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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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9]86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4
【实施日期】2009.1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
通知
(昆政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经批准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机构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维护应当遵守本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昆政办〔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充分体现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力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努力走出高质量的现代化城市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产城融合。

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

以城市为基础,承载产业空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产业为保障,驱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机能活力。

依托昆明“三山一水”自然地理禀赋,加快构建“老城换新、新城崛起、新区发力、城乡融合”的城市空间格局。

按照“以水定城,量水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在“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的统领下,充分尊重公众意愿,切实改善民生,科学确定城市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选择适宜发展的优势产业,突出项目区位、根据不同的地域文化特色,采取“留、改、拆”相结合,保护历史传承,通过大规划先行、大片区更新、大产业带动、大项目支撑、大企业助力等方式,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拓展昆明城市格局,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提升城市品质。

昆明市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实施办法

昆明市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实施办法

昆明市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行为,保障建设项目依法有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及空港经济区等昆明市中心城区内,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与城市规划道路毗邻,并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或者铁路、河道等控制界线围合的街坊范围内,实现各建设项目地块间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第三条零星土地是指在拟建设项目用地周边,被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或铁路、河道等控制界线分割不具备单独开发条件的用地。

被整合的零星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建设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的30%,且不得大于10亩。

超过上述面积要求的土地,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为无法单独开发建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零星土地整合。

第四条对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划管理要求提出须整合周边零星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零星土地整合手续:(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区政府(管委会)及土地储备部门出具零星土地规划条件,明确整合用地范围、性质、净用地面积、规划指标等。

零星土地的规划条件主要指标参照相邻要求进行零星土地整合的地块相应规划指标确定。

(二)由区政府(管委会)与土地储备部门签订零星土地收储协议,依法实施土地收储。

(三)区政府(管委会)实施零星土地征收或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达到土地移交标准后,向土地储备部门移交土地。

(四)根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部门编制储备方案,委托实施交易。

(五)经营性零星土地的供地方式采用挂牌方式公开交易;不在建设项目净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等零星土地,其土地征收或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用由需整合零星土地的建设单位承担,并计入收储成本。

(六)零星土地整合完成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已取得土地证的建设单位和零星土地使用权竞得人,方可按程序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且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统一规划建设。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昆明市城市规划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促进城市规划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活动中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在统筹国土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注重城市规划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生态建设协调推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一节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阶段实施”原则。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物质、能源、资源、环境、人文等因素,保证城市综合发展;城市分区规划应当遵循“适合、安全、有序、便利”的原则。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编制规划时必须考虑城市实际情况,并结合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形成广泛共识,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有效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节规划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审核应当遵循“审慎审查、公开透明、法定程序、政策引导”的原则。

第十条城市规划的审查机构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审查结果应当由审查机构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

第三章规划实施和管理第一节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环保、交通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协同效应。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

第二节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全面推进、分类管理、分层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昆政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29日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3月目录序言第一篇开启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新征程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一节历史性成就第二节主要问题第三节发展环境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第四节“十四五”发展目标第二篇坚持创新驱动塑造发展新优势第三章强化科技力量支撑第一节积极布局创新基础平台第二节推进重点区域创新第三节聚力攻坚关键核心技术第四章加快培育创新主体第一节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第二节提升校院(所)地协同创新能力第三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五章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第一节构建创新创业人才培育体系第二节聚集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第三节完善人才引进体系第六章完善创新创业体制机制第一节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二节优化创新创业服务环境第三节建立多元化创新投入机制第三篇构建更具竞争力的现代经济体系第七章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第一节聚力发展大健康产业第二节着力发展千亿级产业集群第三节建设重点产业聚集区第四节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第八章发展高质量现代服务业第一节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高端化发展第二节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精细化发展第三节加快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第九章积极推进“数字昆明”建设第一节发展数字经济第二节建设数字政府第三节建设数字社会第四节建设数字城市第十章全面融入新发展格局第一节积极融入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第二节全面促进消费第三节拓展投资空间第四篇努力创建更加开放的活力昆明第十一章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第一节一区第二节两港第三节三平台第四节四走廊第十二章深度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第一节高标准建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第二节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第三节培育引资综合竞争优势第四节提升境外投资质量效益第十三章做强开放合作平台载体第一节全力服务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第二节做大会议会展品牌第三节优化经贸合作平台第四节搭建科技创新合作平台第五节深化人文交流合作第六节构建跨境金融服务中心第十四章推进多层次区域交流合作第一节积极扩大国际“朋友圈”第二节推动国内全方位开放合作第三节营造城市国际化良好环境第五篇构筑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第十五章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第一节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第二节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第三节强化底线约束第十六章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第一节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第二节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第三节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第四节健全物流基础设施体系第五节加快现代水网建设第十七章培育发展昆明都市圈第一节提升中心城区功能第二节推动市域连片开发第三节推进市区融合发展第四节打造滇中崛起引领极第十八章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第一节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第二节打造美丽县城第三节高质量发展小城镇和特色小镇第六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第十九章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第一节大力发展高原特色都市现代农业第二节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第三节培育一流“绿色食品牌”第四节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第五节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第二十章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第一节分类引导乡村空间布局第二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三节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第四节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第二十一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第一节建立健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第二节推动脱贫攻坚地区实现振兴第七篇建设韵味浓厚的文化强市第二十二章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第一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节倡导社会文明风尚第三节筑牢城市文明基础第二十三章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第一节提升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第二节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第三节做强城市文化品牌第二十四章繁荣发展文化事业第一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第二节促进文化艺术繁荣兴旺第二十五章推进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建设第一节健全现代文创产业体系第二节深化文旅融合发展第八篇提升中国健康之城知名度第二十六章提高公共卫生保障能级第一节加强防控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二节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第三节全面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第二十七章建立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第一节加强预防保健服务第二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第二十八章全面提升群众健康素质第一节加快发展青少年体育第二节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第三节扩大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第九篇打造绿色低碳的美丽昆明第二十九章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第一节优化城乡生态体系第二节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三十章实施碧水行动第一节重点推进滇池流域治理第二节持续做好其他流域治理第三节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第三十一章实施蓝天、净土行动第一节强化大气污染防控第二节推进土壤污染治理第三节统筹实施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二章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第一节推进低碳发展第二节加快资源高效节约和循环利用第三节推动城市绿色发展第三十三章提升“世界春城花都”美誉度第一节加快完善城市公园体系第二节构建缤纷多彩的城市美景第三节打响特色鲜明的花品牌第十篇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动力第三十四章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第一节深化放管服改革第二节建设信用昆明第三十五章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第一节深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第二节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第三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第三十六章深化经济领域改革第一节持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第二节强化要素市场改革第三节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第四节加快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第五节深化农村改革第三十七章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第一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第二节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第三节健全生态文明科技创新机制第十一篇共建共享幸福美好城市第三十八章提升教育服务质量第一节实现基本公共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第二节提升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第三节完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四节激发教育发展活力第三十九章强化就业优先政策第一节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第二节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第三节支持重点群体就业第四节完善就业政策第五节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第四十章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第一节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体系第二节筑牢特殊群体关爱服务体系第十二篇提升社会治理和安全保障能力第四十一章建设善治昆明第一节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第二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第三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四节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第五节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与宗教和谐和顺第四十二章建设法治昆明第一节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第二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第三节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第四十三章建设平安昆明第一节提高经济安全保障能力第二节加强社会安全保障第三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第四节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第五节提高防灾减灾综合处置能力第四十四章全力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第一节完善国防动员组织体系第二节夯实国防动员发展基础第三节优化国防动员资源配置第四节提升国防动员质效第五节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第十三篇实施完备有力的保障措施第四十五章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第一节强化党的领导第二节健全统一的规划体系第三节加强规划衔接第四节健全政策协同机制第五节完善规划实施机制附件1.“十三五”规划《纲要》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附件2.名词解释序言“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我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重要指示、高质量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是昆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科学编制好“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我市进一步发挥好全省排头兵和火车头作用、建设辐射南亚东南亚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意义重大。

昆明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昆明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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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文本
20、《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20)》 21、《滇中城市群规划(2009—2030)》 22、《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3、《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4、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5条 规划区范围 1、市 域 市域面积 21011 平方公里。含昆明市的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 东川区、呈贡县(区)、嵩明县、宜良县、晋宁县、富民县、禄劝县、寻甸县、 石林县、安宁市。 2、城市规划区 包括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和呈贡区全 部行政辖区范围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到的晋宁县六个乡镇(昆阳镇、晋城镇、 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两个乡镇(滇源镇、阿子营乡)的 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 4060 平方公里。 3、中心城区 含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的全部行政辖区范围;西山区的主城二 环路以内地区和福海、前卫、马街、碧鸡四个街道办事处;呈贡区的乌龙、洛 羊、龙城、斗南、吴家营、雨花、大渔、马金铺八个街道办事处。总面积为 1722 平方公里(含滇池草海水域 10.7 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由主城区、呈贡新区和空港经济区构成,其中:五华区、盘龙区、 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滇池旅游度假区的城市 连片建设区为主城区范围;呈贡区的乌龙、洛羊、龙城、斗南、吴家营、雨花、 大渔七个街道办事处为呈贡新区范围;昆明国际机场所在地的大板桥镇为空港 经济区范围。 第6条 规划期限为 2011 年-2020 年 规划近期至 2015 年,远期至 2020 年,远景展望到 20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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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文本
5、强化城市交通规划,构建现代交通系统。建立高效通畅的城市对外交通 枢纽,优化城市内部路网结构,形成发达完善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2009年02月05日15时57分 252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城市管线”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0号《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规划管理,规范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整合和利用城市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管线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探测、信息与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规划、探测、信息和档案管理, 编制市政管线建设年度计划。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交通、市政公用、公安等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线管理工作.第四条管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的原则,各种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地块开发等相关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服从城市规划和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在新区建设中,40米以上属于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方式进行管线建设.第五条政府各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线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管线设施运行安全,防止城市建设活动中造成管线事故。

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

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

一、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昆明城市未来12年总体规划修编方案自8月3日开始公示以来,引起了昆明市民的强烈关注。

规划修订方案中,中央商务区、金融次中心、主城副中心……昆明主城区各区域的功能将得到明确,未来新昆明由主城、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组成核心区域,城市拓展空间以东南、东北两个方向为主。

其中首次明确未来昆明将主要依托米轨线的改造,组成服务主城和呈贡及市域重要城镇的线网。

至此,未来昆明主城发展布局将迎来重大变革,主要规划内容有:1、主城向东南、东北扩张根据规划,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含昆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的全部行政辖区;西山区的主城二环路内以内地区的福海、前卫、马街、碧鸡四镇;呈贡县的洛羊、龙城、斗南、吴家营、大渔、马金铺六乡镇。

总面积为1722平方公里(含滇池草海水域10.7平方公里)。

规划明确,昆明城市的空间拓展方向应以东南、东北两个方向为主,远景向滇池流域外拓展空间。

未来昆明将由单纯的滇池流域内聚集式发展模式,转向流域外并举发展的“轴向、多组团”发展模式,将形成沿主要交通轴有序扩展的多中心网络城市。

未来昆明主城区将形成“核心—网络、两轴、两带”的开放式城市空间结构。

由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组成的中心城作为核心区域,依托绕城公路系统和快速道路系统构成交通网络,链接中心城、海口、昆阳、晋宁新城等城市组团,形成“核心—网络”的协调分工和网络化格局。

确定南北向发展主轴,北翼以昆曲高速公路为主,南翼由昆玉高速公路、昆洛公路、南昆铁路、泛亚铁路等组成,是昆明城市空间拓展的主要发展轴。

集中西山、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城市生态控制带;集中轿子雪山风景区、寻甸红色旅游风景区、九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石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等昆明市重点的风景区为城市生态景观控制区。

2、形成五大功能区规划明确,未来昆明主城区将以二环路为界,划分为二环路以内城区、北部城区、西部城区、南部城区和东部城区五个功能区。

按照该规划,二环以内的主城区范围,将提高全市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比例,降低人口密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4•【字号】昆政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09〕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经批准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机构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维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一切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修改,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三)经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分为修订和调整维护两大类。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订指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系统修改和专项规划修改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还包括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文物紫线、禁建黑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黄线进行结构性调整或取消的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维护指上款规定以外对保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性的日常维护局部修改。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由原组织编制机构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第四条修改情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修改。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管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秩序,明确管线迁改与保护的责任主体,确保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市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工程的建设、迁改与保护,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设施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业主负责本工程范围内城市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总体协调。

第二章管线建设第四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实施。

确无条件同步实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

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沟方式建设。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及重点片区控规修编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及重点片区控规修编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及重点片区控规修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城市规划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如今,城市的建设不再只是为了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更需要从全局、长远的角度出发,考虑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中心城区的详细规划整合及重点片区控规修编,正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详细规划整合城市发展需要有一个长远规划,并且需要随着城市发展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详细规划整合就是指通过对城市详细规划进行全面梳理、认真研究和分析,制定出全面、科学、合理的城市发展规划。

中心城区详细规划整合的核心是要理性分析城市现状,挖掘潜能,做到可持续发展。

这关乎城市后期的大规模建设和改造,因此需要在规划过程中,广泛吸纳各界的建议和意见,形成多方合力。

同时,详细规划整合也有利于实现资源的集约利用,提高城市的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整体协调发展。

二、重点片区控规修编重点片区控规修编是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对于一些关键区域的规划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城市的发展顺利进行。

这些重点片区通常包括城市的主要商业中心、工业园区和旅游区域等。

重点片区控规修编的目的是要规范城市规划,提高城市的质量和标准,营造优良的城市环境。

同时,控规修编还有助于打造城市的特色,促进城市的品牌建设,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控规修编与城市发展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显然需要更加完备和科学的规划,以确保城市建设的可持续性。

控规修编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不断的调整,才能使城市发展顺利进行,避免出现浪费、不合理和混乱的情况。

城市规划需要有一套严谨的指导制度,需要通过政府的监督和引导进行合理划分和分配。

控规修编正是为了使城市规划更加明确,将城市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地呈现给政府和公众。

总的来说,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及重点片区控规修编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举措。

只有通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才能实现城市的有序发展,促进城市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性。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7年3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昆明市改革开放的步伐,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及管理权限的批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区位于昆明东郊牛街庄——大石坝一带,是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为便于发展,预留一定区域。

第三条经济区是昆明市综合改革的试验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生长点和发育区,对外开放的窗口,支柱产业的培植基地,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综合工业园,昆明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第四条经济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经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昆明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二章管委会职责和权限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在经济区设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经济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经济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经济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研究编制经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组织编制经济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发文字号】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3【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7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划确定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资源因素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对滇池等湖泊、河流的保护,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协调各类专项规划,并符合上一层级的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空间环境统一规划。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7•【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6.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王喜良2016年3月27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第八章市政工程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第十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昆明55分区的规划细则

昆明55分区的规划细则

昆明55分区的规划细则昆明市主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55个分区,每个分区2-3平方公里,最大的分区10平方公里。

其中盘龙区13片:植物园、龙头、北仓、金殿、三竹营、小坝、世博、昙华、东白沙河、金星、新迎、桃源、白塔;五华区8片:长虫山、银河、上庄、荷叶山、北教场、虹山、翠湖、南屏;西山区12片:西苑、马街、石头山、草海东、草海西、高峣、杨家、前卫、棕树营、永昌、弥勒寺、螺蛳湾;官渡区16片:凉亭、天文台、跑马山、广卫、古镇、巫家坝、金源、五甲塘、关上、和平、南窑、吴井、福德、国贸、东华、半岛;经开区3片:经开、牛街、石坝;高新区2片:西北部、高新南;度假区1片:度假区昆明主城55片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牛街分区局部发布时间:2010-04-02区位示意图图例规划组织编制:官渡区人民政府公示组织单位: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公示地址:拓东路118号昆明城市规划展览馆公示时间:2010年4月2日至2010年5月1日公示网址:/公示说明1、本版是官渡区牛街分区局部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版(2010年4月版)。

2、本规划公示是为了便于公众了解、参与、监督城市规划。

3、需进一步了解本区域控规详细信息,可到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查询相关控规详细图则。

4、本规划公示信息与现有国土使用证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现状用地性质不一致时,本规划视为政府的中长期发展引导要求。

5、本规划经公示、并在充分发挥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修订后,将按法定程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依据有关法律,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经批准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技术说明本分区位于主城核心区与经开区的交接处,是以居住为主,配套相关商业服务、公共设施的城市居住片区。

本版未标示的居住用地配套服务设施按《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范、图则执行。

本版所示用地性质根据《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一定兼容性。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2. 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本规定的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基于科学的城市规划理论,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合理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合理配置城市资源,保障城市各项功能的平衡发展。

•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注重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依法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依法进行,保证规划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规划管理的主要职责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昆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文件。

•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包括勘测、调查、设计等环节。

•监督和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审查和批准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协调解决城市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维护城市规划的合法权益。

•开展城市规划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4. 规划管理的程序与要求4.1 规划编制程序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应包括前期调研、方案设计、方案审定等环节。

具体流程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规划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4.2 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应在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审批程序应包括规划设计文件的递交、审查、评审和审批等环节。

4.3 规划实施程序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划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调整规划措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4.4 公众参与要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度和认同度。

昆明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公布

昆明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公布

商服
昆明北站-华希医院-小菜园立交桥-昆石铁路-西站立交桥-环城西路-新闻大楼-云南省政协机关 老年活动中心-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云纺中心商厦-大悦城-临江路-昆明火车站-佴家湾路-吴井新 Ⅱ 村-环南巷-民航路小学-华润万象城-东郊路-董家湾小学-中国电信大楼-小龙路-白龙路-昆明市 教工第一幼儿园-文汇巷-二环东路-金色俊园-林业勘察设计院-小坝路-金江路-金星立交桥-金实 小区-北辰南路-北京路-金康园-颐高数码中心-北京路-昆明北站(Ⅰ级范围线外)
二、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初步成果
根据项目组制定的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法,测算、评估的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种用途不同土地级别的基 准地价成果如下:
(一)设定内涵
1、基准日:2019 年 1 月 1 日
2、法定最高年限
商服
红云路—红锦路-红园路-龙泉路-龙江路-红锦路-云南省高校教师住宅小区-马村立交桥-昆明市 轧钢厂-教场北路-教场中路-昆明市林业技工学校-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塘路-科普路-科高 路-科发路-昌源北路-科泰路-科高路-科锦路-二环西路-人民西路-春雨路-积善村-碧鸡路-昆明 市第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云南省民族干部学校-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云南省昆明市地方海事 Ⅳ 局-船房河-滇池路-金荷路-采河路-广福路-星体花园-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昆洛路-广福路-红外路 -云大西路-昆磨高速-汕昆高速-经浦路-经开路-昌宏路-贵昆路-中国中铁八局集团-东三环-金马 路-寺瓦路金沙小区-金色交响家园-东三环-世博路-铂金大道-龙沣路-司家营街-北仓村-红云路 (Ⅰ、Ⅱ、Ⅲ级范围线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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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维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经批准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机构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维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一切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经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分为修订和调整维护两大类。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订指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系统修改和专项规划修改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还包括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文物紫线、禁建黑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黄线进行结构性调整或取消的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维护指上款规定以外对保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性的日常维护局部修改。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由原组织编制机构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第四条修改情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修改。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申请后,应组织论证、公示和审查。

其中,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维护,应出具审查意见,修改控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订,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修改控规。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订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维护,由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订,修订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订情况,定期通报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维护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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