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法知识点
2013中考历史备考:《南京条约》(知识点大全)
2013中考历史备考:《南京条约》(知识点⼤全) 《南京条约》⼜称《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签订的第⼀个不平等条约。
道光⼆⼗⼆年(1842年),清朝在与英国的第⼀次鸦⽚战争中战败。
清政府代表在泊于南京下关江⾯的英军旗舰康华丽号(亦译作皋华丽号)上与英国签署《中英南京条约》。
中⽂名:《南京条约》 签约国:中国(清朝)、英国 签约地点:中国南京 签约时间:1842年8⽉29⽇ 废除时间:1943年 清廷代表:钦差⼤⾂耆英、伊⾥布 《南京条约》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强加在中国⼈⺠⾝上的第⼀个不平等条约。
英国以武⼒侵略的⽅式迫使中国接受其侵略要求,这就使中国主权国家的独⽴地位遭到了破坏。
强占⾹港,损害了中国领⼟的完整。
通商⼝岸成为⻄⽅资本主义对中国进⾏殖⺠掠夺和不等价交换的中⼼。
巨额赔偿加重了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转嫁到劳动⼈⺠的⾝上,使他们的⽣活更加艰苦。
《南京条约》签订后,⻄⽅列强趁⽕打劫,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了⼀系列不平等条约。
从此,中国开始沦为半殖⺠地半封建社会。
[1] 英国代表:璞⿍查 签约时间:,道光⼆⼗⼆年七⽉⼆⼗四⽇ 南京条约签订现场 中英《江宁条约》,此时的“南京”实际上为“江宁”,后俗称《南京条约》,两国代表(清廷钦差⼤⾂耆英、英国全权代表璞⿍查Sir Henry Pottinjer)红⾊⽕漆上,印有⼤英帝国国徽[1] 主要内容 中英《南京条约》(⼜称《江宁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 1.宣布结束战争。
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和平状态。
2.清朝政府开放⼲州、厦⻔、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岸(史 梁海燕提供《江宁条约》俗称《南京条约》 称“五⼝通商”),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由居住。
3.赔款。
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3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债务。
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条约法的知识点
条约法•条约o有效的条约的构成要件▪缔约能力与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条约的缔结o一般程序▪条约的签署▪条约的批准或核准▪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条约的公布o条约的登记o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保留的范围▪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的适用o条约的效力▪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冲突o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一般解释|作准文本o条约的修订▪多边条约的修正▪多边条约的修改o条约的终止与暂停执行•条约的保留o含义▪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之时之法律效果o保留的范围▪ 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
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条约明确规定不得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均可保留•条约明确规定可以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或事项均不得保留▪ 3.该项保留与条约的不符合目的与宗旨o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对明文许可保留的条约提出的保留的成立,无须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或者相关保留违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如果从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谈判国或谈判组织数目有限的事实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该条约在全体当事方间全部适用是每一个当事方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方接受才能成立▪如果一个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凡不属以上所述情况的,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外•(1)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在与接受保留的国家或组织的关系上,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方,但以该条约对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和接受国或国际组织均已生效或开始生效为条件•(2)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反对,并不妨碍该条约在反对国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或国际组织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3)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行为如附有一项保留,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该项保留,该项保留就发生效力•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如果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接到保留的通知后 12 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未对保留提出反对意见,该保留即被推定为已为其所接受。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效条约的⽣效指⼀个条约在法律上成⽴,各当事国受该条约的拘束。
条约⽣效的⽇期和⽅式⼀般依照条约的规定,或依照各谈判国的约定。
通常规定条约⽣效的⽇期和⽅式有:1.条约经签署后⽣效。
有些条约规定条约⾃签署之⽇起⽣效,如果缔约各⽅在不同⽇期签署,则⼀般以后⼀签署⽇⽣效;有些条约规定签署后经过⼀定的时间⽣效;也有的条约规定签署后须经缔约双⽅相互通知已完成各⾃使条约⽣效的法律程序后⽣效。
2.经批准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效。
条约经批准后,⼀般在互相作出已经批准的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效,或在作出批准的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经过⼀定的时间才⽣效。
3.交存批准书或加⼊书后⽣效。
多边条约经常规定⼀定数⽬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在交存⼀定数⽬的批准书和加⼊书后经⼀定时间⽣效;也有些多边条约要求在所规定的⼀定数⽬的国家中必须包括若⼲具备⼀定条件的国家,才能⽣效。
4.条约规定于⼀定的⽇期⽣效。
有些条约明确规定了某⼀特定具体⽇期作为⽣效的⽇期。
在条约⽆规定、谈判国也⽆约定的情况下,条约在经确定所有谈判国都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时才⽣效。
⼆、条约的适⽤(⼀)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忠实地履⾏条约义务。
任何当事⽅都不得以任何借由违反条约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条约⽬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动,除情势发⽣变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废弃条约规定的义务。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必须由其善意履⾏。
⼀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不履⾏条约。
按照国际法,如果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履⾏有关的条约义务,就构成国际不当⾏为,违约者应承担国际责任。
条约当事⽅必须遵守的应是有效条约。
⽆效条约的规定对当事国⽆法律效⼒。
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如果因依⽆效条约实施了⼀些⾏为,每⼀当事国都可以要求任何其他当事国在相互关系上尽可能恢复这些⾏为未实施前应存在的状况。
八年级上册历史条约知识点
八年级上册历史条约知识点历史条约是历史进程中留下的极其重要的证明和文献,条约的签订不仅仅代表着双方之间的协定,更重要的是它所蕴含的历史信息和当时的历史背景。
在八年级上册历史的学习中,我们学习了很多历史条约,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这些条约吧。
一、南京条约南京条约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不平等条约之一,签订于1842年8月29日,是中英鸦片战争的收官之战。
该条约全文共有十九条,不仅规定了中国向英国赔款,还开放了五个通商口岸。
二、辛丑条约辛丑条约是清朝与八国联军之间签订的一份不平等条约,签订于1901年,全文共有11条。
按照条约内容,八国联军抢劫了中国的财富并向中国施加了极大的压力,中国则被迫赔款,并且不得不允许外国驻军进入北京。
三、山海关条约山海关条约是中国清代外交史上的一份重要条约,签订于1842年10月系发彰显,是通过这一条约结束了第一次鸦片战争。
条约规定,英军将撤出广东、福建等地,并放行中国的船只。
四、马关条约马关条约是清朝与日本签订的一份不平等条约,于1895年签订,全文共有34条。
按照条约内容,中国必须向日本支付大量赔款,并且割让了台湾、澎湖群岛和黄海东岸勃郎岛等领土。
五、中法新约中法新约是中国与法国签订的一份条约,签订于1885年。
该条约共有24条,中国放弃了云南等一些地区的主权,还被迫向法国赔款。
六、塘沽协议塘沽协议是1901年中美、中英、中法、中俄等八国代表于天津签订的一份关于天津事件的协议。
该协议规定,中国必须以限定期限支付一定的赔款,并且允许外国驻军进入中国的首都北京。
七、丧权辱国的北京条约北京条约是1898年中国与八国联军签订的一份不平等条约,全文共有34条。
按照条约内容,中国不得私有铁路、煤矿、电力等重要产业,并且不得向外进行国际借款。
此外,条约还规定了中国向八国联军支付的赔款及割让的领土。
八、西安和议西安和议是1936年12月11日国共两党达成的一份政治协议,全文共有7个章节、39条。
初中中国近代史知识点梳理: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体系
初中中国近代史知识点梳理: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
体系
鸦片战争之后在中国存在的条约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条约关系。
表面上看,这些条约具备了国际法的各项要素和细节要求。
实际上它违背了近代国际法的本质要求--签约国双方或各方的平等关系。
在近代,强迫中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成为列强干预和控制中国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这些条约渗透到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司法、文化等各个方面,从而形成一种庞大体系。
我们把它称为不平等条约体系。
这个不平等条约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842 年至1860 年为形成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南京条约》的签订开始了这个体系的形成过程;该约又与《望厦条约》、《黄埔条约》一起构成了不平等条约体系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三块奠基石。
通过这三个条约,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英法美三国从中国获得了如下权利:霸占中国领土权、五口通商权、协定关税权、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华传教权、口岸租地权。
这些权利构成了外国在华特权的最基本的方面,尔后所有不平等条约规定的种种特权不过是上述权利的延续、派生和补充。
鸦片战争结束后14 年,英法又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这场战争后清政府与列强签订了:1858 年的中英、中法《天津条约》、中俄《瑗珲条约》,1860 年的中英、中美、中法、中俄《北京条约》。
列强从中又取得了一些新的条约特权,大块割取中国。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相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主体和相关规则扩展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关于条约的规则很多是国际习惯法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规则的主要内容实行了编纂和发展,成为相关条约规则的基本的成文法律依据。
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则。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
当前,条约主要是国家间缔结的。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现在也被作为条约。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同时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相互关系中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是对它们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的国际文书不是国际条约,即使这类文件在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量。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则并且以国际法加以规范。
同时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
各种条约知识点总结
各种条约知识点总结一、什么是条约?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就具体的问题达成的共同协议,是国际法的一种载体形式。
条约通常包括具体的条款、规定或规则,用以规范签约各方在协议范围内的行为。
它不仅包括国家之间的双边协议,也包括国家间的多边协议,以及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协议。
条约是国际社会中常见的一种法律形式,对国际关系、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经济合作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约的分类1.按照缔结方式的区分,条约可以分为单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单边条约是指一方国家单方面制定并宣布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
而双边条约是指两个国家之间缔结的、约定的国际条约,多边条约则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缔结的包括三方或三方以上的国际条约。
多边条约能够更广泛的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因而具有更广泛的法律效力。
2.按照内容的区分,条约可以分为和平条约、领土划界条约、互惠条约、军事援助条约、贸易条约、投资保护条约等。
3.按照结构的区分,条约可以分为全文条约和部分条约。
全文条约是指一份完整的合约,写入了完整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而部分条约是指一种分成多个部分的合约,各个部分分别呈现,可以独立存在。
三、条约的缔结程序1. 协商: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首先进行协商,确定共同协议的具体内容、范围和规定,并就协议的草案进行商讨和修改。
协商过程中,各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代表通过谈判等方式就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讨论和达成共识。
2. 签署:协商结束后,相关国家或组织的代表签署协议。
3. 批准:协议在签署后,需要通过各自国家内部的批准程序,也就是国内法的批准,该过程包括法律程序、审议和其他必要程序。
4. 生效:经过批准后,协议才能正式生效,即成为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
四、条约的效力和遵守条约是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其具有国际法效力和国内法律效力。
国际法效力:国家缔结的协议或条约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所有签署了该协议的国家都必须严格遵守其中的规定。
各个条约知识点总结
各个条约知识点总结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条约是国际法的一种主要来源,是国际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约束和约定行为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围绕条约的定义、种类、缔约程序、效力、解释和履行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条约的定义条约是指国家之间为了约定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互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或协定。
由于条约有着法律约束力,因此其签订、履行和解释等方面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条约的种类根据国际习惯和实践,条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比较常见的条约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 双边条约:由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内容通常包括领土、贸易、文化、安全等方面的协定。
双边条约的例子包括《中美上海公报》、《中德合作条约》等。
2. 多边条约:由三个以上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多边条约通常用于解决地区性或全球性的问题,内容更加广泛和复杂。
多边条约的例子包括《联合国宪章》、《巴黎气候协定》等。
3. 区域条约:由一定区域内的国家签订的条约,内容通常涉及该区域内的合作、安全、发展等方面的协定。
区域条约的例子包括《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南美洲共同市场条约》等。
4. 全球性条约:由全世界国家共同参与签订的条约,内容通常涉及全球性问题,具有较高的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全球性条约的例子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核不扩散条约》等。
三、条约的缔约程序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条约的缔约程序是具有一定程序和方式的,其主要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谈判:缔约国在正式签订条约之前,需要先进行谈判,即由各方代表围绕相关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签署:当各方达成共识后,代表团需要在正式文件上签署条约,以表示其愿意接受该条约内容并准备履行条约义务。
3. 批准:签署后,各国需要按照自己的国内法程序,将条约提交国内审议,并通过国会或议会的批准程序,确保条约内容符合国内法律,签署合法有效。
4. 生效:一旦各方完成批准程序并相互通知,条约便正式生效,各缔约国需要履行条约所规定的义务。
历史条约中考知识点归纳
历史条约中考知识点归纳历史条约是历史学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标志着不同历史时期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军事关系,也是国家间权力平衡和利益交换的体现。
以下是对历史条约中考知识点的归纳:1. 南京条约:1842年,清朝与英国签订,标志着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次不平等条约。
主要内容包括割让香港岛给英国,开放五个通商口岸,赔款等。
2. 马关条约:1895年,清朝与日本签订,结束了甲午战争。
条约内容包括割让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赔款等,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程度。
3. 辛丑条约:1901年,清朝与八国联军签订,结束了义和团运动。
条约内容包括赔款、割地、开放口岸等,进一步削弱了中国的主权。
4. 凡尔赛条约: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与德国签订。
条约内容包括对德国的严厉制裁,包括领土割让、赔款、军事限制等。
5. 九国公约:1922年,由美国发起,九国代表签署,旨在维护中国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反对任何国家在中国的势力范围。
6. 慕尼黑协定:1938年,英、法、德、意四国在慕尼黑签订,允许德国吞并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地区,被认为是绥靖政策的顶峰。
7. 雅尔塔协定: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美国、英国和苏联三国领导人在雅尔塔会议上达成的协议,涉及战后欧洲的重建和国际秩序的安排。
8. 朝鲜停战协定:1953年,朝鲜战争期间,朝鲜和中国与联合国军签订,结束了长达三年的战争。
9. 日内瓦公约:1864年首次签订,后经过多次修订,是关于战争法规和战俘待遇的国际条约,对国际人道法有重要影响。
10. 联合国宪章: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通过,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结构,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
结束语:历史条约作为国家间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理解国际政治格局的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些条约的学习和了解,我们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到国家利益、国际法以及和平与战争的复杂性。
政治学习知识点:不平等条约汇总
1.四次主要的侵略战争及其之后所签不平等条约:第一次中英鸦片战争签订的《江宁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签订的《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中日甲午战争后签订的《马关条约》,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签订的《辛丑条约》。
2.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南京条约》(又叫《江宁条约》);两次鸦片战争,英国侵略者攫取的权益有:协定关税、设置租借、领事裁判权、强占香港;而甲午中日战争的《马关条约》可以投资设厂,瓜分中国的狂潮由此开始;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签订的《辛丑条约》可以驻扎军队,赔款最多的条约。
《南京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开始形成。
《马关条约》的签订标志中国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
《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完全形成。
3.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英国等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了大量侵略特权:割占香港岛,破坏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外国船舰可在中国领海自由航行,破坏了中国的领海主权;外国人在华不受中国法律管束,享受领事裁判权,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协定关税,则破坏了中国的关税主权等。
初三历史下册第10课《凡尔赛条约》和《九国公约》:中考视野下的课时高频考点强化记忆清单
九年级历史下册第10课《凡尔赛条约》和《九国公约》中考高频考点强化记忆清单【课程标准】了解《凡尔赛条约》《九国公约》的基本内容,知道战胜国建立了战后世界的新秩序。
【学习目标细化】1.知识与技能:知道《凡尔赛条约》《九国公约》的背景、内容及影响。
2.过程与方法:借助具体史实分析《凡尔赛条约》《九国公约》一起建立了战后世界的新秩序。
3.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对一战后新秩序建立的认识,理解落后就要挨打、弱国无外交的道理。
【学习重难点】1.重点:《凡尔赛条约》《九国公约》。
2.难点:对一战后新秩序建立的评价。
两次工业革命造成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为夺取更多的市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1914年主要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对世界产生了深远影响。
战后签署的《凡尔赛条约》和《九国公约》等一系列条约,暂时调整了战胜国在欧洲、西亚、非洲、东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关系,建立了被称为“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国际新秩序;战争还激化了亚非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宗主国之间的矛盾,推动了拉丁美洲的民主改革;俄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爆发了由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开始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建设。
【教材课时内容概说】一战结束后,为了处置战败国及建立新的世界秩序,召开了巴黎和会,暂时调整了战胜国在欧洲的关系,之后又召开了华盛顿会议。
通过《凡尔赛条约》《九国公约》等条约的签订,形成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其实质是帝国主义重新瓜分世界的体系,因此存在着重重矛盾,这一体系也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
【教材内容拓展延伸】一、巴黎和会概况二、《凡尔赛条约》的内容三、华盛顿会议概况四、《九国公约》概况五、对“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评价“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建立在掠夺和奴役战败国及被压迫民族的基础上,它并没有解决列强在欧洲、非洲和亚太地区的矛盾。
随着各国实力对比的变化和被压迫民族的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必然导致帝国主义争夺世界霸权的新战争,“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不可能长久存在下去。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初中中国近代史知识点梳理: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
初中中国近代史知识点梳理: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
1.鸦片战争和《南京条约》等第一批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开始沦为
鸦片战争结束以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先后强迫清政府签订了《南京条约》、《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望厦条约》、《黄埔条约》。
这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给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政治上,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封建国家,清政府行使全部主权。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领土、领海、司法、关税、贸易等主权开始遭到严重破坏,中国独立自主的国家地位开始丧失。
在经济上,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国家。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用侵略特权,疯狂地向中国倾销商品、掠夺原料,逐步地把中国卷入世界资本主义市场,以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为主要标志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解体。
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缔结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缔结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经过的过程和履行的一定手续。
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具体所采用的缔约方式和程序取决于缔约方的约定和选择。
(一)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议定包括缔约方为达成条约而实行的谈判、约文起草和草案的商定。
条约文本的议定一般首先经过谈判。
条约谈判是相关缔约方为在条约的内容和相关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而实行的协商、交涉的过程。
谈判能够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实行,如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亲自谈判条约,而多数情况是由国家主管*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实行。
全权代表实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或使馆馆长议定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或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关之一派遣的代表,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一个条约约文,因为他们所任职务,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仍被认为代表其国家。
双边条约的起草,可由一方提出草案或双方共同起草。
多边条约可由参加谈判的各国代表共同起草,电可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起草,然后交各国代表会议讨论商定。
(二)约文的认证约文拟定后须要予以认证。
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准确的和作准的,应作为当.事方之间拟缔结的条约约文。
认证方式能够按照条约约文所规定的程序,或按照参加起草条约约文的各国所约定的程序。
一般采用的方式有:1.草签。
由谈判代表将其姓氏或姓名的首字母签于条约约文下面,表示该约文不再更改。
草签通常用于在约文议定后须经过一段时间才举行条约签署的情况。
2.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此种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表示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
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以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如待核准的签署经该国确认,即发生正式签署的效力。
3.签署。
签署是指有权签署的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
签署首先具有对约文认证的作用,是约文认证的一种方式。
马关条约高三知识点
马关条约高三知识点马关条约,也称《中日马关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项重要条约。
该条约于1895年签订,标志着中国在甲午战争后被迫割让台湾、澎湖群岛及一部分辽东半岛给日本,并对中国开放多个港口。
下面将介绍一些与马关条约有关的高三知识点。
1. 背景和原因甲午战争(中日甲午战争)是导致马关条约签订的直接原因。
这场战争于1894年爆发,由于清朝政府的腐败和内部矛盾,以及对朝鲜半岛的控制权争夺,中国在战争中遭遇了惨重的失败,几乎全部失去了对朝鲜的控制。
2. 条约内容马关条约一共有22条,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 中国割让台湾、澎湖群岛和辽东半岛南部给日本。
- 开放天津、大连、丹东、广州、福州、厦门等港口,允许日本在这些港口设立领事馆。
- 给予日本在中国经商和租借土地的特权,降低对日关税。
3. 对中国的影响马关条约的签订对中国的影响是深远的:- 领土丧失:中国失去了台湾及周边岛屿,辽东半岛南部也被割让给日本,这是中国主权领土被割让给异邦的重大事件。
- 割地赔款:马关条约规定中国需向日本支付大笔赔款,导致中国财政压力增大。
- 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对中国开放了多个港口,为西方列强和日本进一步侵略中国创造了机会,也被视为中国遭遇的不平等条约之一。
- 民族屈辱感:马关条约的签订深深刺痛了中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成为中国爱国主义运动和国民革命的导火索。
4. 后果与启示马关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近代史上一段黑暗时期的开始。
中国的领土丧失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引发了中国人民的愤怒和抵抗,也催生了中国近代化的思潮。
这一时期的悲惨经历成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动力,进一步加强了国民意识和爱国精神。
同时,马关条约也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民族团结:中国在面对外部侵略时应团结一致,摒弃内部矛盾。
- 强国富民:中国要通过自身的发展来巩固国家安全,实现民族富强。
- 法治思维:要依法治国,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避免再次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
八年级历史三大条约知识点
八年级历史三大条约知识点在八年级历史中,学生需要学习三大条约:凡尔赛条约、华盛顿海军条约和不扶助纳粹党宣言。
这三个条约的签订对国际局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了历史上的重要事件。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这三大条约。
一、凡尔赛条约凡尔赛条约是第一次世界大战胜利国于1919年在法国凡尔赛宫签订的条约。
请注意,这个条约对德国极为苛刻,也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凡尔赛条约要求德国向战胜国缴纳赔款,完全放弃其国防军事力量、领土、殖民地和海外财产,并承认对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全责。
此外,凡尔赛条约还涉及到许多其他重要的内容,例如国际联盟的创立、失业救济、防治流行病等。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凡尔赛条约对于当时的国际局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华盛顿海军条约华盛顿海军条约于1922年在美国华盛顿签订,目的是限制大国间的军备竞赛。
在这份条约中,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和比利时等六个国家同意限制自己海军的规模和配备舰艇种类。
这种限制军备的做法是十分具有意义的,它可以使各国在利益争端时采用和平手段解决问题,减少因军备过剩而引发的战争。
尽管该条约复杂繁琐,其中涉及到的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其他政治手段解决,但它作为国际关系中限制军备的典范,至今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
三、不扶助纳粹党宣言不扶助纳粹党宣言是英、美、法、意、比五国政府于1933年在巴黎签订的宣言,此次宣言主要是为了抑制纳粹党在德国的势力。
该宣言限制德国财政補助和投資補助等,严格抑制納粹黨的发展,并且提出了外交、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制裁,加强了对于纳粹党的打压和惩罚。
虽然该宣言虽然对于当时的德国影响不大,但它揭示了当时国际社会对于法西斯主义及其思想的反感程度,使得国际社会对于德国纳粹政权的态度更加明确。
综上所述,八年级历史中的三大条约——凡尔赛条约、华盛顿海军条约和不扶助纳粹党宣言,在当时国际社会的背景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意义。
虽然各条约所涉及的领域和目的不同,但它们共同反映了国际社会为维护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所做出的努力和尝试。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条⽂和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和澄清。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解释应遵循的主要⽅法和规则。
(⼀)条约解释的⼀般规则1.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
条约解释应按照条约⽤语在其上下⽂中的通常意义来解释。
条约的⽤语应给予其通常的含义,⼀个词语有时可能有⼏个含义,因⽽不能孤⽴地予以解释,必须结合条约的上下⽂,解释该词语在条约中的实际含义。
条约的上下⽂除约⽂外,还包括条约全体当事国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或个别缔约国间缔结或作出的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书。
与条约上下⽂⼀并考虑的因素还有该条约当事国之间嗣后订⽴的关于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的任何规定;确证该条约各当事国对条约的解释意见⼀致的在该条约适⽤上的任何嗣后惯例;适⽤于该条约各当事国之间的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2.符合条约的⽬的和宗旨。
条约是为⼀定⽬的缔结的,条约的⽬的和宗旨贯穿于整个条约之中。
解释条约要选择最符合其⽬的和宗旨意义,⽽不能相反。
3.善意解释。
是指条约的解释应以诚实信⽤履⾏条约为出发点进⾏,解释不能使得⼀⽅不公正或不公平地优于另⼀⽅,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
善意原则直接源于“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在条约的解释中有重要作⽤。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如果以上述规则解释条约,意义仍不明确或难以解释,或所得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可以使⽤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
但这些材料仅仅是作为上述解释⽅法的辅助和补充,本⾝不具有决定性。
2.两种以上⽂字的条约的解释。
(1)经两种以上⽂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条约中规定或当事国协议当遇到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为根据外,每种⽂字的约⽂应同样作准。
(2)作准⽂本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本,仅可以在解释条约时作为参考。
(3)在各种⽂字的作准约⽂中,条约的⽤语应被推定为有相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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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条约法本章内容●一、概述●二、条约的缔结●三、条约的加入和保留●四、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给‚条约‛所下的定义:●第二条用语●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Article 2●Use of terms● 1.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a)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二条●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问:(1)当事人一方为个人或法人,另一方为一个国家时,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国家契约——适用国内法的普通合同●(2)国际组织与国家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只要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就不构成条约。
案例:美伊石油公司案●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
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判决:1933年的特许协议不属于国际条约,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
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1969年和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有关条约的定义中,都强调了条约是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国际协定。
●这里所指的‚国际法‛:条约、惯例、国际法原则、准则;排除不平等条约和非自愿条约● 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eremptory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is a norm accepted and recognized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States as a whole as a norm from which no derogation is permitted and which can be modified only by a subsequent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第五十三条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之条约●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3、为主体创设权利义务●条约为缔约主体创设国际权利和义务。
任何国际条约都在缔约方之间造成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以解决他们当前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
●问:一项国际文件,两国元首签署,如果●(1)表明两国立场,共同谴责第三国的某一行为,这是条约吗?●(2)文件中约定采取某种行动来共同制裁第三国,这是条约吗?4、条约应是书面协议●1969年和1986年的两个条约法公约都明确规定,条约是国际书面协定,这意味着条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成。
●‚instrument‛●口头条约是不是当然无效?(君子协定)●合同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批准形式三、条约法的编纂●条约法是关于国际社会立法过程的法,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
有关条约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1、l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1月27日正式生效。
●该公约包括序言和8编85个条文,2个附件●附件一:《关于禁止使用军事、政治、经济手段强迫缔结条约的宣言》●附件二:《关于普遍加入条约法公约的宣言》●2、 l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公约》●3、其它条约。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主持起草了l978《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l978年《关于条约的国家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草案》四、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
通常是多国或在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通过多边谈判方式而缔结的具有立法性质的多边条约的名称。
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条约(treaty)。
条约是最常用的名称。
通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缔结程序,有效期也比较长。
●3、协定(agreement)。
通常指当事国较少、形式较简单的条约。
多用于行政性、技术性或临时性事项。
如:《中意海关协定》●4、议定书(protocol)——通常指辅助性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事项比协定更具体一些。
●三种情形:●(1)作为条约的附件,用来说明、补充、修改或限制已签订的某项条约,又称‚连带协议书‛或‚任择议定书‛。
例如:1965年中国和阿富汗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议定书》即为1963年《中阿边界条约》的附件●(2)作为条约的附件,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如:1930年4月12日签订《国籍法公约》时,又签订了《关于无国籍议定书》,既是附件,也是独立的条约●(3)作为某个多边协定的名称,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条约。
例如:1928年签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5、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 )。
这类条约的名称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属于多边条约性质。
如:《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6、换文(exchange of notes)。
一般用作有关当事国通过互换外交文书方式达成的某种协议的名称。
换文是现代国际社会最常用的简便缔约形式,由一方‚提出‛,对方‚接受‛即告完成。
如:1962年,美国和巴拿马达成的《关于提供防务物品和劳务的换文》●7、宣言或声明(declaration)。
通常指两国或数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会谈后公开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文件。
如:1943年反法西斯同盟国发表的《开罗宣言》。
这类声明是否属于条约,主要看是否含有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8、联合声明 (joint statement)。
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国就同一事项发表各自的声明。
如。
1984年中国与英国政府发表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这类声明是否属于条约,主要看当事国各自发表声明的内容是否基本一致,以及是否含有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9、其他。
如协约、公报、章程、备忘录等。
五、条约的种类●1、根据缔约方的数目: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2、根据条约的性质: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3、根据缔结程序:正式条约和简式条约●4、根据条约是否对其他国家开放:开放性条约和闭锁性条约●5、根据条约内容:政治性、经济性、法律性、科技类、军事类条约等六、条约的结构●1、条约的名称。
●2、序言。
序言载明缔约国的名称、缔约目的与宗旨、全权代表的姓名、权限等。
一般来说,条约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解释条约的依据。
●3、正文。
指条约的内容是条约最重要的部分,包含缔约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
●4、杂项条款。
规定一些杂项,诸如条约的时效、批准、修改、生效程序、加入制度、期限、文字、签字地点与时间等程序性事项。
●5、签名。
即缔约全权代表的签名.条约的文字●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中世纪,大多以拉丁文作准;19世纪后,多数条约以法文作准;20世纪后,英文和法文共同作准;二战后,更多的文字成了多边条约的作准文字,例如《联合国宪章》以英文、中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为其作准文字。
●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进行谈判和缔约。
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用两个当事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相同,文字表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
有时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可能选择第三国文字作为约文正本所使用的文字.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一)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是指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能直接承受条约义务和享有条约权利的能力。
亦即在国际法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因有的属性。
(国际法决定,是缔约权的前提)●(二)缔约权●缔约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
(国内法决定,通常只能是一国中央政权机构)●《维也纳公约》●Article 6 Capacity of States to conclude treaties●Every State possesses capacity to conclude treaties.二、条约缔结的程序●条约的缔结是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