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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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八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8第八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二、献血法的适用
献血会使人“伤元气”吗? 不会。 一个健康人的总血量,约占体重的7%~8% ,一个成年人的总血量约为4000~5000毫 升。平时80%的血液在心脏和血管里循环流 动着,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另外20%的血液 储存在肝、脾等脏器内,一旦失血或剧烈运 动时,这些血液就会进入血液循环系统。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一)采血管理 1.采血主体管理 ①血站必须取得采供血许可,必须按
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 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条件。②血站技术人员必须经 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2.采血流程管理
①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 康检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其血液。献血者每 次献血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 ②血站采集血液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由具有采血 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
(二)血站的管理
2.血站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 血液管理监督员
血液管理监督员和血液检 定机构有权对血站进行现 场检查、无偿调阅拥有关 资料,血站不得拒绝、隐 匿、隐瞒。
血液鉴定机构
执法 监督点
①血站的执行管理 ②无偿献血操作规范 ③两次献血时间间隔及血量 ④献血后器材处理、血检原始单据、血液包装、储存运输要求
(三)无偿用血的管理
制定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检查标准,制定血站 技术操作规程、血液质量标准,制定血站的 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等。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 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无 偿献血的整个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 人利用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液牟取私利。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献血和临床用血在公众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献血是指自愿将自己的血液无偿捐献给他人,用于医疗救治或科学研究。

而临床用血则是指医疗机构通过血液采供机构获取血液并运用于医疗目的。

为了规范这一领域的活动,各国纷纷制定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并促进血液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献血法律制度献血是一项公益性的活动,对于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至关重要。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献血,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旨在规范献血的程序和条件,保护献血者的权益,确保血液资源的安全可靠。

首先,献血法律制度规定了献血者的资格和条件。

例如,年龄、体重、健康状况等都是献血资格的基本要求。

法律还规定了禁止献血的情形,如有传染性疾病、疾病治疗期间、妊娠期等。

这些限制性条件的制定能够保证献血者的健康和血液的安全。

其次,献血法律制度明确了献血活动的程序和流程。

法律规定了献血者应当经过检测和审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献血条件。

同时,献血工作人员也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确保操作规范和血液采集的安全。

最后,献血法律制度强调了献血者的权益保护。

法律规定了献血者的权益,包括保密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同时,献血者也应当享有免责权和医疗救助权,保证其在献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临床用血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献血者的血液。

为了确保血液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各国纷纷制定了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

首先,临床用血法律制度明确了血液采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血液采供机构需要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并遵守医学伦理和专业规范。

医疗机构则需要确保血液的正确使用,合理分配,以提高疗效和减少风险。

其次,临床用血法律制度规定了血液的管理和标准。

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体系,包括采集、储存、运输、保管、分配等环节的监督和控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血液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责任
《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中分别规定了违反献血法律制度的行 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中有关 于血液领域中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规定。
血站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 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 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 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 制度。其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 输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单采血浆站对本辖区持《供血浆证》者采集血液,《供血浆 证》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对申请供血浆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 血浆规程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检验。
呼吁并规定民众献血、规定每年7月为献血活动月、献血教育 从少年儿童抓起。。。。
法国:献血者协会遍全国 约旦:用血者康复后须献血
血站管理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 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设立血站必须经批准取 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 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献血和临床用血是医疗卫生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献血是人们义务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一环,而临床用血则是医疗救治中不可或缺的治疗手段。

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支持保障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有效进行,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

一、献血的法律制度1、献血法国家的《献血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献血行为,加强献血管理,充分利用和保护献血者的热情和献血精神,促进献血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该法对献血的义务、献血者的权利和保障、献血管理、献血机构的职责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献血管理条例《献血管理条例》在《献血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献血收集、贮存、运输、试验等各个环节中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从而保证了血液质量的安全和有效性。

3、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献血者健康管理办法》,对献血者的身体健康管理提出要求;《人类血制品管理条例》,对人类血制品生产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对血源性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提出了要求。

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1、血液管理法我国的《血液管理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该法明确了血液及其制品作为特殊药品的地位和重要性,规范了管理体系、采集、检验、贮存、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从根本上保证了人类血液质量的安全性。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临床用血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界定医院的临床用血部门的职责和规范。

医院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的制度,确保用血的安全和有效性。

3、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对临床用血中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规范和管理;《药品管理法》,对医院开具和使用血液制品进行了规范等。

三、总结献血和临床用血是医疗卫生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支持保障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有效进行。

我国的献血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等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助于保障献血者的权益,也能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性。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一、国家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1·关于血液和血液制品管理的条款。

2·血站和血库的设立及管理规定。

3·血液采集、储存、运输、使用的操作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安全法1·血液安全的定义与目标。

2·献血者和受血者的权益保护。

3·血液安全检测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4·输血操作过程的安全保障要求。

二、行业规章(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1·关于血液采集、储存、输血的基本操作规范。

2·血液安全检测项目和标准的指导。

3·血液供应链管理的要求和流程规范。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1·血制品质量控制与生产管理规范。

2·常见输血反应的识别与处理指南。

3·输血用血浆和血小板等特殊血液制品的管理与规范。

三、行业协会标准(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输血学会1·调查和统计血液使用情况的标准规定。

2·病院输血服务质量管理的指导标准。

3·临床输血用血液制品选择和使用指南。

(二)中国红十字会1·献血者资格和献血程序的规范标准。

2·献血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规范。

3·献血者和受血者的权益保护指南。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安全法全文。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清单。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清单。

5·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输血学会标准清单。

6·中国红十字会标准清单。

法律名词及注释:1·血液和血液制品:指从人体提取的血液及经特定加工制成的药品。

2·血站和血库:指负责采集、储存和管理血液及血液制品的机构。

3·血液安全:指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在血液采集、储存、输血过程中的安全。

修订《献血法》完善国家血液管理法律体系

修订《献血法》完善国家血液管理法律体系

修订《献血法》完善国家血液管理法律体系王 岚《中国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法律确立了我国的无偿献血制度,标志着献血事业由此进入到法制化管理的新纪元。

在此基础上,我国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血液管理法律体系、血站服务体系和血液质量持续改进体系,基本阻断了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经血液途径的传播,为保障血液安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围绕《献血法》的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红十字会系统等部门构建了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开源、节流、保安全”的思路,血液管理工作取得了依法治理水平、血液供应水平、血液安全水平和合理用血水平的“四提升”,无偿献血事业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2017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16年全球血液安全与供应报告》显示,我国在无偿献血、血液安全和临床用血等方面位居全球前列。

《献血法》实施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以及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立法背景以及血液安全形势也随之发生变化,无偿献血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现行《献血法》的部分制度和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工作形势,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所需,保障无偿献血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对该法予以修订,从顶层设计,制度职责,行业发展等方面重点研究,予以修改,以充分发挥其法律作用,完成其立法任务,实现其立法目的。

一、《献血法》修订的必要性与紧迫性1.促进血液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提高的迫切需要。

一是目前临床用血需求快速增长,血液供需发展不平衡现状仍然突出。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医疗需求呈现“井喷式”增长,临床用血需求相应增加,血液供需矛盾凸显。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临床用血需求与其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要满足基本临床用血需求,人口献血率应该达到10‰至30‰左右。

世界上高收入国家的人口献血率平均为45‰,我国香港和澳门的人口献血率分别为30‰和23‰,而中国大陆人口献血率仅接近11‰。

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规: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规: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规: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公民献血、用血,血站采血、储血、供血,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等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无偿献血的含义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适当补贴”原则上是指少量的、必要的误餐、交通费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
《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三)无偿献血的荣誉与奖励
无偿献血者和其配偶及直系亲属需要用血享有优厚待遇,具体由地方立法作出规定。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对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四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组织协调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区域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七条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

第八条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一)无偿献血组织和宣传;(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公民献血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献血计划的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和月度用血计划,并向献血办申报。

第十条献血办应根据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卫生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献血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献血法律法规
第十三章第三节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中心血库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 ②血液的采集与制备 ③临床用血供应 ④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进行技术审查,提交技术审查报
• 必须提供给境外医疗机构时,按照国家有关人类 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 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二)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监督管 理
第十三章第三节
一般血站的管理
•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血站)
•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血站的执业管理 • 血站的采血管理 • 血站供血管理
中心血库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 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②承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③承担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④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⑤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第三节
特殊血站的执业要求
• 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 • 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 • 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卫生法》献血法律制度

《卫生法》献血法律制度

四、无偿献血的使用
1、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 卖。
2、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 售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3、血液分医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血 两部分进行管理。
4、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 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5、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采集、 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 要血时可免交上述费用。
一组令人忧:目前,全国各地尚有15%临床用 血来自有偿献血。2019年,全国有12个省、 区、市自愿无偿献血不足50%,天津、上海等 地甚至不到三成。
2.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㈡无偿献血制度和无偿献血主体
《献血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 献血制度”。
个体献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 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无偿献血制度 美国 日本 约旦 捷克 个人血库
根据献血法,我国实行的无偿献血制度, 是自愿与计划相结合:“国家提倡十八周 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同时“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 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 公民参加献血。”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一节 献血法
一、献血法的概念 ㈠献血法和国际献血立法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证 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自19世纪20年代英国妇产科医生布伦德采用 人血注入法开始,输血已救治了无数人的生命, 无偿献血事业也在持续发展。
1997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 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我国献血法立法目的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大全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大全
个大型血库
•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在全国提倡无偿 献血
•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 10月1日起施行。
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三)无偿献血者的证书和补贴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 者的荣誉证书。同时,在献血者以后需要 用血的时候,该证书还是优惠用血的主要 凭证。对无偿献血证书
必须编号、加盖公章,
并且对其发放情况做好
登记备案。
郭明义献血
郭明义从1990年到2010年上半年,已累计献血6万毫升,相当于他身体 全部血液量的10倍多。2008年12月,郭明义获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全 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献血、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 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血站供血的基本要求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 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 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 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 工作。
• 《献血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四、采血与供血
• (一)采血与供血机构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献血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违反《献血法》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站违反有关部门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血站违反法律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法规》课件 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卫生法规》课件  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三)无偿献血者的证书和补贴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 者的荣誉证书。同时,在献血者以后需要 用血的时候,该证书还是优惠用血的主要 凭证。对无偿献血证书 必须编号、加盖公章, 并且对其发放情况做好 登记备案。
郭明义献血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四、采血与供血 • (一)采血与供血机构 • 在我国,血站是最主要的采血与供血机构。 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 益性卫生机构。 • (二)无偿献血的采血量、时间间隔及用途的规 定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 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 繁采集血液。 •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 一、血液及血液制品 • 《血站管理办法》第65条: 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 成分。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45条: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一节 概述
• • • • 二、我国血液与血液制品立法 1996年12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1999年1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试行)》 • 2005年11月,新《血站管理办法》 • 2007年10月《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 •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 《献血法》规定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三)各级红十字会职责 • 无偿献血最初是由国际红十字组织倡导的。 中国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会法》和《献血法》 的规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四)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组织和宣传职责

血液管理工作制度

血液管理工作制度

血液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血液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血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血液管理工作。

2.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血液管理工作,包括血液的采集、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质量监控机构,负责血液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血液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血液采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采集制度,包括献血者的招募、体检、血液采集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 医疗机构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献血者的献血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血液储存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储存制度,包括血液的储存条件、储存时间、储存管理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储存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储存情况进行记录,包括血液的种类、数量、储存时间等。

五、血液发放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发放制度,包括血液的发放条件、发放程序、发放管理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申请使用血液的患者进行评估,确保患者使用血液的安全性和必要性。

3. 医疗机构应当对发放的血液进行记录,包括血液的种类、数量、发放时间等。

六、血液使用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使用制度,包括血液的使用条件、使用程序、使用管理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血液的患者进行评估,确保患者使用血液的安全性和必要性。

3. 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的血液进行记录,包括血液的种类、数量、使用时间等。

七、血液安全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血液的安全运输、安全使用、安全处置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运输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运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国际献血与血液管理论坛:定期举办国际会议,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双边合作与交流: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献血与血液管理事业的发展。
谢谢
血液中心:负责血液采集、检测、储存、供应等工作
职责:制定献血与血液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献血与血液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宣传、动员、组织献血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协助血液中心工作
献血与血液管理流程
献血者登记:填写个人信息,进行健康检查
国际血液安全与质量协会(ISQ):制定了《国际血液安全与质量标准》等国际标准
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IFRC):制定了《献血者保护指南》和《血液安全与质量指南》等国际标准
国际输血协会(ISBT):制定了《国际输血标准》等国际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IFRC):制定了《献血者保护指南》和《血液安全与质量指南》等国际标准
行政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社会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的追究
血液管理机构:血液管理机构违反规定,如未按规定进行血液检测、未按规定进行血液储存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血液采集:按照规定进行血液采集,确保安全卫生
血液检测: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确保血液质量
血液储存:将检测合格的血液进行储存,确保血液安全
血液发放:根据需求将血液发放给医疗机构,确保血液使用安全有效
血液管理:对血液进行全程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血液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1. 捐献者资格要求:捐献者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慢性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不得有少数民族疾病和艾滋病等禁止捐献病症,不得有吸毒史。

2. 捐献者登记和筛查:捐献者需进行登记,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与献血相关的健康检查报告。

然后进行献血者的疾病筛查,包括传染性疾病、转基因和其他相关疾病的检测。

3. 献血场所和设施要求:献血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配备完善的献血设施和设备。

献血场所应具备充足的储存空间,确保血液的保存和运输符合规范。

4. 血液采集和处理:采集血液应采用无菌技术,确保捐献者和受者的安全。

采集完毕后,血液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和质量。

5. 血液供应和使用:血液库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血液供应和分配,确保受者得到及时的血液输注。

在血液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血液使用管理规定,确保血液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6. 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对血液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血液采集、处理、储存和使用过程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血液管理符合规定。

以上是血液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具体的血液管理办法可能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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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6]25号
事件经过:
一名个体供血者于2003年1月-2004年7月, 在德惠市人民医院中心血库供血15次,接受 其血液的25人,6人调查前死亡,18人确认 爱滋病毒感染(已有2人死亡,16人为爱滋病 毒携带者),1人爱滋病毒抗体阳性。
思考:问题出在哪里?
存在问题:
德惠市人民医院中心血库在开展采供血工作期 间,存在短间隔采血、漏检、未按试剂说明书要 求检测、未进行室内质控、工作记录不规范等严 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行为和问题。
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部分)
第一章:献血者(或供血者)体检操作规程 第二章:塑料袋采血操作规程 第三章:血液成分制备操作规程 第四章:化验操作规程 第五章:质量控制操作规程 第六章:血型血清学操作规程 第七章:HLA血清学操作规程 第八章:血小板血清学操作规程
卫生部关于吉林省德惠市人民医院 输血传播爱滋病事件的通报
案例导读一
2015年1月,有媒体报道福州一名5岁 女童毛毛于2010年在先心病手术治疗期间, 曾先后输注8位献血者的血液,其中1名陈姓 献血者目前的HIV(即艾滋病病毒)病原学 检测为阳性。毛毛疑似因在医院输血感染艾 滋病病毒,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福建省卫计 委最新通报称,经过调查,一名曾给毛毛献 血的献血者HIV抗体检测现为阳性,调查组 专家认为,毛毛因输入“窗口期”血液感染 HIV的可能性极大。
献血法律制度
立法背景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上先后爆发出英国、法国、 加拿大、日本、印度、利比亚因血液质量造成输血感染 爱滋病毒事件。 1985年,我国浙江省4例血友病患者因输注进口Ⅷ因 子而感染爱滋病毒。 1991年,发现河北省固安县卖血者丙肝病毒感染率 70%左右。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河南省因非法采供血数万人感 染爱滋病毒。
献血和输血的伦理规范
(国际输血协会制定)
1、在任何情况下,献血,包括捐献用于移植 的造血组织,必须完全是自愿和无偿的, 不应让捐献者承担任何形式的压力。献血 者必须给予知情同意,同意捐献血液和血 液成分,并且同意输血服务机构合法使用 其血液。
2、必须让病人了解输血存在的已知危险和好 处,以及/或者替代性治疗。病人有权接受或 拒绝输血。任何事先的指导都必须得到尊重。
其健康
3.血站
(1)概念 血站,是指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类型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4.临床用血流程
(1)流程 血液:
献血者-血站-医疗机构-患者
血液制品:
供血者-单采血浆站-血制品公司-医疗机构-患者
(2)临床用血法律制度的特点
血液管理:法律层次、公益事业、无偿献血
血液制品管理:法规层次、商业性、有偿供血
(3)采集血液 献血者健康检查 过程? 献血量和献血间隔 献血量: 献血间隔:
案例三
2011年,名为“xylxjh”的网友在东方论坛发表题 为《真的只有流血又流泪这样一个终局吗(一次善 举毁了20岁女孩毕生的幸福)》帖子,称他女儿为 浙师大杭州幼儿师范学院2011届毕业生,去年暑 假期间,到宁波市亚细亚献血车上献血300毫升, 回家后感到头晕,随后在去洗手间的路上晕倒并左 眼撞上椅角,终极导致失明。帖子称,事变产生后, 血站引导探访过其女儿,也曾辅助接洽医生,但最 后面对失明跟巨额的医疗费用,“百般推辞没出过 一分医治用度”。
思考
什么是窗口期? 为何输入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仍不能避免发
生感染的可能?Biblioteka 输入合格血液传播疾病的原因
检测的病原体存在“窗口期”和“漏检率” 有的病原体未列入血液检测标准
国标对血液检验要求
血型:ABO、Rh(D) Hb(血红蛋白) ALT(丙氨酸转氨酶) HBsAg: 阴性 抗-HCV: 阴性 抗-HIV: 阴性 梅毒试验: 阴性
思考
什么是亲友互助献血? 什么是优先用血权? 为何采供血不足?会有什么危害后果?
1.临床用血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032001 输血医学常用术语
临床用血包括血液和血液制品 血液 血液制品
2.无偿献血
无报酬,自愿捐献自身血液 主体:年龄? 用途:用于临床,挽救伤病者的生命,维护
输血可能感染的主要病原体
HIV、HBV、HCV、HDV、HEV、 HGV、TTV、CMV、EBV、HPVB19、 HTLV、SARSV
梅毒螺旋体、弓形体、疟原虫、克-雅氏 病
案例导读二(视频)
2012年2月,武汉市暂停亲友互助献血 制度,市民郑加武不得不多花13万元为父治 病。14日,武汉市血液中心副主任姚立向本 报回应表示,卫生局正在研究规范互助献血 制度的实施办法。一旦实施办法成熟,未来 在淡季缺血时可能会重新启动互助献血
案例五:
产妇崔××于2007年10月26日入住太原市×厂矿职工 医院,分娩过程出现难产,行剖腹产手术,手术过程发 生出血,需要输血,医院血库没有备血,急忙让家属持取 血本到血站取血,近2小时取回血给予输注,期间虽然大 量补液,但因出血量大,出现休克,后将子宫切除,恢复出 院后检查发现存在阴道粘连等后遗症,还需手术治疗。 形成医疗纠纷,协商赔偿××万元。是谁的错?
《刑法》第334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 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 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 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引入两个难点:
*关于自体储血的注意事项 *关于临时采血的有关规定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共七章38条,从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提出 输血申请到给患者输血结束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是临床输血法定的基本操作规范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特别注意输血风险的告知!)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五章:血液入库核对、储存 第六章:发血 第七章:输血(特别注意输血不良反应的观察!)
3、在病人无法事先给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 实施输血治疗必须以符合病人的最大利益为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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