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
第六条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相关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包括同时参与高速、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七条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仅参与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八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负责对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厅质监站、省公路局。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厅质监站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其中,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由厅质监站进行汇总、评价,省公路局将相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提交厅质监站后不再评价。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一、背景与概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旨在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与等级划分,为监管部门、招投标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参考。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应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二、企业基本信息1. 企业名称:必须明确企业的全称,包括注册名称和常用简称。
2. 经营状态:包括营业中、停业和注销等状态。
3. 经营范围:详细列出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
4. 注册资本: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
5. 成立日期:标明企业的成立日期。
6. 法定代表人:显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 联系方式:提供企业的联系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三、信用评价指标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项目管理能力、工程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信用评价指标:1. 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自有资金占总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越低,代表企业财务状况越稳定。
- 资金流动性: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流动性状况,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
- 盈利能力: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如净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
高盈利能力代表企业经营能力较强。
2. 项目管理能力指标- 施工项目进度:评估企业施工项目按计划完成的能力,包括按期竣工率和工程进度控制指标等。
- 施工项目质量:审查企业施工项目的合格率和投诉率等指标,高质量代表企业承诺能够提供稳定的工程质量。
3. 工程质量指标- 工程质量评估:评估企业过去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表现,包括质量合格率、事故率等指标。
- 完工工期评估:评估企业过去项目的完工工期表现。
4. 社会责任指标- 安全生产记录:审查企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的安全事故记录,低事故率代表企业具备较好的安全责任意识。
- 税收缴纳情况:评估企业的纳税记录,如纳税金额和按时缴纳纳税的能力等。
四、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信用评价指标的综合得分,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不同档次,并给予相应的评价等级。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已排版)
交通运输部颁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发布日期: [2009-12-14]国家交通运输部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当天,也同步发布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该规则是为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而制定的,主要包括评价内容和主体、评价等级划分、评价标准和方法等。
通过该规则的执行,评价主体对公路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过程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进行信用评价打分,并对该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告,从而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工程行为,鞭策施工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改变目前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的违法成本过低状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现将《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
附件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一、单项评价(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ni i A T 1100,其中,i 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 i 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ni i B L 1100,其中,i 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 i 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省级评价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 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i i n T T 1/(i 为企业在某省份被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 ,T i 为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n i ni iiiCC L L 11/)((i 为企业在某省份被进行履约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 ,L i 为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C i 为企业所履约合同段的标价)设计企业在从业省份综合评分:X =a T +b L -∑=ni 1Q i(设计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T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L ,Qi 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
a 、b 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某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三、全国综合评价∑∑∑∑∑=====--+=p k ql l k n j j n j j j m i i R G Q C C L b m T a X 11111//)(/(T i 为设计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分。
L j 为设计企业在某省份履约行为评分。
Q k 为企业在某省其他行为评价的扣分分值。
C j 为企业在该省份参与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段的标价总额。
i 、j 、k 分别为对企业进行投标信用评价、履约信用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省份数量,G 为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全部省份数量。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交通运输部颁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引导公路施工分包企业诚信自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项目法人或其授权委托的建设管理机构。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业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人信用评价,是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质监机构、发包人、承包人等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流程,采集分包人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分包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定并对外发布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四条全省分包人信用评价实行“统一平台、两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机制,建设运行全省统一的网上信用平台,对全省分包人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组织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省公路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普通公路分包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
省交通质监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第六条分包人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七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包活动,应当按本细则开展分包人信用评价工作:(一)分包人具有住建部门许可的公路行业施工资质(含总承包专业承包);(二)分包合同已依法依规向发包人备案;(三)当年度实质施工(不含驻地场站建设、备料等施工准备阶段,下同)3个月以上;(四)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施工分包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交安、机电等施工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城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城口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县公路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施工企业从业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城口县境内公路新改建项目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含机电)、房建和绿化等工程施工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每次扣分和加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所有评价实行签字确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且有良好行为记录,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指每年定期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动态评价指针对直接确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信用评价内容指施工企业在城口县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包括履约行为、投标行为、其他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
具体见:《城口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城口县交通委员会负责城口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全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全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第八条城口县交通委员会成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并下设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信用评价的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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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条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七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
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国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履约行为检查的频率、组织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公式附件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公式一、单项评价: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ni i A T 1100,其中,i 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 i 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ni i B L 1100,其中,i 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 i 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得分: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倒权重计分法)为: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 i ni ii iT T 11/(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 ,T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T 1≥T 2≥…≥T n )算例:企业6次投标行为评价分为90、90、95、85、98、99,则:企业投标行为分T =(1*99+2*98+3*95+4*90+5*90+6*85)/(1+2+3+4+5+6)=90.5。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n i ni ii iL L 11/(L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 ,且L 1≥L 2≥…≥L n )算例:企业共有4个合同项目,履约行为分分别为100、90、100、80,则:企业履约评价分L=(1*100+2*100+3*90+4*80)/(1+2+3+4)=89.00施工企业在从业省份综合评分:X =a T +b L -∑=ni 1Q i(企业投标行为分为T ,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L , Q i 为其他不良行为对应扣分标准。
a 、b 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 当企业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三、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得分m T b a a L a X mj j ni i ni i i //111∑∑∑===+=(L i 为施工企业在某省份履约行为评分,a i 为企业在该省份参与履约行为评价的项目数量。
T j 为施工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分。
i 、j 分别为对企业进行履约信用评价和投标信用评价的省份数量。
a 、b 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 当企业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