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宪政思想
古罗马的法律与政治制度
古罗马的法律与政治制度古罗马是一个伟大的文明,其法律与政治制度也是非常独特和引人注目的。
这些制度不仅在古代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今天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思想仍有着重要的启示。
在古罗马,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因此受到高度重视。
古罗马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它的普遍适用性。
不同于其他古代文明,古罗马法律适用于所有的市民,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
这一观念对于现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古罗马法律的发展与“法律的权威性”密切相关。
古罗马法律最早由十二表法确立,这是一部立法完善的法典,内容囊括了财产、家族、债务、婚姻等各个方面。
随后,古罗马法律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修改,法律逐渐成为一个巨大而复杂的体系。
众议院、参议院和行政官员共同执法,确保法律的实施与执行,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正。
古罗马的政治制度同样具有着鲜明的特点。
古罗马共和国是一个独特的政治实体,它的特点是权力分散和共和政体。
这种制度体现了古罗马人对权力的警惕,他们认识到权力集中会导致滥用和腐败。
因此,古罗马共和国不断强调公民的平等与自由,同时建立了一系列制衡机制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共和制度的核心是参议会,它是一个由贵族组成的机构,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政务。
然而,古罗马共和国并没有完全排除平民的参与。
平民在政治决策中有着一定的发言权,并通过选举选出代表来参加参议会。
这种平衡机制为古罗马政治制度的稳定提供了保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古罗马共和国逐渐走向了衰败。
政治腐败、社会不平等以及对外战争的不断扩张,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共和制度的稳定性。
最终,在约公元前27年,共和制度被推翻,古罗马帝国建立。
古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有着明显的变化。
皇帝成为全权统治者,实行个人专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古罗马帝国并没有完全抛弃共和制度的理念。
皇帝仍然以共和国元老院为咨询机构,并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古罗马的法律与政治制度在当时的世界中达到了空前的成就,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古罗马的政治制度
论古罗马的政治制度摘要:古罗马是人类历史上的奇迹,因为它是从一个并不起眼的罗马小村变成了一个囊括地中海,地跨欧、亚、非的国家,那么,创造了如此奇迹的国家,它的政治制度是怎样的呢?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古罗马的政治制度。
关键词:古罗马政治制度王政时代正文:想到罗马,我们都会想到一句话,就是“辉煌属于希腊,伟大归于罗马”。
但是,罗马的伟大不是一蹴而就的,从公元前753年,传说中的罗慕路斯始建罗马城,到公元476年,最后一个皇帝罗慕洛·奥古斯都被废,罗马帝国覆灭。
罗马经历了上千年的历史。
而在这延续千年的历史长卷中,罗马,从最初的意大利中部的小小城邦,继而征服整个意大利,并最终建立了雄跨欧、亚、非的伟大帝国,创造了古罗马帝国的不朽传奇。
它所依靠的不仅仅是骁勇善战的罗马将士,古罗马的政治制度也功不可没。
首先让我们来听一听史学家们对古罗马政治制度的评价:“罗马政府是个集贵族政治、寡头政治和民主成分于一体的奇特混合物。
”――威廉·麦克尼尔“它超越了城邦制狭隘的政治框架,创立了一个将地中海世界的不同国家合为一体的世界国家。
”――马文·佩里在近一千年的岁月中,罗马先后经历了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和帝国时代。
所以,罗马所实行的政治制度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
因此,我们对古罗马的政治制度的探讨也需要分成三个部分,以便我们能更加的了解古代罗马,这个曾经创造了世界奇迹的国家。
(一)王政时代王政时代是氏族制度向国家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罗马的政治制度的特征是军事民主制。
它的内容包括库里亚大会(即罗马的人民大会)、元老院(即长老会)、王(或译勒克斯)。
①库里亚大会人民大会由全体氏族成年男子参加,按库里亚分组议事,在通过决议时30个库里亚各有一票表决权。
它主要解决罗马公社生活中最重要的事物,如选举高级公职人员(包括“王”)。
②元老院由300个氏族长老组成,相当于库里亚大会的预决机构,有权预先讨论向库里亚大会提出的重大问题。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岳麓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一、古罗马政治制度古罗马政治制度是古代罗马帝国的政治和行政组织体系,它在欧洲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古罗马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共和制度和帝国制度。
1. 共和制度古罗马的共和制度在公元前509年建立。
共和制度的核心原则是民主和法治,有两个重要的特点:•民主原则:古罗马的共和制度实行民主选举制度,公民有权参与政治。
共和制度下设有两个最高行政机构,即执政官和参议院。
执政官由公民选举产生,任期仅一年,具有并列行政权力。
参议院由各家族的长老组成,对执政官进行监督和指导。
•法治原则:古罗马共和制度非常重视法治。
共和制度下,罗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宪法,确立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是公正、公平和平等的基石,被视为最高准则,执政官必须遵循法律的规范。
2. 帝国制度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古罗马政治制度转变为帝国制度。
帝国制度的核心是君主专制,有如下特点:•君主专制:帝国制度下,罗马帝国的最高权力掌握在皇帝手中,皇帝是帝国的统治者,拥有绝对权力。
皇帝由继承和被任命两种方式产生。
•行政机构的转变:帝国制度下,罗马的行政机构发生了变化。
原执政官、参议院等共和制度的机构逐渐丧失实权,而皇帝和皇家官员成为行政的核心。
皇帝设立了宫廷和行政机构,对全国范围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
二、古罗马法律制度古罗马法律制度被认为是西方法律的起源之一,对后世的法制发展有重要影响。
古罗马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和宪法。
1. 民法古罗马的民法是古代世界法律历史中最早、最系统的学科之一。
其中最著名的是由小塞尔维乌斯编纂的《小塞尔维乌斯法典》,它总结了罗马法律的主要原则和规范。
古罗马的民法注重财产制度、契约法和家庭制度等方面的规制,为市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2. 刑法古罗马的刑法着重规定犯罪和刑罚。
古罗马的刑法分类详尽,包括公共犯罪、私人犯罪和政治犯罪等。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的行为标准和相应的刑罚。
古罗马的刑罚以死刑、流放、罚款、割耳朵等形式表现出来,被视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第二章 古代罗马的政治思想
2.5.1 塞涅卡的名言
只要善于利用,生命是长的. 只要善于利用,生命是长的. 有人活着没有任何目标.他们在世间行走, 有人活着没有任何目标.他们在世间行走,就 像河中的一棵小草,他们不是行走, 像河中的一棵小草,他们不是行走,而是随波 逐流. 逐流. 要想利用风驰电掣的机会,不仅要做好物质 要想利用风驰电掣的机会, 上的准备,更重要的是要做好精神上的准备. 上的准备,更重要的是要做好精神上的准备.
在波利比阿的头脑中储存着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成熟而丰富的希腊政治哲学的财富通过他对罗马政治制度的考察分析罗马人的政治制度第一次得到理性阳光的照射罗马人的实践智慧被提升到理论形波利比把这六种政体描述为一个前后相继依次蜕变和更替的过程即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暴民政体它们形成一个闭合的更替圆圈循环不已
2.2.4 分权与制衡理论
波利比阿指出: 波利比阿指出:"如果人们只注意执政官的 权力,那罗马国家就完全是君主制政体; 权力,那罗马国家就完全是君主制政体;如 果人们只注意元老院的权力, 果人们只注意元老院的权力,它又完全是贵 族政体;而如果只注意民众的权力, 族政体;而如果只注意民众的权力,它显然 又是民主政体. 又是民主政体." 罗马人高明之处, 罗马人高明之处,在于使这三种权力既互相 钳制,又互相支持与合作, 钳制,又互相支持与合作,从而实现了相互 间的制约与均衡, 间的制约与均衡,不使任何一种力量过于强 三种因素或力量中, 大.三种因素或力量中,"任何一个都不是 绝对的" 绝对的".
2.5.3 帝王权力论
帝王是人民选举出来代替上帝在人间行使权 力的代表,由他制定法律,安排一切. 力的代表,由他制定法律,安排一切. 人们要无条件地服从帝王. 人们要无条件地服从帝王. 为罗马帝国的独裁统治寻找理论根据. 为罗马帝国的独裁统治寻找理论根据.
古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与政治体系
古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与政治体系古罗马帝国是世界历史上最辉煌、最长寿的帝国之一,它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系在当时无疑是前所未有的。
这个帝国的法律体系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而它的政治体系则以共和制为基础,后来逐渐转变为君主制。
首先,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这一法律体系成为了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
罗马法强调公正、平等和客观性,执法者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依法审判案件。
此外,罗马法强调的个人权利和财产保护在当时也是非常先进的。
因此,罗马的法律制度为后世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古罗马帝国的政治体系开始于共和制。
共和制下,罗马城邦由贵族掌控政权,他们通过参议会制定法律和政策。
此外,罗马城邦还设立了许多官职,例如執政官、倡议、領袖和杜利斯。
共和制的好处是每个公民都有一定的政治参与权,但缺点是政治腐败和权力之争常常导致政府的不稳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罗马帝国的政治体系逐渐转变为君主制。
这个转变始于公元前27年,当时屋大维成为罗马共和国的第一任奴婢。
从此,罗马的政治权力集中在皇帝手中,称为奴婢皇帝制度。
君主制的好处是政府的权力更加集中,便于行使,但也有导致权力腐败和滥用的风险。
古罗马帝国的政治体系中,还有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是军事制度。
军队在古罗马帝国的统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罗马军队在整个帝国的疆域上行动,并维持了公共秩序。
军事制度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胜过政府,因为具有强大的武力。
除了法律制度和政治体系外,古罗马帝国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其庞大的行政机构。
罗马帝国的行政机构由各级官员组成,这些官员负责各种事务,包括财政、军事和司法。
这个行政机构的规模庞大,使得罗马帝国的统治相对高效,并且在行政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总而言之,古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系是其辉煌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法律制度以罗马法为基础,强调公正和公平。
其政治体系始于共和制,后来逐渐转变为君主制。
古罗马的行政机构和军事制度也是其统治的重要支柱。
罗马帝国的思想与理论
罗马帝国的思想与理论罗马帝国是一个伟大而繁荣的帝国,其思想与理论体系受到了古希腊哲学的深刻影响,同时也经历了与其地理、历史环境相适应的演变与发展。
本文将从政治、哲学和文化等多个角度探讨罗马帝国的思想与理论。
一、政治思想与理论1.帝国理论:罗马帝国的政治体制基于一个普遍的信念,即帝国是所有罗马公民共同的利益所在。
这一思想体现了罗马人的国家认同感和责任心,塑造了罗马帝国在政治上的强大统一性。
2.共和制度:在罗马帝国早期,共和制度是主导的政治理论。
共和制度着重强调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以及共和国的法治原则。
罗马人普遍认为,共和制度是最能保障公民自由和整体利益的政治形式。
3.君主权力: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和实力增强,君主权力逐渐兴起。
这一思想认为,在一个庞大帝国的管理中,强有力的君主是保障秩序和统一的最佳选择。
君主权力的理论基础是君主的智慧和德行。
二、哲学思想与理论1.斯多葛哲学:罗马帝国时期,斯多葛哲学对罗马人产生了深刻影响。
这种哲学学派主张追求内心的平静和淡泊,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无法改变的命运,因此应该接受并适应自己的生活。
斯多葛哲学帮助罗马人在摆脱世俗欲望的同时,树立了一种助人为乐和公共事务的道德原则。
2.古希腊哲学的传承:罗马人广泛继承了古希腊哲学的思想,如柏拉图的理念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
这些哲学家的思想给予了罗马帝国的统治者和公民智慧和见识,为帝国的发展提供了深入的思考。
三、文化思想与理论1.法律制度:罗马帝国是以其先进的法律制度而闻名于世。
罗马人的法律思想起源于世袭的习惯法,并逐渐演进为严密而系统的法典。
这一法律体系的建立,为罗马帝国的治理提供了基本框架,并深刻影响了后来的西方法律体系。
2.工程与建筑:罗马帝国的工程和建筑成就非常显著。
在建筑方面,罗马人运用了古希腊的建筑理念,发展出了独具特色的拱形和圆顶结构。
这一建筑风格,在技术和美学上都为后世所模仿。
3.文学与艺术:罗马帝国是一个文化繁荣的时代。
古代罗马帝国的政治与法律制度
古代罗马帝国的政治与法律制度古代罗马帝国堪称世界历史上伟大的文明之一,其政治与法律制度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帝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是民主共和制和君主制的结合,法律制度则以法典为基础,兼容并蓄了各方面的文化和法律传统。
一、共和制度的建立与迭代公元前509年,罗马城正式废除了君主制度,建立了共和制度。
在共和制度下,罗马城被分为了两个等级——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
贵族阶层通过参加元老院和贵族会议来发表对市政的意见。
平民阶层则通过平民会议来影响政策。
这种民主的运作方式使罗马帝国政治体系减少了单一集权的弊端。
随着罗马帝国壮大,各种内外部的压力使得共和制度日益腐败,最终导致了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建立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君主制度,结束了共和制度的时代。
此后,罗马帝国的政治一直以君主制为基础。
二、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与影响古罗马是一个律法强调的社会,法律制度成为罗马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早的法律体系为“十二铜表法”,大约诞生于公元前450年左右。
这些法律由十个法官所编纂,确立了契约制度、财产权和刑法等重要内容。
十二铜表法不仅为后来的罗马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也对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有着深远的影响。
公元前287年,成为上议会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保障了平民阶层的权益。
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和多样化,法典的重要性变得越来越明显。
公元3-6世纪之间,出现了《查士丁尼法典》,这是罗马帝国最全面和权威的法律法典。
它奠定了罗马法的基础,也成为欧洲中世纪法律的重要参考。
三、政治与法律的互补与制衡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
法律规范了政治活动、行政措施和司法程序,保障了公民权益。
政治制度则通过选举和权力分立等机制来监督和执行法律。
罗马帝国古罗马最大的贡献之一是奠定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
罗马帝国的法律传统在中世纪欧洲得以保存,并进一步发展。
一些重要的法理原则,比如合同自由、私有财产权和言论自由等,都源于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古代罗马的政体和法律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一、古罗马的政制1.共和政体(1)建立:公元前6世纪末,推翻君主制,建立共和国。
(2)机构①执政官是共和国的最高官职。
②元老院是国家决策机构,实行政事共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③公民大会是平民可参加的会议。
④平民保民官可以监督政府行为。
2.帝制的建立A、原因——①罗马不断对外扩张,疆域广阔,成为地中海的霸主。
②阶级矛盾尖锐,共和政体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B、确立过程——①公元前27年,执政官屋大维实行元首制,元首(奥古斯都)集军政、司法、宗教权力于一身,罗马帝国形成。
②戴克里先时期,实行公开的君主统治。
③罗马帝国势力最大时地跨三洲、水兼四海。
△、为什么说古罗马帝国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提示:古罗马国家疆域迅速扩大,由一个小城邦变为地跨三洲的超级大国。
(1)原有的共和政体已不适应国家扩大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防守辽阔的边疆。
(2)不能适应阶级关系的变化和阶级斗争激化的新形势。
(3)不能满足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也不能镇压奴隶和下层人民的反抗斗争。
二、罗马法的内容1、定义: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核心内容之一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形成原因:政治+经济+思想+主观+推动+历史政治:罗马城与罗马共和国的建立。
经济:罗马奴隶制经济的繁荣。
思想:古罗马人“自然法则”思想的存在。
主观:统治者的重视。
推动:平民的不断斗争,迫使统治者不断调整法律。
历史:古希腊文明的影响。
△、古代中国不能产生类似法律的原因经济形态-古代中国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其特点之一就是封闭性和落后性;政治制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实行独裁统治,人治色彩浓厚,缺乏民主传统。
3、分类⑴从形式上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
(罗马共和国早期,罗马只有习惯法)①习惯法特点: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局限: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方便。
②成文法背景:共和国的诞生和平民的长期斗争。
诞生的标志:《十二铜表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诞生:《十二铜表法》1、背景共和国的诞生以及初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下制定。
古代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
古代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罗马帝国,是世界历史上最为著名的帝国之一,它的存在对于后世的历史、文化、政治、法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其漫长的历史中,罗马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不断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发展。
本文将从罗马的政治制度、宪法、物权法、刑法等方面来探究罗马法律与政治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一、政治制度罗马帝国最初是共和制国家,公元前753年开始建立,直至公元前27年被奥古斯都改制为帝国。
在共和制时期,罗马的政治制度核心是元老院和两个执政官,元老院由贵族组成,决定大部分的国家政策。
执政官则代表人民利益,负责维护罗马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此外,罗马的政治制度还包括多个官职,如预备官、财务官、城市护卫官等,这些官职都由共和国期间指派,以支持罗马国家政策。
但是共和制下的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也存在着缺陷,如某些共和国期间的执政官被贪污、权力越来越集中等问题。
因此,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成为罗马的第一个皇帝,罗马由此进入帝制时代。
奥古斯都时期,罗马政治制度进一步改革,皇帝成为国家的最高领袖,掌握着广泛的权力和影响力,继承今天我们所称的君主制,由皇帝及其家族来主宰国家。
二、宪法罗马的宪法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一个正式的宪法,而是采用一系列法律和惯例来规范国家行为。
从公元前509年的创建罗马共和国开始,贵族见证欧洲的历史中,宪法一直在不断变革演进。
公元前5世纪,罗马宪法中的一个重要成果是,保证了公民之间的平等地位,所有公民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这是西方社会中权利平等的一个源头,影响了后来的法治国家。
在罗马宪法中,元老院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即便在奥古斯都之后的皇帝时期,元老院一直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最重要的国家的主要议会。
它对于重大的国家政策必须进行表决,并且有权否决执政官的提案。
这种形式也影响了法治欧洲中的大臣、议会和法院的组织形式,以至于现代民主国家的让步和协商机制。
三、物权法罗马物权法是欧洲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个人及其财产的法律地位,保护私人财产权和自由。
罗马帝国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遗产
罗马帝国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遗产罗马帝国是古代世界最辉煌的文明之一,其政治与法律制度对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罗马帝国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遗产进行探讨,分析其对今日社会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遗产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最初是共和制,后来逐渐演变为帝制。
共和制时期,罗马采用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系,包括两个主要官职:执政官和元老院。
执政官由两名贵族担任,他们负责军事和行政事务。
元老院则是最高决策机构,由贵族组成。
在这种制度下,罗马政府实行了法制化的管理,制定出了一系列法律和宪法,对公民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政治权力的分立和法律的制定是罗马政治制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遗产罗马帝国在法律制度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
最著名的法律成果是《罗马法大全》,该法典成为欧洲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基础,对现代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马法大全》包含了罗马法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法典。
它规定了公民权利、财产权、合同法、刑法等众多领域的法律准则。
这套法典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使在今天,一些罗马法的原则仍然被现代法律采纳。
此外,在行政法、国际法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马人引入了行政部门来管理公共事务,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为后来欧洲的行政机构奠定了基础。
罗马帝国还制定了一些国际法准则,对今天的国际法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样重要的是罗马帝国的司法制度,罗马人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司法系统,包括各级法院和审判程序。
他们的司法制度注重公正和法律适用,为现代司法制度提供了借鉴。
三、现代社会对罗马帝国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借鉴罗马帝国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遗产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国家的建立过程中,很多国家都借鉴了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例如三权分立的原则和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此外,现代法律体系中仍然有很多罗马法的影子。
欧洲大陆法系和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源于罗马法,同时在美国和英国等国家,罗马法原则也对普通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罗马政治与法律
古罗马政治与法律古罗马是一个伟大而强大的帝国,其政治和法律体系为整个西方文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整个古罗马历史的漫长岁月中,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共和国时期到帝国时代,古罗马的政治与法律一直在不断演变。
一、共和制度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政治权力集中在参议院和两位执政官手中。
参议院由贵族们组成,负责制定法律和政策,拥有最高的决策权。
执政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负责执行法律和管理政务。
另外,还有全市公民大会,由所有自由成年男性组成,对重大政策和事件进行表决。
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主、平等和参与的原则。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也起源于共和国时期。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确立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各种各样的法律和法令,这些规定了罪责和惩罚,维护了财产权和契约关系。
二、帝国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
威尼斯不是在一夜之间建成的罗马,同样,古罗马的帝国制度也是经过了一段漫长的发展和实践过程。
最早的皇帝是奥古斯都,他成功地将政治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
君主制度取代了共和制度,将国家的一切权力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
此后,皇帝成为了全罗马帝国的最高统治者,享有绝对权威。
在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也继续进行。
着名的法学家乌尔比安成为了帝国法律的主要影响力,他主张依法治国,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并创办了最早的律师学校。
随着法律的发展,罗马法系也在帝国时期逐渐形成,对后来的法学和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政治与法律的演进古罗马的政治与法律随着帝国的崩溃而面临巨大的变革。
随着大量领土的丧失和各种内部冲突的加剧,帝国陷入了混乱和分裂状态。
同时,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内传播迅速,给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带来了巨大的改变。
4世纪初,君士坦丁大帝接受基督教,并将其合法化。
这对古罗马政治和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基督教的崛起逐渐取代了罗马神话和众神崇拜,成为社会的主导信仰。
古代罗马的政体和法律
3、分类
⑴从形式上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罗马共和国早期,罗马只有习惯法)
①习惯法
特点: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局限: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方便。
②成文法
背景:共和国的诞生和平前5世纪中期)
2、对欧洲近代社会的影响
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
为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的立法提供了范本。
(原因: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体系科学、完整。)
3.对世界法制史的影响(影响后世法律的制订)
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它不仅严格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阐明了相关的法理,为人们提供了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其影响主要表现在:
七、地位: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是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八、罗马法的作用
1、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
罗马共和国时期:平民是罗马对外扩张和社会建设的主体,通过公民法的实施,调整了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调动了公民的积极性,调动参政积极性,促进罗马的对外扩张和发展。
△、为什么说罗马法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
提示:(1)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制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2)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某些诉讼原则等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保护人制度”、“不告不理”等原则也继承于罗马法。
(3)我国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等也受古罗马法的影响。
古罗马政治思想
古罗马政治思想---西塞罗一.古罗马具体的分期西罗马帝国灭亡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帝国时期476年1453年------------------------------------------------------------------------------------------------------------ 前500年前27年395年分裂东罗马帝国灭亡二.古罗马的思想家斯多葛学派的政治思想著名的代表人物,如塞涅卡等,主要提出了自然法思想、人的精神自由思想、人人平等思想。
斯多哥学派主张宿命论和禁欲主义,认为人生真正的幸福就是服从命运的安排,顺应自然而生活。
他们宣传宗教信仰,反对追求快乐,主张克制一切欲望,甚至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
罗马时期:公元前二世纪-公元五世纪西塞罗(前106-前43,古罗马政治家、雄辩家、哲学家,在哲学上是折衷主义的代表)卢克莱修(约前99-约前55,古罗马诗人、唯物主义哲学家)安德罗尼柯(约前一世纪,古希腊逍遥派哲学家,因编纂亚里士多德著作而著称)埃奈西德穆公元前一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怀疑论者,皮浪的思想继承者)斐洛(约前30-约后45,古犹太神秘主义哲学家)塞涅卡(约前4-后65,古罗马哲学家、戏剧家,新斯多葛主义的主要代表之一)爱比克泰德(约66-?,古罗马斯多葛派哲学家)琉善(约125-约192,一译卢奇安,古希腊散文作家、唯物主义哲学家、无神论者)马可·奥勒留(121-180,古罗马皇帝[161-180],新斯多葛派哲学家)塞克斯都·恩披里柯(,约二世纪中叶,古罗马哲学家,怀疑论者)德尔图良(150-160年之间-约222,基督教教父之一)奥利金(约185-约254,基督教神学家,教父哲学的主要代表之一)第欧根尼·拉尔修(约200-约250,古希腊哲学史料《名哲言行录》的编纂者)普罗提诺(约204-约270,古罗马时期希腊的唯心主义哲学家,新柏拉图主义的最重要代表)波菲利(233或234-约305,古罗马时期生于希腊的唯心主义哲学家,新柏拉图主义者,普罗提诺的门徒)三.西塞罗根据普鲁塔克的记载,他是一个优秀的学生,学习很快并且很快成为罗马关注的焦点。
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与权力分配
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与权力分配古罗马帝国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帝国之一,其法律体系和权力分配被视为古代文明的典范。
在这个古老而庞大的帝国中,法律和权力的分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帝国的繁荣和稳定奠定了基础。
首先,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是其独特之处。
古罗马法律通过对宪政原则的均衡发展,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思想体系。
古代罗马人相信,法律应该是公正和不可更改的,以保障社会的稳定。
在古罗马帝国,法律准则相对固定,基于人类的道德和社会价值观。
这种法律体系一直持续到罗马帝国灭亡,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具备权威与权力的分配。
在这个庞大的帝国中,法律被视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利器。
罗马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全体居民提供了一种和平共处的规则。
法律作为权力的约束,有效地平衡了君主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这也是古罗马帝国得以发展和延续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使得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自由,从而保护了个人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在古罗马帝国中,法律的分配也与权利的分配息息相关。
罗马法律重视权力分立,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其中,立法权由元老院和君主共同行使,行政权由君主负责,司法权则由专职的官员负责。
这种权力的分配制度有助于避免权力过度集中,确保各项政策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效率。
同时,君主和元老院的平衡关系也起到了有效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保持了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和权力分配也为后世的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许多现代法律制度,如民法和刑法,都源于古罗马法律。
古罗马的正式政府文件成为了后世的法典,如贾斯提纳努斯法典和托莱多法典。
这些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为现代法律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然而,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是法律的不完善和不平等。
在古罗马帝国中,法律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对于其他地区和被征服的人民来说,法律的保护相对有限。
古罗马的政治与法律
三、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1、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核心)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渗透着“自然法”思想
四、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
1、对当时的作用:
结合以上材料,谈谈罗 马法所产生的作用。 (思路引领:从国家统治、 社会发展等角度思考)
维系和稳定 罗马统治
材料一“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
和更神圣”,皇帝的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
1、概念:罗马法是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
的全部法律制度。
2、起源:习惯法
案例一
是古罗马最早出现的法,是人们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 互关系的行为规则。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具有很大的伸缩 性和不确定性。
洛克是罗马一位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生前立 遗嘱,希望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 士兵的家人。但洛克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其的遗嘱,受 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告上了法庭。
汇报结束
谢谢大家! 请各位批评指正
----《世界上古中古史》上册
四、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
2、对后世的影响深远:
恩格斯说:“罗马法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是 “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
近代欧洲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本国的法律制度, 如《德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等都以罗马法为法律 蓝本。 罗马法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
结合教材内容与上述法律故事,概括罗马法主要内容
保护私有财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奴隶制度
三、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案例五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敕令具有法律
的效力。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
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 -----《民法大全》
罗马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系
罗马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系罗马帝国的兴起和发展是古代欧洲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在其最负盛名的两个时期,共和和帝国时期,罗马在世界上拥有最强大的政治体系和法律制度。
这些都对今天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罗马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系的发展,并关注一些重要的元素,例如公民权利、民主、宪法和司法制度等。
罗马共和时期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宣布成立。
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个民主政体,也是古代世界中唯一成功地推行了共和制度的国家。
共和制的实施意味着,罗马公民可以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干预政治事务。
这种制度的根本在于平等和公正。
一些重大的法律制度也在罗马共和时期制定,确保了这个国家在以后的发展中合法性和稳定性的基础。
民主和公民权利是罗马共和制的基石。
这种制度是由罗马城市和其周边地区的八个土地贵族组成的新成立的元老院管理的。
这种模式被复制到许多罗马殖民扩张的城市中。
元老院的重要性可以从其成员占据的到了罗马总人口的0.1%以上这一事实中体现出来。
这种制度肯定了元老的执政能力,他们根据法律制度来解决重大事务。
在罗马共和制下,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由于罗马的扩张,法律的统一性成为了重要的问题。
这就导致了《十二表法典》的编写,这是西方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其成为了现代欧洲常法的基础。
这部法典是由为期10年的工作期间中的十个法官编写的。
《十二表法典》确立了罗马宪法规则和公民权利,并成为了后来的罗马法律的基础。
在共和制时期,罗马的司法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不难看出,罗马城内出现了大量的审判法庭,在各种情况下为人们提供了不同的选择。
典型的是,罗马裁判所成立于公元前367年,这是一个由两名法官组成并负责处理财产追索权的裁判所。
尽管罗马法律制度在这个时期还有很多不足,但总的来说,共和制是罗马法制史上的一个巨大的成功。
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27年,罗马共和制灭亡,被腐败和内战破坏。
随后,奥古斯都成为了罗马帝国的第一位皇帝。
第三讲 古罗马时期的政治思想
第三讲.古罗马时期的政治思想1.古罗马的历史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公有制社会,经历了五政时期(前8世纪——前510年),共和时期(前510——前27年),帝国时期(前27——476)。
前27年,屋大维在共和制的形式下建立元首制,标志罗马进入帝国时期。
476年由于奴隶暴动、引省人民的反抗、蛮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
五政时期:国王最高权力包括:贵族咨询委员会、民众大会共和时期:两名执政官包括:平民会议、元老院屋大维:元老院授予其“奥古斯都”“大元帅”称号帝国时期:早期(前27——284),后期(284——467),皇帝戴克里将帝国一分为二,公元313年,皇帝君世坦丁与基督教合作(米兰赦令),此后,皇帝的权力被认为从神那里得来的,而非公民授予的。
2.古罗马政治思想的特点:①是希腊化影响的一部分,即罗马人用希腊现成的政治理论。
为各自的政治要求服务。
②古罗马的政治思想始终与政治、军事、立法等实际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现实斗争中形成表现出来的,因此缺乏独立性与系统性。
③突破了狭隘的整体的城邦概念,从共和国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出发解释国家本质。
“共和国”取代“城邦”成为政治研究的主题3.波利比的政治思想(前201——120)起源:认为罗马政治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思维的结果,而是一个不自觉的自然产物。
①国家理论:描述了各种整体的起源及衰败的历史,把国家的发展看成是在自然本身规律支配下循环往复的过程。
经历了专制主义——君主制——暴君制——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暴君制——专制主义....他的理论是柏拉图政体循环论与亚里士多德政体分类学说的综合。
②混合政体学说:混合政体是结合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种正常政治形式的因素和优点。
认为罗马的制度不是单纯建筑在某一种政体因素基础上的,而是包含了三种政体要素,各要素平等具有各自的最高权力。
如执政官代表了君主制、元老院代表了贵族制、平民会议代表了民主制。
三者权力相互制约,防止对方无限扩张。
2第二讲古罗马政治思想
执政官虽享有绝对的权力,但他必须有人民和元老院的支持;元老院 虽有巨大的权力,但它必须在公共事务中尊重人民的意愿,得到人民 的授权;同样,人民也必须在国家事务方面尊重元老院的意见。这样, 每个掌权阶级都有自己的权力范围,不可逾越,从而保证公共权力能 够为国家的整体利益服务。
“权力就是这样组织的,每个部分牵制其它部分, 又与之合作, 在所有紧急情况下,它们的联合又是非常适当的。所以, 难以发
“一切事务成败的首要原因是国 家制度的形式。国家制度是所有 设想和行动计划的源泉,也是其 得以实现的保证。”
思考与关注:《大国崛起》
波利比阿指出:
“历史学家不应以奇闻轶事来取悦读者,而仅 仅如实地记事载言,不论其如何平淡无奇。史 学之目的,与戏剧恰恰相反。戏剧家系以最动 人的文句,打动观众于一时;历史家则以真实 的事迹和真实的言词取信于人,使严肃的学者 得益于永久”。
他是罗马共和国时期著名的政治 家、雄辩家、思想家。
西方学者通常认为,他在政治思 想史上的地位与影响,在于他是 沟通古代希腊与欧洲中世纪、乃 至近代的桥梁。
留下了大量的著作,包括100多篇演说辞,大量的 信札,几部诗作,理论方面的著作有修辞学的、伦
理学的、神学的和认识论的,当然还包括他的两部
最重要的政治学著作——《论共和国》和《论法 律》。
l “如果只有惩处,只有对惩罚的 恐惧,而不是罪行本身的可鄙性 使人们放弃非法的、罪恶的生活, 那便谁也不是违法者,更确切地 说,罪恶之徒应该被称之为不审 慎的人。”
素和平民政制的因素很好地被融合于政治制 度中,且保持一种平衡,三种要素之间相互 制约又相互协调。
波利比阿:
“如果人们只注意执政官的权力, 那罗马国 家就完全是君主制政体,如果人们只注意元老 院的权力, 它又完全是贵族政体,而如果只 注意民众的权力,它显然又是民主政体。”
高二历史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
第二单元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制度
第7课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
导言 人类迈进现代化,“法治”替代“人治”, 为国家政治的必然趋向。但是,两千多年来 中央集权专制的积重难返,使人们深感缺少 “法治”的血脉正是中国政治传统的最大症结 之一。思想家们注意到西方自由民主宪政制 度的进步,随着思考的推进,我们把目光转
பைடு நூலகம்
向宪政的古代起源——罗马法(ROMAN LAW) 既然世界上许多古老民族都有其礼仪与
法律条文,为什么惟独罗马法成了现代法治 的最重要的渊源呢?
一、从共和国到帝国 1、贵族共和制 2、帝国君主专制
邮票梦幻滩上面,浮现着无法形容的白杏仁色怪云,那模样好像漂浮着很多白兔,举目闲瞧,天空的景象如同沉默寡言的铁塔,样子十分的虚幻。冰邮票梦幻滩周遭涌 动着一种空气中绝妙的甘甜味,很快怪异的味道慢慢散去,好像这里从来没有发生过什么……忽然,冰邮票梦幻滩远方荡来奇特的芳香,没多久,若有若无的芬芳渐渐 远去,只留下一丝淡淡晨光的余韵……不一会儿,冰邮票梦幻滩不远处又飘来一阵风声,声音是那样的美妙,很久很久都在耳边缭绕……闪入冰邮票梦幻滩后,身上就 有一种清凉的,非常滑爽的感觉。整个冰邮票梦幻滩让人感到一种莫名其妙的、隐隐约约的羞涩和变幻……前面高耸怪异、奇光闪烁的金冬大楼就是表演巨校博士级的 创意表演场,整个金冬大楼由九座棱柱形的亮红色大型建筑和一座高达九百多层的,蓝宝石色的月景弯刀形的主阁构成。在中灰色的天空和褐黄色的云朵映衬下显得格 外醒目。远远看去。飞冬大楼的底部,四十根巍峨的透明钢门柱威猛挺拔……深绿色的墙裙上,中灰色的透明钢雕塑闪着美丽的奇光。飞冬大楼的墙体,全部用嫩黄色 的透明钢和嫩黄色的透明钢镶嵌。而神秘中带着妖艳的窗体则采用了大胆的银橙色怪影玻璃。飞冬大楼顶部是一个庞然的,亮紫色的水晶体。那是用几乎透明的飘影钢 和烟影玉,经过特殊工艺镶嵌而成。整个飞冬大楼给人一种又童话般的沉思又美丽而风流,等到夜幕降临,这里又会出现另一番迷离异样的光彩……一条宽阔笔直,异 常宁静的大道通向飞冬大楼主塔,整个路面是用亮灰色的翠光玉和深绿色的妖光铁铺成。上面铺着一条深灰色的灵光豪华地毯……大道两旁的花坛五颜六色,斑斓俏丽 地盛开着乱茫茫,隐约约,脆生生的花朵……花坛后面顽皮可爱,清新悠闲地排列着嘟噜噜,飘悠悠,圆鼓鼓的园林灌木……两列天庭巨神一样高大花柱从园林灌木中 突兀而立,迷彩银材质的花柱顶部垂下缕缕簇簇优雅的娇美的花卉,宛若紫玫瑰色的飘逸长发和春绿色的轻纱飘然而下……大道左侧不远处是一片米黄色的杂树林,杂 树林旁边紫、黑、红三色相交的林带内不时隐现着一两只灵巧奇妙的动物和几声兽吟鸟鸣……大道右侧远处是一片深灰色的乱石岗,那里似乎生长着一片浓绿色的光桂 树林和一片墨黑色的光竹树林……一阵轻轻的风儿吹来,真的让人感到十分清爽……见有客到,随着一阵不易察觉的声响,大道两旁深绿色的闪影金基座上,正在轻漫 起舞的雕塑立刻换成了一副虔诚的神态……这时,静静涌出的泉水也悄然喷出冲天而起的壮观水柱……突然,满天遍地生出数不清的花蕾,顷刻间万紫千红的鲜花就同 时怒放,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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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古罗马的宪政思想引言公元前4世纪晚期,马其顿人通过武力征服,取得了包括希腊诸城邦在内广大疆域的霸主地位。
然而,相当原始的马其顿族所采行的是部落首领式的体制来短暂地统治着这庞大的军事帝国,没有阐发希腊宪政法理之机缘和能力。
不过,统一的社会政治条件,促成了东西文明交汇的“希腊化时代”,极大地拓展了希腊文明的传播空间和域外影响。
而早已受到希腊文化渗透又有着类似城市国家生活经验的罗马人在地中海的崛起,很快为希腊宪政文明的“复兴”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自公元前8世纪筑城为邦以降,古罗马社会宪制的演变经过了三阶段:“王政”期(公元前8—6世纪)、“共和”期(公元前510—27年)、“帝政”期(27—476年)。
鉴于本书的主题,我们的视点集中在共和国时期。
“在这一时期,罗马取得帝国地位并且建立了有效的政治体系来保持和利用它。
但是我的主要目标并不是说明罗马如何来统治如此广大的区域,而是考察罗马政府自身的制度机构,在政治上它并不比一个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的城市国家来得大。
理解奥古斯都之后的罗马政府是毫无问题的。
它的结构是等级制度,有能够满足布丹制定的主权标准的中心场所。
政治权力通过强制力或露骨的威胁得以集中或运用。
但共和国是一个不同的体系,它通过政治、社会制度和既定的传统间的复杂组合来运转。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认为,罗马共和国是一个兼备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优势的混合政体,是把执政官的智慧与人民的权力以及模仿斯巴达议事会的元老院的权威相结合而构成中庸而和谐的宪政体制。
在这里,西氏指出了处于鼎盛时期的共和国宪政的三大基本构成要素,即官制、元老院和民众(表现为民众大会)。
在共和国的建立中,最卓越的宪政成果就是设立由民众大会选举产生而拥有“治权”两名执政官;与“王政”期的“王”权力的单一性、终身性与无限制性相比,尽管执政官掌握军事、审判与祭祀权,但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集体性、任期性、无偿性与责任性的特点。
在“王政”时期不过是咨询机构的元老院,在共和时期则成为实权机构,掌管着批准立法、财政、军事、外交等职权。
民众大会拥有选举执政官与议决法案的职权。
此外,还有作为古罗马宪政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维护普通公民的自由和财产之保民官制,保民官被赋予否决侵害平民利益的一切公权行为的资格。
就总体而言,从公民有权参与国家管理、官职对所有公民开放、民众会议的基础不断拓宽等角度看,应当承认,在罗马共和国存续的500年期间,其宪制在平民与贵族的相互竞争中一直反映出民主化的态势。
而上述的这种以均衡原则的宪制安排来调和基于利益冲突的各方所展开“政治竞争”的宪政实践尝试,在波利比阿等宪政观察家看来,无疑是国内相对稳定的罗马人夺取地中海主导权的重要因素。
当然,比之已经消逝的希腊城邦以及短暂辉煌的马其顿帝国而言,罗马人取得的后人景仰的历史伟绩至少还有两项应予重视:其一是对其他民族的经验和教训具有无与伦比的鉴戒能力。
公元前460年左右,共和国选出十人组成“立法委员会”。
委员们前往希腊考察了梭伦立宪和其他法律资料,尔后古罗马社会颁行了第一部成文法即《十二表法》;在对外扩张的过程中,罗马人没有采取马其顿人式的纯粹的武力占领,也没有希腊城邦式的“一国两制”即“本土”公民与“属地”居民差别对待,而是在斯多葛主义的影响下,通过“外事裁判官”制度,渐次地把罗马公民权平等地授予给帝国境内的全体居民,使涵摄着当地传统习俗或法律质素的罗马法体系成为各地民众社会一体化的纽带,个人在发达的私法生活中成为自由而独立的权利主体,初步地彰显出一个梦幻般的非种族的世界性的公民社会图景。
其二是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产生了庞大的法律家集团。
在罗马的政治生活中,政府官员惟有精通法律才能有效地执行公务;而法学家在较早的罗马社会则被授予“智者”或“圣贤”的称号,具有法律智慧与道德正义的崇高形象。
事实上,法律家职业共同体在变迁中的罗马宪政体制中始终是不可忽视的强大力量,有效地塑造了罗马宪政社会的个性。
不过,缘起交通、通讯等限制性因素,即使已获得完整公民资格之广袤属地的民众,也不能够通过代议制的方式前往罗马城去参与政权,故而即便受惠于罗马法,各地部族的民众同样可以质疑统治他们的罗马政权的合法性,自然会衍生出疏离罗马国之心。
与此同时,尽管陌生人之间的关系被罗马(私)法有效地予以整合,却难以整合维系庞大帝国的政府体系。
(要知道,举目迄今的世界,在处于前宪政时期的巨型社会之维系仍然依靠的主要力量是由道德或宗教等软性规范的官僚集团,而“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既不是个人或社会的生活方式,更不是有效的官场守则。
)“由于庞大帝国行政的需要,罗马人必得建立完善的官僚体系;而当官僚体系在社会生活中日趋重要,使其能接受法律约束的问题对维护法治也就更加重要。
以当时罗马帝国的情况而论,这一问题根本无法解决。
共和体系纵然会用严格的法律,来约束官员的活动,到后来,却承担不起帝国的统治责任,惟一的解决办法只好让皇帝来掌握无限的权力。
罗马人民理论上依然是帝国权威之源,这正如他们同早期的执政官员是同样的关系;可实际上,却不存在实现民意的合法途径。
”尽管罗马的首任皇帝“奥古斯都及其后继者一直避免毁坏共和国的结构,但他们有效地凭借和利用君主的个人权威(auctoritas principis)在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政治结构。
罗马凭着面目全新的新制度建立了现代式样的管理体制,它依赖的不是立法机关而是皇帝的任命;而且,由于罗马的皇帝们逐渐发展出(或称篡改,因为这一步骤的进行在共和国制度下几无先例和法律基础)了刑事和民事的司法机构,法院审级制的雏形和上诉制度第一次出现在人类历史上。
新帝国惟一缺失的、至少现代世界视为关键的制度是关于王位继承的制度;在和平时期,继承一般遵循前一任君主的意愿,他在世时会通过收养一位养子表明他传位于此人的意愿;但是,这本身就是一种易于引发争议的制度,它也是罗马革命的起因所在,它一直诱惑着军事统帅以金钱为许诺让士兵宣称并推举他们做绝对统治者(imperator)。
这种意义上的王位继承纠纷就是公元3世纪罗马内战不止的原因所在,而且,它和其他因素一道最终促成了西罗马帝国衰落及被北方民族击溃的命运。
”之后的史实是,公元395年,罗马帝国裂变成东西二帝国。
西罗马帝国于476年亡于日耳曼蛮族侵占;东罗马帝国封建化后于1453年亡于奥斯曼帝国。
随着上述地方性的古希腊城邦的衰落与世界性的两大帝国的前后兴起,作为“应和”时代变迁的意识形态,必当引起哲学社会科学关切重心的移转,其中亦自然会包括宪政思想家们之“与时并进”的政治法律问题的讨论。
从现有的资料归纳而言,当时的思想家们涉及宪政问题的主题,大体上包括以下的几方面:一、关于自然法(或法权)问题众所周知,“可变的”自然法理论不仅始终是孕育着西方宪政传统的精神母体,更是西方宪政哲学的基本标志。
一如前述,最先系统地阐释自然法理并决定着自然法气质的是产生于“希腊化时代”的斯多葛学派。
与世界性大帝国的形成一致,一种世界主义、理性主义与人人平等观念在斯多葛学派中滋生,并把先贤的“自然”与“法”或“法则”联系起来,开启了自然法智识之门。
他们相信,“我们个人的本性都是普遍本性的一部分,因此,主要的善就是以一种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这意思就是顺从一个人自己的本性和普遍的本性;不做人类的共同法律惯常禁止的事情,那共同法律与普及万物的正确理性是同一的,而这正确的理性也就是宙斯,万物的主宰与主管。
”显然,这里的“自然”具有规范的特性,是世间普遍存在的精神,也就是终极而应然地规定着大千世界并为神与人共享的逻各斯或正当的理性。
因之,“自然”或自然的“法”不仅规约着神与个人,自然也规约着人所组成的社会与国家。
在斯多葛派看来,神与人都是世界国家的公民,正当的理性乃是他们共同的主宰者;而“对每个人都有两个法律:他自己城市的法律与世界城市的法律,习惯的法律和理性的法律。
在这两种法律中,第二种必然具有更大的权威并且必然提供一种各城市的条例和习俗都应与之保持一致的准则。
风俗习惯虽各不相同但理性却是统一的,而且在千差万别的风俗习惯的背后应当有某种一致的目的。
”如此一来,一切所谓“天经地义”的社会风俗或国家立法(权力或规范)都将受到“自然法”的正当性追问,其中与世界国家相合的“世界公民”衍生的平等价值自然是重要的标准,而城邦时代的野蛮人与文明人区分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囿于传习性的旧制而生的奴隶制“合理论”亦当被否弃矣。
斯多葛主义通过西塞罗等罗马思想家的“实践性”阐释,极大地成就了罗马社会的法治生活与罗马的法学。
为此,英国法学史家梅因评论道,“所谓‘自然法’只是从一个特别的理论的角度来看的‘万民法’或‘国际法’。
”“虽然万民法在罗马在事先很少或没有什么威望,但是当‘自然法’的理论被介绍到罗马时,带来了高度的哲学权威的威望,并且被认为是同罗马民族较早和更幸福的情况相联系的。
”“我以为人类根本平等的学理,毫无疑问是来自‘自然法’的一种推定。
‘人类一律平等’是大量法律命题之一,它随着时代的进步已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命题。
罗马安托宁时代的法学家们提出:‘每一个人自然是平等的’,但在他们心目中,这是一个严格的法律公理。
他们企图主张,在假设的‘自然法’之下,以及在现实法接近‘自然法’的程度内,罗马‘市民法’所支持的各阶级人们之间的武断区分不应该在法律上存在。
这个规定对于罗马法律事务者,是有相当的重要性的……但当人类平等学说披上了现代服装而出现时,它显然已经包藏着一种新的意义。
罗马法学家用‘是平等’的这些字眼,其所含意义真与他所说的完全一样,而现代民法学家在写‘人类一律平等’时,他的意思是‘人类应该平等’。
”这种平等观经过“实然”到“应然”再到“实然”的交替,西方文明的“宪政因子”在其间流淌。
二、关于共和国问题像希腊城邦时代一样,罗马社会亦不存在近代民族主义意义上的国家概念;而当时指称国家意味的常词是res publica(共和国)。
由于深受自然法律令和“契约法”精神的影响,古罗马共和国后期的重要宪政家西塞罗推论说,国家是个道德的集体,是共同拥有该国家及其法律的集团。
因此,他用美好的词句把国家称为res populi 或res publica,即“人民的事业”,而实际上这就等于较古老的英语“commonwealth”一词的用法。
除非国家是为了伦理的目的,一个集体,除非国家被道德的纽带联系起来,否则就像后来奥古斯丁所说的那样,它只不是“大规模的大路抢劫”。
当然,国家可以推行暴政,可以用野蛮的暴力统治其臣民——有道德的法律并不能使不道德的行为不发生——但是只要这样做,它就失去了国家的真正特征。
因此,国家乃是一个法人团体,这个团体的成员身份是它的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国家的存在可以把相互帮助的利益和公正的政府提供给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