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doc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工作底稿指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工作底稿指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工作底稿指引模板
一、市场及行业环境分析
1. 宏观经济基本面分析:包括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宏观政策方向等。
2. 细分行业研究:包括公司债发行的行业情况、行业增长动力、竞争格局等。
二、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1. 公司历史沿革、经营范围、市场地位等。
2. 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状况、营收、净利润、经营现金流等。
三、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策划
1. 债券种类选择:包括公司债的种类、债券期限、利率结构等。
2. 发行规模和价格确定:包括公司债发行规模、发行价格的确定等。
3. 市场营销策略:包括目标投资者、营销渠道、营销宣传等。
四、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组织管理
1. 主承销商安排:包括主承销商招募、评估、考核等。
2. 风险管理:包括控制债券发行风险、信用风险管理等。
3. 项目管理:包括债券发行申请、审批、申购等流程管理。
五、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实施
1. 发行前准备:包括注册材料的准备、审批申请提交等。
2. 发行过程管理:包括发行进度管理、营销进展管理等。
3. 发行后管理:包括债券交易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以上五部分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工作底稿指引模板的主要内容,应该根据工作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以提高实际应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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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建章立制】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资格要求】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接要求】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争取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明确承销服务收取费用的相关文件应当存档备查。
第七条【协调责任】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
承销机构不得干涉或诱导发行人选取相关中介机构。
第八条【承销分工】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二)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三)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四)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于T+0日或T+1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六)债券买断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七)付券方:指债券现券交易中的卖方,回购首期结算的正回购方和回购到期结算的逆回购方。
(八)收券方:指债券现券交易中的买方,回购首期结算的逆回购方和回购到期结算的正回购方。
(九)交割日:指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执行日期。
回购业务的交割日包括首期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
第二章结算成员第四条凡符合主管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要求的机构投资人,均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成为中央结算公司结算成员,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结算。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修订稿)》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修订稿)》《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内容与目录指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自律规则体系,规范债券承销、受托管理机构执业行为,推动公司债券业务规范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在广泛征集行业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修订稿)》《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内容与目录指引》,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1月22日附件1: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附件2: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内容与目录指引附件2-1: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目录附件1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促进承销机构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本指引未规定,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承销机构及其业务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调查,以掌握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有合理理由确信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核查发行文件中与发行条件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过程。
第三条承销机构应当秉持职业审慎,保持合理怀疑,结合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等实际情况,充分运用必要的手段和方法开展尽职调查,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要求,核实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尽职调查的质量。
本指引是对承销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除对本指引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承销机构还应当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调查。
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范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范内容有哪些?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范内容包括承接申请、推介、发行办法及监督管理等。
该规范颁布目的是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工作底稿工作规则
债券承销业务工作底稿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各环节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控制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督促履行勤勉尽责承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债券承销业务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在从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反映项目组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开展工作的轨迹和得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是项目组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和文件材料的基础,是评价项目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公司债券(公开和非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下的企业债。
人民银行监管下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金融债券;财政部监管下的地方政府债;其他固定收益类业务参照使用本规则。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项目的全面情况,凡对与项目组及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工作底稿可以由项目组编制形成,也可以由发行人或第三方提供,经项目组审核后形成。
第五条项目组应当为其履行立项程序的每一个债券承销项目监理独立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应根据项目进展随时收集,分阶段整理。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项目负责人是工作底稿收集、制作、整理、复核、移交存档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组负责人指定项目组其他成员办理底稿有关事宜的,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公司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科学、规、高效的管理机制,有效防市场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固定收益事业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债券主承销的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定收益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工作规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公司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决策机构为资本承诺委员会,职能部门为固定收益事业部。
第四条固定收益事业部是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组织和实施部门,负责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具体规划、组织、承揽、实施、统计以及主承销业务的管理和部风险控制。
第五条财务企划部负责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资金调拨及财务核算。
风险管理部、合规部和稽核监察部分别是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合规审查及监督部门。
第三章项目承揽与立项第六条项目承揽是指项目承揽人员通过通讯、现场调查、提交项目建议书等方式与企业发生接触,进行以确认合作关系为目的的各种公关和策划活动。
第七条为促进项目承揽工作的成功实施,可在项目立项前与发行人签署业务合作协议。
业务合作协议应按照《ⅩⅩ证券**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项目立项(一)项目申请立项前,项目承揽人员或项目经理应与项目管理部进行预沟通,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论证;(二)在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基本得到确认和项目可行性得到初步论证的基础上,项目经理负责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申请立项;(三)立项时项目经理必须填写立项申请表,并提交项目简介、项目进度安排以及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计完成时间、项目风险、项目预计收入、预计成本以及项目评价等容;(四)项目经理将项目立项申请报债券融资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给项目管理部审核初审,项目管理部审核通过后,上报项目审核小组;(五)项目审核小组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六)项目立项申请经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送事业部总经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七)公司分管领导在对固定收益事业部提出的立项报告研究后,作出立项、不立项或暂缓立项的决定,分别处理如下: 1.对公司分管领导批复可以立项的项目,须组建项目小组进场工作;2.对不立项的项目,立即停止有关前期工作,分析原因并将项目资料录入项目数据库,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管理;3.对暂缓立项的项目,业务人员在研究暂缓原因后再提交更加详实可信的资料,直至公司分管领导作出立项或不立项的决定为止。
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范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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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
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一、承销范围
1、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类型。
2、起购金额和最低持有金额要求。
3、投资者类别。
4、承销市场及方式。
二、承销任务
1、依据发行方和客户的要求,帮助发行者分析公司债市场的情况,为发行价格的设定提供相关参考意见。
2、编制及报告市场调查结果,认可客户需求,明确市场容量和定价空间。
3、协助发行者组织审核,把握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4、及时开展承销实施服务,收集投资者认购要求,控制认购数量和时间。
5、节约发行成本,努力优化发行收益。
三、承销服务费
1、承销费用包括发行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和保管费。
2、具体的费率根据发行规模和发行时间的长短而确定。
3、发行费用在发行前由发行方支付贴出,交收费用在发行后由发行方支付收取。
四、承销结果报告
1、及时披露发行结果和发行情况;
2、及时通报发行人在发行前、发行中、发行后的实施服务情况;
3、及时向发行人完整直观地反映发行结果;
4、及时向发行人反馈投资者面临的市场行情;
5、及时拟定发行人的会议及报告,有助于其完成发行工作。
五、合规承诺
1、遵守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的规范要求。
2、妥善处理客户信息,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及隐私。
3、遵守有关反洗钱、反非法集资、反恐怖融资及财税风险管理防范政策规定,及时向政府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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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管理客户资金,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5、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发行人的资产及客户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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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2023年修订)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2023年修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债券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对于市场的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变化,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于2023年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就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2023年修订)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相关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规则修订的背景与意义1.1 背景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的修订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变,原有的承销业务规则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需要根据市场发展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1.2 意义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将更好地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修订后的规则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更加有效的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修订内容的主要特点2.1 强化风险管理针对市场的风险特点,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评估、强化对债券发行结构和定价安排的审查,以及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2 规范市场秩序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债券市场的秩序,包括但不限于规范承销机构的行为规范、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健全市场流动性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2.3 强化监管协调修订后的规则要求承销机构与监管部门的交流和协调更加密切,加强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市场风险防控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与建议3.1 对承销机构的影响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将对承销机构的业务行为和内部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承销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规范业务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更好地履行市场主体的责任。
3.2 对发行人的影响修订后的规则将更加重视对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需要提高对市场监管要求的理解和遵守,加强内部信息披露管理,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债券承销业务流程
债券承销业务流程债券承销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作为承销商,代理发行主体(如企业、政府等)发行债券,向投资者销售债券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描述债券承销业务的步骤和流程。
1. 准备阶段在进行债券承销业务之前,需要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
1.1 研究市场情况承销商需要对市场进行全面研究,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竞争对手情况等。
通过分析市场情况,确定最佳的发行时机和发行方式。
1.2 制定债券方案根据发行主体的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合适的债券方案。
方案包括债券种类、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关键信息。
1.3 完善法律文件起草并完善与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
这些文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清晰地表达债券的相关信息。
1.4 确定承销团队确定承销团队的成员和职责分工。
承销团队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包括投行家、律师、会计师等。
2. 发行准备阶段在确定了债券方案并完成准备阶段的工作后,进入发行准备阶段。
2.1 委托承销商发行主体与承销商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2 进行尽职调查承销商对发行主体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其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
这是投资者决定是否购买债券的重要依据。
2.3 制定发行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发行主体的情况,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
包括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价格等。
2.4 聘请评级机构为了提高债券的信用评级,在发行前聘请评级机构对债券进行评级。
评级结果将影响投资者对债券的购买意愿和价格。
2.5 完善法律文件根据发行主体的情况和市场要求,完善法律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
2.6 开展投资者路演承销商组织投资者路演活动,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债券发行情况,并回答他们的问题。
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债券的了解和信心。
2.7 执行销售协议承销商与发行主体签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销售方式。
这是债券发行的法律依据。
3. 发行阶段在完成了发行准备阶段的工作后,进入正式的债券发行阶段。
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制度规定
XX限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债券承销业务风险,依据债券承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合理性、审慎性和全面性。
合理性是指本办法要通过程序和规范设计,保证债券承销业务在人员、环节、职能上彼此协调和相互制衡;审慎性是指本办法要以规范运作和风险管理为主线,将质量意识、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贯穿整个业务的始终;全面性是指本办法应涵盖债券承销各项业务运行的全过程和决策、执行、监督各个方面。
第三条以下债券承销类项目适用本办法:(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等除外)的主承销或联合主承销项目。
(-)公司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项目。
(三)按照相关审批或备案监管部门要求应当经过内核审议的其他债券类项目。
第二章业务组织体系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对债券承销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与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固定收益融资总部在公司授权下,负责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决策和执行,负责建立建全债券承销业务制度体系,对各类债券承销业务活动制定全面、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更新、评估和完善。
固定收益融资总部可以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公司非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债券承销业务。
第六条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下设质量控制部,通过对债券承销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行对债券承销业务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
第七条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负责对债券承销业务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第八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通过合规审查、管控敏感信息流动、实施合规检查和整改督导、开展合规培训等措施,履行对债券承销业务合规风险的控制职责,将债券承销业务合规管理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体系。
9.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承销业务自律规则介绍
明确了《行为准则》的适用 1 范围与受托依据
规定了受托管理人的总体职 2 责与受托管理的基本原则
5 明确了受托管理人变更事宜
3 明确了受托管理人资格 主要内容
明确了我会自律管理的主 6 要方式
规定了受托管理人的权 4 利与义务
7 规定了受托协议的必备条款
7
1 《行为准则》的适用范围与受托依据
8
2 受托管理人的总体职责与受托管理的基本原则
6 明确了我会的自律管理要求
19
1 《业务规范》的适用范围与自律管理主体
20
2 承销机构在项目承接与申请阶段的职责与要求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 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 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机 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资格要求
承销团 分工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第二条 受托管理事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第六条 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第十三条 通知 第十四条 附则
31
3 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要求
底稿要求
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工作底稿应当有调查人 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 签字。
索引编码
有索引编号。相互引用 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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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尽职调查报告的要求
33
致
谢!
学习 研究 实践
务 节约
创新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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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3〕16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适用本规则。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方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协议发行等方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依照本规则规定提交并披露相关发行文件,确保提交或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并督促发行人履行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以及相关约定义务,配合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以及执业规范的规定,规范项目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对发行文件和发行承销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保障债券发行、承销、交易等环节的合规性,提高业务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在开展债券业务过程中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二)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业务风险;(三)诚信经营原则:秉持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业务;(四)服务实体经济原则:积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设立债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债券业务的日常管理、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债券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债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债券业务人员培训和管理;(三)对债券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四)组织债券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五)协调与监管部门、发行人、投资者等各方关系。
第六条债券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二)具备丰富的债券业务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风险管理意识。
第三章业务流程管理第七条债券发行管理:(一)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债券发行合规性审查;(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风险等进行评估;(三)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四)组织债券发行工作,确保发行过程合规、透明。
第八条债券承销管理:(一)证券公司应选择符合条件的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二)对承销商的承销能力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三)监督承销商执行承销计划,确保承销过程合规、有序;(四)对承销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
第九条债券交易管理:(一)证券公司应遵守债券市场交易规则,确保交易活动合规;(二)加强对债券交易对手方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三)对债券交易信息进行实时监控,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四)定期对债券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销集团债券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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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八条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
承销机构不得干涉发行人选取相关中介机构。
第九条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条承销机构应当向发行人进行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债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一条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协助发行人开展发行申请,做好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承销机构应当对自身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承销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获得合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合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章推介第十三条承销机构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地点和参加方式。
在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第十四条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承销机构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
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第四章定价与配售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六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公司债券定价和配售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参与决策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名。
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参与决策过程,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承销机构应当对承销和投资交易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立防火墙。
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二节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第二十一条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采取询价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进行询价,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区间,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
簿记建档是指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或利率区间后,向市场公布说明发行方式的发行文件,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网下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价格或利率及数量意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遵守相关部门对公开招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发行,以及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以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承销机构应当督促网下投资者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获得配售后严格履行缴款义务。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决定是否报价,承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簿记管理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披露的配售规则组织配售。
簿记管理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簿记管理人应当做好簿记建档全过程的记录留痕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存档制度,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订单、簿记建档配售结果等纸质文档,以及邮件、电话录音等电子文档。
簿记管理人是指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承销机构。
第三节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第二十六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采用簿记建档方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参照本规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及配售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期间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承销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进行核查,确保信息披露的文件处于有效期内,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披露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将公开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三十四条在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活动中,承销机构应当对获得的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承销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积极提供调查了解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如实、全面反映承销全过程,相关资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接、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发行申请、推介、定价和配售、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承销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销机构应当对协会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检查内容包括:(一)承销业务制度、决策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二)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等合规情况;(三)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四)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五)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交易、转让服务的场所共享有关自律惩戒措施信息。
第三十九条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第四十条发现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