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流程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要点及流程解析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要点及流程解析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就其要点及流程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影响。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要点1. 法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有《公司法》、《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暂行条例》等。
改制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2. 决策程序: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过企业股东集体决策,决策程序应民主透明、符合法律程序。
3. 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明确企业总资产、负债及净资产,为改制提供依据。
4. 公司组织架构设计: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具备现代公司制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和职责分工。
5. 股权划转与福利安置:改制过程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股权将划转给国有独资公司,原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份或补偿。
同时,要对职工进行合理的福利安置,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流程解析1. 立项阶段:确定改制方案,明确改制的目的、范围、程序和时限,成立改制工作组,并制定改制计划。
2. 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明确企业的价值和财务状况,以便后续的改制过程。
3. 决策程序:全体股东召开会议,就改制方案进行讨论与决策。
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决策结果,审批并颁发相应的批复文件。
4. 公示与备案:在改制过程中,相关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开公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确保改制过程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5. 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根据改制方案,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进行人员任命。
6. 股权划转与福利安置: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股权将划转给国有独资公司,原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份或补偿。
对职工进行福利安置,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7. 公司运营调整:国有独资公司在改制后需要进行运营管理的调整,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如何办理企业组织形式转换仅限中关村一区十园地区
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申请提交文件、证件目录一、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四条).................................................(一)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二)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三)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五条).............................................(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 .........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 ..............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四)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 ..........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营业登记单位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 ...................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只涉及转换为其他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分支一种情形)...........................................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三、合伙企业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一)合伙企业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合伙企业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三)合伙企业转换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仅涉及合伙企业1转换为合伙企业2的分支机构一种情形) ..................四、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一)个人独资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不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仅涉及个人独资企业1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的分支机构一种情形) ................................................................五、企业分支机构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后,原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换为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二)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后,原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三)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合伙企业后,原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换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四)分公司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营业登记单位转换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转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转换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七)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六、个体工商户转换为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七章第二十八条).......................................................(一)个体工商户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不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二)个体工商户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三)个体工商户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四条)(一)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关于转换企业组织形式的股东会决议;2、登报公告的报样;3、按公司清算的有关规定履行清算程序后出具的清算报告;(由全体股东确认,应包含清算结论、债权债务由转换后企业承继及是否有银行贷款、公告时间等内容)(公告45日后方可受理)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应包括具体转换过程、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5、《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6、《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7、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9、合伙协议;10、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转换后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11、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2、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3、营业执照正副本。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精品文档]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
作为国有资产的整合,整合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应给予特别关注。
一、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SPAN>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程序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程序:1、方案制定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2、方案审批a、方案需依法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b、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等,需依法履行特别审批程序。
3、清产核资核实、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4、财务审计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5、资产评估必须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6、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7、职代会同意a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b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批改制方案前,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9、实施改制方案及后续工作的开展根据改制方案,进行新公司名称核准或变更登记;弥补注册资本缺口并验资;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进行公司登记和税务登记;国有产权、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权属登记、资质变更登记;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二、法律依据:(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修订稿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修订稿引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过程,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帮助相关企业理解和掌握改制流程,我们编写了这份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提供明确的指导。
一、背景和目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是指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措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和重组。
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企业向市场化、法人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改制前的准备工作:1.组织成立改制工作组,明确改制的目标和任务;2.进行改制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确保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3.制订改制实施计划,明确改制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4.开展内外部信息沟通,向员工和利益相关方说明改制的目的和意义。
三、改制的程序和步骤:1.召开改制决策会议,审议通过改制方案;2.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确保改制后的资产和负债清晰明确;3.编制改制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4.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和证照;5.召开股东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6.完成资产清查和评估,确保改制后的资产和负债清晰明确;7.成立改制工作组,确定改制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安排;8.进行改制前的员工培训和沟通,确保员工理解和支持改制;9.开展内外部信息沟通,向员工和利益相关方说明改制的目标和意义;10.开展改制的组织和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改制氛围;11.完成企业法人化登记和各项手续,取得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改制后的运营和管理:1.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改制后的企业合规运营;2.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管理体系;3.推进市场化经营,加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4.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5.加强内外部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反馈改制效果和问题;6.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File modification on June 16, 2021 at 16:25 pm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四条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第五条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第二章企业经营权第六条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七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第八条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计划部门直接下达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第九条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企业可以在全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部分可以自行销售;企业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有权要求与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签订合同;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收购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自行销售;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除外;第十一条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第十二条企业享有进出口权;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国务院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境人员或者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外事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第十三条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审批或者由银行审批;需要使用境外贷款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报财政部门备案;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企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第十四条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也可以将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或者生产性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交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第十六条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的招工范围,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企业负责安排就业;对其他大专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刑满释放人员,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对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依法提供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当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对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人员,当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应当准予办理户口的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接收;第十八条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制、考核制;对被解聘或者未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招聘境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任免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聘任、解聘,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术、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者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第二十条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核准;亏损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工资、资金的分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有条件的可以由登记注册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特别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核;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应当自发现之日起,限期逐步予以扣回;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第二十六条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第二十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者承租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第二十九条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一年经营亏损的,应当适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企业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责任大小,相应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企业连续二年经营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应当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除企业不得发放奖金外,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厂级领导可以免职或者降级、降职;对本条例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第三十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企业的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第四章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第三十二条企业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没有市场销路、造成严重积压的,应当实行转产;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可以主动实行转产;第三十三条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当制定停产整顿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停产整顿的目标和规划;调整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措施;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措施;调整机构和人员的措施;扭亏为盈的措施;还债的措施;企业自行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制定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盗窃、毁坏、哄抢、私分、隐匿、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应当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银行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贷款利息;企业应当停止发放奖金;第三十四条政府可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合并;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合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合并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提出;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与债权人经充分协商,可以订立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银行对被兼并企业原欠其的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第三十五条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第三十六条企业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扭亏目标,并且无法实行合并的,以及因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予以解散;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七条企业所欠债务,应当以留用资金清偿;留用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法用抵押企业财产的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
第五条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
第二章企业经营权第六条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全面深化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机制,推动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施。
二、转换目标和原则(一)转换目标:1.遵循市场规律,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发展效益。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3.培育市场化经营主体,推动企业内部创新。
(二)转换原则:1.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保护和增加全民所有权益。
2.加强内部股权激励,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3.加强对转型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4.遵循的整体、稳步、可控原则。
三、转换程序(一)方案制定:1.由企业依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制定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的方案。
2.方案应明确转换目标、业务范围、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等内容。
3.方案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所在地的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二)改制设立:1.企业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2.企业应按照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交企业改制设立的文件和资料。
3.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批,经批准后颁发企业设立证书。
(三)产权转换:1.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估,确定产权份额。
2.转换后的产权份额由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现有股东、员工以及其他合作方。
3.现有股东的产权份额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转让。
(四)公司治理:1.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和作业程序。
2.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3.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保护全民所有权益。
四、激励机制(一)股权激励:1.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业绩情况,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以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和留住人才。
2.员工持股计划应设置合理的锁定期,并在规定时间内实现股权的转让。
3.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应公平公正,遵循市场化原则。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流程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流程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全体国民共同所有并由国家代表管理的企业形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为公司制企业,以促进企业和经济发展。
以下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的一般流程:第一步:准备工作1.确定企业转制的方向和目标,制定转制计划;2.开展全体员工的宣传教育,解释转制的意义、目的,澄清转制后的权益和责任;3.成立或指派专门的转制小组,负责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制的具体工作。
第二步:制定转制方案1.完善企业管理体制,确定公司组织形式和权责;2.制定企业章程,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权益、监事会设立等内容;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职权和监督机制。
第三步:成立筹备组织1.企业法人代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并提交转制申请材料;2.筹备组织成员进行培训,了解公司制度和管理方式;3.筹备组织制定内部流程,包括注册资本的组成、股东增减变动、利润分配等规定。
第四步:制定转制方案1.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股东的具体认购金额和比例,并签署认购协议;2.召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员工会议,进行认购股份的说明和解答;3.进行公示,公布认购股份的方案,并获取员工的书面同意。
第五步:办理工商登记1.编制工商登记申请书和企业章程等申请文件;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工商登记材料,办理企业登记。
第六步:法人补充手续1.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公示;2.公司注册后,编制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公示;3.变更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其他行政手续。
第七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1.制定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2.统一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行为,明确责任与权益;3.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
第八步:企业运行调整1.完成企业股权划转、股权发行、提取公积金、调整内部组织、调整工资和社保、调整劳动合同等工作;2.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岗位调整、职业安置和培训,确保企业平稳运行;3.开展员工参股、股份增资等激励措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一、改制准备阶段1.确定改制目的:明确改制的目的和意义,例如提高企业效益、增强竞争力等。
2.确定改制方式:选择适合的改制方式,常见的包括股份制改制、合资合作等。
3.开展改制前评估: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市场地位等。
4.制定改制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制方案,明确改制的程序、时间表和责任人。
二、改制决策阶段1.召开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说明改制方案,表决通过。
2.申请审批手续:准备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改制审批。
三、改制实施阶段1.股份招募:根据改制方案,向社会公开征集股东,进行股份招募,同时向现有员工发行员工持股计划。
2.股权划转:根据招募结果,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股权划转给新股东。
3.资产清产核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资产评估与定价: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改制后的股权价值。
5.流转合同签订:与新股东签订流转合同,明确股权的流转方式、条件和责任。
6.改制登记:向相关部门申请改制登记,并完成相关手续。
四、改制验证阶段1.组织稽查:由相关部门组织稽查,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进行核实和评估。
2.稽查报告:稽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出具稽查报告,确认改制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改制公告: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改制结果进行公告,向社会公开。
五、改制完善阶段1.建立公司治理机制:根据改制要求,建立适合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运营和管理。
3.推进业务创新:积极推进业务创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引进专业人才:根据企业需求,引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5.加强对外合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拓展市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新时代全面完成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方案
新时代全面完成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经过多年改革,我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已完成90%以上,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及《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全面完成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实现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一)分类推进改制。
对国有企业中经营情况不良且不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关停清算;需继续保留的国有企业一般应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子公司;条件成熟的可直接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者转让全部国有产权。
(二)制定改制方案。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已列入今年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的按事业单位登记的国有企业,应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优化公司制改制方案。
(三)严格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子公司,由市国资办批准;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和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关停清算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清算注销。
改制方案涉及改变职工身份和职工劳动关系或进行人员分流安置、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的,在报国资办审批前,应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程序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程序:1、方案制定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2、方案审批a、方案需依法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b、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等,需依法履行特别审批程序。
3、清产核资核实、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4、财务审计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5、资产评估必须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6、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7、职代会同意a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b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批改制方案前,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9、实施改制方案及后续工作的开展根据改制方案,进行新公司名称核准或变更登记;弥补注册资本缺口并验资;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进行公司登记和税务登记;国有产权、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权属登记、资质变更登记;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二、法律依据:(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造法律依据及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造法律依据及程序国有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造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流程如下: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程序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最常见的是清产核资、资产剥离、优化重组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此过程中,可以不引入第三方,原股东不变,直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引入民间或其他国有股东,改变原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效率。
根据上述法律文件规定,无论何种形式,均需遵循以下程序:1、方案制定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是什么
Johan Wolfgang Goethe: Man errs so long as he striv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是什么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4、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全民所有制企业也逐渐开始进行改制,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改制的流程非常的复杂,很多人对此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自改制的过程中就遇到了许多的麻烦,那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60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化改制按照以下基本程序依次进行: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4、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6、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7、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8、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如需);9、弥补注册资本缺口资金并验资;10、批准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11、进行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或新设登记)和税务登记;12、国有资产产权、土地和房产权属等相关权属登记,以及资质变更登记或转移;13、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改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变化,政府正在不断推进企业改制,其中改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加。
国家对改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框架和法律法规进行了重大变革,以保证改制质量和效果。
一、改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1)放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改制是提高企业全球竞争力,促进其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吸收外部资金、建立供应链和分销网络的必由之路。
改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企业利用新技术,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的全球竞争力。
(2)强内部管控,实现内部现代化。
改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企业实施科学化管理、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改善经济杠杆结构,形成以企业为主体、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抗风险能力,实现企业内部现代化。
(3)快市场化进程,拓宽融资渠道。
改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市场化进程,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让投融资活动更多地依靠市场而不是银行融资。
依靠市场融资,将有助于企业发展,改善畅通国有股份及有限公司投资者的财务结构,从而更好地布局和调整企业的资产结构。
二、改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施制度(1)立完善的改制审批制度。
改制审批是指企业改制项目的法律审查程序,可以分为改制审批与行政审批两阶段。
改制审批需要拥有专业的咨询机构,以确保改制项目的法律合规性和安全性,促进企业改制的顺利完成。
(2)定严格的投资管理办法。
在改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政府要求企业应有一套严格的投资管理办法,以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性,以及投资的有效操作,确保企业改制的质量和效果。
(3)定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
企业改制过程中,政府要求企业制定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以监督企业资金的管理,限制金融风险,确保投资的有效运用。
如何办理企业组织形式转换仅限中关村一区十园地区
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申请提交文件、证件目录一、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四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2)(二)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3)(三)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4)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五条) (5)(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5)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5)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 (6)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8)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9)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11)(二)集体所有制企业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13)(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 (14)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 (15)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 (16)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 (17)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 (18)(四)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20)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 (20)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 (21)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 (21)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 (22)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 (23)(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营业登记单位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24)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 (24)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 (25)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只涉及转换为其他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分支一种情形) (26)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 (26)三、合伙企业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 (27)(一)合伙企业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27)(二)合伙企业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29)(三)合伙企业转换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仅涉及合伙企业1转换为合伙企业2的分支机构一种情形) (29)四、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 (30)(一)个人独资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不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30)(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31)(三)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仅涉及个人独资企业1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的分支机构一种情形) (32)五、企业分支机构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公司制企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公司制企业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xxx县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公司制企业改制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xx年x月x日改制范围:
此次改制将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具体改制范围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各级人民政府直接出资或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不含金融、文化企业)。
长期停业歇业、资不抵债、低效无效的企业和僵尸企业不在改制范围,由其出资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出清。
改制方式:
改制可采取独立改制、重组、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等多种形式进行。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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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流程、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3年底以来,国家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政策出台后标志着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意见已经逐步形成。
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今天小编更大家讲下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办理程序。
工具/原料•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转换同时申请增加许可经营范围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也可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权限的企业或者部门备案;转换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的,可不提交评估报告,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转换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和金融担保函,以及产权登记证明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 1我们首先看下申请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程序:前期准备阶段——名称变更预先登记——准备申请材料——递交申请材料——领取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2. 2在正式办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前需要做前期的一些准备:企业进行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但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控股公司依法决定或批准直接出资企业、各子集团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控股公司所属企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注销和破产等改革改制方案(其中,如国资委认定某子企业为重要子企业,应由控股公司报国资委批准);除应由控股公司决定或审核批准的改革改制事项外,控股公司各子集团依法决定或审核批准其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其它改制事项,并报控股公司备案;改制中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3. 3做完前期准备后,还需要办理名称预先并更登记取得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 4我们接下来看下申请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6)、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8)、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转换同时申请增加许可经营范围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12)、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也可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权限的企业或者部门备案;转换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的,可不提交评估报告,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转换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和金融担保函,以及产权登记证明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1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14)、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5)、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1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 5准备好材料后,需要把申请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的材料递交给原企业登记办理的工商-机构。
当然也可以登录工商-机-构网站注册用户后按照网-站知道逐步填写。
工商人员审核你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不齐全的会指导你修改完善。
6. 6递交申请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材料,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后,会给你发放受理通知书。
7.7领到受理通知书后,按照受理通知书上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即可。
END注意事项•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word文档可自由复制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