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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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5.06•【文号】建建字第342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1993年5月6日建建字第342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建设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重新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以及按规定应进行质量监督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建筑构件实施质量监督,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工程质量监督收费仍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计施〔1986〕307号、计施〔1986〕1695号和〔1987〕价涉字592号)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三、质量监督单位依照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不实施监督的不准收费。

四、工程质量监督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鲁价费发[2001]301号 关于全面整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301号  关于全面整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2001年9月20日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5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鲁计财字第1 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文制定。

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鲁劳业字第464号)。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按1%-2%提取,不得再另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0.7-1‰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四)征地管理费: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倾(10 00亩) 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 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不超过1.0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关于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

关于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

关于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30•【文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建质质函[2010]70号

建质质函[2010]70号

建质质函[2010]7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设局(建委):2010年9月14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宣贯会在太原召开,现将吴慧娟司长在会议上的讲话予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吴慧娟司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宣贯会上的讲话(2010年9月14日)同志们:经过近两年的努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今年8月1日颁布,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贯彻实施好5号部令是工程质量监督战线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今天召开这次宣贯会,就是要通过对部令的宣贯,以及对贯彻实施具体意见和建议的研讨,进一步提高对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好部令贯彻实施工作,全面推进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各项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一、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以及5号部令出台的背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规范质量监督工作一部重要部门规章。

因此,要准确把握部令的内容和意义,首先要对形势有科学明晰的分析和判断。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主要有3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任务重。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城镇化的关键时期,工程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工程建设规模大幅增加,质量技术难度不断加大。

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0.1%;全国建筑业总产值为75864亿元,比上年增长22.3%,达到2000年的6倍;房屋建筑施工总面积58.7亿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0.7%,达到2000年的3.7倍;城镇5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数46.2万个,比上年增长28.5%。

2023年最新的质监站改革方向

2023年最新的质监站改革方向

2023年最新的质监站改革方向质监站改革方向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改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行,即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并不是法定的,而是受委托的。

实际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地位长期不稳,是全国几万质监人的心病。

质监机构从1984年受政府委托,到2023年受政府部门委托,20年来,工程质监机构一直履行工程质量方面行政监管职能,但一直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身份,在改革的大潮中,承受着一次又一次冲击。

1989年以后,随着国家建设监理制度的逐步推开,监督与监理的关系被严重误解,以致用监理代替监督的呼声一度很高,监督机构的发展遭受严重挫折。

1998年,《建筑法》实施,质量监督制度没有在该法中出现,一时间,还要不要质量监督机构的疑问声在全国再次响起,一个又一个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探索着改革。

二、现阶段需要加强工程质监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没有质监工作,就不需要质监机构。

因而,我们在探讨质监机构改革方向之前,先要分析一下现阶段对质量监督工作的需求。

(一)在建与在用工程需要质量监督。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规模持续高涨,新建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十分繁重。

这一时期,在用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也将日益重要。

我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设的工程,其安全使用寿命陆续到期;一些八十年代甚至九十年代建设的低质量工程,其使用安全问题也可能会暴露出来。

(二)机构改革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前些年的机构改革,撤消了一些专业部门,导致石化、冶金、电力、煤炭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面临危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渝府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和本区县(自治县、市)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优化发展环境,创建和谐社会。

二、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法规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际,由市财政局牵头,抓紧拟订《重庆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审定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核定和调整等信息,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三、调整、取消和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这次取消收费17项:包括失业证、卡工本费,就业证、卡工本费,待业许可证费,爆炸单位资格审查合格证工本费,自行车牌照工本费,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工本费,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本费,体检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考试查卷费,专业技术聘任证书工本费,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直管公房租赁(租约)证书工本费,敬老优待证工本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查卷费,对出租车收取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
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布日期】2002.08.19
•【字号】新计价房[2002]1199号
•【施行日期】2002.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1199号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兵团计委: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316号)下发后,兵团系统和乌鲁木齐县对执收标准问题理解不一,经商兵团和自治区建设部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体制,对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标准做补充规定。

兵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建安工程费的0.8‰收取;兵团各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建安工程费的1.5‰收取;在兵团团场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按建安工程费的2.5‰收取。

二、乌鲁木齐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程费的1.5‰收取。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收费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和使用财政的统一票据。

对违反规定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另外,为保证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考虑到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乌鲁木齐市不实施具体工程监督,也不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实际情况,乌鲁木齐市质量监督站应向自治区质量监督总站上缴一定的费用,以保证必要的业务开支。

其上缴费用可不执行按收费总额上缴3%的规定,具体上缴多少可由双方按原商定的办法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2.27•【字号】皖价房[2001]411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1]411号2001年12月27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建管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现就明确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一般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砖混结构1.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00元/平方米,八层及八层以上2.20元/平方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的2‰计收。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时,按400元计收。

四、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质量监督工程,按质量监督费总额加收15%。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专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和挪作他用。

因随意减免或挪用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各市、县(市)及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所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上缴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专项用于技术指导、信息化网络建设等。

八、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许政[2008]7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许政[2008]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在深入推进“五个坚持、两转两提”工作中,对我市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其中15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4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

省下放许昌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

取消、降低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的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五个坚持、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做好本级的清理工作,尽快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3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5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1项)5.省下放许昌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1项)二○○八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8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明确,取消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费保障落实到位,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正常履行职能,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为切实落实《通知》规定,推动各地有效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保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一)专项检查范围:全国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对建设、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费保障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是否按照《通知》明确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规定,妥善安排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确保其工作正常运转。

二、专项检查组织方式财政部统一部署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并加强对各地的政策指导,监督抽查各地落实情况。

关于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费停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费停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宣城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建管…2008‟678号关于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费停收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委: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十一月十三日,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以《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正式公布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包括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内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为了顺利贯彻这一改革措施,切实保证过渡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稳定,切实保证我市工程建设不因停止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现就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费停收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停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改革意义。

工程质量监督停止收费,履行质量监督职能经费改由同级财政拨付,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具有更高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解决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费长期得不到保障的后顾之忧,使监督机构更进一步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去;可以促进工程质量监督事业更好更快地规范发展。

二、工程质量监督费停收在即,过渡工作时间短,任务重,各县、市、区对过渡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做好以下工作:1、做好包括机构性质、编制职数、在编在岗人员、近三年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绩和经费收支情况等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工作;做好近三年工程质量监督费使用情况的内部审查工作;做好2009年工程质量监督经费预算的组织申报准备工作。

、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情况主动向同级财政主做好财政资金足额、及时拨付的衔接工作。

3、充分估计过渡时期及过渡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做好必要的思想、组织、计划应对准备工作。

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采取措施厉行节约,防止停收前质量监督收费流失,保证过渡期工程质量监督有正常的经费开支。

关于停止计列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中国电信〔2009〕89号[1]

关于停止计列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中国电信〔2009〕89号[1]

急 件
中国电信〔2009〕89号
转发《关于停止计列通信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省级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并转各省级分公司: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停止计列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2号)转发各单位,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9年1月1日及以后立项的通信建设工程不再计列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计列上述费用的应予核减。

二、取消质监费后,各单位仍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通信工程质监申报和报备手续,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通信工程质量事关重大,各单位要继续强化质量管理,进
- 1 -
一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优质高效的实施网络建设。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2 -
抄送:集团公司信元公司,股份公司并转各专业公司,各研究院,中国电信学院;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内部: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移动建设部。

拟文部门:网络发展部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综合部 2009年2月12日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取消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取消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取消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壮大,监理制度在建设工程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监理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还可以避免工程过程中的纠纷和事故发生。

然而,监理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监理费用高昂、监理流程繁琐等问题。

因此,有人提出取消监理制度的建议。

那么,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取消是否可行?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作用1. 保障工程质量监理制度通过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2. 控制工程进度监理制度可以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工程进度滞后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3. 避免工程纠纷监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协调解决各方之间的分歧,避免因工程问题引发的纠纷和诉讼。

4. 提高工程质量监理制度可以通过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帮助施工单位提升工艺水平和施工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 监理费用高昂目前,监理费用是由工程业主承担的,费用高昂是监理制度的一大弊端,增加了工程造价,加重了业主的经济负担。

2. 监理流程繁琐监理制度的执行需要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监理招标、监理合同签订、监理过程管理等,流程繁琐,劳动量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

3. 监理权责不明监理制度中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监理权责划分不清晰,监理机构的监督力度和责任范围有限,容易导致监理不力,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4. 监理工作质量参差不齐目前监理市场存在一些不良现象,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理工作质量不稳定,影响了监理效果和工程质量。

三、取消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可行性分析1.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取消需谨慎对待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取消监理制度需要慎重对待,不能轻率行事。

2. 完善监理制度是关键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取消并不意味着放任工程自发,而是要依托于其他制度和管理手段,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不受影响。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1.08•【文号】计司收费函[1996]2号•【施行日期】199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1月8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司收费函[1996]2号)水利部财务司:你部《关于商请批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有关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的精神,为了有利于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保持不同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合理比价,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

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49号《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建安工作量计费,大城市不超过1.5‰,中等城市不超过2‰,小城市不超过2.5‰;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水利建设工程所在地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鉴于《规定》第六章中多处内容,如收费名称、征收办法和标准、规定收入上解以及收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都存在与现行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对《规定》应做如下修改:1.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中的“质量监督管理费”改为“工程质量监督费”,以便与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名称相一致;2.取消第二十八条;3.将第三十条改为:“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关于取消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取消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取消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1月08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已列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水利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促进依法行政、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编制和审批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时,不再计列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根据《通知》要求,2009年1月1日前收取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余额,应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
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通知》精神停止征收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同时,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与同级财政、编制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自2009年起,原收费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8390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取费依据及说明

18390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取费依据及说明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取费依据及说明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依据及说明:1、设计费:执行2002年修订本《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注意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

2、勘察费:执行 2002年修订本《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

概算阶段勘察费计费两种方法:a.甲方提供勘察费:b.甲方无法提供的可进行估算一般占设计费30%左右(多层),高层占设计费20%左右。

3、施工图概预算编制费:目前执行深圳市有关计价标准按0.6%编或按实计入。

4、施工图技术审查费依据深规土(2004)31号文,设计费的10%计取此项费用。

5、竣工图编制费:按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

6、工程监理费执行深价规(2009)1号文件标准,注意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

7、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小于500万元工程一律不计;大于 500万,不上报不计取,上报的则按工程直接费的0.5 %计取,最高不能超过25万8、工程安全监督费 : 深物价(1994) 129号文,按建安工程费0.1%计取9、工程质量监督费 : 已取消10、工程保险费 :按工程直接费的 0.10%-0.3 %计取.11、招投标交易费: 依据深价(1999)130号文计取a.所有进行招标的工程;b.中标价8000万及以下部分按中标价0.14%计取,中标价 8000万以上部分,按中标价的0.11% 计取。

c.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高于25万12、招标代理费:依据国家纪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386号。

13、白蚁防治费:深价联字(2003) 8号文14、人防易地建设费:深府(1994 )231号文15、前期工作费:计价格(1999 )1283号文及粤价(2000 )8号说明;1、前期工作费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和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内容。

2、人防易地建设费和前期工作费只在项目又发生时才给予计取。

([2010]116号)海油总计-工程质量监督费

([2010]116号)海油总计-工程质量监督费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文件
海油总计〔2010〕116号
关于建设项目投资编制中工程质量监督费科目计列处理的通知
各所属单位:
为贯彻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财综〔2008〕78号文件要求,中国海油系统建设项目投资编制中停止计列工程质量监督费。

同时,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管、督导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总公司决定在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费项下单列工程质量监管费,取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程质量监管费取费标准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工程监督费通知
抄送:总公司领导(吴),办公厅、财务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工程建设部、计划部(3),存档
(3)。

核稿:刘新勇拟稿:徐绍坤校对:徐绍坤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办公厅2010年2月20日印发
海油总计〔2010〕116号附件:
工程质量监管费取费标准
注:1.收费基数指项目总投资中的工程费。

2.按项目工程费所属级数,采用超额累进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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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公安部门
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
15、暂住证(卡)工本费
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
17、社会团体登记费
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司法部门
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门
关于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科技部门
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中直管理局
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中编办
71、事业单位登记费
海关部门
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
73、单证收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民航部门
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
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
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1、珠算证书工本费
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6、劳动合同鉴证费
27、劳动争议仲裁费
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教育部门
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
5、义务教育借读费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
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
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9、学位证书工本费
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33、工程定额测定费
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
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
铁道部门
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交通运输部门
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
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
45、航海专业培养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
水利部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备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9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监会
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证监会
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
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
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
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8项)
水利部门
1、取水许可证费
农业部门
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旅游部门
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
国管局
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
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
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
60、护士注册费
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62、消毒药械审批费
63、化妆品审批费
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
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农业部门
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53、农机服务费
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
商务部门
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
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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