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疫期间申报操作要点及热点问题解析课件.pptx
未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不应享受而享受或未按规定 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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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未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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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未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1.1 公共交通服务、快递收派和生活服务纳税人从未申报免 税销售额
政策要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 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
此栏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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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详情:
A企业是从事餐饮服务的一般纳 税人,3月份取得30万元收入。 全部误开了税率为 6%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暂时未能追回。
4月份申报期申报时将取得的 30万 元收入全部按照6%税率填写在开 具专用发票栏次进行申报并缴纳 税款。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 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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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新政——如何开具发票?
基础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 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特殊规定一: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 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 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疫期间 申报操作要点及热点问题解析2020年5月Fra bibliotek3日1
目录
1 疫情期间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2 申报操作相关要点问题 3 申报操作提醒
2
1
疫情期间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3
政策依据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优惠政策330
二、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 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
• 2.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 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 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 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 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 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3.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 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 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 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讲解(增值税与消费税)
要点: 1.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 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企业同时有免税服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必须要分开核算。 3.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要转进项税额转出。 4.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 提供的收派服务。 5.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可 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01 优惠政策
3.运输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部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8号)
要点: 1. 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无车运输
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但承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2. 航空运输业在提供旅客运输服务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在飞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
01 优惠政策 2.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
要点: 1.对企业的信用等级没有限制。 2.增量留抵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 税额,增量留抵全额退税,不考虑进项构成比例。 3.可以按月办理,不用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0。 4. 申请退税期间可以同时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 后返增值税优惠。 5. 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确定。
机腹舱运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在与旅客运输服务分开核算后,可 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3. 当期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必须在账务上分开核算。 4. 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缓解疫情对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梳理了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税费支持政策,包括支持医疗救治、鼓励科研攻关、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支持公益性捐赠、支持补助救济、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等七大类共62项税费政策,助力纳税人及时享受各项税费支持政策,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和企业发展。
今后国家如出台新的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将一并执行落实。
目录一、支持医疗救治(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五)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六)非营利医疗机构、卫生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九)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四)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五)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十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用途的免征契税(十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八)药品生产企业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二、鼓励科研攻关(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二)企业委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四)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为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六)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七)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三、支持物资供应(一)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五)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六)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八)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免征印花税四、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一)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二)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定额(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八)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十)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十一)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十二)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十三)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减免(十四)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困难减免五、支持公益性捐赠(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无偿提供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四)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六、支持补助救济(一)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三)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一)广州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二)广州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三)广州下调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优惠(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一、支持医疗救治(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税费减免四大政策组合分析
税政解析疫情防控税费减免四大政策组合分析程辉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接连发布5个税费减免公告.实施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税收优惠政策,聚焦疫情防控的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有效缓解防疫特殊时期企业经营困难.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税务总局还单独发布-个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确保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地生根。
一、疫情防控税费减免政策的内容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涉及个人所得税2项政策,即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3个税种5项政策,即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税2费4项政策”.即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涉及企业所得税1项政策.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二、减免政策的四大特点其一,公益捐赠方面有“三个”突破,一是捐赠主体不再局限于境外捐赠人.满足条件的境内捐赠人也可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疫情热点问题
202004
目录
山东省疫情相关税收政策热点问题 疫情期间税收业务办理相关热点问题
第一部分
山东省疫情相关税收政策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1) 山东省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 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有何税收优惠?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 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 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热点问题(4)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控设备由 于逾期申报被锁定,可以在网上办理解锁吗?
如果您的税控设备由于逾期申报被锁定,在您完成增值税 申报并通过系统自动申报比对后,您的税控设备将自动解 锁,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处理。
热点问题(5)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在网上 缴纳城乡居民社保费?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如
何办理涉税业务有何建议?
办税服务厅现场空间相对密闭,人流量较大,为降低人员聚集带来的 交叉感染风险,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的原则 1.对非必须现场办理的事项,请采取网上办理、移动办理、邮寄办理等 方式进行 2.对必须现场办理的非紧急事项,能暂缓办理的待疫情缓解后再到厅办 理 3.对必须现场办理的紧急事项,请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 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减少在大厅等 待逗留时间。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 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学习 鲁财税〔2020〕3号第一条
热点问题(2) 山东省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城镇土地使 用税、房产税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解读---个人所得税篇
2020
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问答
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兰州市 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对涉及疫情防控补助、个人捐赠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归 纳整理,以问答的方式详细为各位纳税人进行讲解,欢迎您收听收看。 本次讲解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疫情防控补助方面;第二部分是个人捐赠方 面。 一、疫情防控补助方面 1.发放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资金的人员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按照一类补 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 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 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元予以补助。
4.我1月份发生了一笔符合条件的防疫捐赠支出,能在3月份发 放工资时全额扣除吗?怎么办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 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环节享受捐赠扣除政策。为便于个人 在领取工资时享受扣除政策,建议捐赠人拿到捐赠票据后,及 时将捐赠票据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工资薪 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捐赠扣除。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捐 赠扣除时,随扣缴申报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 赠扣除明细表》,相关捐赠票据由个人留存备查。
税收优惠政策十大热点问答
税收优惠政策十大热点问答税收优惠政策十大热点问答1.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
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答:可以享受。
根据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
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答:可以享受。
根据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执行。
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4.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答:根据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执行。
5.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盘点作者:暂无来源:《山东国资》 2020年第1期中国税务报在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之际,小编整理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提醒广大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释放战“疫”战斗力。
奋战在抗疫最前线的各级医疗机构(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款)(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生产流通各类医疗器械、用品和抗疫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增值税(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里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三)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9〕24号)(五)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财税〔2015〕4号)(六)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七)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第一条)(八)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九)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支持疫情防控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优惠政策及相关措施解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
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 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三)对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企业,可申请灵活采取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 法,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 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税发〔2020〕7号)
一、支持科研攻关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 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 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优惠政策。
申请困难减免
情形1 100
80
60
20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情形2 100
80
62
18 从租计征房产税
情形3 100
80
65
15
0
情形4 100
20
0
20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情形5 100
20
16
4 从租计征房产税
情形6 100
20
18
2
0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执行口径】
二、对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如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导 致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据(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向区级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三、支持公益捐赠
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社会组织。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汇总
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
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二、重庆市支持中小企业渡难关二十条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号
12.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 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 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一、上述六个文件明确了十二件事:
第六: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 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特别提示:问: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问:什么是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 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九: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 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 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 税。
疫情防控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202007
一、疫情防控相关个税优惠政策总述
近期出台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公益 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9号)
支持防护 救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10号)
二、鼓励公益捐赠方面个税优惠政策
12366 热点问答
3、我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 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 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 赠物资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 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 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二、鼓励公益捐赠方面个税优惠政策
12366 热点问答
5、员工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 结转?
答: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体系框架下,尚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相关规 定。因此,个人捐赠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三、支持防护救治方面个人所得税政策
支持疫情防控货物和劳务税政策及相关措施解析
优惠政策
增量留抵退税
【注意】 不需要同时列入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名单,即,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享受该项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优惠政策
免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 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优惠政策
征收率下调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 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 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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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1.我是湖北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0年3月,由于开票习惯,为购买方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是否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间,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均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正确的方法是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上述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实施期满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继续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此时由于纳税人月初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额度、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因此应按照正确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我是重庆一家小型服装生产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0年3月份,我单位为购买方补开了一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份、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季度累计销售额为45万元,请问4月份我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由于你公司一季度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包括补开发票在内的2020年1-2月份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3.我是广东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口罩等防护用品的销售。
2020年3月,根据购买方需要,我单位为其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均按规定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开具专用发票的这笔业务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答:不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需要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4.我是山东的一个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空调销售和空调安装服务。
2020年3月份销售额是20万元,其中有几个客户想要发票作为凭证,所以我开具了10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3%征收率的发票,还是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申报缴纳增值税?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
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
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我是一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至5月份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如果在此期间,有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必须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开具专票后,我单位的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6.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务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0年3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7.我公司是阜阳一家长途客运公司,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除按照既定线路运营保障城际间旅客运输之外,也接受市政府安排,包车直接从农村接农民工到工厂返岗复工。
请问,我公司的上述运输收入都能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执行,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你公司提供的长途客运服务(包括按政府安排包车运输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8.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出租车业务的运输公司,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最近,有客户要求我们开具带税率和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暂按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由于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你公司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9.我公司是一家制衣公司,除了生产防护用品外,还生产普通服装,已被工信部确定为第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请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是不是只能退还生产防护用品对应的进项税额?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因此,如你公司已被工信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以来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限于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1.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参与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了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因此无需视同销售服务,不用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