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用地分类规范标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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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1
R23
R2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
R31
R33
R3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不包括其中的饮食用地)
C26
市场用地(仅包括其中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C26
市场用地(仅包括其中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B2
商务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仅包括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用地等)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非事业单位的科研设计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附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本标准调整说明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B32
康体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等用地)
增加高尔夫、通用航空用地等新内容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新增地类,指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的公用设施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加油站)
增加加气站用地等新内容
军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D2
保安用地
H5
采矿用地
E8
露天矿用地
H9
其它建设用地
增加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新内容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E1
水域
E11
自然水域
E12
水库
E13
坑塘沟渠
E2
农林用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E2
耕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5
牧草地
E9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1
R23
R2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
R31
R33
R3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完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新旧对照表)

(完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新旧对照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表A2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已有土地分类对应转换关系表B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
续表B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
表B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应关系表
续表B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应关系表
表B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表
续表B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表。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四、附表表 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 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 6:新城乡用地附带分类表表 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表 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表 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类型代号类又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乡村的建设用地A城市建设用地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政等用地,包含此间的道路与绿地B镇建设用地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政等用地,包含此间的道路与绿地J乡建设用地村夫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政等用地,包含此间的道路与绿地K乡村建设用地乡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含此间的道路与绿地Ⅱ地区其余建设用地地区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余建设用地T地区交通设备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隶属设备等用地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含村镇公路用地T3货运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含码头作业区、协助生产区等用地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含飞翔区、航站区等用地,类型代号类又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不包含净空控制范围用地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V地区市政公用设备用为地区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地施用地V1能源供应设备用地地区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备用地地区性污水办理厂、垃圾办理厂等V3殡葬设备用地地区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寄存处和墓地等设备用地V4防洪设备用地地区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备用地V5其余地区市政设备用水利枢纽、地区引水设备等其余地区市政设备用地地D特别用地特别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备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库房、军用通讯、侦探、导航、观察台站等用地,不包含队伍家眷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备等用地D3保安用地牢狱、拘禁所、劳改场所和安全捍卫部门等用地,不包含公安局和公本分局,该用地应纳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宗教设备用地供应给合法的宗教集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隶属设施用地F其余建设用地地区范围内的其余建设用地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纳地F2景色名胜设备用地景色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备等用地Ⅲ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L水域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含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L3滩涂沿海或内地的滩涂、滩地,不包含已经利用的滩地L4冰川及永远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N农林和其余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余用地N1耕地栽种农作物的土地,包含田间水渠、田坎、田间路等N2园地栽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N5其余用地设备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表 5: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类型代号类又名称范围说明兼容大中小种类类类类R居住用地安排住所和相应的服务设备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市政公用设备齐备、布局完好、环境优秀的地低层住所用地,如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所、四合院等R11住所用地住所建筑及其必需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住所建筑可兼容适合公共服务设备,此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该超出建设量的3%;配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含肩负城市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A6社会福利用地包含原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中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不包括原C9中的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但新国标中管道运输用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新国标将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从90国标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划出,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5
牧草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原G21园林生产绿地纳入新E2农林用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E7
弃置地
新国标E9其他非建设用地包括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2.新国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2.1新国标居住用地(R)
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
特殊用地
新国标H4特殊用地包含90国标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用地和保安用地。
D1
军事用地
D3
保安用地
H41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D1
军事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但新国标中军事用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H42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新R12服务设施用地包含除中学、小学外的原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对照表1. 新国标城乡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1.1 新国标建设用地(H)
1.2 新国标非建设用地(E)
2. 新国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2.1 新国标居住用地(R)
2.2 新国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2.3 新国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2.4 新国标工业用地(M)
2.5 新国标物流仓储用地(W)
2.6 新国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2.7 新国标公用设施用地(U)
2.8 新国标绿地与广场用地(G)
附注:
1. 由于新国标新增城乡用地分类,因此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大类H建设用地、中类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9其他建设用地等,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均没有明确对应。

2. 新国标新增中类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没有明确对应。

3. 部分类别名称一栏附加的括号中的文字,为新国标中对该类用地内容的解释,在本表说明一栏中未能详细解释的情况下,在括号中补充该内容。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09922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09922
B2
商务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仅包括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用地等)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非事业单位的科研设计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
R
居住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学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增加美术馆、档案馆、会展中心用地等新内容
A22
文化活动用地
C36
游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等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新旧全国土地分类对照

新旧全国土地分类对照

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与过度时期全国土地分类对照表
地类编码 118 121 043 111 112 115 未 利 用 地 116 119 124 125 126 127 无类别 地类 含义 水工建筑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 272 用地 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 311 其它草地 畜牧业的草地。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 321 河流水面 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32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 323 沿海滩涂 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 324 内陆滩涂 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 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冰川及永 325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久积雪 312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313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314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 315、316 裸地 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317(其 他未利用 地)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 城市 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 用地。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 建制镇 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 村庄 学校等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 采矿用地 及尾矿堆放地。 风景名胜 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 及特殊用 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 地 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过度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大类
中类
小类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
府驻地的建
设用地)
E6
村镇建
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 地(农村居 民点的建设 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
T
对外交
通用地
H2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包含90国标中铁路用 地、公路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T1
铁路用

GB 50137-2011(新国标)
GBJ 137-90(90国标)
G
绿地
原G绿地中的
园林生产绿地
(G21)纳入新
E2农林用地
E1
水域
E1
水域
新国标E1水域
GB 50137-2011(新国标)
GBJ 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 可时应注意的 事项)
包括河流、湖 泊、滩涂、冰川 及永久积雪,与
90国标E1水域
可对等转换。
T21
高速公
路用地
GB 50137-2011(新国标)
GBJ 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 可时应注意的 事项)
附属设施用地, 不再细分公路 等级,不包含公 路长途客运站 用地(T23)。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

大类
中类
小类
大类Biblioteka 中类小类T22、二、
三级公
路用地
H23
港口用地
T4
港口用
GB 50137-2011(新国标)
GBJ 137-90(90国标)
类别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

说明

新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新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括消防、防洪设施用地)
绿地(不包括园林生产绿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G1
公共绿地
本标准 G1 不再细分
G22 防护绿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7
表二《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与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类别代码
大中 小
类别名称
类类 类
H
建设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
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附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与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中 小
类类 类
R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类别代码 大中 小
类别名称
本标准调整说明
类类 类
R
居住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本标准将中小学用地划入 A3 教
让的公用设施网点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增加加气站用地等新内容
中的加油站)
U3
邮电设施用地(仅包括独立地 增加独立地段的供水、燃气、供
段的经营性通信网点用地) 热、供电营业网点用地等新内容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仅包括 增加私立学校、私人诊所、宠物
其中的夜大学、业余学校、培 医院用地等新内容
其中的电视大学、党校、干部
学校等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对应原标准 R 居住用地中的中 小学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新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新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育科研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 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R31 住宅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服务设施)
居住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 学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 地)
D2
外事用地
1
A1
行政办公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R A31 高等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 地
A33 中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A35 科研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新增地类
T1
铁路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铁路 增加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
客货运站)
地等新内容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4
港口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港口
客运站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
附属设施,以及缆车、索道等地 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等新
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
施等用地)
D
特殊用地(不包括外事用 原标准 D2 外事用地纳入本
地)
标准 A8 外事用地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供燃气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15
通信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增加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新内容
U21
排水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U22
环卫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U3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对应原标准R居住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其中的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C4
体育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体育训练用地)
原标准C41体育场馆用地中的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纳入本标准B32康体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S1
道路用地
本标准S1不再细分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新增地类
S3
交通枢纽用地
T1
铁路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铁路客货运站)
增加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等新内容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4
港口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港口客运站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新旧对照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新旧对照表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M
M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A8
D2
外事用地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R31
R31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A
C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B11
C21
零售商业用地
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应表1(北京飞时达先锋)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应表1(北京飞时达先锋)

表一:规划用地分类新旧标准对应表飞时达公司整理,2012.2旧标准用地分类新标准用地分类备注R:(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R1:(一类居住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A33(中小学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R11:(住宅用地)R11(住宅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A33(中小学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R13:(道路用地)R11(住宅用地)R14:(绿地)R11(住宅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 R21:(住宅用地)R21(住宅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A33(中小学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R23:(道路用地)R21(住宅用地)R24:(绿地)R21(住宅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 R31:(住宅用地)R21(住宅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A33(中小学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R33:(道路用地)R21(住宅用地) R34:(绿地)R21(住宅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A33(中小学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R41:(住宅用地)R31(住宅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A33(中小学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R43:(道路用地)R31(住宅用地) R44:(绿地)R31(住宅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C1:(行政办公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B2(商务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C11:(市属办公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B2(商务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审批稿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审批稿
W3
堆场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不包括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将原标准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纳入本标准G绿地与广场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铁路客货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教练场用地)
H24
机场用地
T5
机场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为区域服务的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D
特殊用地(不包括外事用地)
原标准D2外事用地纳入本标准A8外事用地
H41
军事用地
D1
A41
体育场馆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不包括休疗养用地)
原标准C53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标准B14旅馆用地
A51
医院用地
C51
医院用地(仅包括其中对环境无特殊要求的一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用地)
军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D2
保安用地
H5
采矿用地
E8
露天矿用地
H9
其它建设用地
增加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新内容

新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新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H12 镇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 地
H21 铁路用地
H22 公路用地
H23 港口用地
H24 机场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 地
H4 特殊用地
H41 军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类别代码
大中 小
类别名称
类类 类
本标准调整说明
内容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教练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包括交
通设施、殡葬设施用地、公用 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不包括营业网
点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服务设施)
居住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 学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 地)
D2
外事用地
1
A1
行政办公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R A31 高等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 地
A33 中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A35 科研用地
验中心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仅包括其中对环境 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
等专科医院)
C52 卫生防疫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急救中心和血库用地)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社会福利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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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文化设施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图书展览用地、文化宫、青少 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原标准C31新闻出版用地、原标 准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以及 原标准C33广播电视用地中的 报社、岀版社、广播电台、电视 台、文化艺术团体等,纳入本标 准B22艺术传媒用地;原标准C33广播电视用地中的转播台、 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标准U16广播电视用地;原标准C35影剧 院用地、C36游乐用地中的电影 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游 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纳入本标 准B31娱乐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非 事业单位的科研设计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C31
新闻岀版用地
增加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用地等 新内容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不包括转播台、 差转台等用地)
B29
其它商务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 业总部等)
C65
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非事业单位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影剧院用地和游乐场、舞厅、 俱乐部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溜冰 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 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 部分等用地)
B31
娱乐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增加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等新内容
学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 地)
D2
外事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党政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 位等办公设施用地)
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业性 的企业办公设施用地归入本标 准B2商务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 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对应原标准R居住用地中的中 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A35
科研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C4
体育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体育 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 体育训练用地)
原标准C41体育场馆用地中的 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 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 域部分等用地纳入本标准B32康体用地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社会福利院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D2
外事用地
A9
宗教用地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宗教设施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主 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服务设施用 地)
包括政府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 的设施,如剧院、音乐厅等
A41
体育场馆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 场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不包括休疗养 用地)
原标准C53休疗养用地纳入本
标准B14旅馆用地
A51
医院用地
C51
医院用地(仅包括其中对环境 无特殊要求的一般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等用地)
住宅用地
R11
R13
R1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
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1
R23
R2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
R31用地
绿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
小学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
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 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政 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 服务设施)
R
居住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
B1
商业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仅包括其中 的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旅 馆业用地、市场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不包括其中的饮 食用地)
C26
市场用地(仅包括其中以零售
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C26
市场用地(仅包括其中以批发
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饭 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B2
商务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仅包括非事业
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 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仅包括其中 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 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 用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用地 等)
A21
图书展览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增加美术馆、档案馆、会展中心
用地等新内容
A22
文化活动用地
C36
游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文化 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 等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 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 研事业单位用地、电视大学、 党校、干部学校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 验中心等用地)
增加动物检疫站用地等新内容
A53
特殊医疗用地
C51
医院用地(仅包括其中对环境 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 等专科医院)
A59
其它医疗卫生用

C52
卫生防疫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急救中心和血库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附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与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本标准调整说明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R
居住用地
R
居住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本标准将中小学用地划入A3教
育科研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原标准C63成人与业余学校中 商业性的夜大学、业余学校、民 营培训机构等用地纳入本标准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原标准C65科研设计用地中非事业单 位的勘探设计、观察测试、科技 咨询等用地纳入本标准B29其 他商务用地
R
居住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
学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仅包括 其中的电视大学、党校、干部 学校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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