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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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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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市委十五条实施意见及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与有关部门沟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服务职工
基层工会要把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依法维权、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继续大力推进服务型工会建设,集中力量解决职工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问题。
(二)廉洁办会
基层工会要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洁办会工作的实施方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严格遵守《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
(三)程序规范
基层工会要在工会经费收支上完善制度,明确标准,规范流程,完备手续,严格执行预算管理。预算须经本级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四)办事公开
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在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范围内予以公开。
二、关于奖励
根据《通知》规定,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为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可以设立奖励,奖励仅限于:
(一)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在“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教育费”核算。
(二)文体活动的比赛奖励,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在“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核算。
三、关于补助
(一)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不得超过工作餐标准。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二)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
(三)对工作业绩突出的非公企业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社
会工作者进行适当奖励补助,在“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支出”核算。
四、关于慰问
(一)法定节日慰问,可对全体会员发放少量实物慰问品,原则上为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在“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核算。
(二)会员本人生日慰问,可购买生日蛋糕等,情况特殊的,可购买等值蛋糕券。慰问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200元,蛋糕和蛋糕券应实名签收。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
五、关于春游秋游和观看电影
基层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观看电影等集体活动应尽量统一组织。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因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发放等值的电影券并实名签收。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全年弥补总额一般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总额。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核算。
六、相关要求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落实市总工会“1+15”文件,进一步加大在依法维权、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方面的投入,做好发展会员、反映诉求、普惠服务、依法维权、集体协商、调解争议、困难帮扶“开门七件事”。
(二)基层工会在执行本意见中关于奖励、补助、慰问、观看电影和春游秋游时,必须制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合理适度的标准;文件、规定须经本级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发放物品和资金,必须审批手续齐全,实名签收规范到位;文件、规定与物品购买、保存、发放、签收的手续,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三)本意见所列各项经费支出,严禁购买纪检部门明确禁止的物品,同时只限用于本单位工会会员,不得用于会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基层工会对经费收支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基层工会要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各单位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提取比例和使用用途、范围的监督,行使好日常监督权和审议决定权。应由其他部门承担的费用,工会经费不应列支。
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