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甘政办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6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7日甘肃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省被确定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省份,为做好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通知》和《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推进,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单位结合实际,选择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职能的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
三、试点任务试点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落实审核主体。
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制审核工作。
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X办发…201X‟32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X政办发…201X‟60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X]44号)文件精神,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我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三项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具体措施—1—(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事前、事中、事后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X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X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9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92号2007年7月2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各市州、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细则,并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市州、各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请于年底前书面报告省政府。
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政府办公厅(室)、监察、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直属和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与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同级政府共同组织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的中央在甘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的,应当将考评结果报告同级政府;未组织实施考评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议考核。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市城市管理局有关科室、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和案件运转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包括:日常巡查、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制作行政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执行等;局法制科负责重大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执法支队内部运转完毕后,送局法制科审查。
法制科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执法支队根据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结果,作出执法决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执法案件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对公民没收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2、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3、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1、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2、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4、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9.05【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铎2016年9月5日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参与审核。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印发本系统参照执行,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点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X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X泽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X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三定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模板】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五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重大行政裁决。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数额较大的罚款;(二)责令停产停业;(三)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场所,查封设施或者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二)扣押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裁决是指涉及权属纠纷裁决。
第八条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经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九条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听证或应当组织听证的,由执法机构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送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科发生重大分歧意见,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裁决,应当在作出裁决前送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及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
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都明确强调,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成效显著长期以来,全国各地各部门在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构建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制度框架。
早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主要限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审查内容、方法、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决定》出台后,各地各部门普遍印发了有关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有力地推动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但一般只是在总体上提出宏观要求,缺少具体内容,以及如何落实的相关条款。
《纲要》印发前后,各地陆续出台规范性文件,逐步构建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框架。
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全国率先以省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原则。
界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纲要》印发前后,各地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由最初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一步扩大到了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市卫生计生委的文件中,都是先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整体范围,再逐条明确了具体范围。
对审核范围的规定既有定性的规定,也有定量的规定,主要以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审核制度为主。
省级政府一般用定性规定的方式限定审核范围,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浙江省;但也有例外,江西省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分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重大行政征收决定的范围。
《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失职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及其直属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并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应按照上级主管机关或委托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接受其监督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县行政执法机关,在按照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应接受同级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保证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正确有效的实施。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责任第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每个执法人员,确定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机关负责执行的和配合有关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以及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成为提升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执法行为的关键环节。
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
二、目标与任务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执法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公开。
2.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规范。
3.加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
三、实施方案1.行政执法公示(1)明确公示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
(2)公示渠道:利用政府网站、公众号、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示。
(3)公示时限:执法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2.执法全过程记录(1)明确记录范围:包括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结果等。
(2)记录方式: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记录。
(3)记录保存:执法记录应保存至执法行为结束之日起3年。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1)明确审核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2)审核程序:执法部门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前,将执法决定草案送交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结果等。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明确责任分工:各执法科室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
3.提升人员素质: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4.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实施方案的落实。
5.加强监督考核:对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定期检查、通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预期效果1.提升行政执法透明度,增强执法公信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铎2016年9月5日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参与审核。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印发本系统参照执行,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三项制度”全面落实,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强化事前公开L做好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等的事前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基准、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并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机关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室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3.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开信息。
(二)规范事中公示1.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甘政办发[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6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2009年7月31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我省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出发,对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措施、监督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比较系统的规范,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条例》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行政机关要在2009年年底前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和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领会和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要深入细致地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要将《条例》的学习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政府通用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起来,并纳入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岗前培训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和《XX市即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承担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相关执法承办科室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事前内部执法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法制审核工作,对相关科室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按照省住建厅要求的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从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承担法律审核业务。
住建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孙元鹏副组长:王心亮组员:李年启(住建局法律顾问)、具有执法证的各科科长等。
第七条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对外作出决定:(一)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三)加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五)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六)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八)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日照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权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再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科室不再进行法制审核,同时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报请法制分管负责人作处理决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立案、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结案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程序由执法科室自行制定。
法制审核科室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章审核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四)查封场所,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原材料、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七)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八)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执法类别、事项名称、适用情形、事实依据等。
第七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向法制审核科室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二)拟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调查取证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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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参与审核。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印发本系统参照执行,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市州、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也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承办机构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法制机构复审一次。
经复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