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外商投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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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外商投资的决定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1]08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05
【实施日期】2001.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外商投资的决定
(长政发[2001]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更好地利用外资,加快长沙经济与社会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
由市财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资金,按照《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引荐长沙以外的客商前来投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二、优惠外来投资者
外商在长沙投资,除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外商投资举办生产型企业,可以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付清首期拆迁安置费后,可以分期缴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可返还70%。
(二)在我市投资数额大的外商,可以特邀出席我市的重大庆典和重要会议;为我市经济发展做突出贡献的外商,可授予“长沙市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在我市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被授予“荣誉市民”的外商,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在华永久居民”;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及其配偶和子女,凭市招商部门发给的投资证明和卫生部门发给的医疗证书,可在指定的医院优先就医,子女上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持有原居住地驾驶证的外商,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办理驾驶证手续,不再收取除驾驶证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