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完整篇.doc
处理域名纠纷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处理域名纠纷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对于⽹络,现在社会当中的⼤多数⼈都应该并不陌⽣,同样许多⼈都应该知道我们需要有专门的域名以及相应的⽹址才可以访问对应的⽹站,所以⼀旦域名发⽣冲突就会使得整个⽹络访问发⽣混乱,那么处理域名纠纷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处理域名纠纷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投诉⼈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的程序。
(⼀)投诉⼈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
(⼆)投诉⼈投诉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核实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具有恶意。
(三)投诉⼈投诉时应该核实被投诉⼈是否具有以下构成恶意⾏为: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的投诉⼈或其竞争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的域名,以阻⽌他⼈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上使⽤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的声誉,破坏投诉⼈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的情形。
(四)裁决的结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
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权利⼈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权利⼈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提起诉讼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核实以下条件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似性,⾜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注册、使⽤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具有恶意。
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域名由于巨有很多的商业价值,所以很多人或者企业都在抢注域名,抢注后如果域名的价值体现出来的就以高价转手给其他人从而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抢注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的争议,那么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一)域名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
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
com、。
org、。
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
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其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被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二)投诉人:指对在顶级域名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提出投诉的任何人。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四)域名注册机构:指信息中心及其负责管理的二级域名系统内接受下级域名注册的所有网络中心及网站所有者。
(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信息中心授权负责解决中国域名争议的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机构详情见网址(六)专家组:指最终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定的具体负责解决域名争议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七)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充当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文件的制作与送达第三条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5000字。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三)任何文件凡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四)任何文件凡由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依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指示为之;(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域名注册出现相同的状况,互联网域名在注册或使用时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怎样解决这些争议,对此有一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域名注册出现相同的状况,互联网域名在注册或使用时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怎样解决这些争议,对此有一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全文)下面是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中文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
中文域名泛指含有中文字元的域名,可以指:国际化域名(IDN),可含有中文字的域名,例如汇桔网.cn 等;国际化国家及地区顶级域(IDN ccTLD),可含有中文字的顶级域,例如 .中国、.香港、.台湾等。
通常在注册中文域名时候能够享受到比英文域名更长的预注册期,根据对用户和代理商的支持政策不同,通常有3-7天的预注册期,也就是在这个时期内可以将已经注册的中文域名删除。
这就导致了一些不法注册商利用政策抢注中文域名然后假冒“互联网管理中心”名义“讹诈”用户的现象屡见不鲜,国内几家较大的注册商曾大量获利于此种销售方法,提醒大家根据需要尽早保留自己的企业中文域名。
受我国域名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管理国家顶级域名CN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着手我国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研究工作。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授权作为我国国内第一家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另悉,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去年上半年开展了现行域名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调研工作。
此次CNNIC工作委员会和CNNIC建议的修订要点包括:
①放宽域名命名限制,只保留“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一条;
②简化注册手续,不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完全实现联机注册;
③以适当形式开放个人域名、二级域名;
④允许域名转让;
⑤将域名注册管理和注册代理分离;
⑥降低收费标准等。
汇桔网知识产权注册中心域名服务提供域名注册、域名申请、域名查询等专业服务,更多域名管理、域名信息尽在汇桔网。
贸仲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2006年3月17日生效实施)第一条定义(一)程序规则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3月9日批准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二)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2月14日批准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三)补充规则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审查域名争议投诉及管理案件程序,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而制定实施的解决办法的补充规则。
(四)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五)任何在程序规则中所定义的术语在本补充规则中均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X围(一)本补充规则应与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一并理解适用。
(二)所有提交至中心的域名投诉均受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当事人与中心的联络(一)除非事先与中心另有约定,根据程序规则、解决办法及本补充规则的规定,任何可以或应要求提交至中心的文件,均可以下列方式提交:1、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提交;或2 、在预付邮资的情况下,通过带有投递证明文件的邮寄或快递提交。
为本款之目的,双重挂号的邮寄为可接受的提交方式;或3 、在可保留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方式提交。
在以电子方式与中心联络时,应当使用电子地址。
(二)所有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提交至中心相关秘书处的文件,当事人应在注有“原件”字样的正本文件之外另附两(2)套(一人专家组)或四(4)套副本(三人专家组)。
(三)中心对根据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收到的或当事人应要求而提交的文件档案,自投诉人最初提出投诉之日起保存一年。
此后,所有这些已为中心所收到的文件材料均予以销毁。
第四条当事人与专家组的联络(一)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系或应要求向专家组所提交的文件,均应当通过中心所指定的案件经办人进行。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Posted Nov. 18, 2003第一条为了解决中文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参考国际社会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做法及相应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文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争议的解决,但须服从于以下条件:(一) 被投诉的域名仅限于由域名申请人选定的,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简称CNNIC)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中文域名。
(二) 除请求保护的对象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者外,本办法生效之前注册的域名,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满2年的;本办法生效之后注册的域名,自注册之日起满2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再受理。
(三) 本办法仅由经CNNIC认可并授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实施,且仅对相关争议的当事人及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有约束力。
(四)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仅受理以商标权人为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为被投诉人的争议。
域名持有人对商标的使用有争议的,应通过其他渠道寻求解决。
第三条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是基于CNNIC的认可与授权,依据本办法负责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民间机构。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本着独立、中立、快速、便捷的原则处理域名争议,并严格遵守本办法中有关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各项规定。
为了保证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规则的有效实施,争议解决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程序规则,并在征得CNNIC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供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应充分掌握网络、知识产权及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且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判断。
专家名单由争议解决机构负责确定,并通过在线方式广为公布。
第五条争议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只能涉及注册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不涉及任何其他救济方式及手段,且将无条件服从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日期】2002.09.25•【文号】•【施行日期】2002.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域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7日)废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域名纠纷的行政解决
域名注册机构的法律责任
• 系统故障和人员失误的责任 民事主体:格式合同,免责条款 行政授权机构:国家赔偿 • 知识产权责任 中立的域名管理机构 政府有关法规
NIC域名争议实施
• 与争议机构的协议 • 争议机构章程 • 争议程序规则
CNNIC争议解决办法下一步的发展
• 扩大保护范围 如商号等 • 争议解决办法由政府发布作为行政法规
•
解决商标与域名争议的核心规则
1. 2. 3. 4. 5. 对抗注册域名的实质性要件 域名注册与使用“恶意”的认定 用以否定“恶意”的理由 域名的“反向侵夺” 域名注册机构等在变通解决程序中 的地位
对抗注册域名的实质性要件
1. 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2. 被投诉的域名与受保护的商标相同或具 有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性; 3. 域名持有人对被投诉的域名设计没有任 何可受保护的权利或利益; 4. 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有“恶意”; 5. 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已经或者极有可能给 投诉人造成损害。
域名注册机构等在变通解决程 序中的地位
1. 域名注册机构不充当域名争议的仲裁人; 2. 域名注册机构、注册簿机构及其他与域名注册、 管理有关的机构不属于域名争议的当事人; 3. 上述机构对于因域名注册及使用给注册人及其他 人造成的任何损失与损害均不承担责任; 4. 上述机构必须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变通解决 程序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并无条件执行有关程 序所作出的裁决。
域名争议的类别
1. 域名被控侵犯商标权的 (1)商标权人指控非商标权人域名注册侵 犯商标的; (2)相同商标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之 间的争议。 2. 域名被控侵犯“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记权的 3. 域名被控侵犯形象权的 (1)侵犯姓名权争议; (2)侵犯虚构形象权的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2014)【法规类别】互联网域名【发布部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21【实施日期】2014.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2014年11月21日生效实施)第一条定义(一)《程序规则》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年11月21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2012年6月28日生效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二)《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年11月21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12年6月28日生效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三)《补充规则》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审查域名争议投诉及管理案件程序,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而制定的补充规则。
(四)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五)任何在《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中所定义的术语在本《补充规则》中均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范围(一)本《补充规则》应与《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一并理解适用。
(二)所有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域名投诉均受《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当事人与中心的联络(一)除非事先与中心另有约定,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本《补充规则》的规定,任何可以或应要求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文件,均应在可保留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形式提交。
在以电子形式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联络时,应当使用中心电子邮件地址domain@或者案件经办人所确定的其他电子邮件地址。
(二)如经中心同意,当事人需要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提交有关文件时,所有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文件,当事人应在注有"原件"字样的正本文件之外另外附加两(2)套(一人专家组)或四(4)套副本(三人专家组)。
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doc
敬请注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2019年6月18日起生效实施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投诉书与答辩书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
请在进行充分的准备后再提交投诉。
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书投诉人:[名称和地址]被投诉人:[名称和地址]被争议域名:[注明争议域名完整名称]二○一×年×月×日投诉书本投诉系根据《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提出一、前言本投诉将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2019年6月18日生效实施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2019年6月18日实施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9日生效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补充规则》)进行裁决。
二、争议域名域名数量:域名名称: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电话:Email:地址:四、通讯方式在本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系的首选通讯方式为:电子文本文件:方式:电子邮件地址:[注明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注明联系人的姓名]有形书面文件:方式:[注明一种:传真、邮政快递]地址:[如必要,注明地址]传真:[注明传真号码]联系人:[注明联系人的姓名]五、当事人信息(一)投诉人信息(如果投诉人不止一个,请另附A4纸并注明每一方的详细联络信息,并说明各个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投诉人各自对争议域名享有共同利益的原因。
如果被投诉人不止一个,应另行使用单独的投诉书格式。
)名称:地址:电话:传真:Email:法律地位:公司注册地:营业执照号码:主营业地:投诉人授权代理人信息:(如果有的话,注明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及所有的详细联络信息,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如果授权代理人不止一个,则应提供每个人的详细联络信息。
域名 -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域名争议的解决政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域名争议的解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救济措施投诉人通过专家组的裁定可以获得的救助仅限于将被诉你方的域名予以撤销或将其转让给投诉人。
2.通知和公告争议解决机构应将争议解决专家组就由与你方相关的域名争议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相关的域名注册机构。
所有基于本办法所作出的决定应通过互3.救济措施投诉人通过专家组的裁定可以获得的救助仅限于将被诉你方的域名予以撤销或将其转让给投诉人。
4.通知和公告争议解决机构应将争议解决专家组就由与你方相关的域名争议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相关的域名注册机构。
所有基于本办法所作出的决定应通过互联网络全文发布,专家组另有决定的除外。
5.司法程序的可行性无论是在第四段中载明的强制性的域名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发起之前,还是在已经依据这一程序作出裁定以后,域名争议当事人均可以就同一域名争议提起司法诉讼,这一诉讼将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对于专家组作出域名的撤消或转让裁定,域名注册机构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后对其加以执行。
在这期间,如果域名注册机构收到你方依据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而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如盖有法院公章的起诉书复印件)时(通常地,该诉讼的管辖权归属于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或你方的居所地所在的法院,如同我方的WHOIS数据库所显示的,如欲获得细节性信息,请参照程序规则的第一段与第三段,域名注册机构将暂停执行该裁定直至:(1)域名注册机构确信争议在双方之间得以圆满解决;(2)域名注册机构确信起诉已被法院驳回或被撤回;(3)域名注册机构收到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定通知或法院判定你方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通知的复印件。
6.其他争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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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四)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
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六)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七)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八)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
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
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九)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
该费用应当由被投诉人在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时一并交付。
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按照要求缴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第二十条;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
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同意。
;第五章;专家组的指定;第二十一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线公布专家名册。
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一名或者三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
一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
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的除外。
在后一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当由双方各半分担。
第二十四条;除非投诉人已经选择三人专家组并提供三名候选专家,投诉人应当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关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答辩书后3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
第二十五条;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
如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无法在5日内按照惯常条件从某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
第三名专家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
第三名专家为首席专家。
第二十六条;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一)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二)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投诉人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七条;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
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当事人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成立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专家组应将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的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
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应当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
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指定其他专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书面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
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当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
专家是否退出专家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三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与专家组进行单方联络。
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间的所有联络均应当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其《补充规则》规定的方式指定的案件经办人进行。
;第六章;审理和裁决;第三十一条;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
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第三十二条;除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正常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认为有必要举行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请求专家组举行当庭听证。
第三十四条;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十五条;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推论。
第三十六条;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
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
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只要这些合并审理的争议受《解决办法》的约束。
第三十七条;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第三十八条;专家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前提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第三十九条;在案件由三人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
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
任何不同意见均应当载入裁决之中。
第四十条;裁决书应以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作成,且应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写明裁决作出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
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加以说明。
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宣布该投诉构成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第四十一条;如果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当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第四十二条;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可因下列情况而终止:(一)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二)专家组认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第七章;裁决的送达与公布;第四十三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提交的裁决后三日内将裁决书全文传送给各方当事人、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四十四条;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裁决的全部内容在上述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在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费用;第四十五条;投诉人应根据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的规定,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支付固定的程序费用。
如果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决,而不是交由投诉人选择的一人专家组审理,则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应由被投诉人承担。
在其他情形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有费用应由投诉人承担。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四十六条;在投诉人未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缴纳程序费用前,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应就有关投诉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
第四十七条;如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收到投诉书后8日内未收到有关程序费用,则投诉视为撤回,程序予以终止。
第四十八条;在特殊情形下,如果举行当庭听证,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另外支付费用。
该费用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和专家组协商后确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除故意行为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均不就本规则下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本《程序规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程序规则》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