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XXX.X—201X膜袋类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膜袋类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膜袋类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以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附录A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材质生产的直接接触食品的膜、袋以及直接接触食品层为塑料类食品相关产品的膜、袋。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产品种类包括以GB4806.6-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材质为原料生产膜、袋等制品。
产品分类可包括夹链自封袋;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包装用镀铝薄膜;商品零售包装袋;液态奶共挤包装膜、袋;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聚乙烯自粘保鲜膜;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聚偏二氯乙烯(PVDC)自粘性食品包装膜;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聚丙烯吹塑薄膜;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聚丙烯(PP)挤出片材;塑料编织袋等。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膜袋类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直接接触食品的膜、袋以及直接接触食品层为塑料类食品相关产品的膜、袋。
4企业XXX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了保障成品油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成品油产品的监督管理,我国制定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抽查对象1.抽查对象主要包括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2.抽查内容主要包括成品油产品的质量指标、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关的证书、报告等。
二、抽查方式1.定期抽查:依据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规模和重要性,制定抽查计划,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定期抽查。
2.不定期抽查:根据市场监测结果、消费者投诉情况等,不定期抽查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三、抽样方法1.抽样点:抽查对象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
2.抽样方式:以现场抽样为主,适当补充实验室抽样。
3.抽样数量:根据抽查的需要和抽查对象的规模确定抽样数量。
4.抽样人员: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抽样。
四、抽样标准1.抽查对象的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抽样时,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抽取样品,并留样备查。
五、抽查结果1.抽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2.对不合格产品,应责令抽样对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3.对于重大不合格情况,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停产、停业、责令关停等措施。
六、监督管理1.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消费者能够选择符合标准的产品。
2.对于多次不合格的企业,应加大监督力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吊销相关的资质证书。
3.对于合格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减轻企业的负担。
七、异议处理1.抽查对象对抽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抽样对象。
以上就是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抽查实施细则的实施,可以加强对成品油产品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整理)国抽规范
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抽查规范)的管理,使抽查规范的制修订、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评审、发布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抽查规范,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发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规定,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和判定的技术性规范。
第四条抽查规范分为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5类。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以下简称监督司)负责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工作;监督司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协助组织相关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六条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根据需要,可向评审组提出制定抽查规范的建议。
第七条评审组负责审核抽查规范编制建议,拟订抽查规范编制计划建议,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修订)计划建议表(见附件1),提交监督司。
第八条监督司审核批准编制计划,下达抽查规范编制任务。
第九条承担编制的单位负责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起草抽查规范,并向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标准化机构、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征求意见,收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修改完善抽查规范,完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和编制说明,由主编单位提交评审组。
第十条评审组负责组织评审抽查规范,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代表参加。
评审抽查规范应会审或函审,评审后形成会审评审意见,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会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5)或函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
第十一条各主编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提交评审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 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抽样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第十六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第十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新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是否与食品安全法矛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食品时到底是买样还是企业无偿提供另外一条规定,食品是不适用这个办法的: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食品仍要买样不冲突即使没有这条规定,办法与法律相抵触,适用法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节检验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节异议复检第三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四节结果处理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第六十一条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
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产品目录
序号
二级分类
产品类别
实施规范编号
实施规范名称
一、日用及纺织品(共计6类22个)
1
1
纺织品
101.1
床上用品
2
101.2
毛巾
3
101.3
针织和编结绒线
4
101.4
袜子
5
2
服装
102.1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6
102.2
羊绒针织品
7
102.3
毛针织品
8
102.4
28
609.2
电能表
29
609.3
出租汽车计价器
30
609.4
税控燃油加油机
31
609.5
水表
32
609.6
一般压力表
33
609.7
可见分光光度计
34
609.8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35
609.9
热量表
36
609.10
称重传感器
37
609.11
膜式燃气表
38
10
安全报警保护产品
610.1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709.3
塑料外壳式断路器
22
709.4
隔离开关
23
10
电机
710.1
永磁直流电动机
24
710.2
三相异步电动机
25
710.3
步进电动机
26
11
电动工具
711.1
电钻、电锤
五、农业生产资料(共计5类27个)
1
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
301.2
卫生纸
3
301.3
湿巾
4
301.4
纸尿裤(片、垫)
5
301.5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
6
2
家用燃气用具
302.1
家用燃气灶
7
302.2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8
302.3
燃气采暖热水炉
9
3
眼镜
303.1
老视成镜
10
303.2
太阳镜
11
4
日用化工品
304.1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12
304.2
皂类
13
304.3
503.1
植物保护机械
13
503.2
潜水电泵
14
503.3
饲料加工机械
15
503.4
收获机械
16
503.5
旋耕机
17
503.6
机动脱粒机
18
503.7
播种机
19
503.8
水泵(地面泵)
20
503.9
碾米机
21
503.10
榨油机
22
503.11
低速汽车
23
503.12
柴油机
24
503.13
通用小型汽油机
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产品目录
序号
二级分类
产品类别
实施规范编号
实施规范名称
一、日用及纺织品(共计6类22个)
1
1
纺织品
101.1
床上用品
2
101.2
毛巾
3
101.3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08肉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3.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
3.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3.5.1 肉松以畜禽瘦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煮制、撇油、调味、收汤、炒松、搓松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包括太仓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
3.5.2 肉干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预煮、成型、调味、复煮、收汤、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农业用碳酸氢铵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2012年湖北省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表2 农业用碳酸氢铵技术指标 %3 术语和定义3.1 碳酸氢铵:由氨水吸收二氧化碳制得。
根据产品含水量分为碳酸氢铵和干碳酸氢铵。
分子式: NH4HCO 3相对分子质量:79.063.2 标明量(值):在肥料包装、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3企业规模划分5 检验依据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 3559-2001 农业用碳酸氢铵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鉴于目前国内碳酸氢铵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的是农业用碳酸氢铵,极少生产工业用,故本规范规定抽样为农业用碳酸氢铵,包括碳酸氢铵,规格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和干碳酸氢铵。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1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211.7洗衣粉(含洗衣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211.7—2010洗衣粉(含洗衣膏)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洗衣粉(含洗衣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洗衣粉(含洗衣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由表面活性剂及洗涤助剂配方生产的弱碱性洗衣粉(含洗衣膏)产品,产品适宜洗涤棉、麻和化纤织物,不适宜洗涤丝、毛类织物,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洗衣粉按品种、性能和规格分为含磷(HL类)和无磷(WL类)两类,每类又分为普通型(A型)和浓缩型(B型),命名代号如下:HL 类:含磷酸盐洗衣粉,分为HL-A型和HL-B型,分别标记为“洗衣粉HL-A”,和“洗衣粉HL–B”。
WL类:无磷酸盐洗衣粉,总磷酸盐(以P2O5计)≤1.1 %,分为WL-A型和WL-B 型,分别标记为“洗衣粉WL-A”和“洗衣粉WL-B”。
洗衣膏属于弱碱性产品,分为普通型(含磷酸盐的洗衣膏)和无磷型(不含磷酸盐的洗衣膏)。
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洗衣粉(含洗衣膏)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洗衣粉(含洗衣膏)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3171 洗衣粉QB/T 2116 洗衣膏GB/T 13173 表面活性剂洗涤剂试验方法GB/T 6368 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值的测定电位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每个企业抽取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204.2卫生纸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6.3.2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接收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保存。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卫生纸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2.2产品种类(适用时)
卫生纸分为卷纸、盘纸、平切纸和抽取式卫生纸。
3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卫生纸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卫生纸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0
8 判定原则
产品检验结果按产品标注质量等级判定,未标注质量等级的按产品标准中的最低等级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抽油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抽油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G/ZCJ64-2019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客户委托/针对特殊情况的抽油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抽油杆(包括短杆)、光杆。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根据抽油杆产品标准,将产品分为五个种类,见表1。
表1 抽油杆产品种类3 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SY/T5029-2013 抽油杆GB/T4336-201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GB/T228.1-2010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9-2007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4340.1-2009 金属材料维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230.1-2018 金属材料洛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5617-2005 钢的感应淬火或火焰淬火后有效硬化层深度的测定GB/T26075-2019 抽油杆用圆钢GB/T2828.4-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2975-2018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4抽样4.1抽样型号或规格应按标准SY/T 5029-2013进行。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成品仓库内或者料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根。
对所抽查产品随机抽取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1批,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2根。
抽取方式:在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根,每根截取2段(带螺纹端)1000mm 样品,共计4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植物保护机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404.1-20102010-07-13 发布2010-08-01 实施植物保护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植物保护机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动力喷雾机、植保机械用泵、喷杆式喷雾机、便携式脉冲烟雾机、背负式电动喷雾器。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表2.2产品种类a背负式喷雾器(通称:手动喷雾器,简称:喷雾器)b背负式喷雾喷粉机(曾用名:背负式弥雾喷粉机,简称:弥雾机)c动力喷雾机(通称:机动喷雾机)d植保机械用泵(简称:液泵)e喷杆喷雾机f便携式脉冲烟雾机(简称:烟雾机)g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简称:电动喷雾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便携式脉冲烟雾机Portable Pulse Fogger由操作者携带,采用脉冲发动机的热烟雾机。
4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植物保护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植物保护机械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表5检验依据GB 10111-19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 10395.1-2009农林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GB 10395.6-200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6部分:植物保护机械GB /T 24677.1-2009 喷杆喷雾机技术条件GB /T 24677.2-2009 喷杆喷雾机试验方法JB/T 6661-2006喷雾器'JB/T 7284-2005动力喷雾机JB/T 7723.1-2005背负式喷雾喷粉机第1部分:技术条件JB/T 7723.2-2005背负式喷雾喷粉机第2部分:试验方法JB/T 9782-1999植保机械通用试验方法JB/T 9802-1999喷雾机、清洗机用三缸柱、活塞泵JB/T 9806-1999喷雾机用隔膜泵NY/T 508-2002背负式动力喷雾机LY/T 1196.1-2004便携式脉冲烟雾机技术条件LY/T 1196.2-2004便携式脉冲烟雾机试验方法JB/T 10807-2007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抽样型号对同一企业同一次抽样的产品种类(见本规范 2.2款)不超过2种。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308-2008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308-2008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轻型无护套软电缆、一般用途护套软电缆、安装用电线和屏蔽电线、特殊用途护套软电缆、聚氯乙烯绝缘阻燃/耐火电缆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3 308 /分类名称 建材 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2.2 产品种类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分为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轻型无护套软电缆、一般用途护套软电缆、安装用电线和屏蔽电线、特殊用途护套软电缆、聚氯乙烯绝缘阻燃/耐火电缆等产品。
3 企业规模划分表2 企业规模划分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80000 ≥10000且<80000 <10000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3.1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 5023.2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2部分:试验方法GB 5023.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CCGF 308-2008GB 5023.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4部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 GB 5023.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GB/T 5023.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6部分: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GB 5023.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7部分:2芯或多芯屏蔽软电缆 GB/T 17737.1 射频电缆 第1部分:总规范--总则、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9666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JB/T 8734.1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1部分:一般规定 JB/T 8734.2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JB/T 8734.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3部分:连接用软电线JB/T 8734.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4部分:安装用电线JB/T 8734.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5部分:屏蔽电线 GA 306.1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1部分:阻燃电缆GA 306.2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2部分:耐火电缆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 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某类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2.3—2008粽子2008-7-22公布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粽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粽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专门情形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畴包括速冻粽子、真空包装粽子、新奇粽子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粽子按照不同保鲜方式可分为新奇类粽子、速冻类粽子、真空包装类粽子。
3 术语和定义3.1粽子:以糯米和(或)其它谷类食品为要紧原料,中间裹以(或不裹以)豆类、果仁、菌类、肉禽类、蜜饯、水产品等馅料,用粽叶包扎成型,经水煮至熟而成的制品。
3.2速冻: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一样在30min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
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要达到-18℃以下。
3.3新奇类粽子:指煮后未经速冻、真空包装等方式处理,在常温下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3.4速冻类粽子:指煮后经速冻工艺处理并在-18℃条件下冷冻和销售的粽子。
3.5真空包装类粽子:指经真空包装和灭菌工艺处理并以真空包装方式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4 企业规模划分按照粽子行业的实际情形,生产企业规模以粽子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表2 粽子企业规模划分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5199 食品中铜限量标准GB19295 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SB/T10377 粽子SB/T10412 速冻面米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治理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发布
龙源期刊网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
版)》发布
作者:
来源:《品牌与标准化》2015年第05期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发布
为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和规范性,质检总局组织对已发布的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制定了部分新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共涉及234类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自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同时废止。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中每一类产品的具体文本详见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子网站http:
///cpzlccxx/ssgf/“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专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t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0-200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非罐头工艺生产的烘炒类和油炸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烘炒类:烘炒类包括有壳烘炒类、无壳烘炒类和裹衣烘炒类。
如烘炒瓜子、烘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蚕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
3 术语和定义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1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GB/T 4789.3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6565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GB 19300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QB/T 1733.1 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 1733.3 裹衣花生QB/T 1733.5 油炸花生仁QB/T 1733.6 烤花生仁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最小销售包装净含量不超过5kg的产品,优先抽取油炸类产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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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2.3—2008粽子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粽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粽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速冻粽子、真空包装粽子、新鲜粽子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粽子根据不同保鲜方式可分为新鲜类粽子、速冻类粽子、真空包装类粽子。
3 术语和定义3.1粽子:以糯米和(或)其它谷类食品为主要原料,中间裹以(或不裹以)豆类、果仁、菌类、肉禽类、蜜饯、水产品等馅料,用粽叶包扎成型,经水煮至熟而成的制品。
3.2速冻: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一般在30min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
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要达到-18℃以下。
3.3新鲜类粽子:指煮后未经速冻、真空包装等方式处理,在常温下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3.4速冻类粽子:指煮后经速冻工艺处理并在-18℃条件下冷冻和销售的粽子。
3.5真空包装类粽子:指经真空包装和灭菌工艺处理并以真空包装方式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粽子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粽子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5199 食品中铜限量标准GB19295 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SB/T10377 粽子SB/T10412 速冻面米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取同一批次近期生产的、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经销单位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共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
6.3 抽样基数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6.4 抽样数量每种产品不得少于3kg(预包装产品不少于6个包装),样品分成两份,其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6.5 样品处置6.5.1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封样。
6.5.2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后共同加封(封样单见规范性目录A: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6.5.3 速冻类粽子抽样时应使用冷冻车或冷冻箱等工具运输样品,运输过程中储存温度应保持在-15℃以下,应使样品保持冻结状态。
6.5.4 接收样品由检验机构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入库,速冻类粽子应入-18℃以下冷冻库或冷冻柜保存。
6.6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粽子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
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 粽子检验项目注1: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注2:因个别企业违法在粽子中加入硼砂或用硫酸铜浸泡粽叶,故在检验项目中增加铜、硼砂、粽叶中的铜三项指标,根据粽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检查结果统计,表明在没有添加各种铜盐处理的情况下,不同地理位置,不同水质环境条件下生长的棕叶中铜含量检测值均小于10mg/kg。
考虑到不同实验室检验方法、实验误差等因素,将棕叶中铜含量限量值设定为≤50mg/kg。
另由于不同地理位置,不同水质环境条件下生长的粽子原辅材料及不同实验室检验方法、实验误差等因素,将硼砂的本底值定为20mg/kg,即:硼砂含量检出值大于20mg/kg的样品,在报出实测值的同时,判定该产品不合格;硼砂含量检出值低于20mg/kg时,检测值为未检出。
采用附录A中方法2检测时,需要将检出值再乘以系数1.54,以硼砂形式报出。
7.2 表3中序号1~20检验项目列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序号21检验项目列为标识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标签中的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产品标准号等。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3.1 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和SB/T10377-2004《粽子》对速冻类粽子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要求不一致。
若企业生产的速冻类粽子执行SB/T10377-2004《粽子》标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按SB/T10377-2004《粽子》标准规定;若企业生产的速冻类粽子执行其他标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按执行标准规定,但不得低于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
7.3.2 若企业标准或合同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3.3 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第一法。
8 判定原则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
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附录A:食品中硼砂的测定方法方法一食品中硼酸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硼酸的测定,也适用于食品中硼砂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ICP-AES)法测定食品中硼酸的含量。
本方法检出限为 1.00 mg/kg。
2 原理实验样品经酸解消化后,用去离子水稀释,定容至一定体积。
将样品溶液导入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AES)中,测定结果与标准样品在硼原子特征谱线波长的强度相对照,由硼元素与钇元素的强度的比值计算硼酸的含量。
3 试剂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适用通过超纯水制备系统处理后的去离子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3.1 硝酸:优级纯3.2 硝酸(5%,v/v):取5 mL硝酸置于适量水中,再稀释至100 mL。
3.3 高氯酸:优级纯3.4 混合酸:硝酸+高氯酸(10+1)。
取10份硝酸与1份高氯酸混合。
3.5 30%过氧化氢:优级纯3.6 硼元素标准溶液(1000 mg/L):称取0.5720 g硼酸(质量分数不小于99.9%),用30 mL水溶解,转移至100 mL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混匀。
此标准溶液保存于聚乙烯瓶中。
3.7 钇元素标准溶液:100 mg/L注:在本实验中钇元素作为内标元素,以校正基体效应和仪器的漂移值。
如果样品中钇元素的含量较高,应选择其他适当的内标元素。
3.8 硼标准储备液:10 mg/L准确吸取1.00 mL硼元素标准溶液到100 mL的容量瓶中,用5%硝酸溶液稀释定容至刻度,此储备溶液浓度为每毫升相当于10 µg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