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道路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道路事故责任划分比例道路事故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件,但每次事故发生后,都需要确定各方责任,并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
道路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涉及多个因素,如驾驶行为、交通规则、交通标志、道路状况等。
本文将探讨道路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的相关原则和具体细则。
1.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原则在讨论道路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之前,有必要明确一些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原则。
这些原则通常遵循以下几个方面:1.1. 优先原则优先原则要求参与道路交通的各方应相互尊重并优先遵守交通规则。
这意味着驾驶员应遵循交通信号和标志,礼让行人和其他车辆,并保持适当的车速和安全距离。
1.2. 注意原则注意原则要求参与道路交通的各方应始终保持专注和警觉。
驾驶员应集中注意力,不进行干扰行为,如使用手机发送短信、打电话等。
同样,行人也应注意观察道路状况,避免出现行为不当的情况。
1.3. 安全原则安全原则要求参与道路交通的各方应时刻关注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如保持灯光正常、刹车灵敏等。
同样,行人也应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危及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 道路事故责任划分原则道路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一般遵循以下原则:2.1. 违反交通规则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后,有一方违反了明确规定的交通规则,那么这方往往要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一辆车闯红灯与其他车辆相撞,那么闯红灯的车辆通常要负主要责任。
2.2. 精神状况的责任驾驶员的精神状况也是划定责任比例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事故发生时,一方驾驶员处于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等不适宜驾驶的状态,那么这方往往要负主要责任。
2.3. 道路状况的责任有时,道路的设计或状况可能对事故发生起到一定的影响。
如果道路存在设计缺陷、路面破损、交通标志错误等因素造成事故,那么相应的道路管理部门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
2.4. 其他因素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事故责任可能由多个因素共同导致。
如果多方有责任,那么责任比例应根据各个因素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二)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二)津高法〔2017〕14号四、责任承担(一)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1、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1)过错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①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②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免责事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比例1、两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①两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80%、同等责任60%、次要责任40%确定。
上述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具体比例可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道路环境、天气条件等案件事实情况予以调整。
2、多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多方事故,参考双方事故的处理思路,确定事故各方的具体责任比例,最终确定的各方责任比例应反映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差别。
(三)责任承担顺序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山东省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级伤残赔偿数额、项目明细及计算方法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山东省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级伤残赔偿数额、项目明细及计算方法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386元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12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93元。
残疾赔偿金数额:一级伤残565280212400二级伤残508752191160三级伤残452224169920四级伤残395696148680 五级伤残339168127440 六级伤残282640106200 七级伤残22611284960 八级伤残16958463720 九级伤残11305642480 十级伤残5652821240丧葬费23193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范围1、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26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26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26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指数:根据伤残级别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和死亡为100%。
2、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的价格+更换费用)*更换次数更换次数=(平均余命-现在年龄)/使用年限3、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4、残疾康复费,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7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皖高法【2013】487号为公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保险公司有权申请车辆所有人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机动车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条【机动车一方垫付款的处理】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机动车一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款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机动车一方另案处理。
第三条【无证、醉驾情形追偿权的行驶】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保险公司另案处理。
第四条【免责情形的事实认定依据】认定驾驶人事故后逃逸、逃离事故现场、伪造现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证驾不符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除外。
公安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驾驶人存在上述情形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本标准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11
残疾赔偿金
农村居民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无责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100%
80%
60%
40%
10%
机动车之间
两机动车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无责
主责:次责
同责
损害赔偿认定比例
100%:0%
70%:30%
50%:50%
三机动车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无责:无责
主责:主责:次责
共同主责:次责
同责
主责:次责:次责
主责:共同次责
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2
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3
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4
误工费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法律规定在出现有交通事故的时候,交警是需要达到现场去进行转让认定的,一般情况都是会根据认定书来说确定各自的责任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把。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法律规定1、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2、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
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三、交通事故误工费由谁出交通事故误工费一般由全责方负责赔偿。
全责方和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话,公司部可以要求司机承担,如果属于雇佣的话,在司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向司机追偿。
没有驾驶证司机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上就是我为您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多少责任就需要去进行多少的赔偿,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学习法律处理,专业法律,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标准(2017最新)[导读]:伤亡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承担限制赔偿责任或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则依照法律规定。
2、致人损害,造成他人残疾或死亡的,侵害人应适当补偿受害人或死者遗属的其他损害。
3、故意侵害他人且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4、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5、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
应当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
医疗费一般应当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
在审核医疗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具体规定:(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
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
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
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导读]:伤亡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2017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2017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
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正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各区(市)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供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为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成都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两级法院法官参考。
一、程序问题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应追加医疗机构为被告,案由仍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法院释明后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必要的交强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涉及精神类的伤残等级鉴定】涉及精神类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怎么划分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怎么划分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交通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一般是要根据其对应的交通情形来进行处理才是有效力的。
那么今天就跟我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怎么划分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怎么划分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17年陕西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陕西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2017年2月19日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公布发布的《2017年陕西民生调查报告》数据标明,2017年陕西省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收入和支出标准如下:一、参考数据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68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724元二、计算标准1、医疗费含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其它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定(30元/天计算亦可)4、误工费受害人住院治疗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持续误工的受害人,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5、护理费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乘以陪护时间或者(80元/天-100元/天)乘以陪护时间6、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7、住宿费以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乘以住宿天数或者100元/天计算8、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017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人员伤亡,就会涉及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生损害赔偿标准因地制宜,而且每年都在变更。
其中广西省明确规定了交通故事赔偿标准,关于2017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2017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赔偿标准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41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9467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2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582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4582元。
6、农、林、牧、渔业,33983元。
7、采矿业,46482元。
8、制造业,46616元。
9、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2033元。
10、建筑业,46647元。
11、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62082元。
12、信息传播、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7958元。
13、批发和零售业,46855元。
14、住宿和餐饮业,30656元。
15、金融业,105485元。
16、房地产业,46828元。
1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4894元。
1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察业,66724元。
1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9522元。
2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4684元。
21、教育,56894元。
22、卫生和社会工作,66257元。
2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9284元。
2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8871元。
25、住宿费每人每天,330元。
26、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
二、备注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青岛市黄岛区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青岛市黄岛区“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2017年1月9日7时40分许,在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北路与清水河路“T”形路口处,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和《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5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岛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应急办、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及潍坊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责任调查组开展责任调查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调查。
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涉及车辆、人员、企业及现场道路情况(一)事故涉及车辆、驾驶人情况1.小型轿车及其驾驶人情况(1)车辆情况。
鲁B5PN97小客车,为白色福特翼博,登记车主为管明清,登记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龙斗山前村6号,登记日期2014年12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
该车投有保险,状态正常。
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实际载客4人。
(2)驾驶人情况。
管明清,男,53岁,青岛市黄岛区龙斗山前村人,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龙斗山前村,鲁B5PN97小客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时间:2014年12月15日,驾驶证有效期始:2014年12月15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5日,审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5日,领取驾驶证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证状态为正常。
2.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驾驶人情况(1)车辆情况。
鲁GA6720(鲁GW60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山东惠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该公司所有,非挂靠。
典型民事裁判说理06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考虑损害参与度?
典型民事裁判说理06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考虑损害参与度?一、最高院司法观点指导案例24号: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
本案中,虽然原告荣某英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荣某英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荣某英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最高院《损伤参与度评定标准》草案(未施行)在该草案中对交通事故参与度划分为五级:(1)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损伤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2)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前者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90%;(3)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的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60%;(4)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的发作,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30%;(5)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0%该草案虽未实行,但对司法鉴定机构和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三、地方规范性司法文件参考1、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司法鉴定意见系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对于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过错参与度比例鉴定意见,如诉讼双方均不持异议,可直接适用;若有一方提出异议,但该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适用鉴定意见;若异议成立的,可告知其申请重新鉴定,不申请的,可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计算相关赔偿的参考,并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加以调整,但不能出现颠覆性调整,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除外。
公路运输责任行车事故计算标准
公路运输责任行车事故计算标准
公路运输责任行车事故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指在统计期内,由于公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次数。
2. 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指在统计期内,由于公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人数。
3. 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指在统计期内,由于公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数。
4. 直接经济损失:指在统计期内,由于公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货物损失等。
5. 总行程:指在统计期内,公路运输企业完成的总行驶里程数。
基于这些数据,可以计算出以下指标:
1. 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率(简称责任事故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与总行程之比率,计算公式为: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总行程×100%。
2. 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死亡率(简称责任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计算公式为:责任折合死亡人数/总行
程×100%。
3. 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受伤率(简称责任受伤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受伤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计算公式为:责任折合受伤人数/总行程
×100%。
4. 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简称直接经损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计算公式为:直接经济损失/总行程×100%。
这些指标可以帮助评估公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性能和运营效率,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运输安全性和降低事故风险。
2017年河南省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河南省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2017年交通事故赔偿表]2017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2017年交通事故赔偿表]2017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2017交通事故赔偿贬值新标准【交通运管公文】大家知道2017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是怎样的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交通事故赔偿贬值新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2017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内容(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正文:----------------------------------------------------------------------------------------------------------------------------------------------------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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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如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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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书责任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责任、同等责任
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具体内容请以我国法律、法规为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项目:
共有赔偿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
5.营养费、6.交通费、7.住宿费及伙食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
9.精神损害抚慰金。
10.丧葬费、11.残疾赔偿金、12.死亡赔偿金、
13.残疾辅助器具费、14.财产损失(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
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
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不确定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二、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