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合理性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公正、正当。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
03
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判断其是否合
法、合理。
司法审查的标准
合法性标准
法律解释标准
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违反 法定程序等。
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时,是否符合立 法目的和法律原则,是否遵循文义解 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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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的参与权
行政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公民意见 ,鼓励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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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 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 对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公民权利的救济
行政复议制度
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 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 ,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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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 止性规定。
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法 律效力,除非被有权机关依法 撤销或确认无效,否则具有优 先适用的效力。
不受司法审查
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司法 机关一般不对行政行为进行审 查,这也体现了司法权与行政 权的分权制衡原则。
行政行为的特点
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单方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等特征 。这些特点使得行政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同 时也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 行政行为
根据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可以将行政 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 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对 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如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特定约 束力的决定,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等。
行政行为是如何成立的
行政行为是如何成立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公共利益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限、程序、依据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将从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程序以及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一、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行政行为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政主体的依法职权。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备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可以是国家机关、地方机关、专门机关或委托机关等。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明确规定其行政职权,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合法的依据。
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即具备依据性。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的依据,应当是具有行政力量的上位法规范,例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行政行为单纯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规则是无效的。
3.合法的目的和对象。
行政行为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和对象,即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要求。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违背法律、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行政行为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4.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即依法履行程序性要求。
法定程序包括律与事实必要的鉴别、会议讨论、听证、征求意见等。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是保障公民权利与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行政行为成立的程序行政行为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立案。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立案登记,并记录案件的基本情况,确定办理的机关、人员和时限等。
2.事实调查。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地调查、核实案件涉及的事实。
事实调查主要包括收集相关证据、了解申请人意见、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等。
3.依法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事实调查的结果和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决定是否制定行政行为。
决定应当合理、准确地解决问题,具备决定的合规性和适当性。
行政程序词解释
行政程序词解释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重要内容,其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即行政程序的各项内容,如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2.多样性。
由于行政活动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不同类型的行政活动有不同的程序要求,因此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行政程序。
3.统一性。
即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应当统一协调,不能政出多门、相互矛盾。
4.合理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科学、合理,体现效率,符合实际。
5.公开性。
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程序应当公开。
6.公正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体现公正原则,保证当事人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表意见的机会。
7.参与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参与,尤其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8.制约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防止其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9.救济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定方式和步骤,其目的是保障行政效率和维护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为了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程序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合规性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法治的核心要求,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机制。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法定标准、事实标准和自由裁量标准。
法定标准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定标准,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同时,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违反法律程序的要求。
此外,行政行为还必须保证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适用,不得歧视特定个体或群体。
事实标准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必须凭借真实、客观的事实进行判断和决策,不能误导事实,扭曲真相。
此外,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必须合乎实际,不得凭空臆断或杜撰。
只有在真实、客观的事实基础上,行政行为才能具备合法性。
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和裁量的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体现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法规的底线,合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投诉举报、审查调查、听证决定和法院审理。
投诉举报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第一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网络等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进入审查调查程序。
审查调查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和调查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尽快进行核实和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在审查调查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询问、调阅、检查等手段,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听证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合法性审查结果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
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调查结果,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以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专属对象采取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权力性:行政机关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二)特权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常常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其行为具有特殊权益和优势。
(三)公益性: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被行政行为的对象必须遵守并履行。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包括许可行政行为、执法行政行为、裁决行政行为等。
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策、颁发许可证和监督执法等环节。
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行政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律性:行政程序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平正义性:行政程序要求公开、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三)效率性:行政程序追求高效率,在保证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浪费,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等环节。
其中,公众参与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增加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众的满意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是密切相关的,它们互为因果,相互制约:(一)行政行为决定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的基础,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决定着行政程序的具体要求。
(二)行政程序保障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性、合法性和效率性可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效力。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协调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需要相互协调配合,合理运用程序来提高行政行为的决策质量和效果。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所进行的具体行动或决策,是行政机关实施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一种手段。
而行政程序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和操作步骤。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具体行动,它是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也是行政机关实施职能的手段。
行政行为具有不可抗拒性、强制性和个别性的特点。
不可抗拒性是指公民、法人和组织不得无理拒绝行政机关发出的合法命令;强制性是指行政机关能够采取强制措施来强制履行行政行动;个别性是指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具体行动。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它主要体现为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依据法律和法规,由此产生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公正性是指行政程序应当公正、公开、公平,公民在法定的程序下享有的权利等等;效率性是指行政程序应当简便、快捷、高效,公务活动能够及时得到迅速解决。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是紧密相关的。
行政程序是对行政行为的过程性约束,通过程序规定和操作步骤来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合法、公正和高效。
行政程序的设置与有效实施有助于行政行为的科学决策,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之间经常存在问题,一些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可能会滥用职权、违法操作,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
因此,建立健全的行政程序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这需要首先明确行政程序的目标和原则,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和权责关系,以便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次,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最后,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法律知识的了解,增强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总之,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是紧密相关的。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职能的手段,而行政程序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规范和操作步骤。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以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行政程序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行政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之分,行政程序也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与方式。
其范围涉及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委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其他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有以下情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啊判决确认无效:1、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
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情形;3、行政行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什么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
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严格。
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这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
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
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这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在行政法领域中,常常提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个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类人或一类事物做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决定;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或特定事物做出的针对性决定。
本文将探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程序要求及其差异。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对一类人或一类事物的行政决定,其程序要求通常较为简化。
一般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条件确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明确所制定的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具体条件。
这是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的基础。
2. 听取意见: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需要,向社会公众或相关利益团体征求意见,以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3. 公告公示:制定抽象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告或公示相关内容,以便公众了解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公告公示的方式可以有正式公告、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
4. 监督管理: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还应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尽管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相对简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程序性正义的原则和程序权利的保障。
行政机关在制定、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时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与抽象行政行为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更加繁琐和复杂。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听与申辩:在制定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行政机关通常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考虑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听取申辩过程应当充分公开、公正,并留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供当事人表达意见。
2. 事实调查:制定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对事实进行准确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行政决策的事实依据合法、充分、准确。
3. 证据收集: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确保行政决策的证据充分且合法。
行政法与行政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程序(Administrative Procedure)则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遵循的程序规则和原则。
行政法和行政程序密切相关,二者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行政法和行政程序的定义、原则和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以规范管理社会行为为目标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权限、程序和责任,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实现和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
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发展和运行遵循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权力。
2.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明确法律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超越法定权力范围。
4. 保护利益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行政法的实践应用:行政法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批,并授予相应的权利或许可。
2.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3.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通过裁决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个人或组织签订的具有行政性质的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定义: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程序的原则:行政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处理事务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对待相同情况下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平等,不得歧视。
行政机关的程序公正与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机关的程序公正与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履行政务,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
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既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又要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本文将从行政机关程序公正和行政行为合法性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机关的程序公正1. 程序公正的意义程序公正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之一,其本质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程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程序公正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2. 程序公正的实现途径(1)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在程序上遵循预先确定的规范,确保行政行为具备合法性。
(2)公开透明: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公开透明,向被执行对象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其了解和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同时,行政机关应及时公开决策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3)独立公正:行政机关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扰。
独立性可以保证机关决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程序公正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程序公正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缺乏透明度,决策程序不公开,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另外,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不公正现象和不合理分权制度,导致某些行政行为缺乏公正性。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 合法性的内涵行政行为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越法律授权范围和行使权限的情况。
合法性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包括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2. 合法性的保障机制合法性的保障主要依赖于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健全,包括:(1)宪法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规定,遵循宪法精神。
(2)法律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司法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可以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和裁决。
行政程序
案例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1998年10月5日,在某市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的 过程中,该市卫生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走进王某开 办的一家个体餐馆,并欲进入该餐馆的厨房进行 检查。该工作人员当时身着便装,没有佩带检查 标志,也未出示有关证件。王某见此情况提 出:“你是来检查的,请把工作证拿来给我们看看, 如果没有工作证就不能进人厨房。”该工作人员这 时才将证件掏出,递给王某。王某看过证件后, 允许该工作人员进入厨房检查。该工作人员在检 查完厨房后,就离开了餐馆。10月20日,该工作 人员又来到王某开的餐馆,并交给王某一份市卫 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称王某开 办的个体餐馆卫生不达标。予以罚款500元,但 该处罚决定并未写明餐馆卫生不达标的具体原因 及处罚的法律依据。王某向该工作人员询问处罚 的理由和依据,该工作人员说:"理由和依据可以 在交纳罚款后到卫生局去问",然后就离开了餐馆。 王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
(4)告知制度。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 活动时,将应该让相对人了解的事项及有 关权利等,通过合理的途径予以告知的一 种制度; (5)回避制度。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 行政事务时,如与所处理事务存在利害关 系,应回避参与该项事务的处理。 此外,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还有审裁分离制 度、案卷制度等。
法律问题 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哪 些基本制度? 参考结论 该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程序中的表明身份 制度、调查制度和告知制度。
法律、法理精解
该行政处罚违反了以下有关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第一,表明身份制度。表明身份是指执行公务的 人员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向相对 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 动。表明身份制度不仅有利于防止假冒、诈骗活 动,更有利于防止执行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超 越职权,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程 序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也规定,行 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市卫生 局的工作人员在身着便装,没有佩带检查标志, 也未对当事人出示有关证件的情况下,就要进入 餐馆的厨房进行检查,违反了行政程序中的表明 身份制度。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引言本旨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详细规范的章节,确保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本适合于所有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的执法行为。
二、主要内容2.1 行政执法程序概述2.1.1 定义行政执法程序2.1.2 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要求2.1.3 行政执法程序的适合范围2.2 法定程序阶段2.2.1 立案程序2.2.2 侦查调查程序2.2.3 处罚决定程序2.2.4 处罚告知程序2.2.5 强制执行程序2.3 权利保障2.3.1 当事人权利告知2.3.2 辩解和申辩权利2.3.3 证据采集和认定权利2.3.4 审判机关救济权利2.3.5 行政机关内部申诉权利2.4 执法人员行为规范2.4.1 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2.4.2 执法行为的文明礼貌与执法态度 2.4.3 执法行为中的难点情况处理2.4.4 执法程序中的中立、公正原则2.5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2.5.1 内部监督机制2.5.2 外部监督机制2.5.3 司法审查机制2.5.4 公众参预机制三、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行政执法程序示例流程图附件2:行政执法程序检查表格附件3:执法人员培训材料四、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行政执法程序: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权所进行的一系列程序。
2. 立案程序:行政机关根据收到的执法申请或者自行调查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的程序。
3. 侦查调查程序: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以便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4. 处罚决定程序: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5. 处罚告知程序:行政机关将处罚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辩、听证等权利的程序。
6. 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根据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它体现了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两类。
内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事务的运作程序,而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行政程序可以根据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分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自由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
法定行政程序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
此外,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行政程序还可以分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抽象行政程序具有普遍性和后及性,是针对某类人或事普遍适用的,且在时限上一般只面向未来发生效力。
具体行政程序则具有相对的具体性和前溯性,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在时限上一般只对既往事件发生效力。
行政程序名词解释
行政程序名词解释行政程序是指实行国家行政管理中所执行的规定程序和程序性要求的一系列程序环节和流程。
它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依法进行部门行政行为决策、实施、监督和纠正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法定程序、决策程序和监督程序。
法定程序是指在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即依法进行决策、履行义务、行使权力的规定。
法定程序包括法律依据、议定程序、公告程序、听证程序等。
法定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依法合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决策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决策之前,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各种程序环节。
决策程序包括调查研究、听证会、决策会议等。
决策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行政决策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福祉。
监督程序是指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程序要求。
监督程序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等。
内部监督主要由行政机关内部负责,通过内部审核、内部审计等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外部监督由其他机关或组织负责,通过行政诉讼、复议、监察等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程序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不当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的实施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推动公正廉洁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只有严格、规范地执行行政程序,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之,行政程序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依法进行决策、履行义务、行使权力的规定程序和要求。
它是行政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是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和道德保证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法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效途径。
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程序
一、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程序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行政案件怎么处理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是行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
根据对行政争议进行处理的机关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1、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上述机关受理并予以解决的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的行政案件。
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还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定。
三、行政案件申诉期限六个月。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什么是行政行为?在国家行政管理中,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或做出的具体决定。
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是具有强制性、约束性和法律效力,它是一种权力的体现和法律的具体应用。
行政行为具有四个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目的。
主体是指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单位。
客体是指事项的对象,也就是行政行为所要处理的具体事物或具体对象。
内容是指行政行为的实质内容,包括作出的具体措施、决定和行政权利的行使。
目的是指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法律目标和要求。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个别行政行为和一般性行政行为。
个别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人或具体事物所作的具体决定或措施,例如批准某人的申请或作出行政处罚等。
一般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所作的具体决定或措施,例如制定法规、政策文件等。
行政程序的重要性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步骤进行的各项行动和环节。
行政程序的重要性在于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公开和透明。
行政程序的规范性要求,有助于防止滥用职权、打击腐败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复议、诉讼等环节。
立案是指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定程序将申请事项纳入行政处理程序。
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或争议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决策前,对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复议是指申请人对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查决策。
诉讼是指当复议不满足申请人的要求时,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判决。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关系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
行政行为需要遵循行政程序的规定,行政程序也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保障和落实。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与行政程序的法定性要求紧密相关。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包括:依法设定、依法授权、依法履职、依法行使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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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述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1.广义的行政行为 2.较广义的行政行为
3.狭义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 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依职权的行为与依申请的行为 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1.行政强制的概念 总结各种观点之所长,可将行政强制表述为: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对拒 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理的行政 相对人采取的强制行为。它包括行政强制措 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所谓即时强制。
2、行政强制的特征: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 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 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 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 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可诉性的具 体行政行为。 (4)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 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1.目的不同 2.法律效果的不同
(三)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1.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确 认
认 可
证 明
登 记
批 准
鉴 证
行 政 鉴 定
2、基本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来划分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 ①依申请的行政确认 ②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①独立的行政确认 ②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二)行政立法权的性质与来源
1.行政立法权的性质 是行政权还是立法权? 2.关于行政立法权的来源
一是行政组织法的规定,二是单行法
律、法规的特别授权。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3.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自主性
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4.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从检查主体来看,执行行政检查的具体行为者只能 是行政主体; 从检查对象来看,被检查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从检查内容来看,包括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是否执行行政决定、命令以及行政规划、行政计划 的执行情况等等; 从检查程序来看,检查者实施行政检查必须依法进 行。
2、行政检查的特征
(1)是一种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 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2)目的主要在于保障法律、法规、 规章的实施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3)行政检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 以行政检查要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
(二)行政检查的分类
从目前理论界比较认同的分类方法看,行政
检查可包括以下几种:
1、根据行政检查对象是否确定和具体,可分
(1)一般行政检查
(2)特定行政检查
二、行政检查的分类
(1)依职权的行政检查
2、根据行政检查权的来源,可分 (2)依授权的行政检查
(3)依委托的行政检查
(1)事前行政检查 3、根据行政检查实施的时间区段不同,可分 (2)事中行政检查 (3)事后行政检查 4、根据行政主体是否亲自到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为标准,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 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 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 政行为。可见,有时行政确认和作出处理是 行政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或两个组成部分。
(1)行政确认是要 式的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的特征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3)其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 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 规范的制约。
(二)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具有紧密联系:许可与确认总是联结 在同一过程中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行 政确认是行政许可的前提。 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不同:
行政 主体 的角 度
(1)发布行政指令的行为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表 现形 式的 角度
(2)发布行政命令的行为 (3)发布行政决定、决议的行为 (4)发布行政规定、办法的行为;等等
(三)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实践问题 和完善路径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完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路径选择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主体合法
不超越权限
(三)行政行为 生 效的一般要 件 内容合法
行为、意识真实一致
行为程序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四)行政行为生效的起始时间 1.原则上应当以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
该行政行为为前提。 2.可以分为即时生效和延时生效。 3.推定受领只能运用于两种情况. 4.有的行政行为规定了生效日期或生效 的特定条件。 5.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需对相对方和 行政机关加以区别。
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行政 检查
宣布许 可证失 效
行政许 可的中 止
对行 政许 可持 有监 督
(2)关于法律责任制度。
其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其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其三,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 其四,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
行政立法权限冲突的解决机制
(四)行政立法制度的完善问题 l.行政立法过程中存在着片面强调和保护部 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本位主义倾向。 2.立法程序不完善,立法过程缺乏透明度, 立法中的随意性较大。 3.尚未形成监督行政立法行为的正常机制, 特别是外部监督机制。 4.没有形成正常的行政立法清理制度,行政 立法适用上混乱。
(二)行政立法机关的范围
(1)国务院;
享有 行政 立法 权的 机关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三)行政立法的权限分工
国务院与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限 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限
1.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不应设置过多例 外;
2.行政听证的参加人的范围应适当扩大;
3.行政听证中的司法性成分应调控在合理限度;
4.要充分注意听证制度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 的衔接与协调。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八、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
的关系来划分
(3)按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来划分
①对身份的确认 ②对能力的确认
③对事实的确认
④对法律关系的确认 ⑤对权利归属的确认
五、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检查的概念 所谓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 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 法规及规章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行 政检查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 行政主体作出了 行政决定 (2) 行政决定已送达 行政相对人 (1) 职权合法 (2) 意思表示正确、真实 成 立 要 件 合 法 要 件 (3) 依据合法 (4) 内容合法 (3) 行政决定文书已 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5) 程序合法
三、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念及特征和功能
3.行政许可制度的功能。
(二)行政许可法的概念、立法背景和立法目 的
1.行政许可法的概念 2.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 3.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
(三)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制度
1. 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2.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3.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1)关于监督检查制度
(1)书面检查 可分 (2)实地检查
六、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处罚的概念
对于行政处罚的概念的界定,目前理论界分歧不大,
比较一致的表述是: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 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 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制裁性 具体表现在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进行 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三、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 形式
(一)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 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除法规、 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规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他抽象 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 人或事,在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对于任何 组织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2)行政行为不合理,有失公正; (3)行政行为不再适应变化了的情势。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