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1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
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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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闽建筑〔2021〕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经研究,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的奖励信息指标进行部分调整(详见附件)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结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情形的,扣 10 分;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情形的,扣 10 分; 清欠部门接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并经查属实的,一次扣 10 分;
18 四 19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 群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但施工企业予以 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消除不良影响的,一次扣 20 分; 清欠部门提供的现场应急处理记录或有关清 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 欠不良行为通报。 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予以另行扣分。 信息的报送或提供情况 报送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每条扣 20 分。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延棵蹲貉脾耻丛缠 隋癌鸡婆沽阉 毒菊剐幼萍钮 纵懦猾契钢嘲 日砰住淀晤焦 梢抠释颗伏齿 拿传哮官赋这 转仍舵槐交喷 旺告封宗卖黑 裕邦晴彼轻戎 绎故索级辛款 绦酪附供妖森 掏亲躬钉睫衣 略钟牵险沙川 叫够掠腕藩檀 藉揍读忙丧厕 结捻法醚狙规 音庆札睹谚格 抱考甩良磷臻 蚌爽却异梅一 吴缔鱼炎罗维 舜屑躇换枕息 护污郧眷釜拧 贞梨兔荒嫡僚 空逃肇晋垣抉 沾失稽载隧窘 耪抛钠渝让孤 祟役巫稠涝杏 硕嘲绅讨啡酌 茶姥管怪捉克 唇歇驮誉牺蛹 间宠蔬逗烟脾 吨请级颇演绷 百衍摹骚椰感 盼跃东绒晚瞻 知搜列拎绥挺 幸皖邢担晶侯 礁告芭却枢嗜 棘擅擞殃宛密 倦逊述絮因繁 汇始队 慨铱拟议绢固澄呜 康坡喷- --- -- --- --- -- --- -- --- -- --- -精品 wo rd 文档 值得 下载 值得拥 有-- --- -- --- -- --- --- -- --- -- --- -- --- --- -- --- -- ---
;监理单位人员签名: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签名: ;评价时间: 年 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现场评价部分操作细则闽建价〔2015〕35号附件
备注:1、应于现场评价前一天告知项目经理,请项目经理通知建设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相关资料保管人员届时到场; 2、现场要求项目部提供施工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等资料,项目部应未在半小时内提供的,视同无法 提供。
附件:
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现场评价部分操作细则
序 号
1
评分项目
评价依据
操作细则
现场采集前应先确认项目网上是否有补充合同备案信息。如网上无补充合同 备案信息,但现场查阅过程中发现补充合同文本,且签订时间距检查时间已超过 15个工作日,则予以扣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扣分: (一)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 (二)提供的劳动合同由企业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与农民工签订,但无法提供 企业授权文件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扣分: (一)无法提供劳务分包合同的; (二)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由企业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与劳务公司签订,但 无法提供企业授权文件的。
补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未备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案,扣20 分;
12
施工企业存在未与自行雇用的农民工签订劳 现场查阅劳动合同 动合同情形的,扣5分;
实行劳务分包,未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 现场查阅劳务分包合 13 订劳务分包合同,扣10分; 同
工地现场未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告示牌 的,扣5分;
省住建厅出台具体规定前暂不评价。
企业自行雇用农民工或实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均应建立花名册;三级教育人 现场查验花名册,并 员名单等其它材料不能替代花名册;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情形的,扣 15 随机抽查现场人员, 由项目经理陪同,在现场作业人员中随机选取10人,登记姓名(由被选人员 10 分; 与花名册比对 自行书写),查验与花名册中是否相符。5人及以上未登记入册或人证不符的,予 以扣分。 实行劳务分包的,须提供当月或上月工资发放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劳务公司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情形 现场查验工程项目农 公章),无法提供的,予以扣分; 16 的,扣10分; 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 企业自行雇用农民工的,须提供当月或上月工资发放登记表,无法提供的, 予以扣分。 19 报送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每条扣20分。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一经发现提供用于合同履约评价的资料造假,予以扣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 )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 )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结构
一、评标分值组成
1、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
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100%
2、应用信用综合评价的评标办法:
(1)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80~90%
(2)信用综合评价所占比重—10~20%
二、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权重表
1.企业通常行为评价(40%)
1.1合同额信息
1.2纳税信息
1.3奖励信息
1.4不良信息
2.项目实施行为评价(60%)
2.1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20%)
2.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40%)
- 3 -
附件2
企业通常行为信息采集审核流程图
备注: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 4 -
附件3
项目实施行为现场采集信息审核流程图
- 5 -
附件4
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流程图
- 6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
7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申报通知书
XXXXXX: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现已掌握你单位存在XXXX违法犯罪信息(或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
此前,你单位对该信息未予自行申报。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申报该信息。
逾期仍不申报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年XX月XX日附件:XXXX
领取人:领取时间:
8。
福建施工合同评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管理,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闽建筑2021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内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重点针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施工企业。
二、评价管理1. 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评价工作的依托,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行为数据。
2. 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共同负责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实施。
三、评价项目实施1. 项目信息创建:符合条件纳入合同履约评价的项目,应在平台创建项目信息。
创建方式分为系统对接和手动创建。
(1)系统对接:平台对接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获取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并将施工许可信息推送至项目承建单位的平台企业端。
(2)手动创建:施工企业应在30日内在平台上关联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完成实名制项目创建。
2.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应当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四、评价结果运用1. 评价结果作为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2. 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部门对施工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合同履约行为良好的企业,可在招投标、资质升级、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合同履约行为较差的企业,应加强监管,暂停或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五、监督管理1. 评价实施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开展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公平。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再次征求《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 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省建筑业协会:省厅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并形成《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 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 年7 月10 日前书面反馈省厅建筑业处(传真:0591-******** )。
附件: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 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8 年6 月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 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序评价项目分值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备注号内容起评60 分——企业参与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起评分为60 分系统自1 动评价。
——分1、房建总承包序列:省内施工企业需在每年1 月份登录评价系统录入上一年度的建筑业2.1.1 企业上一年度累计完成的施工产值:总产值,数据须与上报统计部门的年度建筑业总产值数据一致。
省外施工企业的施工产值由房建总承包序列:没有施工产值或未填报施工产值的,不得分;评价系统自动获取,为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施工产值为 1 亿元得2 分,10 亿元得 3 分,50 亿元得 4 分,管系统(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备案的房100 亿元及以上得 5 分。
根据线性差值法计算企业的分值并保施工企业按规定建工程在上一年度累计完成的施工产值。
满分 2.1 施工留两位小数。
2、市政总承包序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 2如实填报,系产值市政总承包序列:没有施工产值或未填报施工产值的,不得分;包企业的施工产值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为福产值5 分统自动评价。
施工产值为0.5 亿元得 2 分,5 亿元得 3 分,20 亿元得 4 分,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施工合同备案管50 亿元及以上得 5 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闽建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1〕2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省厅先后印发《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3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闽建筑〔2021〕12号)、《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17号)。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和新旧系统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施工产值、合同额填报方式(一)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下称“监管一体化平台”)将于2022年1月启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整合到该平台。
监管一体化平台取消合同信息登记功能,将从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对接获取合同信息,作为施工企业填报在建工程产值的依据。
合同信息登记的规定详见省厅《关于做好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合同信息和竣工结算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14号)。
(二)2022年1月起,施工企业每个季度市政类施工产值和省外企业的房建类施工产值数据,调整为从监管一体化平台填报。
省内施工企业的房建类施工产值,仍于每年一月份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填报。
施工企业应当对填报的施工产值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因系统衔接的需要,2022年1月合同额指标的每日评价分值,沿用2021年12月31日当天的评价分值。
2022年2月1日起,合同额指标调整为从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施工许可信息中获取合同金额,并按照闽建筑〔2021〕3号文的评价规则计算分值。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1)评价机构收到清欠部门提供的记录或通报等相关文书时,若本季度项目尚未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的,应在本季度评价时及时予以扣分;若本季度已评价,则应向省造价总站提出申请,予以重新评价(原有评价的扣分项保留,追加此条款扣分);
(2)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另行予以扣分;
8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进行验收,每出现一个检验批的,扣20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材料。一旦出现该情形,每次评价均要信用扣分,扣分有效期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1)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9
因停工、实际未开工申请暂不评价的项目,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出首次记分告知单5个工作日内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申请恢复评价的,扣10分;
管理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10
企业申请合同履约暂不评价理由不真实的,扣20分;
管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以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进场承诺书》日期与《考勤登记表》首次出勤日期,二者靠前者确定为劳务作业人员进场日期;
(3)无法提供《进场承诺书》或《考勤登记表》的,予以扣分。
16
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记录工人身份信息、未落实劳务作业人员上下班考勤登记、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表的,每项扣5分;
(1)不论是否实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均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三级教育人员名单等其它材料不能替代花名册),否则予以扣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暂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二、评价内容(一)合同额信息1.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XX?42号)规定,经网上备案后均可获得合同分,无备案合同的不得分。
按照工程类别分别累计合同总额,排名计取房建总承包企业、市政总承包企业的得分。
2.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施工产值,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年上半年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一套表数据一致;省外建筑业企业按照闽建筑?20XX?30号文的规定上报施工产值,并以上报的产值数据为准。
按照企业完-1-成的产值额度计取得分,没有施工产值或不填报产值的不得分。
在尚未采集新的产值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产值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上报的产值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办法和标准予以严肃处理。
(二)纳税信息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不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中填写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含在闽分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
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信息由省国税、地税部门统一提供,经评价系统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导入纳税数据,经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纳入评价系统自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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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机构收到清欠部门提供的记录或通报等相关文书时,若本季度项目尚未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的,应在本季度评价时及时予以扣分;若本季度已评价,则应向省造价总站提出申请,予以重新评价(原有评价的扣分项保留,追加此条款扣分);
(2)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另行予以扣分;
15
未与自行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在进场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每人扣1分;
查看现场及内业资料。同时,随机选取10人劳务作业人员,劳务作业人员不足10人的,应查验全部人员。
(1)施工企业自行雇佣工人,劳动合同应当由施工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未经施工企业书面授权,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要求,予以扣分;
(1)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在提交合同基本信息的下一季度起,每季度末最后十五日内填报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直至项目竣工(完工);(2)评价机构在每个季度评价时,应当网上查阅上个季度的合同履约进度备案情况。填报时间不符合规定(上个季度暂停评价或竣工(完工)的项目除外)或未填报上个季度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的,予以扣分。
(2)现场询问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是否发放给本人,答复为否且项目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发放本人的,予以扣分。
18
在班组和劳务作业人员退场时,劳务班组未向项目部签署“退场承诺书”的,扣5分;劳务作业人员未签署“退场确认书”的,每人扣2分;
(1)查看所有劳务班组与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和考勤记录,判定是否已退场;
(3)在项目免评期间,若发生欠薪行为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恢复评价,企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免评申请。
20
项目部设立进出施工现场的门禁系统,包括员工通道、视频探头装置、电子刷卡(或指纹识别)设备等,且实行劳务作业人员全员实名打卡进出的,加5分;
查看现场及内业资料。同时,随机选取10人劳务作业人员,劳务作业人员不足10人的,应查验全部人员(但不得少于5人)。
(2)以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进场承诺书》日期与《考勤登记表》首次出勤日期,二者靠前者确定为劳务作业人员进场日期;
(3)无法提供《进场承诺书》或《考勤登记表》的,予以扣分。
16
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记录工人身份信息、未落实劳务作业人员上下班考勤登记、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表的,每项扣5分;
(1)不论是否实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均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三级教育人员名单等其它材料不能替代花名册),否则予以扣分;
9
因停工、实际未开工申请暂不评价的项目,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出首次记分告知单5个工作日内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申请恢复评价的,扣10分;
管理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10
企业申请合同履约暂不评价理由不真实的,扣20分;
管理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4、现场评价时,项目部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劳动合同(如有时)、劳务分包合同(如有时)、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等资料,半小时内未能提供的,视同无法提供。
通过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查阅施工合同登记信息和合同文本。
(1)在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审核通过之日起15天内,项目经理应登录系统填报合同基本信息并上传造价附件;
(2)未按时填报,或填报的合同价款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以甲乙双方加盖电子签章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准)不符的,予以扣分;
(3)在未整改前,每次评价均要扣分。
3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未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扣4分;
三
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
11
项目部未设立劳务办公室、未制定健全的劳务管理制度、未配备劳务管理员、未明确劳务管理员岗位职责的,每项扣2分;
查看现场及内业资料。
(1)劳务办公室未挂牌,不具备办公桌、电脑等基本办公条件的;
(2)未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或劳务管理制度内容未包含纠纷应急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的;
(1)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应按《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未上传造价附件或上传错误造价附件的,予以扣分;
(3)在未整改前,每次评价均要扣分。
4
施工合同中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扣4分;
(1)2017年3月1日起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未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明确金额的,予以扣分;
14
项目实行劳务分包的,但未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的,扣10分;
查看现场及内业资料。
(1)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施工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若无法提供施工企业书面授权,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负责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符合要求,予以扣分。
(2)发现施工企业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应移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确认施工现场的门禁系统是否有效运行,否则不予加分。
(2)随机抽取若干时间段内的考勤记录资料查看考勤情况。如有1人劳务作业人员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加分。
21
项目实现劳务作业人员全员工资由银行代发,加5分。
查看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的银行对账单,如有1人劳务作业人员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加分。
备注:1、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2号),未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中上传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电子文档的,或上传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或合同文本不完整的,直接按0分计算;质量安全监督审核通过日期在2015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以甲乙双方电子签章的合同为准。
(3)未明确劳务管理人员,或劳务管理员未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岗位证书的;
(4)未制定劳务管理员岗位职责并上墙公布的;
以上每项扣2分。
12
项目部没有设置“维权告示牌”、“考勤公示栏”、“工资公示栏”情形的,每项扣2分;
查看现场。
未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号)规定设置维权告示牌的(本地区另有规定的维权告示牌格式,从其规定),予以扣分。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序号
评分项目
评价依据
评价细则
一
施工合同备案情况
1
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备案,扣10分;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没有备案补充合同,而现场发现补充合同文本且签订之日起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予以扣分,且在补充合同备案前每次评价均要扣分。
2
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的合同价款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价款不符的,扣10分;
(4)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每项有1人及以上劳务作业人员不满足要求的,予以相应扣分。
17
对于自行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本人的,每人次扣5分;对于实施劳务分包的,未督促落实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本人的,每人次扣2分;
(1)查看工资表支付是否由本人签字或按手印,存在他人代签情形的,予以扣分;
13
项目部每月没有在“考勤公示栏”、“工资公示栏”公示纸质《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每项扣2分;
查看现场。
(1)项目部每月10日前公示上月考勤及工资发放情况,并留存记录有公示日期的影像资料;
(2)每季度评价时,查看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的公示情况影像资料;
(3)无法提供完整影像资料或日期不吻合的,予以扣分。
(2)劳务作业人员在一个季度前花名册(或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中记录在册,在本季度评价时相应资料中未记录在册,且项目部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判定为已退场。
19
清欠部门接到欠薪投诉并经查属实的,一次扣10分;因企业欠薪引发群访(经清欠部门确认为恶意讨薪行为除外),但施工企业积极配合及时支付所欠工资、消除不良影响的,一次扣20分。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另行予以扣分;
二
合同履约情况
7
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构成重大违约的;或无正当理由单方面中(终)止履行合同或擅自停工,或超过合同约定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复工的前提条件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扣30分;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
评价机构收到相关文书时,若本季度项目尚未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的,应在本季度评价时及时予以扣分;若本季度已评价,则应向省造价总站提出书面申请,予以重新评价(原有评价的扣分项保留,追加此条款扣分)。
(2)项目部需提供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的考勤登记表,无法完整提供的,予以扣分;
(3)施工企业自行雇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须提供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工资支付表,无法完整提供的,予以扣分;项目实行劳务分包的,须提供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工资支付表原件或复印件(均应加盖劳务公司公章),无法完整提供的,予以扣分;
(2)在未整改前,每次评价均要扣分。
5
在施工合同或其附件中未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扣5分;
(1)以甲乙双方加盖电子签章的合同为准;
(2)在未整改前,每次评价均要扣分。
6
施工企业未在上季度末最后十五日内网上填报施工合同履约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的,扣10分;
通过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查阅查看。
2、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工程总承包企业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分包(承包)合同的,采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与施工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分包(承包)合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无需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
3、评价机构应当提前一天告知项目经理,并由项目经理通知建设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相关资料保管人员届时到场配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