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与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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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和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内部员工贷款”)是指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在职员工及其配偶在信用社所借贷款。

第三条内部员工贷款的管理实行“条件等同,限额控制,工资担保,集中审批,归口管理”的原则。

“条件等同”即内部员工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限额控制”即内部员工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员工上年工资收入的两倍与入股信用社股金之和。

“工资担保”即内部员工贷款的本息由员工工资收入担保。

“集中审批”即所有内部员工贷款,按程序审查审核后由联社主任审批。

联社主任借款由理事长审批。

“归口管理”即内部员工贷款的发放集中在营业部或县级联社指定一个网点办理,其他网点不得发放内部员工贷款。

第四条内部员工贷款发放程序。

员工填写贷款申请表,如实反映贷款用途,确定还款计划,并按规定提交和填报相应资料。

借款员工需提交如下资料:(一)借款申请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二)工资收入证明;(三)股金证复印件。

业务部门根据员工提供的资料,在确认贷款用途合法,还款计划可行,申请金额未超过核定额度的基础上,签述意见报县级联社主任审批。

第五条内部员工借款不得用于从事第二职业、炒股、参股等明文禁止的用途。

第六条内部员工贷款利率由县级联社根据经营目标、贷款风险度等合理确定,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七条内部员工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龄。

第八条内部员工贷款实行严格的期限管理,内部员工必须按月(季)清偿利息,到期偿还本金。

对未按规定还本清息的,均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且从逾期的次月起只发生活费,剩余工资收入用于扣收贷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88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本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下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第五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抵押贷款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第二章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抵押贷款的对象是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的借款人。

第七条抵押贷款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抵押人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二,抵押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抵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 ,三,抵押人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的权利未受到限制,,四,能够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证明,,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围第八条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已领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2(国有出让或国有租赁性质的土地使用权,3(符合预期取得房地产产权条件的未竣工建筑物,4(通用机器设备,5(交通运输工具,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九条支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优先选择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审慎办理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

企业员工的担保制度

企业员工的担保制度

企业员工的担保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员工担保行为,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权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防范担保风险,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正式员工和实习生,无论职位层级和部门。

三、定义1.担保:指员工以个人名义或经企业授权,为他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2.担保风险:指员工担保行为可能对企业造成的财务损失和声誉风险。

3.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人担保等形式。

四、担保的管理标准1.申请和审批:员工需要书面向上级主管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级主管应根据职务、风险评估等因素,审慎考虑申请,并书面批准或拒绝。

2.担保限额:根据员工职务、收入水平和信用评定结果,通过评估确定员工的担保限额。

3.担保合同:员工应与被担保人签订明确的担保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担保事项的明确和合法性。

4.担保责任履行:员工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确保担保事项顺利进行。

5.担保跟踪管理:上级主管应定期跟踪和监督员工担保事项的进展和风险情况,对重大担保事项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6.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员工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担保事项,应及时核查、监管和纠正,以最大限度降低担保风险。

五、担保的考核标准1.绩效考核:企业将担保行为纳入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项指标,根据员工的担保业绩、风险控制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绩效评估。

表现出色的员工将受到肯定和奖励,表现不佳的员工将受到批评和相应的惩罚。

2.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员工担保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员工担保的规模、频次、违约率等因素,评估员工在担保风险防控方面的表现。

3.培训与指导: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担保政策和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担保业务技能和风险意识,确保员工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惩处措施:对于违反担保制度的员工,根据违规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调整岗位等。

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员工借款管理制度1. 引言员工借款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员工借款行为,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 借款资格2.1 员工需具备正式员工身份,且在公司服务满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借款。

2.2 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

3. 借款额度3.1 借款额度根据员工的工作实际需要和信用状况来确定。

3.2 借款额度不得超过员工月薪的50%。

4. 借款利率4.1 借款利率由公司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制定,并在网站或内部通知公告上公布。

4.2 借款利率会根据借款金额和期限的不同而有所浮动。

5. 借款申请流程5.1 员工在需要借款时,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借款申请。

5.2 员工需填写借款申请表,注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

5.3 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申请表,确认借款资格和信息的真实性。

5.4 经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将与员工签订借款合同,并记录借款信息。

6. 借款还款6.1 借款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和分期还款两种方式。

6.2 借款人需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时还款,逾期还款将产生相应的罚息。

6.3 员工可选择在工资发放时自动扣除还款金额,或自行办理还款手续。

7. 借款使用监督7.1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7.2 公司有权对借款人进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借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8. 借款合同解除8.1 借款人可随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解除借款合同的申请。

8.2 解除借款合同后,借款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9. 法律责任9.1 如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9.2 公司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违反借款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

10. 其他规定10.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保留随时修订的权利。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 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 " 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

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

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 =员工贷款额 +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 万元(含);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 万元(含);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 万元(含);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 款规定的上限。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

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59号,5 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 事, 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 二,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 三, 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 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 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 四, 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下列简称信用社或者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与流淌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与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与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者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与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与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与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要紧包含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 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者印鉴的真伪。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预防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事件,保护公众切身利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款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危害。

扰乱了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

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带来社会不稳定,破坏和谐社会建设。

非法集资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退休工人、农民等低收入群体,非法集资活动会给这些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四条创新举报方式和渠道在内部视频系统上开辟专栏,公布举报监督电话、邮箱网址,接受全民监督。

第五条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我行视频宣传系统的作用,引导和提高从业人员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认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利用各网点报送的大额现金备案表,筛选排查发生频繁的客户,从中发现员工及其近亲属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排查出违法犯罪问题,要重拳出击,努力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我行纪委和各网点、各部室签订不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第八条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从业人员发送远离非法集资风险警示信息。

第九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召集社会人员深入网点或在从业人员交友圈内开展拉网式暗访调查和取证。

第十条努力抓典型,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绝不手软,曝光典型案例,在全辖形成打击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及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及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
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是指本行发放,由赣榆区总工会进行准入审核并提供一定利息补贴,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和扩大就业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办此业务前须与赣榆区总工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
包含农民工在内的有创业能力及创业愿望的职工群众。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企业内部需要转岗分流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子女)、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对于工会注册会员的创业人员和电商创业人员,应给予重点支持。

1。

银行员工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员工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员工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贷款管理,加强风险防范,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员工贷款仅指向本行在编在岗员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子女教育、家居装修等个人消费需求的贷款。

严禁向员工发放生产经营、投资性、投机性等贷款。

第三条本行发放员工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发放员工贷款应实行从严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员工家属为员工配偶、员工父母、员工子女。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员工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参加本行工作满1年。

(二)没有严重违规行为等不良记录,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提供经本行认可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其他个人作为保证人。

(四)有合理的贷款用途。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员工贷款必须用于借款员工消费行为的合理资金需求。

发现挪用贷款的要提前收回,并根据合同条款和本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主要内容第七条员工贷款额度。

(一)一般员工贷款额度控制在30万元(含)以内,副行级(含总行部室(中心)副总、助理)及以上人员贷款控制在50万元(含)以内(以下简称控制额度),超过以上控制额度的贷款原则上必须以抵(质)押担保的方式发放。

(二)员工购车配套贷款的额度应控制在车价的7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贷款额度包含在本条第一款控制额度内。

(三)夫妻双方同在本行的,只能由一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按单个员工控制额度进行控制。

第八条员工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购车配套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员工贷款利率按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员工按揭贷款适用本行按揭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可执行最优惠利率与首付比例。

第十一条员工贷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二条员工贷款不得用于家属经营,员工家属经营性贷款,可以向其经营所在地支行(营业部)申请办理,按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银行(信用社)内部职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内部职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内部职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职工贷款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信贷监督机制,防范风险,促进信贷资产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职工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职工贷款(以下筒称“职工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信用社)向内部职工发放的具消费性质的个人贷款。

第四条支行(部)应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落实贷款责任。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申请贷款对象必须为合作银行在编员工(不含已退养人员),工作年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六条申请职工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消费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用于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购车须提供购车发票,建房及装潢等消费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除个人消费贷款外,本行不得向内部职工发放其他用途的贷款。

(二)有稳定的家庭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

第七条下列职工贷款应限制性发放:(一)正在受经济处罚期间的职工;(二)公安机关有赌、嫖记录的职工;(三)直系亲属尚欠不良贷款的职工;(四)有贷款不良纪录的职工;(五)家庭成员中已有成员在合作银行系统有贷款的(存单质押贷款、营业房抵押贷款除外)。

职工贷款的准入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各支行(部)对职工消费贷款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冒名、借户和投资入股等发放职工贷款,一经发现一律作违规贷款论处。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方式第八条职工贷款期限应根据职工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职工贷款利率,在遵循人民银行、省联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行实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期限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条职工贷款用途主要为解决职工工作、生活需要,如购车、购房、装修等。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本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各营业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经办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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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

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

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
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
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员工贷款额+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
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含);
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含);
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款规定的上限。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

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

信贷基础资料的收集参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员工贷款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员工贷款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购房、购车等具备条件的贷款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存量中,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已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到期收回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或继续发
放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贷款:
1.有逾期贷款尚未还清的;
2.担保的贷款已逾期尚未还清的;
3.因用工制度规定只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工资的;
4.其他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贷款发生逾期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于次月5日前书面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逾期两个月以上的,除正常清收外,直接由人力资源部在其工资中扣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
上报支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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