方面。 《明史·刑法志》:“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
严惩官吏失职渎职的行为 规定了失误军事罪,贡举非其人罪,举用有
过官吏罪,擅离职役罪,照刷文卷失错罪等。
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 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明律·吏律》 规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 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 指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
在重典治国的同时,配合以礼义教化,二者相 辅相成。
《明史·刑法志》: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明太祖实录》:“仁义者,养民之膏粱;刑
罚者,救弊之药石也。”
3、法贵简当
• 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 网密则无大鱼,法密则无全民
二、立法活动
1、大明律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 行天下。《大明律》30卷460条,它一改唐律 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 七篇的格局。《大明律》其律文简于唐律,其 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 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 之罪
2、明大诰
朱 元 璋 在 洪 武 十 八 年 ( 公 元 1385 年 ) 至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 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大诰》在内容上,采辑洪武年间惩治臣民 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4、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文字狱
时间上分为:终身、永远。
枷号
枷号刑是让犯人戴枷受辱的一种做法。 枷号刑有一个月,两月,三月,六月,永远
五种
廷杖
• 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 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 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接执行杖 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
凌迟
• 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 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 律也产生了影响。
《明大诰》直书白话:
“这文书不是吏员话,又不是秀才文,怕 不省得呵!我这般直直地说着,大的小 的都要知道,贤的愚的都要省得”
《明大诰》特点:
列举酷刑案例,肯定法外用刑的合理性;
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剁指,断手,刖足, 戴罪还职,剥皮,抽肠
量刑标准重于《大明律》; 增加《大明律》所没有的罪名; 强调重典治吏。
明代惩贪与以往相比有许多变化
• 其一,处罚从重。《大明律·吏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 仓库钱粮,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四 十贯处斩。而元律规定三百贯才处斩。明律规定:官吏 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处绞刑。而元律一 百贯以上杖一百零七。
• 其二,实行常赦不原的原则。朱元璋洪武四年(公元 1371年)下令:凡官吏犯赃罪不赦。这成为明代定制
重典惩治贪官污吏
• “受赃”罪:官吏受财、坐赃至罪、事 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 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来自百度文库吏犯赃、因 公擅科敛、私受公侯财物、克留盗赃、 官吏听许财物 。
《大明律》:
凡官吏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 加一等,至八十贯绞;受财不枉法者,一贯以下 杖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 流三千里;凡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 ,并赃论罪,于右小臂上刺“盗官钱(粮、物) ” 三字,一贯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贯斩。监察官受 赃者,罪加二等 。
• 其三,用刑残酷。《明大诰》规定:官吏贪污,轻者罚 苦役,戍守边缰,赃满六十两银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 实草,以示警告。
3、刑罚残酷
充军刑 明律在五刑之外,将宋、元创设的充军刑进
一步制度化,作为正式的刑名。所谓充军,就 是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它是明朝除死刑 外最重的刑罚。
地理上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 沿海、附近。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 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的发展和特点
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重其重罪:对直接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加重 处罚 轻其轻罪:对事关伦常教化的犯罪从轻处罚
重其重罪
• 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 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唐律对谋反
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十六 岁以上),其它都可以没官为奴。而明律对犯 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 、父、子、孙及伯叔父等。
轻其轻罪
《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 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重其
重罪”的同时明律实行“轻其所轻”的原则。 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唐律列入不孝 ,判处徒刑三年,明律仅杖八十。子孙违反教 令,唐律判处徒刑二年,明律杖一百。这体现 出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 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3、明会典
• 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至孝 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 行。其后,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 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 》、《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 《唐六典》。
4、问刑条例
明 孝 宗 弘 治 五 年 ( 公 元 1492 年 ) , 刑 部 删 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弘治十 三年增《问刑条例》至297条,出现律、例并 行的局面。至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将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 例》,开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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