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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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1.宗地和地籍编号
1.1宗地
1.1.1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1.1.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1.1.3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1.2地籍编号
1.2.1宗地地籍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采用乡(镇)—行政村—宗地编号。例如:
(1)编码规则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宗地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Ⅹ Ⅹ ⅩⅩⅩⅩⅩⅩ
(2)编码方法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1位,用G 、J 、Z 表示。“G ”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 ”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其中: ——宗地特征码用A 、B 、S 、X 、C 、D 、E 、F 、W 、Y 表示。“A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 ”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 ”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 ”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 ”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 ”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 ”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宗地顺序码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3)赋码规则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表示,在此情况下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
跨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的连续的铁路、公路、河流,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用999表示。
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权利类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
宗地号 土地所有权类型 地籍子区
地籍区 县级行政区划
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
1.2.2宗地内的地块(图斑)编号用分式表示。其中分子表示地块(图斑)号,直接沿用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图斑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分母为地类号,表示至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二级分类。
1.2.3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按顺时针方向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2.权属调查
2.1指界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2.2指界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2.3界线调查
2.3.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地类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变更。
2.3.2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附后)上签字盖章。2.3.3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2.3.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
确认。
2.3.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2.3.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2.3.7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2.3.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2.3.9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解和处理。
2.3.10土地权属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交由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经土地权属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的争议土地,在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交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3.11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2.3.12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2.3.13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参照2.3.12条的规定处理。
2.3.14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及时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对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可先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违法用地的内容。待违法用地处理后,再办理有关更正或变更登记手续。
2.4界址点的设置
2.4.1两个以上权属界线的交叉点,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
2.4.2重要的界址点应设置界桩,并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中记录标志类型和界址注记。
2.4.3权属调查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2.5地类的核实
在开展权属调查的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2.6农村国有建设用地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权属调查,并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