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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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11.29•【文号】国务院令[第253号]•【施行日期】1998.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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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
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
有争议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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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希望能帮助到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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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负责,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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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实施且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工程:(一)建设工程项目;(二)矿业(包括固体矿产、化学矿产、水矿产和能源矿产)开发项目;(三)港口、航道、码头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项目;(四)城市园林绿化和景观建设项目;(五)其他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是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应当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准的建设规划和方案进行建设。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评价报告书和环境管理方案。
评价报告书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可行;环境管理方案应当具体、可操作、有效防治。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参与、监督的原则。
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存入环保部门的环保公开网站。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相关规定,明确建设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施工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噪声、振动等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并投入运行。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定期维护检查,并向社会公示相关的环保数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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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保护需要进行合理优化设计和合理布局。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进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准确,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纳入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建立评价报告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评价报告。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项目建设后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的监测和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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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妨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妨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辟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都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辟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妨碍评价。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妨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妨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妨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妨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妨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治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治理,同意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别良环境妨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妨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妨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妨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妨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妨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爱护标准以及环境妨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妨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妨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规划环境妨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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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HB-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某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抽查各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手续履行工作,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符合环保管理要求。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合同签订、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公示及报送等相关工作,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执行。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管理要求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各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包括行业(国民经济代码)、生产工艺}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确定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具体类别。
第八条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可以登录“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对技术单位信息及信用情况进行查询。
第十条各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先管控,保证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地区规划、地方“三线一单”要求;保证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保证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的以新带老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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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的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依法管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项目背景和必要性分析、环境基础状况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应采用合理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反馈采用情况。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作为审批、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的依据,并作为环境保护承诺实施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建设项目审批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准入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查部门的审核。
第十条审查部门应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审批时限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审查期限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准,并将批准决定书发给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纳入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技术文件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施工阶段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并在工程施工前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措施计划进行施工,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植被、防止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防止施工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运营阶段管理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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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设计、评估、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本条例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具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环保部门或者环保执法人员行贿、送礼,或者干预、妨碍环境监测、检验、审查、执法等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其他条例未规定的,合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所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九条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并经过环保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在项目设计、布局、施工和运营管理等环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并由环保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允许,擅自改变或者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建设项目排污与管理第十三条除非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得到批准,否则禁止向原有河湖、水源地和城乡生活区域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在环境容量较弱的区域,禁止新设、扩建或者改建高度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或者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排污管理方案,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执行,确保在排放标准内排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涉及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排污口、排污管道、储存设施等管理制度,确保排污不超标,不发生泄漏。
环境影响评价复习知识点
![环境影响评价复习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144713c8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33.png)
环境影响评价复习知识点第一章:环境影响评价概述1.基本概念:A.自然因素的总体称为自然环境,社会因素的总体称为社会环境B.环境的基本特征:整体性与区域性、变动性与稳定性、资源性和价值性C.环境影响:人类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的效应。
环境影响的概念包括人类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环境对人类的反作用两个层次。
D.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按评价对象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要素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功能:预测、选择、导向(核心)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A.第一个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B.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1979年) C.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环评制度D.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于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E.2004年,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F.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相关法G.《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它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极为重要和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法规。
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具有法律强制性、纳入基本建设程序(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可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可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74c6ee9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23.png)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那么。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那么和技术标准。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那么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那么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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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建设阶段(1979~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都有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 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三、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 (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3)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5)环境标准 (6)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一)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源自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9条第2 款规定:“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 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 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 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强化和完善阶段(1990~2002年)
在此阶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得到了不断改革和强化;加强了国际 合作与交流,把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向世界介绍,汲取国外有益经验, 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92 年 : 颁 发 《 关 于 加 强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的 通 知 》 (环保局、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保局、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原国 家环保局成立“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技术 支持单位,随后,许多省市也成立了“环境评估中心”。
提高和拓展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使环 境影响评价从建设项目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004年2月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2004年12月11日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2008年12月31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2009年4月1日实施,(新)。 2009年12月31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2010年4月1日实施,(新)。 2010年9月6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农药建设项目》, 2011年1月1日实施。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 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引入和确立阶段(1973~1979年 )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引入我国; 1978年12月31日,中发[1978]79号文件批转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意向; 1979年4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关于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情况 的报告》中,再次提出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方针政策; 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规定:“一 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 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 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1993年:环保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 点意见》,提出了“先评价、后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指导和开发区 域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大气环 境、地面水环境)。
1994年:开始环境影响评价招标试点。 1995年:环保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环境管理的通知》。 1996年:召开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 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实施“一票否决”,实施 污染物总量控制,在环评中强化“清洁生产”和“公众参与”的内容;发布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 范》。 1998年:国务院253号令发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 1日起实施,)。
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 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2.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 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综合法——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是各单项法和行政法规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 法律依据和基础。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是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 量评价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 美国是第一个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1969年,《国 家环境政策法》1970.1.1),之后,瑞典(1970)、新西兰 (1973)、加拿大(1973)、澳大利亚(1974)、马来西亚 (1974)、德国(1976)、印度(1978)、菲律宾 (1979)、泰国(1979)、中国(1979)、印尼(1979) 等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单行法——①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等),②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③《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