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预算调整的规则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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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90年代以来适度紧缩的财政政策

美国90年代以来适度紧缩的财政政策

美国90年代以来适度紧缩的财政政策90年代初期以来,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了适度紧缩的财政政策。

从1993年到1997年,连续6年联邦财政赤字大幅下降,1998财政年度实现联邦财政盈余700亿美元,有效地控制了联邦债务规模。

联邦财政状况的极大改善得益于近年来美国经济的强劲增长,但也不能否认财政政策及与其相配合的货币政策的转向变化所起的作用。

(一) 政策转变的思想背景美国财政政策的中长期变动体现了政府宏观经济政策指导思想的变化,其核心是根据不同时期宏观经济矛盾重点的转移,采取适当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以调整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新凯恩斯主义的混合经济思想逐渐成熟,不少经济学家主张市场与政府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市场和政府作用范围之间并不存在一条简单明了而且固定不变的分界线。

市场和政府各有自己的比较优势:一方面市场能够高效率地传递信息,并且存在良性的激励机制,如果将市场机制适当地引入经济领域就可能有效地避免政府行为的缺陷;另一方面,政府具有强制力,如果政府能制定适当的政策并正确实施就可以有效地弥补市场缺陷。

另外,由罗默等人提出的内生增长理论指出经济长期增长的重要源泉是经济中具有广泛外溢性的各种创新活动、研究开发以及人力资本投资,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了政府的作用。

在这样的经济思想下,西方的政界和经济学界形成了不少政策主张。

比如,由于政府具有征税权,禁止权和处罚权,能通过强制手段,减轻“搭便车”和逆向选择问题的严重性,减少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充分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利用现有的政府组织以解决市场失灵与建立新组织相比,可以节省费用,降低交易成本。

因此政府可以利用其相对优势对市场进行适度的干预,以纠正市场失灵(如基础设施、科研开发、教育、社会保障、专利权保护、环境保护等)。

但在另一方面,政府缺陷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比如,政府也受到信息不完全的限制,可能缺少合适的激励机制;某些表面公平的政策措施实际上是不公平的;经济特许权容易产生大量的“寻租”行为;上下届政府之间不能完全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等等。

预算编制、执行特点及国际经验借鉴

预算编制、执行特点及国际经验借鉴

预算编制、执行特点及国际经验借鉴美国、加拿大联邦预算编制和审批时间充裕、预算编制范围完整、编制内容精细、预算流程透明清晰、预算执行没有约束空档、预算调整规则严谨、预算管理部门间制衡机制健全。

日本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程度介于美国、加拿大和中国之间,其预算编制精细化、预算公开程度等不如美国和加拿大,但预算调整程序比中国严谨。

从预算执行情况看,美国、加拿大、日本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集中拨款情况,但日本和中国季末、年末集中拨款问题突出,其主要原因是“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不合理的预算执行考核机制,以及外部软约束。

为此,建议延长预算编审周期、完善和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推行标准周期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加强预算管理部门间的制衡,进一步提高我国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增强预算支出的均衡性。

一、美国、加拿大、日本的预算编制与执行概况(一)美国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其财政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

现以联邦政府为例,将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1.预算管理机构美国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预算管理采用彻底的分权型管理模式。

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职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这些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保证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其中,总统预算管理办公室(OMB)直接对总统负责,负责编制联邦政府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国会预算办公室(CBO)作为专业的、非党派的预算机构,协助国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财政部负责执行预算,预算的监督则由国会的会计总署负责。

2.预算编制和审批情况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一般于每年2月份开始准备总统预算,整个预算编制和审批过程历时近20个月,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编制预算草案。

在OMB的指导下,联邦政府各部门提交预算请求,由OMB汇总后递交总统。

总统听取预算建议、复审内容,制定年度预算草案,于次年2月前递交国会审议。

美国政府的财政预算如何公开透明的

美国政府的财政预算如何公开透明的

美国政府的财政预算如何公开透明的作者:高新军来源:《公务员文萃》2013年第02期预算问题绝不仅仅是个无关紧要的数字汇总问题,而是关系到民主制度是否名副其实的大问题。

没有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而“看不见的政府”必然是“不负责任的政府”。

“不负责任的政府”不可能是民主的政府。

预算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把“看不见的政府”变为“看得见的政府”。

“看得见”,人民才有可能对它进行监督。

在这个意义上,预算是对政府和政府官员一种“非暴力的制度控制方法”。

这是1907年成立的“纽约市政研究局”的预算改革者们向人民解释为什么要进行公共预算改革所强调的要点。

从那时开始,“预算民主”改革成了遏制官员腐败和规范政府行为的突破口。

而“纽约市政研究局”正是美国今天大名鼎鼎的智库“布鲁金斯研究所”的前身。

那么,美国的财政预算是如何走向公开透明的呢?20世纪以前,美国从联邦政府、州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没有完整的公共预算制度。

那时,美国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都是由议会主导,伍德罗·威尔逊总统把它称作“国会政府”。

政府各部门好像是议会的下属机构,每一个政府部门都自己向议会争取资金,自己掌控开支。

议会对政府某部门的拨款只是一个总数,开支分类是没有的,细目也是没有的,不准确,更谈不上完整。

一级政府没有一份详尽而统一的预算,都不过是一堆杂乱无章的事后报账单。

纽约市在1898年,花掉的钱已经超过了美国全国所有州支出的1.33倍,是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1.14倍,债务超过了美国全国所有州的债务总和。

但这时纽约市的预算原则还是“以支定收”。

财政方面的决策机构由8人组成,包括市长、总会计师、市政委员会主席和5个区的区长。

前三者每人有3票权力,曼哈顿和布鲁克林的区长每人2票,其余3个区的区长每人1票。

对预算的审议只是在每年的11月1日前,由总会计师提出的年度大致预算,再由上述决策机构和市政委员会用15至20天时间来审议,并举行听证会。

由于时间紧、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这种审议大多流于形式,造成很多财政拨款并不符合实际支出部门的需要。

从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管窥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概述

从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管窥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概述

从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管窥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XXX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1]而涉密采购是一种特殊的政府采购,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采购。

严格地讲,涉密采购即是属于特殊的政府采购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所实施的政府采购”。

[2]美国是世界上政府采购规模最大的国家,也是政府采购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之一。

据有关统计,近年来,美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采购整体规模基本维持在3万亿美元左右。

政府采购在美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761 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1809 年通过了第一部要求密封投标的法律,以立法的形式对政府采购进一步进行规范化管理。

到目前为止,在政府采购领域,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健全的立法体系,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多达500余部,4000多款。

虽然美国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但有统一的采购条例,即《联邦采购条例》(1984年)。

通过研究分析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以了解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

1 《联邦采购条例》简介至今美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但却有统一的采购条例。

在美国的联邦行政法规(CFR)的48卷内容即是联邦采购体系(FARS),包括《联邦采购条例》(FAR)及其补充规定,其中,FAR 为联邦采购条例体系的主要部分,是美国联邦采购活动规范的核心。

美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分国防军事采购和民用采购,前者采购主要由美国国防部负责,主要遵循《武器装备采购法》(1947年)和《武装部队采购条例》,后者主要遵循《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1949年),但都要统一执行其后制定的《联邦采购条例》(1984年)的规定。

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虽然遵循《武装部队采购法》,但不适用《武装部队采购条例》,而是执行《国家航空航天局采购条例》。

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王名扬译551节定义就本节的目的而言:(1)“机关”是指美国政府的各个机构,不问其是否隶属于另一机关,或受另一机关的审查,但是不包括:(A)国会。

(B)美国法院。

(C)美国领地或属地的政府。

(D)哥伦比亚特区的政府。

除适用本篇第552节的规定以外,不包括(E)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代表或其组织的代表所组成的以解决纠纷的机关。

(F)军事法院和军事委员会。

(G)战争时期在战区或占领地行使权力的军事当局。

(H)根据美国法典第12篇1738,1739,1743节和1744节;第41篇第2章;第50篇附录1662节,1884节,1891 —1902节,以及以前1641(b)(2)节行使职权的机关。

(2)“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社团、机关以外的公私组织。

(3)“当事人”包括在机关裁决的程序中,被列名为或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或者以正当方式提出请求并且有权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以及为了特定的目的被机关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4)“法规”是指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并对将来生效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

目的在于实施、解释、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规则。

包括批准或规定将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的或财经的体制及其变革、价格、设备、器具及其服务或分配、还包括批准或规定和上述各项有关的估价、费用、会计或手续。

(5)“制定法规”是指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法规的行为。

(6 )“裁定”是指机关除制定法规以外所作出的最后决定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采取肯定的、否定的、禁止的、确认的形式、包括批准许可证在内。

(7)“裁决”是指机关作出裁定的行为。

(8)“许可证”包括机关给予的执照、证书、批准、登记、特许状、成员资格、法定豁免或其它形式的许可的全部或一部。

(9)“审批许可证”包括机关对许可证的允许、延长、拒绝、撤销、暂停、废除、撤回、限制、修改、变更、附加条件等行为。

(10)“制裁”包括机关下列行为的全部或一部:(A)禁止、命令、限制、或其它影响个人自由的措施。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摘要:本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美国行政法的研究进行了一个学术史上的梳理,对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加以探研,并按专题对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并指出了美国行政法晚近发展的若干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全球化民营化政府规制“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

[1]对于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重建的行政法学而言,它堪称是一门“隐含的比较法课程”。

[2]而我国行政法学的诸多理念和制度,判例与学说,都深受美国行政法学的影响。

行政程序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正当程序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成熟性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这些镌刻着美国法风情的制度与原则,已逐渐为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所吸纳。

同时,在许多实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方面,例如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创设,电信、水务、燃气等自然垄断产业的民营化改革,也都打下了美国法的深刻烙印。

在此,笔者试图去探究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厘清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河川地脉,以期能对我国未来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构多少有些裨益。

一、“史的概观”与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历史维度的简要勾勒,从而让读者能从整体上更好的明了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知识轮廓与学术脉络。

(一)筚路蓝缕:1980年代的美国行政法研究“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用这么八个字来概括我国这个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应该是最为确切不过。

在这个时期,我国初创的行政法学在体系建构上,受到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较深的影响;而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在关注问题的着力点上,也有着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刻印记。

在这个起步时期,美国行政法的研究成果不算太多,也相对缺少体系化的探索,可能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行政体制改革以及领导干部体制改革的背景,研究较多的关切点在于对美国文官制度以及地方行政体制的介绍。

美国政府预算结构和体制(中英文)

美国政府预算结构和体制(中英文)
3
Parliament and the King 议会和国王
The King of England and the Parliament often disagreed on the budget 英格兰国王和议会常常对预算产生分歧 Because of this, the U.S. Constitution incorporated what are calle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with three branches of government each having its own responsibilities and powers 因此,美国宪法中体现出所谓的三权分立,政府的 三大机关各自被赋予了不同的责任和权力。
10
The Four Stages of the Budget Cycle 预算周期的四个阶段
Phase 1: Executive Preparation第一阶段:行政准备 Phase 2: Congressional Consideration第二阶段:国会审议 Phase 3: Budget Execution第三阶段:预算执行 Execution Phase 4: Budget Audit/evaluation第四阶段:预算审计/ 评估
1
What is a Government Budget? 什么是政府预算?
A government’s budget is an itemized summary of estimated or intended expenditures for a given period along with proposals for financing them 政府预算是特定时期内的预计开支或计划开支, 及提议为这些开支提供资金的分类科目。

美国联邦预算法发展简析

美国联邦预算法发展简析

美国联邦预算法发展简析James L.Chan内容摘要:美国联邦预算法本质上是由一族法律组成的。

从美国建国到现在,在复杂的政治斗争中,美国联邦预算法不断得到发展,逐渐形成为一个完整而有效的体系。

本文界定了美国联邦预算法的范围,回顾了美国联邦预算法发展的历史经历,并总结了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基本规律和特征。

希望能对中国的预算法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美国联邦预算法界定首先应该指出的是,“预算法”这个术语应理解为是用来指导政府预算编制、批准和执行的“预算程序法”或者“预算体系法”。

以区别于那些包含预算(授权和拨款)的法案。

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宪法是最重要的预算法案。

它规定了相对于各个州政府而言联邦政府的权限,并建立和确定了联邦政府中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

但是美国宪法中关于预算过程的规定并不详细1。

因此美国颁布了很多个别的法案(大多在20世纪里颁布)来填补宪法中关于国会和总统在政府预算过程中角色规定的空白。

从美国建国到现在,这些预算法案已经发展成为一族法案,形成了一个全面的法律体系。

表1给出了它们之间的层次关系。

表1预算法案和规则的层次1其只规定:“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拨款之外,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中关于预算编制,递交和执行的第A-11号通知如上所述,美国宪法建立了制定、执行和解释预算法案的基本政府构造和制度(国会、行政和法院三权分立),为很多后来颁布的预算法案提供了基础。

宪法以下是国会和总统颁布的制定法,包括编制,递交,批准和执行的预算制度,程序和决策规则。

最近的(2005版)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第A-11号通知就是一个包括预算编制,递交和执行的全面文件。

美国联邦政府的预算周期可以分成相继而关联的三个阶段:预算编制,预算审批和预算执行。

不同的预算阶段涉及到不同的预算法案。

表2给出了预算法案的功能结构。

表2按功能分的预算法体系职能适用的预算法律总概1787年《美国宪法》编制和递交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案》1993年《政府业绩和结果法案》1990年《联邦信贷改革法案》商议和批准1974年《国会预算法案》1985和1987年《平衡预算和紧急赤字控制法案》(失效)1990年《预算实施法案》(失效)1995年《择项否决法案》(失效)执行1870年《反超支法案》1974年《扣押控制法案》在预算编制阶段,联邦政府部门机构编好预算申请,交付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审评和最后总统的批准,这一阶段以总统的预算提议递交到国会为结束。

美国联邦预算管理法律体系演变与启示

美国联邦预算管理法律体系演变与启示
财贸研 究
20 . 0 96
美 国联 邦预 算 管 理 法律 体 系演 变 与启 示 ) 00 1
摘 要 : 国联 邦预 算过 程很 大程度 上是 立 法部 门和 行 政部 门争取 预 算控 制权 的斗 争过 程 , 美 立
法部 门和 行政 部 门均 力 图通过 规 则和 程序 的 改 变来获 得对 预 算 的控 制权 。经过 2 0多年联 邦预 算 0
的发展 演 变 , 着联 邦预 算 法律 体 系的 完善 , 随 美国形 成 了立 法、 政 系列 相 互独 立、 工 明 确 、 互 行 分 相 制衡 的预算 资金 分 配机 制 , 算 权成 为 立 法部 门制 约政 府 行 政 权 力扩 张的 重要 工具 。 完善 中 国的 预
预算管理法律体 系, 形成预算资金分配的相互制约机制 , 强化对政府预算权的控制 , 当前 中国构 是 建 法 治化 公 共财 政 亟待 解 决的 问题 。
构是没有权力进行预算支 出的。《 宪法》 赋予了国会拥有掌控“ 钱袋子” 的权力 , 但并未 明确行政部 门如 何花钱的程序、 规则 , 因此 , 此时的预算体制允许具体 的行政机构直接向国会委员会 申请财政拨款 , 这些 行 政机 构在 经费 申领 上 不受 总统 的控制 。 为了运用宪法赋予的财政权力 , 国会创建 了一个 委员会架构 , 制定 了履行其财政职责 的规则。在
1 纪 的前半 叶 , 9世 预算 事项 主要 是 由 10 82年成 立 的众 议 院 的 筹款 方 式 与 方法 委 员 会 (h ueWas teHos y adMen o mie) 11 n as m te 和 86年成 立 的参 议 院的财 政 委员 会 ( eaeFnneC m te 来 管理 的( C t Snt iac o mie ) t 赵早

美国联邦预算编制与审议的程序与原则

美国联邦预算编制与审议的程序与原则

美国联邦预算编制与审议的程序与原则美国联邦预算是指由美国国会制定的一项纲领性文件,用于规划和管理政府预算、支出和收入情况。

联邦预算的编制与审议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其程序和原则对于确保财政健康和政府运转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美国联邦预算编制与审议的程序和原则。

一、程序1. 总统提出预算:美国联邦预算的编制始于总统的预算建议。

每年年初,美国总统向国会提交所谓的“预算提案”,其中包括各部门预算要求、税收政策和财政目标。

这一提案通常由白宫的办公室管理和预算局(OMB)起草。

2. 预算委员会审议:国会设有充分权威的预算委员会来审议总统提出的预算和其他重要的财政法案。

这些委员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委员组成,负责对预算案进行详细审查、修改、调整和拟订。

3. 众议院通过决议:众议院委员会完成对预算案的审议后,该案将移交给众议院全体投票表决。

此次投票通常是预算编制与审议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其中参议员将对预算案进行辩论和修改,并最终形成决议。

4. 参议院审议决议:后续,预算决议被送至参议院,参议院将认真审查并进行进一步的辩论、修改和修订。

经过审议后,参议院将对预算案进行全体投票表决,以确定最终的通过与否。

5. 协商和修改:如果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了不同的预算案,将需要进行协商和修改。

这通常通过成立一个由两院议员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来完成,该委员会负责协商和解决两院法案之间存在的分歧。

6. 最终通过:一旦众议院和参议院就预算案达成共识,最终版本将提交给总统。

总统可以签署预算案成为法律,也可以根据权力行使否决权。

如果总统否决了预算案,国会可以通过以超过总统否决权的3/5票数通过该预算案。

二、原则1. 平衡:美国联邦预算编制的原则之一是平衡。

即政府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努力确保支出与收入的平衡,以避免财政赤字的进一步扩大。

这个原则体现了对财政可持续性的关注。

2. 优先级:预算编制过程中,政府为了追求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需要为各个领域和项目设定优先级。

美国政府预算管理情况

美国政府预算管理情况

美国预算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介绍一、美国预算管理体制概述(一)预算管理体制美国实行联邦制,由各独立的州组成,州政府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州下设郡(县)、市、镇等政府(统称地方政府),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拥有相应的立法权,分治特征突出。

美国预算级次与政府设置相对应,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但联邦预算、州预算与地方预算不进行汇总,没有一个全口径的国家预算。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在预算管理方面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规范的制度。

美国的预算管理由政府和议会共同参与,政府负责预算的草拟和执行,议会负责预算的审批和监督。

美国的政府预算,是以预算法案的形式,由议会审议通过的。

由于履行的是立法程序,一经审议通过,即具备法律效应,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从而形成美国独特的预算法治环境。

美国实行比较彻底的分税制,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划分非常清晰。

联邦政府事权范围主要包括国防、外交、邮政、空间科学技术、全国性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计划等方面的支出。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包括基础教育、地方治安、地方社保、消防和地方基础生活设施等。

州政府的事权范围包括联邦政府事权范围以外的且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处理的一切事务。

各州拥有许多自己的法律法规,甚至连税率在各州之间也不尽相同。

州预算、地方预算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共享税分成、州或地方本级的财产税、销售税等,以及少量的政府各类收费等,不足部分,依靠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补助收入。

(二)预算编制相关职责划分美国联邦预算中,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分由不同的机构编制。

其中收入预算的编制由财政部负责,支出预算的编制由直接隶属于总统的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即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简称OMB)负责。

从联邦层面,参与预算编制、审议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部门:1、OMB。

主要任务是组织编制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先由各预算单位草拟提出,OMB负责汇总并根据下一财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等,确定总支出预算规模,再分解下达给各预算单位,如果达不成一致,要进行反复讨论,最终形成正式送审稿报总统。

美国绩效预算

美国绩效预算

美国绩效预算发展及其经验一、美国绩效预算的起源与发展绩效预算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田纳西河流域工程管理局的创新。

它作为政府管理的一种方式,最早在1949年正式出现于美国。

二战后,当时预算简单的分类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复杂的公共预算管理需要,管理实践要求新的预算形式来提高公共部门的绩效。

胡佛委员会建议:政府的预算进程需要改善,新的预算进程应该着重于怎样帮助政府实现公共目标,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支出分类。

由此美国便在世界上首次大规模采用绩效预算编制方法,强调预算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政府通过公共产品和服务与成本的比较,要求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

1951年,美国政府通过预算账户、叙述式计划与业绩报表将计划和活动清单纳入预算,但由于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美国政府很快就放弃了绩效预算编制方法,最终这次改革宣告失败。

尽管如此,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以及英国、法国、瑞典、印度等国家,甚至联合国系统内部也实行过类似的预算组织形式,绩效预算实践探索仍在延续。

20世纪60年代美国编制的“规划——项目预算”,最早于1961年在美国国防部得到采用,于1965年在全国推行,其间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后又因缺乏技术支撑和国会支持,于1971年停止使用。

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政府绩效与成果法案》(GPRA),使得绩效预算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经过1994年和1996 年试点后,1997~1999年,GPRA进入全面推广阶段,在此基础上克林顿于2000年提出了包含绩效预算在内的政府改革“总统管理议程”,美国白宫管理与预算局(OMB)于2002年推出项目评估比率工具(PART),试图系统、连续、透明地评价支出项目,用于预算分析和决策。

在2004年的美国联邦预算中,OMB选择20%的支出项目进行PART评估。

PART使绩效与预算的联系更紧密、更清晰,新绩效预算由此真正建立。

绩效预算的建立,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使美国政府从1998年开始结束长达近40年的预算赤字历史,连续实现财政盈余。

美国联邦法规-CFR定义

美国联邦法规-CFR定义

美国联邦法规-CFR定义美国法规释义《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是美国联邦政府执行机构和部门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登记、注册),简称FR)中发表与公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性规则的集成,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应。

因此,CFR的内容覆盖广泛。

读者在使用CFR时需要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法律在为CFR中的法规提供权威性的同时,对CFR也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这意味着CFR任何主题下的法规都应当与美国法典(U.S.C.,United States Code,为ACT的一些编纂,可从GPO 的网站查询)中具有紧密联系的相应部分一起应用。

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以因为CFR的某法规与联邦法律发生冲突而认定其无效。

结构分类行政法典的编纂也按照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分为50个主题。

美国行政法典的50个主题,按前后顺序排列分别是:总则、保留、总统、会计、行政人事、保留、农业、外国人与公民、动物与动物产品、能源、联邦选举、银行金融、商业信用与资助、航空与航天、商业与外贸、商业实践、商品与证券交易、电力,水力资源保护、关税、雇员利益、食品与药品、对外关系、公路、住宅与城市发展、印第安人、国内收入、烟,酒产品与军火、司法行政、劳动、矿产资源、财政金融、国家防御、航运与可航水域、教育、巴拿马运河、公园,森林和公共财产、专利,商标与版权、抚恤金,津贴和老兵救助、邮政服务、环境保护、公共合同与财产管理、公共卫生、公共土地、抢险救灾、公共福利、航运、电讯、联邦收购规则系统、交通、野生动物与渔业。

编纂程序联邦行政法典每一年编纂更新一次。

内容结构CFR共50篇(title),部分有章(subtitle),分别代表联邦法规的各个领域;每篇中有若干部分(part),各部分通常以法规颁发机构的名称为标题,例如Title 35的part I为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每个部分分为若干章(chapter),每章分为若干节(section)。

预算编制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预算编制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数据要预算的编制模式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是包括预算编制的时间、程序、方法、内容等围绕预算编制环节的一系列活动。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历史传统等各不相同,其预算编制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而发达国家的预算编制模式,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

一、发达国家的预算编制模式在借鉴他国的预算模式时,笔者选取了美国、法国和日本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经济第一强国,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经济制度的完善和成熟。

而法国作为欧洲发达国家之一,历史悠久,预算编制模式经过经济制度的变迁与时间的检验,逐步走向科学化、高效化的道路。

日本作为东亚的工业化国家,二战后经济崛起的速度快、成效显著,预算编制模式也较为先进。

1.美国的预算编制模式美国的预算编制是在白宫的行政管理与预算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简称OMB )、财政部、总统之间展开的,即在行政系统内运作的。

美国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预算编制,即预算支出和预算收入分别由政府不同部门编制,这是美国预算制度的特色。

(1)美国的预算编制程序。

美国预算编制过程基本上是一个立法过程,程序相当严格,这主要表现为预算审批过程中,国会与总统的分权与制衡。

美国总统将预算草案提交国会,国会审批后,总统仍有权对预算编制进行部分否决。

若国会仍坚持自己的审议方案,就必须重新审批预算草案。

美国的国家预算年度实行跨年制,即每年的10月1日到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预算年度。

预算编制一般始于预算年度开始之前的19个月。

2—5月编制、提交初步概算;7—9月编制、审核详细概算;10或11月举行听证会;次年1月20日左右,总统将预算提交国会;次年3—5月,国会通过初步的预算建议;次年5—9月,国会通过具有约束力的第二个预算建议;次年10月1日,预算开始执行。

(2)美国预算编制的形式和内容。

美国联邦预算包括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联邦资金(税收收入、执照收入、罚款收入等),又包括全部信托基金(限于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用税款和收入),还包括预算外资金。

美国国会如何管理国家“钱袋”

美国国会如何管理国家“钱袋”

美国国会如何管理国家“钱袋”作者:周鑫宇来源:《北方人》2012年第05期议会掌管国家预算权力,是现代政体的基本标志。

既然现代国家是民主的或者人民的,那么国家的钱怎么花,自然交由人民选举的代议制机构来决定。

这作为一种政治观念,说起来很容易,全球公认,但是具体如何实现国家“钱袋”的科学、透明、有效管理,就是一项艰难的国务了。

美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现代民主国家,其国家预算决策以成熟、严格和科学著称,但有时也出演政府“关门”的闹剧和利益输出的丑闻,背后反映的政治现象饶有趣味,亦发人深思。

世界上最难念的“财政经”美国的财政经怕是世界上最难念的。

2012年美国的联邦财政预算计划总额达3.7万亿美元,是中国中央财政预算的近五倍,也是世界上花钱最多的政府。

如何决定这笔巨账的拨付和使用,权力主要掌握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手中。

美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赋予了美国国会掌握国家的征税权、举债权和拨款权,再加上在财务方面的监督权,使得美国国会掌握着包括收入和支出在内的全面的“钱袋子权力”(Power of Purse),成为美国国家财政的“管家主妇”。

在这之中,政府财政预算的审议、决定和监管,又是美国国会最主要的财务权力和工作内容之一。

当然,“分权制衡”的政治设计不会让国会在预算程序中一手遮天。

花钱的权力还掌握在总统手中。

因此,每年美国联邦财政预算的出台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互动过程。

这一过程也随着总统和国会的博弈而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步自然是总统先提出他想花多少钱。

每年1月初,美国联邦政府会提出下一财年的预算计划。

各政府部门想要花多少钱、合理性何在、预计效果如何,都要在方案中详细报告。

白宫编制这样的文件是十足的技术活,要从所有的政府部门中收集、整理和精算数据,耗时费力,还要“讲政治”,能够平衡部门间的利益冲突。

当总统的预算方案提交到国会后,国会就开启预算立法程序——注意,不是批准程序。

因为宪法规定预算案的提案权掌握在众议院。

关于美国税收立法情形

关于美国税收立法情形

关于美国税收立法情形一、美国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一)美国国家权利划分状况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政权由联邦、州和地址三个级次组成。

美国共有50个州,8万多个地址政府,包括县、市、镇、学区和特殊效劳区等,另外还包括一些不是依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各专业治理部门,如地下水道治理委员会等。

从美国国家权利的分派和各级政府间权利制约的程度上看,美国联邦与州之间是联邦制,州和地址之间那么是单一制。

1、联邦一级的权利。

美国宪法是成文法,联邦一级的权利由宪法规定和列举,即权利是有限的,其要紧职责是负责国家政治、军事、国防和外交等事务。

为保障联邦政府是一级强有力的政府,宪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必要的条款,要紧有:(1)条款规定,在联邦一级和州一级发生利益冲突时,联邦一级的利益是要紧的、第一名的,除非联邦的行为违背宪法;(2)只有依照宪法设置的联邦法院有权说明宪法,而这种说明一样是偏向于联邦一级;(3)一些条文规定联邦一级行使权利必需符适合当、必需的原那么,这无疑便于联邦政府利用这些规定扩大已列举的权限。

(4 )有关税收和费用支出的条款规定,如何收税和如何支出,以对全国人民福利有利为原那么,弹性较大。

事实上,联邦一级政府的权利分派超级灵活、有效,且法庭系统又鼓舞了这种灵活。

2、州一级的权利。

在美国,州一级的权限相对较大,依照宪法修正案第10条的规定,凡是没有给予联邦又没有禁止州行使的权利,州都能够行使。

州有权依照联邦宪法独立制定本州法律(包括州宪法),有权依照本州的实际情形决定有关重事宜。

依照美国宪法,州行使权利必需遵循如下原那么:(1)州制定法律、行使权利不得违抗联邦宪法;(2)各州不得作出有碍州际间贸易往来的规定;(3)州政府不得行使以下权利,如不得和外国政府签定协议、不得发行钞票、不得有军队、不得发动战争、不得收进出口税等。

3、地址一级的权利。

美国地址政府的权限一样由州里规定,权限不大,教育是地址政府的要紧职责。

地址也享有必然的立法权,同时也可通过州立法机构的地址代表,阻碍州一级的决策,使之更符合本地利益。

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

• (6)、《联邦侵权赔偿法》( Federal Tort Claim Act) 制定于1946年,其主要 内容为私人因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失职行为侵害其权益、造成其人身或财产 损失时,要求取得损害赔偿的规则、程序。
• 思考题: • 1、 美国对行政法的理解与英国对行政法的理解 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结合第三篇的内容,找出其 中的相似之处,但两国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找出其原因。 • 2、 在行政法的法源上,美国行政法既与法国的 有一定的区别,与英国的也有区别。与法国行政 法相比,美国行政法有哪些独特的法源,与英国 的相比,美国又有哪些独特的法源,并进一步思 考造成美国行政法法源与其他两国的区别的原因。
第二章 美国行政法发展历史
• 一、援引英国先例时期(1875年前) • “行政法”一词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 著作中首先出现,但在“行政法”概念出 现之前,在美国就有行政法存在。 • 在1875年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是援引、接 受英国的法律,这一时期美国行政法的主 要内容是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 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其中有执行令、 禁止令和调卷令。
• • • •
1、 保障公正 2、 保障准确 3、 保障效率 4、 具有可接受性。
第四章 制定规章
• • • • 一、规章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一)规章的定义 (二)规章的特征 (三)规章的效力
•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规章的定义是“行 政机关为执行、解释、说明法律或政策, 或者为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活 动程序或活动规则而发布的具有普遍或特 定适用力以及对未来具有拘束力的文件的 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它还包括规定或批准 未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和财务经体 制及其改革、物价、设施、器具、服务费 或津贴发及财产估价、成本费用、记账和 与上述各项相关活动的文件”。

美国联邦政府预算编制

美国联邦政府预算编制

美国联邦政府预算编制一、联邦政府的预算编制程序美国预算的编制过程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行政部门编制并向国会提交预算;第二阶段是由国会审批预算。

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各有一套参与预算编制的机构并且分别编制一套预算。

美国的财政年度是上年的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年度预算的编制,在每个财政年度前18个月就开始准备预算方案。

下面以2003年美国联邦预算的编制为例,说明美国预算的编制程序。

1.预算编制阶段。

2001年春,国家经济委员会和总统预算办公室(OMB)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总统提交2003财政年度的预算指导方针,指导该预算年度及今后至少四年的预算编制。

总统审查后将2003年总预算和总方针下达政府各部门。

2001年夏,联邦政府各部门将本部门年度预算的建议提交OMB审查汇总。

OMB安排听证会或与各部门官员进行讨论,提出初审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以提出申诉,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将问题提交总统决定,最后将各部门审定的预算汇总成联邦政府预算建议草案。

2002年2月,总统审查后,将联邦政府预算建议草案提交国会审议,并在全国公布于众。

2.预算审批阶段。

国会收到总统提交的联邦预算草案后,提出自己的意见。

国会就预算问题举行听证会,总统或部门的首领要到国会对预算作详细说明,国会各委员会根据调查、听证情况提出修改或通过预算的报告。

2002年4月1日,由预算委员会汇总成预算草案决议案,提交参众两院讨论,并通知总统。

4月至6月,总统对预算决议案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告国会。

国会应在6月30日完成所有拨款方案的立法工作,并在9月15日前通过规定预算收支总指标的具有约束力的第二个预算决议案,并将其提交给总统。

在国会对预算进行立法的阶段,总统也对自己的预算建议做出修正。

如果总统对国会的预算方案表示认可,经签署后便开始生效;如果总统否决了国会通过的预算方案,那么,国会又要经过大体类似的审议过程,并以2/3的多数反对,则总统的否决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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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预算调整的规则与程序
(一)预算调整的含义
有关预算调整,在美国很多学者的论文题目中,他们采用的是“re-budgeting”,但是他们会在论文中大量引用“budget adjusting”。

重新预算是年度预算过程的延续,城市或者说政府通过这种方式适应预算目标的变化甚至在未来发生的冲突,这些预算目标包括连续和控制、变化和问责、灵活性和预测性等。

重新预算是一个连续预算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它以已经被批准的预算为基础,是对原预算的修改和完善,而不是对该预算的颠覆。

进行预算调整,目的是将现行法律中的收支与预算结果保持一致。

因为经济形势的改变,对收入和支出的预测不够充分,接连不断的政治斗争,领导人员的变动和公众对问题关注的焦点发生转移,预算案在通过后是有可能改变的。

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来保证预算案中所含有的各方政治势力的协调结果得以体现,这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任务。

预算案一旦通过审议便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即使在编制预算和审批预算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即使已经对收入和支出作了尽量科学的预测,但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等因素仍然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

这些变化,对政府的收入或者支出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一旦环境出现了变化,并且这些变化要求改变预算,预算的执行就需要反映这些变化。

此时,就需要根据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变化对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预算调整的方式
预算调整中包含很多方式,包括追加拨款、削减开支、递延支付、重新立项、应急基金和资金间的调拨。

美国的法律对拨款程序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范。

美国法典第三十条要求,在财政年度中各项拨款以及拨款的功能、活动、项目和对象都由预算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分配。

法典还详细规定了分配方案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构、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各部门的确切日期(如拨款法案颁布十五日后)。

没有经行政部门的批准,分配数额是不能超过执行数额的。

追加拨款一般需要立法机关审定。

原来使用的国家层级追加拨款现在已经不常使用,单手其他大多数政府却依然严重依赖于追加拨款。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一般都在紧急账户或维持基金平衡的储备金中提取追加拨款。

紧急账户一般在财政年度初期建立,或者它们可能由在每一个分派期留存资金并存入一个独立的账户这样的资金构成。

基金之间的转移是发生在重要的预算账目之间的转移,由于在财政年度里还有其他的方式获取资金,所以基金之间转移资金是预算调整中最不常用的方式。

福里特斯和马林斯通过随机调查的方式对美国城市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地区的行政部门在基金间调整资金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所调查的城市有87%的城市禁止这种调整。

同样,同种基金内部功能间的调整在67%的城市是被禁止的。

但是不同的是,同一功能支出类别间的改变,在82%的城市是被允许的。

84%的城市能够允许同一功能科目之间的支出目标的调整。

以上数据表明,只要不改变支出的优先顺序,行政部门在支出的功能上具有一定灵活性。

但是,改变优先顺序的年中预算调整
必须经过议会的审议。

因此, 90%的城市中市议会允许这些预算调整。

(三)一般调整原则
1、预算调整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

2、如果预算调整的数额超过了原定预算拨款的某个确定的百分比,或是影响了支出总额,就必须呈报立法机关批准。

3、应给与政府在特殊情况下自行决定某些临时性开支的权力以满足应急性需求。

4、应严格规定总政预算的额度和项目数的上限,并在严格按照规定在预期的时间内批准调整的预算数,来避免法定预算被频繁调整,从而影响预算的严肃性。

(四)预算调整的程序
预算调整,发生在法案或联合决议或修正案发售之后。

条文或就此提交的会议报告,代表或参议院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主席可能会做出适当的预算调整。

新预算的权威性和在支出流向的数额与平衡预算中第251( b)条和1985年的紧急赤字控制法案所规定的数额相同。

预算调整的过程分为预算调整的提出、预算调整的民主参与、预算调整的审议、调整指令、调整法案生效,改变现行收支法律等几个阶段。

需要这个程序,是因为预算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改变法律。

1、申请调整. 调整根据立法第(一)款的规定,应
(1)在立法正在被审议的时候申请
(2)在立法制定之后生效
(3)将刊登在“国会记录”并尽快可行。

2、预算调整的民主参与
预算调整中也会有民主的参与,但是由于是一个事后的调整,它的民主参与度并没有预算在最初制定的时候高。

市议会有可能会收到来自市长、议会成员或者城市的管理者进行预算调整的请求。

美国很多城市实行城市经理制,即市议会、市政经理管理城市的模式。

在这种城市体制中,负责具体的执行事务的是市政经理,因此,预算调整大多都是由市政经理提出的。

总体来说,在预算调整的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的是行政官员。

行政官员、议会或单独的议会成员、普通民众和社会团体等都能够提出预算调整的请求,但是大多数的请求都是由行政官员提出来的,其次才是议会或单独的议会成员,其他人几率就更小。

预算调整的请求提出后,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都将预算调整纳入民主参与过程,即使一些政府部门召开听证会征求民众的意见,但是与初始预算的民助程度有较大的差别。

3、预算调整的审议
预算委员会将个委员会的调整法案汇总起来,形成一个综合的调整法案。

CBA法案禁止预算委员会对各委员会提出的调整法案进行修改。

此时,形成的综合法案将要交给国会进行审议,一旦通过审议就能发布调整指令。

4、调整指令
调整指令包括三个方面:直接点名要求某委员会建议修改法律,指出需要调整现行法律中的收支数量,规定委员会建议调整的期限。

预算结果中的数额是根据CBO的“基线”计算的。

调整指令中规定的变动数量是从基线为起点计算的收支需要改变的量。

调整指示不涉及如何实现这种调整和如何改变计划的问题。

5、调整法案生效和改变现行收支法律
调整法案的生效和改变现行的收支法律都是通过法律的监督进行实现的。

在调整指令发布以后,法律就开始执行监督调整法案生效,调整法案一旦生效,改变现行的收支法律将是不可避免的。

当现行的收支法律改变完成,整个预算调整过程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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