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西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争优质,指导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并经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在自治区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茅、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广西优质农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并经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在自治区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地位、知名度较高、用户满意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农副产品。
第三条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第五条对获广西名牌称号的产品,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第七条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评价工作,并负责做好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社团组织、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新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新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近年来,新疆地区的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取得了出色的销售业绩,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新疆地区的名牌产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形象,新疆自治区政府制定了《新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对新疆地区的名牌产品进行生产、质量监管、宣传推广等方面的规范。
下面将从几个主要内容来介绍这项管理办法。
首先,办法明确了对名牌产品的定义和分类标准。
名牌产品是指在新疆地区注册并获得名牌产品资格认定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
根据产品的种类和特点,名牌产品分为工业品、农产品、服务和其他几个类别,以便更好地进行管理和推广。
其次,办法规定了名牌产品的生产要求和质量监管措施。
新疆地区将建立一套严格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对名牌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把关,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针对不同的产品类型,还会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检测标准,进行质量抽检和产品评估。
同时,加强对名牌产品企业的质量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其生产能力和质量水平。
另外,办法强调了对名牌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宣传。
新疆地区将加大对名牌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举办展览、推广活动等方式,提升名牌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其在市场上的销售和推广。
政府还将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鼓励名牌产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和品牌建设。
最后,办法还明确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监督机制。
对于违反名牌产品管理规定的企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惩罚,并可能被取消名牌产品资格认定。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定期公布名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状况,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
总的来说,新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政府加强对名牌产品管理的一大举措,旨在提升新疆地区名牌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增强消费者对名牌产品的信任和认可度。
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02•【字号】闽政办[1995]74号•【施行日期】1995.05.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5]74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政府原则同意《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立支柱、上规模、创名牌、争第一”的工业发展战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促进我省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培育和发展我省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加速结构调整,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开展对福建省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福建省名牌产品的评定,以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和社会推荐为原则,采取用户评价、质量跟踪为主要评价形式。
第四条福建名牌产品的条件(一)产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制定有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且具有独特风格的企业标准。
产品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精湛、实物质量达到九十年代初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国家已开展安全、卫生及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取得相应的认证;(二)产品生产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按GB/T19000-IS09000系列标准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评定期内,连续两年以上该产品未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三)产品更新换代速度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保持畅销,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是用户、消费者满意的产品;(四)产品生产达到适度的经济规模,产量大,经济效益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以上;(五)产品生产企业拥有经法定机构注册的产品商标,商标知名度高,信誉好;(六)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企业形象良好。
山西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山西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质量兴晋、名牌兴企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提高我省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推动全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名牌产品是指我省企业生产的质量优良,市场占有率高,企业信誉好,经济效益显著,有发展前景,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第三条山西省名牌产品分山西标志性名牌产品、山西名牌产品两种。
第四条山西省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坚持企业自愿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产品的实物质量和市场评价为主,不实行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山西省名牌产品的推选工作在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名牌办)履行山西省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的职能,负责山西省名牌产品推选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第六条山西名牌产品要求具有以下条件:(一)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产品质量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二)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生产规模在我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品牌意识和宣传意识;(三)企业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认真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不断强化标准化、计量技术基础工作,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并按标准组织生产;(五)企业具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市场评价好,消费者满意,有一定的知名度;(六)产品在近二年内,省及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中质量全部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七)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安全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相应证书;新产品必须经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八)企业环保必须达到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且近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02•【字号】市政发[1997]49号•【施行日期】199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7]49号)《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名牌产品是指:(一)已生产定型,采用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的产品;(二)技术含量高或者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产品;(三)产品技术与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者国际九十年代初水平的产品。
(四)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已形成规模,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五)知名度高,信誉好,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第二章名牌名牌推荐认定条件第三条名牌产品推荐认定条件(一)产品必须注册;属于国家规定取证范围的产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
(二)产品按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者按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已注册)组织生产;具有地方特色或者特殊工艺的产品,按特殊技术标准推荐认定。
(三)产品连续两年在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含行业检测中心,质检站,进出口商口检验机构等)的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产品实物质量要有一年以内市场以上质检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四条名牌产品的产品规模和效益要求:产品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好,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具有扩大经济规模的前景。
具体指: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年利税1000万元以上或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
北京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北京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引导、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我局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名牌产品是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效益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社会公众及中介机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顾客(用户)满意,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五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政府部门负责北京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由有关政府部门、全市性社团组织组成。
第六条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根据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依据产品及行业类别制定北京名牌产品专业评价细则,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七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制定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目标及原则,对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北京名牌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表彰。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请北京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商标注册两年以上。
商标归北京地区注册企业所有。
北京名牌产品应符合北京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并向符合发展方向的产业倾斜,如高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都市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六政办[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14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六安市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六安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三条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有关专家所占成员比例不少于60%。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六安名牌产品评价的日常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六安名牌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整体推进。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北京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格式
附件1北京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北京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引导、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我局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效益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社会公众及中介机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顾客(用户)满意,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五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政府部门负责北京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由有关政府部门、全市性社团组织组成。
第六条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根据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依据产品及行业类别制定北京名牌产品专业评价细则,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七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目标及原则,对评价工作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北京名牌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表彰。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请北京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商标注册两年以上。
商标归北京地区注册企业所有。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日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对我市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好、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满意程度高,并根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我市实施名牌战略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原则。
在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中,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天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协调、认定、监督和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天津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支持名牌产品做大做强。
第五条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和各区县质监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县的天津市名牌产品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上传者知盟网第六条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两年以上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产品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
(四)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和社会贡献程度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名牌战略工作,调整我省争创名牌产品的积极性,保证河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科学、公正、权威,参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各管理部门、权威机构及有关专家意见基础上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河南省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鼓励我省企业积极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 (1996年~2010年)和省政府制定的《河南省质量振兴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河南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的河南制造的产品。
第三条河南省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均可申报“河南省名牌产品”。
第四条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申报与评定工作坚持以下原(一)企业自愿申报;(二)科学、公开、公正;(三)以市场和用户评价为基础,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用户满意度和市场质量信息为依据,以政府引导、推动、监督、规范为保证,以专家评价认定为主要方式进行;(四)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河南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质量和经济工作的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制定河南省名牌战略实施意见、河南省名牌战略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对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交的省名牌产品评价结果审核批准,并负责表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西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西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广西名牌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指导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实物质量在本自治区境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水平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经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工业产品和农产品。
第三条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专家评价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负责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下设广西品牌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品牌组),品牌组由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品牌组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的技术性评审相关工作。
第三方机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
第八条专业评审组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制定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细则,进行专业评审。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专业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九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西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和材料核实的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广西名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河北省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河北省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质量兴省名牌兴企战略,促进产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提高我省产品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名牌产品(以下简称河北名牌)是指我省境内企业生产的质量优良、品种对路、市场占有率高、市场知名度高、企业信誉好、经济效益显著并经省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产品。
第三条河北名牌分为河北重点名牌、河北名牌和河北后备名牌。
第四条河北名牌的申报坚持企业自愿和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评价为主,不实行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省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由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部门、宣传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有关专家组成。
省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牌办)设在省质量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名牌产品的初审、宣传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第六条河北名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或优于国内先进水平;(二)产品品种对路,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三)企业贯彻实施GB/T19000一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开发投入达到省政府对各类企业的要求;(五)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企业有自己的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六)在近三年市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七)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双采”证书;对国家和我省己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新产品须经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青海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1•【字号】青政[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青政[2004]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青海省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海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青海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青海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青海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的名牌产品推进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国名牌的推荐及青海省名牌的申报、评价等工作。
青海省名牌产品推进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青海省名牌产品推进工作办公室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青海省名牌产品评价细则,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评价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六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做好本区域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青海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青海省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产品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三)年销售额、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四)企业建立标准体系,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品牌零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品牌零食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品牌零食的生产、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质量、效率、服务”的原则,旨在规范品牌零食的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质量要求,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第五条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确保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等环节符合规定。
第六条原材料采购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确保原材料质量。
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加强设备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九条仓库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产品受潮、发霉、变质。
第十条产品入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入库时,应做好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
第十一条产品存放应按类别、规格、生产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产品整齐有序。
第十二条仓库内不得存放与品牌零食无关的物品,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产品库存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制定销售计划,合理分配销售任务。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应熟悉产品知识,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产品介绍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渠道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章售后服务管理第十八条售后服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客服热线,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第十九条客户投诉处理应遵循“快速响应、认真调查、及时反馈、妥善解决”的原则。
第二十条对客户反馈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定期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六章质量监控第二十一条建立品牌零食质量监控体系,对生产、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全文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全文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16全文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4〕8号),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增强企业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河北制造整体形象,提高品牌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生产的,其质量水平、发展前景、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中小企业同类产品前列,且企业创新能力强、守信誉重诚信、经济效益良好,并按本办法认定公布的产品。
第三条河北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培育、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满意为宗旨,坚持企业自愿、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结合当地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名牌培育规划,指导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加强品牌专业人才培养,开展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
第六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培育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支持和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第七条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讲究诚信,所申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企业应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
申报产品是经过加工的成品,正式注册并有注册商标。
(二)凡已列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须取得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如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
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1995]7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5.02
【实施日期】1995.05.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1995]7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原则同意《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立支柱、上规模、创名牌、争第一”的工业发展战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促进我省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培育和发展我省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加速结构调整,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开展对福建省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福建省名牌产品的评定,以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和社会推荐为原则,采取用户评价、质量跟踪为主要评价形式。
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9现将《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P>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大连市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我市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连市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连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等活动。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连市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大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负责组织实施大连市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大连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工作,以市场评价为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不收费用,不实行终身制。
第六条(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二)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先进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三)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好,有(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两年在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均(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并有效运(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装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七条(四)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而未获认证的产第八条(一)企业填写《大连市名牌产品申报书》,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质量技术监(二)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山西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山西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大众标准化》
【年(卷),期】2001(000)005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质量兴晋、名牌兴企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提高我省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推动全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
【总页数】3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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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制度格式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附件1
北京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北京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引导、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我局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效益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社会公众及中介机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顾客(用户)满意,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政府部门负责北京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由有关政府部门、全市性社团组织组成。
第六条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根据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依据产品及行业类别制定北京名牌产品专业评价细则,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七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目标及原则,对评价工作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北京名牌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表彰。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请北京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商标注册两年以上。
商标归北京地区注册企业所有。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产品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非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并有一定的出口创汇能力或潜力。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适宜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北京名牌产品申请:
(一)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的产品,商标不属注册地在北京的企业拥有;
(二)近三年内市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判为不合格、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其商品检验检疫有不合格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因质量不合格遭到国外索赔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四)未经加工的天然产品(如:石油、矿产品、初级农副产品等);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等;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等;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销售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及企业规模水平。
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技术进步带动性强和循环经济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组织各专业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企业可连续申报。
第十四条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北京名牌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实、说明性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企业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按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等);中央在京单位、合资、外资等企业可直接报送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
第十五条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日期内对申请企业依照申报条件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
第十六条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分类,并将申报材料委托有关专业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及评价细则对申报产品进行评审。
在此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产品列入本专业的北京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北京名牌产品名单。
第十九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北京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北京名牌产品奖牌及证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北京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可使用名牌称号、统一规定的标志进行宣传(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必须注明所获得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北京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产品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对名牌产品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将对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获得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市级以上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出口商品遭国外预警通报,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分别做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该产品的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决定。
在有效期内北京名牌产品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北京名牌产品条件的
将注销北京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四条北京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未获得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北京名牌产品标志;被撤销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北京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下一申报周期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北京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六条对盗用、冒用北京名牌产品及标志者或伪造其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参与北京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参加北京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实施,2004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北京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技监质管发[2004]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