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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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的权利和义务承诺书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承诺书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下列事项:
(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三)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前款所列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四十八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安全生产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前款规定的保险,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以上内容我已阅读。
承诺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